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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心服”模式下的中国传统调解钩沉

2018-03-27姜少平

重庆社会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纠纷官员

姜少平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日本学者高见泽磨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中,提出了这样的分析框架:通过总结1949年以后社会中的纠纷形态分类、纠纷运作机制和纠纷认知逻辑,提出现代中国纠纷解决的核心是调解,即使是非调解的其他制度,面对纠纷也具有调解的性质。结果是最终形成一种“演戏的情境”,即通过说理来解决纠纷的第三者(说理者)和被劝说后从心底里服从的当事人(心服者)一起呈现的画面。[1]笔者意识到高氏对现代中国的解纠形式独到的见解,似乎透射到传统中国的纠纷解决,古今的相似点接近无阻隔的传递,这里将尝试以“说理-心服”的模式对传统中国的纠纷解决进行分析。

清代遗留的大量地方司法性史料,为量化分析提供了基础。官员对于诉讼的相关态度和调解技艺以及民间对调解的反馈和一般做法在官箴书、判牍集、司法档案等中可以进行提取,是返回历史的一手资料。本研究将重点对十册《官箴书集成》中所记载的历代官箴书进行分析,从涉及州县事务的各个方面中系统抽取了各朝代记录中和诉讼、调停、裁判直接相关的文字,无论是官府调解还是衙门之外的民间调解,凡与说理、技巧有关,都先提取出来进行分析,以明确在调解过程中说理与心服两方面的构造和运行,重塑“说理-心服”的场景。

调解能够得以实现,取决于说理和心服两端同时成立:说理者的能力卓越、拥有道德威望;心服者具有顺从的资质且能够被说理。进行古代中国纠纷中调解问题的研究,从儒家思想上入手是无可回避的。儒家对调解合理性的证成,在于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塑造人心,使人心良善,这是司法事后裁判力所不及的。陆贾《新语》中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2]无论是在官箴书籍还是司法档案,都明确的表述,教化先行以移风易俗,帝国上下对此有一致的认知。德治教化虽然需要时日,但如果教化已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一劳永逸。“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3]在传统顶层精英知识分子眼中,与德治教化的春风化雨、未雨绸缪相比,法律、威刑失之于刻意和事后主义。在这样的理论支撑下,这里来观察原被告两造和帝国官员是如何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互动的。

博观目前传统中国司法文化中关于调解的研究,学界多见对制度结构分析、功能主义概括的文章,例如按主持调解的人的类型(保长还是亲邻,宗族还是会首等)进行分类分析,或者按不同案件类型(田宅、水利抑或户婚、钱债纠纷,宗族、继承抑或商业、行会纠纷等)。以调解运行机制见微知著,观察帝国衙门州县内角色和功能,或论证调解所暗示的“和文化”的法哲学意义,进行相关功能主义分析和文化解释的学人的贡献巨大。但将文献统合,分类为“说理-心服”的模式进行分析的研究似乎未见,对此将做尝试。

一、观察说理者

在高见泽磨的分析中,现代中国的纠纷形态决定了纠纷的认知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只确认具体问题上的个别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够的,还要求修复当事人及其周围人的人际关系,”[4]说理者若不尽心说服利益相关方,导致矛盾激化,转变成暴力、流血事件,司法“解纠止纷”的功能就会失效。通过总结历代官箴书中对调解问题的相关表述,传统说理者的构造和运行与现代有类似逻辑。

(一)说理者的理论来源

无讼思想,积阴德,鬼神观念——就笔者所寓目的官箴书资料,这三个方面的哲学思考为调解者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为动机。

