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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8-03-26杜伟

商情 2018年3期
关键词:监管制度证券市场

杜伟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故而本文将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法律完善

证券交易市场是我国资本主义市场中的一部分,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相对于经济发展速度来说比较滞后,使得法律制度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出现了混乱,影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将对当前证券市场在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有效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为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立的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的主要机关,有着很大的监管范围,但实际上却只是国务院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管的权利以及监管效力均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其次就是证券公司应该要加入证券业协会,并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来规定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但是当前的证券业协会在制定规定的过程中没有明确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监督权,使得相关规定的实施过程比较艰难,形同虚设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很多证券业协会的负责人主要由政府机构人员兼任,一些上市规则以及处罚条例都由证监会制定,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分解了证券业协会的权力,使得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作用被忽视,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最后就是监管主体的自我约束存在问题,监管主体是人,同样需要自我约束。监管机构希望增强权力而减少责任,但监管人员容易受薪资以及工作条件的影响而违反证券市场的监管条例,进而出现偏离自身职责的情况,从而做出有损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被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的被监管主体有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企改制而来,股权多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当这种国有股股权的比例过高时就会导致政府不敢让市场自主调节,政府就会使用行政权力进行干预,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出现扭曲的现象,而且证监会的一些监管活动也会被政府部门所影响,这些都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成熟以及法律法规还需健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一些证券中介机构为了谋取私利往往会违背自身的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帐,严重的情况还会为上市公司的无理要求提供方便,从而扰乱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冲击。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大多没有理性以及成熟的投资行为,他们缺乏相关的投资知识以及投资经验,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政府政策以及企业管理没有明确的认识,在投资时容易出现不知所措、盲目跟风的情况,在加剧证券市场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难度,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亟待完善被广泛的关注。

(三)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监管方式在法律、行政以及经济手段方面存在问题。为了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我国也先后出台了《证券法》以及《公司法》,但仍旧存在着漏洞与不足就是我国的证券市场所采用的法律法规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的具体措施,使得证券监管的手段“无章可循”,而且一些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责任配置存在失衡的现象,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补偿。监管方式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出现在行政手段上。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已经根深蒂固了,很多监管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致使政府不会过多的放手证券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被逐渐削弱。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经济手段而言,不管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实际的监管过程中都有明显的显示,但是这种经济监管手段比较偏向于惩罚措施,容易忽视经济管理手段的激励作用。

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措施

(一)针对监管主体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我国证监会地位低下的问题,首先就要用法律法规来增强证监会的独立性,进而明确界定证监会的独立监督权,政府就应该将证券市场的发展任务从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中分离出来,使得证监会的监管权力逐渐独立,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同时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应该要将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做一个明确的界定,还要针对那些不合理的政府干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不仅能够提高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监管独立性,而且还能够促进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调,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该要关注自律性管理,首先就应该要制定一套与《证券法》相匹配的自律性管理法案,从而明确界定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范围,明确监管的范围与地位,同时还要利用法律法规将证券业协会在人事任免以及自律规则等方面的权力进行规范,促进我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而利于我国证券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发挥。最后就是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力度,法制化的管理方式能够改变证监会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终身雇佣制,采取激励机制与惩罚措施来促进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有所约束,增进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针对被监管主体问题的解决措施

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应该要以完善上市公司以法治理为目标,首先就是要明晰产权,减少国有股的股份份额,改善国有股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然后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进而在公司内部制定一种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公司管理中的股权结構。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而言,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日常管理、行为规范以及经济信用管理方面也将面临很多问题,因此就应该要从法津法规上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进而加大对证券中介机构以及相关证券人员的惩罚力度,促使中介机构逐渐建立起一套严格的信用制度。证券市场离不开证券投资者,因此就需要对证券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约束。首先就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将理性投资工作纳入到证券日常管理过程中,当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出现问题后,应该是谁的责任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其次要对证券投资者进行风险性教育,向投资者灌输“股市有风险”的投资思想,从而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找到适合于自己的证券投资方式。

(三)针对监管手段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来说,首先就要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法制化的证券管理制度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也能够加强人们对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视。要对《证券法》中的一些条例进行细化,进而增强法律的可操性,同时也要针对《证券法》中的监管空白进行填补,制定出与《证券法》相匹配的证券监管法律与法规,如《证券交易法》以及《证券信誉评价法》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制度,能够有效的弥补对证券投资者的损害,保障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其次就是对证券市场监管行政手段的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过度会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就需要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进行深化,从而减少政府的干涉力度。最后是针对证券监管的其他手段来说的,经济手段以及舆论手段也是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方式之一,证券监管的主体都是人,就需要利用激励机制对人进行正面的、积极的引导,进而通过经济手段来加强监管机构的管理机制以及监管效率,促使监管者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同时也要从法律上注重舆论监督,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制度化、规法化以及程序化,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且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三、结束语

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经济发展的必要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必要过程。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实施成果,进而保障我国证券市场能够长期、稳定以及健康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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