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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目标导向 落实阶段任务辽宁全力开展河长制工作

2018-03-26

水资源开发与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水利厅河长辽宁省

(辽宁省江河流域管理局,辽宁 沈阳 110003)

2017年,辽宁省委、省政府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程摆在突出位置,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省水利厅、环保厅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全力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1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辽宁省将流域面积10km2及以上3536条河流、792座水库、2个湖泊和189座水电站全部纳入河长制范畴,全省将在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建立河长制。2017年,主要完成河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各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中央明确要求的“六项制度”出台等工作。

1.1 全面实现“四个到位”工作要求

a.工作方案到位。《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时间排在全国前5位。至2017年9月20日,全省14个市、113个县(市、区及其他县级单位)、1426个乡镇(街道及其他乡级单位)全部印发了本级工作方案。

b.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设立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按照不重不漏、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河(段)长。全省共设立四级总河长2843名、副总河长1790名、河长4330名,另有部分地区设立村级河长5161人。

辽宁省将河长制“六大任务”分解细化为50项具体职责,并落实到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畜牧等15个部门(单位)。

c.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省政府出台了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河长巡河、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河长办会议等10项主要工作制度。全省14个市和113个县级单位在2017年底前全部出台了中央明确要求的“六项制度”。

为确保按期完成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目标任务,2017年4月,省政府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对各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017年6月,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河长制工作纳入竞赛绩效评价内容。

d.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2017年4月10日,辽宁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按旬掌握各级工作情况,实施总体调度。2017年下半年,派出67个水利基层服务组重点督导检查全省河长制工作;2017年12月,派出4个工作组按照“四个到位”要求对全省14个市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也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了推行河长制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 有效强化河长制工作顶层设计

a.制定出台“两个通则”。《辽宁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通则》和《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河长制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b.编制完成“两个方案”。为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编制了《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紧紧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六大任务”,结合辽宁实际,通过实施“五大专项行动”,突出抓好25项具体工作,确保实现“五清、三达标”的河湖治理保护目标。

c.建立省级信息管理系统。依托现有的水利骨干网规划建设一中心(资源整合数据中心)、一专网(水利骨干网)、一张图(全省全景监控图)、三种展现形式(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的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长制任务全覆盖、过程全监管、成果全发布的基本功能。目前基本建成了具备信息报送、统计汇总、数据分析、信息发布等基本功能的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并完成了河长制组织体系、河流水系、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入河排污口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已完成与全国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端口对接,并选取营口、阜新等市为试点市,进行河流基础数据共享、河长信息查询、巡河督导、信访举报等模块试运行,操作便捷流畅,提高河长制工作效率。随后,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将全面推广,在2018年底前实现14个地级市全覆盖。

1.3 扎实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基础工作

a.系统梳理完善基础资料。编制了3536条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流名录,绘制了全省河流水系结构图和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主要河流干支关系拓扑图,统计汇总了全省792座水库和676个水功能区基本情况。

b.组织编制“一河一策”。组织开展了流域面积5000km2以上河流和跨省、跨市河流及市际间界河共232条“一河一策”编制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了16条重点河流的“一河一策”方案,全省“一河一策”编制工作计划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

c.统筹设立河长公示牌。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好河长公示牌设立工作的通知》,统一安排布置全省河长、河道警长公示牌设立工作,明确市县乡责任分工、公示牌结构、公示内容、竖立位置及数量等要求。目前,大连、丹东、锦州、辽阳、盘锦、朝阳等市已设立河长公示牌2496块。