宋代许月卿在《百官箴》中不断引用“听讼吾犹人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教导的语言一般在文章开头就出现,给全篇立下基调;宋代官箴书中程朱理学痕迹明显,提倡“格物致知”,“身修家齐国治天下平,尧舜好仁天下景从”,说理者自己必须可以做到意诚心正,才能施政于人,以此强调道德化身的个人魅力。元代叶留撰、陈相注《为政善报事类》提出积“阴德”,“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令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怨恶。”阴德,民间又称之为“阴骘”,有行善不为人知之说,这里更加强调催人向善而累积福报在自己和亲友身上。类似的说法是清人宋楚望在《公门果报录》指出鬼神观念对调解的指导意义,“乡民由你吓诈,神明却不许其抵赖。”美国学者威廉·詹姆士以个人体验研究宗教的作用,提出宗教为人生确定了一种扩展的意义,一种类似道德的节制力,个人感动延伸成集体拥护的热情,传统中国的鬼神观念有类似的运作过程。[5]官箴书所记录的司法过程中存在正反两种情绪,即对神明惩罚的恐惧和对善行好报的自信,共同的信念体系包拢说理者和心服者,提供统一的判断标准。张养浩《为政忠告》(牧民忠告二卷风宪忠告一卷庙堂忠告一卷)的“真诚开释,厉害明说”,和汪辉祖《佐治药言》的“谨慎下笔,词讼速结,平情明切,譬晓其人”,可以看到这种超越时代而又标准一致的司法要求,为调解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真诚面对心服者的困惑,明确说明诉讼得失,谨慎词讼。[6]

(二)说理者的位置优势

说理者位置优势表现在官员以俯视的角度评价原被告两造,这种俯视不仅来自公堂位置的客观距离,[7]也来自前文所述文化秩序心理。立身于秩序高阶的官员,也被要求做到充分调查、了解案情,以主导听审方向,以保持位置优势争取更多信息。

第一,做到听审时“反复穷诘”,强调“耐烦”[8];同时注意减少吏役对案件情伪的剪裁,诸多官员毫不讳言需要警惕书吏删减原被告情实的行为,应该亲自披览案件,保持“官需自做”的习惯;做到“投呈之时马上审讯,及时批呈”[9],尤其是对第一次呈词进行分析,敏锐地警惕之后呈词被污染的可能性。

第二,确保信息准确。听审时不要先入为主,详细、宽厚听讼以消除讼恶,[10]失败一方随意诬陷对方或诽谤官长时,不要听信,平心以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度。设计情境,可以将证人、原告对排跪下,不许交头接耳,先提审关键人证,就近书桌询问,取重刑吓唬,使诈说官员已经知道所有实情,看他在哪个谬误中“颜色变动”。这样一一提审,如果三人的词证相同就可以不再追究。具体审查案件时,先问“衅根”,矛盾的源头,追究原被告的回答中情虚支饰的地方,以情理揣度,加之前言后语、原被告证佐的对比,对信息进行反驳、抽取;五听之术,也经常出现在历代的官箴书中。[11]应该先“定气凝神注目”,案件事实有虚构的当事人很容易“良久即眉动而目瞬,两颊肉颤不已”,这是官员代代相传的能辨奸良、“较口舌争几事半而功倍也”的良法。

总结官箴书能看到很多前后承袭、今昔呼应的地方。后人对于五听法也有进一步的调整,考虑到乡愚小民初次进入公堂,举止失措,官员无法分辨是案件情伪不同造成的还是纯粹的情绪紧张,清官刘衡建议官员在正式讯问前拉拉家常,“先闲谈,以炫骛其心,错乱其词,而衰竭其气,假装霁颜煦语”,缓解百姓紧张或降低其警惕,“言多必失”,最后得到确凿情实。

(三)说理者的信任建设

各朝代精英话语中对百姓都有两面认知,总结官箴书相关措辞可以看到,反复出现“牧民”“得民心”“爱民如子”,也对应有“愚民”“无理者”“愚懦”等表述;直接赞赏自己“随机应变,达到神而明之”的句子也可以看到。对说理者而言其中的逻辑是统一的。说理者对自身资质保持超然的自信,引导着普通民众走向良好教化、调解争端达到息讼安民。“和颜呼之近案”“亲加披览”“亲到某家”“温言询问”“亲民”等姿态的存在,不仅是听断调处时的应变策略,也明示了文化背景中上下身份的差序格局。[12]通观《官箴书集成》,几乎篇篇可见建议初次就任的官员体察风情、咨询民隐、移风易俗。官吏多发榜文、告谕等,其内容经常围绕劝民息讼事农桑、严拿状师讼棍、警惕贪赃吏役、劝民教化、表彰耆老等方面,这为州县长官进行调解提供了社会资源和心理优势,使其天然地满足一般民众的伸冤想象。在此基础上注意运用策略技巧,进一步建设司法信任感。

