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之比较研究
2018-03-26仲瑶瑶
仲瑶瑶
【摘要】在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最早见诸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不言而喻。今天笔者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以及惩罚性赔偿主观构成要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称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指加害人赔偿被害人的赔偿数额数倍多于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方式。学者们对“惩罚性赔偿”的表述略有不同:王利明教授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书中引用的概念“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张新宝教授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之外的损害赔偿。无论何种表述,均较为一致地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目的在于对被告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给他人提供警戒和保护公共和平。故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多适用于侵权行为,单纯的过失不能导致惩罚性赔偿。
二、主观要件之比较研究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恶意的、在道德上具有严重可非难性的行为而实施的法律措施,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相比,特殊之处在于需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即只有那些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英国和美国的规定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1993年的咨询文件中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被保留,但法律必须对其严格限制并使之合理化,惩罚性赔偿金只能适用于故意严重漠视原告权利的侵权案件,尤其是双方地位不平等,原告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场合,但不能适用于违约”。英国的许多法官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涉及被告在实施加害行为之前就计算过利润将会超过其所要支出的补充性赔偿之情形”。由此可见,英国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根据一些美国判例,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恶意的,或具有严重疏忽行为、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重大过失的行为,知道或意识到损害的高度危险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具体来说,美国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主观要件包括一下几点。
1.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近几十年来,美国许多法院在判定惩罚性赔偿时,注重故意的要件,如故意欺诈他人、故意殴打他人。在一些判决中,法官常常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应具有故意、有意识的不考虑或深思熟虑且明知地去从事一项行为,而该行为必然造成损害或对造成损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美国《侵权法重述》第908(2)条规定,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时应当考虑被告造成的或有意造成的对原告损害的性质和内容。
2.恶意或恶劣的动机
“恶意”通常有两种意思,其一,某种事实即坏的愿望、恶毒仇恨、为了害人而害人;其二,描述某一必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通常侵权法中仅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该词。被告具有恶意,首先是指其具有故意,同时也表明被告在动机上是恶劣的。所谓动机恶劣表明动机和目的在道德上具有应受谴责性,在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在案件处理中认为,被告轻率地不顾原告权利和感情的行为可推论出被告具有恶劣心态,而判其给付惩罚性赔偿金。同时,法院认为恶劣心态不以明示证明为限,也可从有意识地漠视他人权益推论出。在美国有14个州明确规定,被告只有具有恶意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单纯的过失行为,不得判定惩罚性赔偿。
3.毫不关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权利
美国有23个州规定,被告不必基于恶意,但须被告有意漠不关心、鲁莽而轻率地不尊重他人权利。有时法官也使用“轻率地或有意识地不顾他人权利”的表述。美国国会1982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毫不顾及可能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的,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行为人具有此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那些可能因产品遭受损害的人的安全具有一种漠不关心、置之不理的状态。同时,也有一些州的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即推定其轻率地不顾或漠视他人的安全。
4.重大过失
英美法一般不将过失区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但是,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法官有可能要考虑重大过失问题。重大过失与毫不关心、顾及他人的权利,在过错程度上要更低一些。如果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则可能被
视为故意侵权行为,并施加惩罚性赔偿。不过,美国有些州如新泽西、南卡罗拉、佛罗里达等禁止对重大过失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见于民事特别法,如“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从这些特别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看,主要适用于故意侵权场合,“消费者保护法”虽然规定了过失致害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但赔偿的数额显著低于故意致害的情形。“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规定:“依本法所提起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3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但因过失所致损害,得请求损害额1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
(三)大陆地区的规定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條第2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