1.4 全面强化推进河长制工作各项措施

a.强化组织领导,实施高位推动。《意见》印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省委深改组会议、省政府常委会议和党组扩大会议安排部署河长制工作;ⓑ省委书记、省长共同担任总河长,并要求市县比照省模式建立河长制组织体系;ⓒ将防汛工作纳入河长制范畴,实行省级领导、省级河长“双包”责任制;ⓓ省委书记、省长两位总河长和省级河长全部开展了1到2次巡河行动,有效地推动了全省河长制工作。

b.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2017年10月9日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为召集人,省水利厅厅长为副召集人,承担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任务的13个省直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11月3日,副省长主持召开了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主动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

c.强化资金支持,提高经费保障。2017年,筹措省级财政资金9.5亿元,主要用于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治理、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省管大中型河流堤防维修养护、辽河凌河保护区退耕(林)还河、辽河凌河保护区河道综合治理等,完善河道水利基础设施,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提高河道防洪能力。

d.强化基层组织,突破“最后一公里”。2012年开始,辽宁省全面完善了乡村两级基层水利管护队伍建设,1乡设立1个水利站,1村配备1名水管员,1座小型水库配备2名库管员。目前,全省共设立905个乡级水利站,聘用约9900名村级水管员和1370名库管员,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落实了水管员和库管员补助。水管员、库管员有效发挥了宣传员、信息员和管护员的作用,较好解决了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e.强化执法能力,设立江河公安机构。辽宁省积极探索水政与公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统筹设立水政监察与江河公安机构,全面强化执法能力建设。目前,全省14个市和89个县(市、区)成立了水政监察队伍,共有专职人员556人、兼职人员191人。全省14市和绝大部分县(市)及部分区设立了江河公安机构,专职公安人员已达到500多人。

f.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河湖健康评价。2013年以来,辽宁省组织开展《河流健康评价及治理保护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研究,以“五河四库一湖”为重点开展了河湖健康评价,制定了《河湖(库)健康评价导则》《河流生态治理保护设计导则》和《河湖分类与调查标准》,编制出版了《辽宁河湖大全》《河流变迁萎缩与消亡》《河流生命理论与健康评价体系研究》等著作,有效提升了辽宁省河湖管理保护理论水平和创新实践能力。

2 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在扎实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同时,全省结合实际,统筹开展河湖管理保护行动。

a.持续完善法规体系建设。2017年12月1日,辽宁省人大颁布实施《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有效强化了大伙房、桓仁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和观音阁、清河、汤河、白石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工作。2017年11月28日,辽宁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公布全省市际以上界河基础信息和进一步明确界河及跨省、跨市河流管理责任的通知》,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界河管理。

b.全力推进河流断面水质达标。辽宁省政府于2017年初修订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将79个断面纳入2017年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范围,考核指标由1项增至21项,补偿范围由相邻市跨界断面扩大为支流河入干流断面,扣缴标准干、支流提高1倍,并加大了对劣Ⅴ类断面的处罚。自2017年4月实施以来,已对13个市47个超标断面进行了135次处罚,总计扣缴资金11806万元。

c.有效落实水污染防治任务。2017年4月18日,辽宁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梳理2017年全省“水十条”重点任务,明确省直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组织召开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定期调度相关省直部门工作进展,全面掌握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动态。印发了《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2017年各市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和要求。

d.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辽宁省水污染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和《关于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和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印发后,确定了全省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整治清单,定期调度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多次组织现场检查,督导各市加快建设进度。全省80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中,有73个园区建成或依托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5个园区正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有2个园区因不具备条件暂缓建设。

e.启动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14个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中排查确定了70条黑臭水体并实施综合治理。截至2017年12月底,有51条已经完成整治任务,4条正在进行整治,15条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其中,沈阳、大连市20条黑臭水体已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其他城市已完成国家和省要求的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60%的2017年节点任务。

f.全面强化综合执法监督管理。辽宁省水利厅组织开展水政监察与江河公安联合执法行动,印发“加强河道管理”和“加强水资源管理”等8类通告总计10万多份,查处水事违法案件572起,其中立案查处案件239件,结案217起,行政处罚431.2万元,没收非法所得9.98万元,有效维护了河湖管理秩序。省环保厅先后开展了地下水环境保护和纳污坑塘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排查涉废水直排企业410家,查处废水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企业31家,排查纳污坑塘66个。