1.提高说理者在纠纷解决中的权威

尤其需要官员注意与健讼者、讼棍、起哄者的博弈,法官于庭前重申“诬告反坐之条”[13],禁止两造言辞不实、夸张情节的行为,因为诬告牵连者众,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容易为吏役所利用,强收各种费用。在诉讼的场域中,对讼师的警惕是一以贯之的。帝国衙门注意对讼师进行信息汇总,“留心识认,若一人屡次为人作硬证,全要识其面貌,破其奸欺”;对泼恶之徒要克制情绪,防止冤案;对讼棍可以杀鸡儆猴,“置堂柱,令其鹄立”,以体罚和羞辱的手段控制他们的言行;在原被告两造中如果存在豪民,要“苟绝其私,可不大声色而使其胆落。”[14]断绝私人感情以让人无所依仗。随着调查调解的深入,对于原被告自己心里准备好了说辞的情况,官员欲获取有效信息,必须打乱他们的阵脚,自己做主导,吩咐原被告不许开口,“待将状词情节年月或于当中插问一二句,或于当中头尾反折一二句,欲问牛先问马,欲问赵甲先问钱乙,欲顺问反倒问,不问不言,有问方答,总之欲易他准备之话,吐他真实之词,如此错综参伍,或用威吓,或用婉探,推之以情,度之以理”,打断两造呈词的节奏,随机应变,收束其他言语,有问方答,真情和恐吓参差使用,以取得最好的震慑吐真效果。

2.“共见共闻”的技巧使用

“亲民在于听讼”[15],听讼不应在内衙调解,应该在大堂,这样不仅能调处两造矛盾,也能“耸旁观”,拿一个案件反复教育,开导当事人,同时教育旁观百姓,防患于未然,使类似的争讼不再发生;这样的“共见共闻”、百姓一致拥护使调解获得一种合法性。“风俗浇悍,健于讦讼,公于听断之时务详询以得其真情而又和平恻怛剖断之余,一以至情动之,两造皆悔悟感激,审毕向两旁观者曰,这桩事审得公呢不公,众人皆曰公,而后公退。”公众的在场,导向情感的宣泄;口径一致的舆论,增添结论的正当性。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指出:“规范和价值能否得到所有相关者的合理地推动的共识,只有从第一人称复数这个主体间扩大了的视角出发,才能加以判断。”其他规则参照物,使原被告两造逸出了个案的得失比较,随之控制标准的是整个情境中所有行动者和相关者的自我理解和世界观。“从这各种各样的情境诠释中,必须产生出一种已经具有丰富规范性涵义、但不简单地抽象掉既有经验差异的情景描述。这涉及的仍然是对于不同诠释视角的协调问题。”[16]只有司法情境中有不同认识、不同经验的参与者都对一个判断表示了共同的价值取向,这个价值才是属于集体的参照物,法官以此做出的决定才能得到最大的共识。

(四)说理者的范围扩充

官员常常强调民间调解的重要性,民间调解的主体可以直接了解情况,解决纠纷。当帝国衙门扩大说理者范围,下放说理权力,表现为诉前鼓励民间调解,诉讼中引入官批民调,承认民间调解的合法性,这样使调解词讼的网络从国家到社会都链接起来。就笔者所搜集的资料,官员将说理者的资质扩张到如下人员,并对此进行积极的制度支撑:

民间诉讼中乡人意见受“安停人”、乡都、保正、乡约[17]意见影响大,必须注意提高此类型说理者的素质,使讼端在民间就得到解决;婚姻田土问题易由地邻、亲属进行调解;即使进入诉讼视野,也可以官批民调,“准理后亲邻调处”,引入亲邻对案件调解的干预;有的官员建议耆老调和劝解,并成立书簿,形成制度,在使用民间力量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将其纳入国家秩序管理的一部分。

必须看到的是,这种权力的分享是有界限的,随时可由衙门收回,如清人余治在《得一录》中明言,民间调解后,当事人倘或执迷不悟,亦只宜听官长公断,民间调解效力在此回撤。且官府对特殊人群参与诉讼时时警惕,其一,有官职而退居乡间或生员功名在身的人,进入自己无关的案件,对内勾结胥役,对外设局骗钱,“绅衿干涉词讼,此风最不可长”。遇到此类情状应马上斥革;其二,在晚清所特有的教民与平民的纠纷中,官方强调遇见诉讼迅速报官,世俗和宗教问题的调解裁判的权力必须回归官府,严格禁止教士干预词讼的行为。

