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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后魏文》婚姻文书看北魏的婚姻制度

2018-03-27杜霞

文教资料 2018年34期
关键词:北魏婚姻制度

杜霞

摘    要: 北魏是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就婚姻制度而言,与一般的朝代有所区别。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之后,在婚姻制度上反映出独特的文化合流的特色,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不同于其他朝代。现在对于北魏婚姻制度的研究较少,关于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少有关注,本文立足于《全后魏文》,试图对北魏婚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 北魏    婚姻制度    女性地位

一、北魏非常重视婚嫁

北魏是一个十分重视婚嫁的朝代,不仅是统治者,从贵族到百姓全社会上下对于婚嫁极为重视。在《全后魏文》中共有13篇以婚姻为主题与内容的婚姻文书,这些婚姻文书作为反映婚姻制度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一)统治阶级

北魏统治者在发布一些关于婚姻的制度规定时,所用的文种均为诏,如《定婚丧条格诏》《贵族不婚卑姓诏》《定婚葬律令诏》,以诏书的形式对婚姻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普及。从诏令类文种的严肃性与庄严性来看,北魏对于婚姻制度秉持着十分重视的态度。

在《定婚丧条格诏》①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其中“有司”一词可以看出,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婚嫁事宜,而“著之于令”一词则表明与婚嫁有关的规定并不是一项临时性的规定,是会以后继续沿用的长期政策。此外,《定婚丧条格诏》是北魏文成帝在和平四年十二月下的诏,此时才是他登基执政的第十一年,在执政之初便将婚姻制度规定作为重要的长期政策,可见北魏对于婚嫁及社会婚姻管理的重视。

在《贵族不婚卑姓诏》②中,我们可以看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婚姻是“人道之始”,“夫妇之义”是“三纲之首”,最重要的礼数莫过于此,婚嫁在北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在《诏报蠕蠕主子成》③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论婚事,今始一反,寻览事理”,柔然可汗予成求通婚聘,北魏需要寻览事理,才可决定是否能联姻,而且在外交婚姻中还需进行占卜,足见统治者对于婚嫁的重视程度。而且,其中“不敬其初,今终难矣”,表明对于婚姻要保持尊敬的态度,否则难以有好的结果。不仅有正面的强调:“人道之始”“夫妇之义”“三纲之首”,也有反面的强调:“不敬其初,今终难矣。”正反两方面的强调,凸显了北魏统治阶级对于婚嫁的重视。

(二)百姓

与统治者从政策制度和思想高度强调婚嫁不同,百姓对于婚嫁的重视,多体现在婚嫁的排场和用度上,《定婚丧条格诏》中的“越度奢靡”和《定婚葬律令诏》④中的“婚聘过礼”,以及《谏文成帝不厘改风俗》⑤中的“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及葬送之日,歌谣鼓舞,杀牲烧葬,一切禁断。虽条旨久颁,而俗不革变”。这些内容都充分说明了在北魏社会百姓极其重视婚嫁的形式,表现了百姓对于婚嫁非常的重视,即使是已有明文规定不可奢靡,依然要为婚嫁讲究排场与规格。

二、严格具体的婚姻制度规定

(一)讲究婚姻礼数

《定婚葬律令诏》中有“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此处的“大礼”表明婚嫁需要有礼,礼备是婚姻缔结的一个必备条件。《诏报蠕蠕主子成》中的“敦崇礼娉”表明在婚嫁过程中需要“敦崇”婚姻礼仪。《定婚葬律令诏》中也有“申之以礼数”的记载。

对于未按礼引发的婚姻事故,北魏统治者在裁决时,遵循婚姻礼数进行判罚。《旌兕先氏诏》⑥中有记载,“女许嫁彭老生,未及成礼,辄往逼之。女不肯从,老生怒而刺杀之。有司劾以死罪”。在女子“未及成礼”时,老生强逼刺杀,被判死罪,女子反抗的行为是统治者赞扬与褒扬的,统治者表示“宜賜美名,以显风操。其标墓旌善,号曰「贞女」。”从此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未行婚姻礼数之前,即使是拥有未婚夫的身份,男方也不能强逼女方,足见北魏婚姻制度中对礼数的重视,已经成为了判决刑事案件的依据。

北魏时期,婚嫁需要经过正规的六礼程序,对于礼的要求在北魏孝文帝改革之后,越来越严格,这也是鲜卑文化与汉文化合流交融的表现。

(二)禁止同姓通婚

太和七年十二月,北魏孝文帝颁布了《禁同姓为婚诏》,在此诏书中,明确指出“同姓为婚”是“扰乱经纶”的事情,“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用严厉的惩罚措施来规范婚姻制度。从“经纶”二字,我们也可以看到禁绝“同姓为婚”的立场和思想在于儒家思想,这是非常明显的鲜卑文化与汉文化交融的表现,同时也体现了汉文化对于鲜卑文化的影响之大。

(三)禁止门第不当通婚

北魏尤为重视婚姻中男女双方的门第相符,和平四年十二月,北魏文成帝下了《贵族不婚卑姓诏》,诏书中明确婚嫁中“尊卑高下,宜令区别”,“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明确“百工、伎巧、卑姓”在北魏社会属于下等阶层,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卑姓通婚,要明尊卑贵贱,如有违反,罪责加重。

