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2016-11-21方燕燕
方燕燕
【摘要】刑事和解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尚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去完善和改正,而且是多方面的。现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以后刑事和解的修正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和解;赔偿;人权;发展
绪论
本文对刑事和解进行研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现在刑事和解在各地的应用还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去规范,让其更能实现其法律效力。让被害人和犯罪人员得到自己应该的赔偿和自己去争取的从宽处理。让刑事和解更加规范,更加的具有权威和法律效应,让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价值
现代刑事诉讼为了使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的三方平衡,因此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新添了一项重要制度——刑事和解。它极大地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解决矛盾、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价值,并且较好地契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常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统一适用
刑事和解最为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当今社会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司法部门也对其充满了兴趣,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法律和社会上也有着深刻的影响。但因法律对刑事和解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各地对于刑事和解都持有不同的意见,并且不同的地方对于刑事和解的应用和标准也都各有千秋,这也成了这一制度发展的阻碍。为了让刑事和解有规范的执行标准,新《刑事诉讼法》中加入的刑事和解内容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刑事和解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提出,是刑事和解有了法律依据,为刑事案件的和解方式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的性质。
(二)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新形势下,以科学的总结和预防犯罪为基础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就是对犯罪的轻重层次进行不同分析,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分别采取从严打击和从轻处理,这样不仅可以控制犯罪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双方沟通、交流,取得被害人的理解,最后有关部门在根据被害人的建议对犯罪人员是否进行从宽处理,这体现了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有了严格的限制,那就是仅限于民间纠纷案件,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的内容和有可能判处七年以内的有期徒刑的过失案件,以上两种情况,犯罪人员在五年以内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不能使用刑事和解程序。这种规定是需要值得肯定的,因为人们刑事和解的理解不统一,不能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适用于所有案件,若如此,必会出现“一切都可以用钱解决”的现象,必然会影响法律的正义和权威。
(三)有利于及时修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传统的刑事诉讼指的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国家专门人员的陪同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这样当事人的权益和意见难以得到专门人员的肯定。法院的判决和相关责任人的赔偿都会因为不积极而难以得到实现,从而导致被害人对社会和犯罪人员存在报复心理,如果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被害人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去解决。犯罪人员在主动承担刑事责任后得不到从宽处理,心理也会不平衡更不会去体谅被害人的痛苦,也不会去理睬法院的判决,导致法院的判决也是形同虚设。通过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协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来达到刑事和解的作用,被害人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和改过自新的心理,让被害人的心灵得到慰藉,从而降低对被害人的仇恨程度;让犯罪人知道他的行为对一个家庭的影响有多严重,让他更真诚的悔过,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和司法部门的从宽处理。这样也可以让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达到缓和,若在此时恢复性司法重新生效,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便再一次失去其意义。被害人是否让自己的利益得到重视而选择恢复性司法,被害人对犯罪人员的命运的走向有重大的发言权,被害人是否选择恢复性司法,是否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在很大意义上决定了案件处理的走向。我国的刑事和解不具有司法的属性,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司法,其本身区别于当事人对抗基础上的诉讼方式。刑事和解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协商以达成共识,故也被称为协商性司法形式。
二、构建统一的刑事和解程序的必要性
(一)构建和解程序是制约国家公权力的需要
国家公权力在刑事和解中掌握着和解程序的运行、组织以及和解谈判的执行与协议内容的制定、案件的处理等权利,尽管这些权利的行使不能直接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实行剥夺或限制,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命运走向。在刑事和解出现之前,司法实践中有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逼迫刑事案件一方接受私了的情况。所以,刑事和解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个问题,不仅对国家公权力有了限制,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构建和解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需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协商性司法,首先其公正性应当建立在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基础上,即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请求、是否接受对方提出的和解条件、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往往受到多方面的影响,类似于法律方面的、和解双方的家庭状况、有关单位的施压、被害人和犯罪人员不合理的要求等等,这些方面都导致了被害人根据刑罚的轻重漫天喊价,也将刑事和解被挂上了花钱买命的制度。刑事和解是否为有钱人打开了一扇犯罪的大门,为他们犯罪提供了合法的途径,这使得法律的公平、公正变成了浮云,这也是当代学者一直担心刑事和解的制定 所带来的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要求去制约刑事和解的程序的运行,当事人不愿接受和解机制,被害人不能发表自己的需求和意见,没有促进犯罪人员真诚悔过,以上的担心都会成为现实。
三、结语
在立法上明确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统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标准,也标志着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作为我国一项新生的法律,需要我们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对其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以便于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发挥其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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