同村的争端由乡党调解;同姓的争端由宗族调解。对诬告案件,首先用善良风俗教导;一时激愤打斗,用身命之重要来教导。迈克尔·努尼在《法律调解之道》中分析现代当事人应该何时选择调解,主要考虑这样几个方面:(1)实体的和实质的考虑(时间、维持关系当事人明知他们将来还要继续打交道,并希望维持关系免于被完全破坏、纠纷的规模费用的评估、纠纷的性质和对象重大人身伤害和商业纠纷)。(2)程序的考虑(救济的公平和一致)。(3)心理的考虑(一旦选择了通过调解解决,这种选择本身就像树立起激发动力的标志,对当事人各方都施加了显著的压力促使他们朝着达成解决方案的目标努力)。传统中国进行民间调解要考量的因素与之异曲同工。民间细故往往源于小事,多为亲友、地邻间意气之争,之后仍要继续共同相处,同时考虑到诉讼的成本,无论是正常途径所需要的时间、费用,还是各种陋规的存在,都使民众望而却步。相比之下,民间调解是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

那么何种案件进展到何种程度,官方会将依法裁判的权力收回呢?司法场域内,情理和法律互为耦合还是界限明晰?值得指出,汪辉祖、刘衡以及方大湜同为官箴文化研究中的关键人物,对案件被公堂准理后、民间调解是否可以介入纠纷中有着各自的见解。汪辉祖认为:“事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归和睦者,则莫如亲友之调处,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理直者既通亲友之情,义曲者可免公庭之法。”他认为亲友调处更能帮助诉讼参与者回归和睦,当词讼案件由官府批准审理后应当依法断案,但此期间不排除民间调解的息讼作用。“不准息销似非安人之道”,官员最好在批呈前做到“第摘其词中要害,酌理准情,凯切谕导,使弱者心平,强者气沮。”而刘衡反对官员在审判中调解,“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断不准和息”,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讼棍嚣讼,杜绝诬告。二人对词讼案件审理时要依法听断是没有异议的,分歧在于官府审理阶段是否可以和息以及引入民间调解的力量。方大湜对此分情况讨论,“就杜诬告而言则以刘说为是,就睦族邻而论则以汪说为长。”可以看出,对于案件准理后的调解问题,有一个平衡需要把握:杜绝诬告和保全邻谊二者间的动态交错。

二、观察心服者

在官箴书中出现的所有调解类型中,亲族间调解占据了最多案例。亲族诉讼应该“徐徐图之以有所悟”,清人陈宏谋中认为亲属相讼中“上也,勿论是非”,最好的策略就是不要在亲情中论断对错,首先从“伦理天性”、人伦大义出发进行调解;“其次明断是非”,次等的策略是把是非曲直都铺展开来,但是惩罚应该减轻;最下的情况是“常人科断败伦伤化”。科断胜负导致人情浇薄,伤害伦理。亲族间词讼,讽刺教育其行为的可耻之处,勾起当事人本身的羞惭之心,鼓励自我和解,认为“勿事研穷”,调解者以情感人,德化引导,要对亲族间矛盾成功地进行调解,官员多通过设身处地、感同身受的表达来进行,移情能力的使用使被调解者更能够接受说理者的结论。在官箴书中,有一个特殊的心服类型,即生员告状的情况,对此衙门也用特殊的措辞询问,“问他近日看书,就问他几个题,又令他做一篇文,朔望到学行香,带此文与先生看,好者一般赏他,不好亦不必说,如此则生员自远矣。”士绅阶层所独特的价值标准使调解以别样的方式进行。这种文化资本的共享,使上层士绅阶层相互之间领悟着同样的儒学精神和礼法价值。[18]劝学、用典是对这一心服者类型的独特方法。

(一)心服者的表现

官箴书中常有类似“凡兄弟入叔侄关亲戚与词争论不能决者,每日令犯人锁连杻带出,差人押至申明亭示众”的记录,直系近亲属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官员会通过拘禁惩罚和示众羞辱的方式激起个人羞耻悔恨之心。明人吕坤在《新吾吕先生实政录》中,提倡个人良心觉悟,强调“人生天地间谁没个良心,各人拿出良心来,少人的就还人,恼著人就陪话,自家得罪于人自家就认,不是这等有甚么争竞。”直白利落的点明,用良心认知是非曲直,由一人的公平观推及他人,从内在的觉醒收束行为。可以看出由内心出发的道德准则将会外化成为集体生活的准则[19],由此总结心服者的表现是一种良心觉悟或羞惭之心的出现。下面通过拆解案件过程,进一步看出心服者在不同阶段的表现。