g.大范围开展河湖水域增殖放流。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在辽河流域、鸭绿江流域以及辽西大小凌河流域放流鲢鳙2889.54万尾、团头鲂84.84万尾、瓦氏雅罗鱼90.04万尾、池沼公鱼561100万尾、中华绒螯蟹(扣蟹)495.4万尾、中华绒螯蟹(大眼幼体)29535.3万尾、鲤鲫草鱼116.84万尾,恢复生物种群;在大伙房、观音阁、汤河、清河、柴河、白石等6大水库放流以浮游动植物为食的滤食性鱼类,实现生物净水;在辽宁鸭绿江流域和本溪大雅河流域放流细鳞鲑珍稀濒危物种8.62万尾,保护生物多样性。

h.连续开展河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按照辽宁省政府的部署,2016、2017年连续两年开展河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分别清除河道垃圾225万m3和223万m3,有效改善了河道生态环境。

i.持续实施重点河道自然封育。从2011年起,持续开展辽河、大小凌河干流和其他主要河流退耕还河、生态封育工程,全省共实施河道自然封育面积88万亩,省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00元标准落实了补助资金,较好地恢复了河道自然风貌和生物多样性。

j.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17年,辽宁省改造升级205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全省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3.1%;基本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和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法库县、海城市、北票市被农业部评为第一批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启动阜蒙县、彰武县、朝阳县、建平县、建昌县和黑山县第二批创建工作。农业部、财政部确定辽宁省凌海市、瓦房店市、兴城市、海城市为2017年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台安县、阜蒙县、北票市申报的“国家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已进入国家项目储备库。

k.有效加强饮用水源区生态保护。开展辽宁省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或取缔32个水源一级保护区、22个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135个违法建设项目、232个违法排污项目,关闭50个排污口。完成卧龙湖、水丰湖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和核查工作,编制了2017年度碧流河、水丰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落实资金5067万元。

l.大力推进农村环保综合治理工程。投资2.4亿元,完成487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打造新宾县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盘锦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等示范项目,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垃圾减量分类的村庄,垃圾减量近70%,今年全省完成118个村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建设,近2.8万户村民取消露天旱厕,将水冲厕所迁进屋内,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的“厕所革命”。

3 河长制专项行动展示

自4 月1日起,在辽宁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要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牵头做好河道垃圾清理有关工作;结合本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把此次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举全行业之力抓好落实。

3.1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3月28日,省水利厅印发了《省水利厅基层水利服务组督导服务2017年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主要任务》,并派出由14位厅级领导包市、53名处级干部包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67个基层水利服务组,分赴责任区,督导各地迅速发动力量、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倒排工期,为按期完成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4月中旬,省水利厅召开厅长专题会议及厅务会议,研究落实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为确保工作进度,省江河局于5月上旬派出两个工作组,在基层服务组督导检查的基础上,又赴各地对河道垃圾清理工作进行再督促、再检查。

3.2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督导全省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省辽河凌河管理局负责组织、督导开展辽河干流、凌河流域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辽河凌河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各自管辖区域内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并将具体河段的垃圾清理任务落实到各乡镇、村组,细化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定时间节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3.3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局会同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向各地发放《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5.5万份,广泛宣传、引导沿河群众自觉抵制向河道倾倒垃圾行为。

省水利厅积极倡导各地加强对沿河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媒介,宣传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及相关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做好在省水利厅网站等相关媒介发布报道,营造群众广泛知晓,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市、县(市、区)累计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动态信息56篇。

5月3日和6月5日,省水利厅分别向各市水利部门印发期《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辽水厅〔2017〕17号)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全省5月份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辽水厅〔2017〕21号),积极宣传各地工作成功做法,为各地相互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积极协助主流媒体对部分地区河道垃圾清理工作进行了实地采访。《辽宁日报》《中国水利报》对辽宁省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进行了报道。