《为六弟娉室诏》⑦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婚姻中对于门第的重视,“前者所纳,可为妾媵。将以此年为六弟娉室”。此前,王族子弟均有娶亲,但是由于未按门第规矩,所娶之女均不可为正室,仅为媵妾。而且,娶为正室的女子均为可以与王族子弟相配的世家大族的女子,如“长弟咸阳王禧可娉故颍川太守陇西李辅女,次弟河南王干可娉故中散代郡穆明乐女,次弟广陵王羽可娉骠骑谘议参军荥阳郑平城女,次弟颍川王雍可娉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宝女,次弟始平王勰可娉廷尉卿陇西李冲女,季弟北海王详可娉吏部郎中荥阳郑懿女”。皇帝为自己兄弟安排的结婚对象均为高门贵女。

北魏的婚姻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也体现着统治者对于婚姻制度的重视,从《定婚丧条格诏》《贵族不婚卑姓诏》《定婚葬律令诏》再到《禁同姓为婚诏》,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从对贵族的不婚卑姓到全社会的禁止同姓为婚;条款越来越具体,从讲究礼数到不婚卑姓和禁止同姓为婚,从条格到律令;严厉程度越来越高,从著之于令到加罪到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再到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

三、婚姻制度规定的难以实施

北魏对于婚姻制度规定越来越严格具体,惩罚措施也越发严苛。统治者试图通过对王族指婚来自上而下地促进婚姻制度规定的实施。但是婚姻制度规定并未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

(一)贵族

《贵族不婚卑姓诏》中提到“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门第的要求,对于贵族之门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可以被财利、情感等因素左右,“多不率法”则表明此种现象在贵族阶层的平常与频繁。

(二)百姓

不仅仅是贵族,大多数百姓也没有遵循官方的婚姻制度规定,《定婚葬律令诏》中提到“又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此种门第不一的婚姻,在民间是极为平常的,且是屡发明诏而未改变的。

(三)原因

婚姻制度规定的难以实施,究其原因,一个是鲜卑文化中财婚习俗的根深蒂固,即在婚嫁中只重视财利,以财富多寡作为婚嫁与否的唯一标准。此外,鲜卑文化开放,女性在婚姻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一个是统治者虽然频繁发布诏令对婚姻制度进行越来越严格和具体的规定,也做了一些举措进行引领,但是在广大的统治阶层,并没有做到以身作则,《谏文成帝不厘改风俗》中记录了四异:“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民,不得作乐,此一异也。”“今皇子娶妻,多出宫掖,令天下小民必依礼限,此二异也。”“苟靡费有益于亡者,古之臣奚独不然。今上为之而不辍,禁下民之必止,此三异也。”“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损败风化,渎乱情礼,莫此之甚。上未禁之,下不改绝,此四异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居上者并没有做到在婚嫁中讲究合适的礼数,讲究门第,不与同姓通婚,此四异充分说明了“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的道理。

四、北魏女性在婚姻中并不卑下的地位

在北魏,女性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中有一定的话语权,在婚姻中与男性的地位也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在《上书陈时务》⑧中,有“朝廷每选举士人,则较其一婚一宦”,这里的一夫一妻的设想,从侧面反映了在北魏婚姻中,女性具有并不卑下的地位,存在一定的与男性完全平等可能性。在责任义务上,女性也担任着教育子女的重任,在列女张氏《诫子书》中,有妇人张氏对于子女要“宜各修勤,勿替先业。”的谆谆教诲。在《旌兕先氏诏》中,老生刺杀贞女被判死罪,朝廷标榜贞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朝廷尊重女性的自我选择。在《标榜刁思遵妻鲁氏诏》中有记载,“贞夫节妇,古人同尚,可令本司,依式标榜。”对于在婚姻中德行好的女性,还有专门的机构进行表彰,而且“贞夫”与“节妇”对举,表明不仅“节妇”需要表彰,“贞夫”也需要表彰,表现了女性与男性在责任与义务上的地位相似。此处的“依式标榜”的“式”则体现了标榜不是一时之举,是专门的机构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的一项长期的表彰活动。表彰“贞夫节妇”活动的长期性,也反映出了在北魏婚姻中男女地位相似這一观点的稳定性和普遍性。

在北魏,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与其娘家家庭的门第高低有关。在《为六弟娉室诏》中,提到“前者所纳,可为妾媵。将以此年为六弟娉室”。王族所娶之女在王府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女方娘家的门第高低,前者所娶仅为媵妾,而后者世家大族之女则为正室。而且,在婚姻中,嫡庶女性的责任也存在差异。在《旌异卢元礼妻李氏诏》中,记载“李既非嫡子,而孝不胜哀,虽乖依就,而志厉义远,若不加旌异,则无劝引浇浮。可追号曰「贞孝女宗」,易其里为孝德里,标李卢二门,以敦风俗”。此处的“非嫡”和“旌异”表明,“孝不胜哀”、“志厉义远”并非李氏的责任,她能做到便是值得赞赏发扬的楷模。

注释:

①②③④严可均.全后魏文·卷二[M].北京:中华书局,1999.

⑤严可均.全后魏文·卷二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99.

⑥严可均.全后魏文·卷三[M].北京:中华书局,1999.

⑦严可均.全后魏文·卷七[M].北京:中华书局,1999.

⑧严可均.全后魏文·卷三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99.

参考文献:

[1]严可均.全后魏文[M].北京:中华书局,1999.

[2]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阎晓磊,黄红霞,杨兴香.论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4]张云华.北朝婚姻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9.

[5]王琛.孝文帝改革以后的北魏社会与法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6]张金龙.北魏中后期的北边防务及其与柔然的和战关系[J].西北民族研究,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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