1.在批呈中,写作文字的力量往往也使心服者心有所动

写作时“批断不妨详尽,能将两造情伪指出,则直者快,曲者畏,渐渐心平可以息争”,详尽论述两方的情伪,导之以利害,晓喻以情法,切要的批示使两造无可置喙,达到消解怨怒而诚意心服。

直接拒绝词讼的情况是存在的,官府有时告示明确拒绝输家连续上告,有时在日期上进行限制,“在放告之日有催呈者才处理”,否则销案,以此控制可能进入调解视野案件的数量。“以拘讯无脸打击词讼”是官员打击进入诉讼的人的积极性的一个语言策略,甚至“本家至亲小事直接掷回”,官府判断嫡系或亲近亲属内发生的矛盾无需进入审调。当然,对“反复不理”的呈文需要说明原因,使民心服,官吏此时可以“放开手笔,畅所欲言,但须字字有所着落,不可堆砌浮词,批驳透彻,指摘恰当。”这样即使两造仍有不满,以至于上控,上级官员也会对办案官员有积极的认识。

2.在听讼中,当官员使用说理技巧而不是简单的法律、事实问答,心服者常常会有相应互动

“劝民之道,不在喻之以迹,而在感之于微,息讼之本,不在专求乎下,而在先谋乎上。上者平情,次者能忍”,对无理的当事人反而和颜悦色,叫近前来,劝说以道理、利害,解说法律本身,令当事人设想今日即使得逞,以后也有受罪的可能,最后悔不当初,当事人自己幡然醒悟、顿首感泣。有时经过官员剖析曲直,直指陈利害,“示以相亲相敬之道”,当事人“虽不肖亦有感悔之意。”最后使两造自己吐露真情,心服口服。

3.在判词中,对“愚民”不加以调解直接依法判决,失败一方不能心服,必须开诚布公调和矛盾,使他自己理亏

“胜者固有理而负者亦未尝无道理可说”,传统中国司法的场域不仅仅在于是非明断,更是给两方一个抒发委屈的空间。同时注意判决“慎用杖刑全廉耻”,把握好量刑的轻重,周全负者的羞耻心也是使两造心服的一个方面。“凡讼一是必有一非,胜者悦而负者不乐”,这和现代西方诉讼的一般认识相似,[20]其实中国古代帝国官员对于诉讼的对抗性是有基本认知的。传统中国有一种洞微体察,贯穿官箴书的表达中,即“只据理法断遣、不加晓谕”、无法使两造心服。哈贝马斯指出:“商谈的法律理论——它把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不仅同论据的质量相连接,而且同论辩过程的结构相连接……确切地说通过以论辩的方式而实施的论证过程。”[21]传统中国中的乡野小民感知司法判决合理性的主要方式,不是通过对法律理论的把握,而在于官员与其商谈式的解说、表达,为原被告两造在调解过程中形成一个沟通空间,通过论辩论证伸张或者委屈或者得意的情绪。

4.在甘结中两造确认一致

“取供甘结时,将原被告两词摘取紧关情节备入供内,使彼此心服方与画字”[22],强调把原被告两造的关键原话说辞放在其中,两方确认一致方可甘结留名,减少日后翻异的可能,顺利完成月报制度的要求。

(二)心服者的策略

阅读古籍会发现,乡野小民面对帝国衙门不仅仅是被动的调解者、结果承受者,他们也常有狡黠理性的对策。徐忠明教授在《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中描述了百姓在诉讼中的策略:第一采取“舍着告告”的策略,看似逼不得已走向诉讼,背后暗含维护自身利益兼拖累被告的动机;第二运用“诉冤”的道德话语;第三采取“小事闹大”的诉讼策略,或牵扯谎状、或聚众械斗;第四利用讼师。[23]恰恰是心服者对策的出现,从制度和文化上对说理者有了更多的决策压力。

笔者看到淡新档案中一案件,主人公琴五利用词讼案件必须有“甘结”这一程序,“抗不敢遵断”官府的判词,即使坐牢也不甘结,直至达到自己条件;官府必须得到当事人表明自愿接受官府判决的“甘结”方能销案,因而步步退让。[24]说理者有时会受制于百姓的策略,百姓利用制度的设计,最大限度使自己的意愿得到实现。这是由于在清代司法制度中,徒刑以上的案件要通过“审转”程序层层上报,帝国秩序对刑事案件的掌控最为重视。对于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故”纠纷,是否受理,如何审调,权力停留在州县基层,有备案程序即可。然而,虽然此类词讼案件并不纳入官员年度考绩,如果不曲突徙薪,妥善处理微小讼端,致案情脱手失控,极易出现自杀、聚众、上访、械斗、人命等案件,届时由民转刑,导致吏部处分,终将成为官员仕途道路上的隐忧。按前言分析,传统中国诉讼场域中常为双方提供一个陈情的空间,说服者不仅要听断以法,还要容许一定范围内心服者的情绪诉求。以说理技巧争取心服者的认同,如果被劝说后从心底里服从,“自愿”接受结果,这样程序法上表达了一种接受,实体法上的意思自治也得到保证。若未得到心服结果而强制执行,原被告两造并不认同,乃至“无理取闹”,一步步走向上文所分析方向,才是不符合说理者理性决策的结果。

另外,为达到自己的目标,两造可能夸张投词,并利用修辞上的各种技巧以情动人。在徽州诉讼文书中,不乏这种充满表现表现力、戏剧感的文书,单看诉讼文书中的投词,通常满篇是用词或以情感人,或发誓诅咒,或引喻圣人,或扣帽中伤,与案情事实有关的话语基本没有。乡民的诉讼心态和策略的背后,明明是利益的诉求,但却不好意思地遮上了道德的面纱。

两造可以利用投词对听讼、调解过程产生影响,那么官府对此策略又如何应对?如果说原被告使用诉诸情感言辞的策略已经是明清争讼的必要环节,那么官府是如何面对每日呈送的这类“游辞废句”?官箴书中有大量限制投词的规定,“凡民一切词讼,止许一告一诉”[25],众多官员早已明白往往呈词、投词相互出入,有谎状、夸张的情形。可以设想,最初使用这种策略的诉讼参与人是为了得到州县长官的矜悯和关注,那么当所有人都采用这种策略,边际效用逐渐递减时,那还有什么针对某方的特别效果可言呢?推论下来,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游辞废句”理应逐渐退出诉讼文书写作当中才是。但史料显示并非如此。笔者观察巴县档案,道德话语或情感词汇常常出现其中,官员和原被告两造似乎都习以为常,如何理解这种情况呢?

原因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说起:一,夫马进指出,讼师多半是生员等初级功名拥有者,他们是实际诉状的作者。[26]诸多讼师秘本中提供状子词汇、语句措辞、套话使用,模式化情节迭出。俗话说“无谎不成状”,帝国衙门为了应对民众谎状、夸张的倾向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使用各种方法进行限制,官员尽量提高了阅读速度、效率,排除虚构陈述干扰,文书书写者在格式限度内既陈述案情也表达情感,驱逐无节制的“游辞废句”,最终在诉讼文书的变化中找到平衡。二,州县长官不感到厌烦,唐泽靖彦认为原因在于,“阅读诉状,派衙门中的吏役鉴定伤情、传唤当事人,他们只是为了实行应对措施而下达命令,然后又等待处理结果,然后再次应对,这是最常见的态度。这也是可能的。”[27]官员会在经年的日常训练中熟练地予以忽略剔除,修辞的文句实质上变成一般格式的延伸。三,道德话语的泛滥。讼词稿中“游辞废句”的存在可能是道德话语充斥日常生活的反映。四,行为的稳定性表现了诉讼中人的理性的策略行为均衡,如果所有人都如此行事而一方没有这样做,那么在审判人员看来,这就暗示了“理屈词穷”的可能。

调解问题研究是了解古代中国司法文化的重要环节。在词讼调解的整个过程中,说理者与心服者策略互动,多回合博弈,还原了具体时空下的调解技巧,展现了历史行动者在具体场景下的意志和行为。本研究从说理者和心服者的互动模式出发,提取史料中调解过程的要素,为理解传统司法做出一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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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唐泽靖彦,牛杰.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J].牛杰,译.北大法律评论,2009(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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