3.4 实时跟踪,及时汇报

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实行周报制度,各地以县为单位,每周将完成情况报市水利部门、省厅基层服务组负责人和省江河局;辽河凌河管理部门将完成情况逐级报送到省辽凌局汇总转报省江河局。通过建立QQ群、联系人通讯录等方式建立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联系、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各级水利部门及时掌握各乡镇、村屯垃圾清理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水利厅于5月初和6月初向省政府呈报2期《辽宁水利简报》,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5 细化标准,严格验收

5月27日,省水利厅印发了《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辽水江河〔2017〕162号),对全省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验收内容及验收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验收工作分县级初验、市级复验和省级抽验3个阶段进行。省级验收包括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检查评分和垃圾清理效果现场检查评分2部分。截至目前,各阶段验收已经全面完成。

3.6 各市工作开展情况

辽宁省各地水利及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根据省水利厅文件要求,不等不靠、克服困难,积极开展春季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人,形成了市、县主管部门干部包乡镇、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包村屯、河道管理员和村水管员包河段的河道垃圾清理责任体系;ⓑ开展了《春季河道垃圾清理清理工作方案》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调动乡镇、村屯积极性,全力开展河道垃圾清理;ⓓ以县为单位每周报送河道垃圾清理进度报表;ⓔ调动基层力量,加强日常巡查与监管,及时制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行为。

据统计,本次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涵盖全省14各市,92个县(市、区),1079个沿河乡镇。各地共落实责任人16252名,出动宣传车辆1800余辆、发放宣传单58万张,出动垃圾清理工程机械车辆4.8万台次、运输车辆17.7万台次、人员30.8万人次,清理河道垃圾223万m3。

沈阳市将河道垃圾清理工作纳入市水利局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同时要求各县及局直有关单位举全行业之力完成好此项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通过此次春季河道垃圾清理工作,河道内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河道内生态环境明显恢复和改善。

大连市结合宜居乡建设要求及水环境整治工作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市水务局召开了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验收部署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务必强化时间节点意识,按省厅文件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此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体制,加快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鞍山市水利局高度重视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做了专题汇报。根据市领导批示,立即召开由各县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今年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考评办法和奖惩措施,实行问责制,定期或不定期的由局领导班子带队组成检查督导组进行检查督导,结合考评办法,对清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进展缓慢、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地区实施处罚。

抚顺市按照省水利厅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春季河道垃圾清理的工作,逐步改善城乡河道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抚顺,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结合省河长制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使河道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本溪市政府下发文件成立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的开展。市水务局成立了河道垃圾清理工作检查组。检查组深入垃圾清理现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推进具体工作。全市下达专项补助资金109万元。各县、区结合实际印制河道环境保护宣传条幅、标语、并利用各级政府、机关单位电子宣传牌播放环保常识及法规。

丹东市人大常委副主任、农委主任、秘书长专门调研了河道管理工作,对河道垃圾清理提出了好的建议。市水务局派出7个督导小组,1个信息报送小组,深入实地,督导各地扎实开展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市政府下发文件明确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各部门职责,并成立了市河流生态环境领导小组,注重管护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全市河道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锦州市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市水务局成立了9个基层服务组,分赴四县五区进行现场督导。全市进一步加大水政监察执法力度,把严厉打击向河道倾倒垃圾行为作为近期水政执法工作重点,加强乡镇水利站、村级水管员的巡查力度,做到案件早发现、快处理。

营口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各县、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全力做好春季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市春季河道垃圾清理督导组,采取包县的形式,深入垃圾清理现场,开展督导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等媒介,积极加强对沿河群众的宣传教育,发挥市民、村民参与监督的作用,努力提高全民爱河、护河意识。全市积极筹措河道垃圾清理资金1441.5万元。

阜新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实现“四个落实到位”和“四结合”的工作制度,制定了“三检查一督察”的考核体系。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分工包片,多次督导和检查两县五区各乡镇水利站责任落实、河道垃圾清理以及对沿河居民宣传教育等情况。各县区水利部门建立了长效的监督检查、巡查看守、定期清理、责任追究等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督促村级水管员每天早晚各巡视一次,发现垃圾及时处理,确保河道垃圾清理效果不反弹。

辽阳市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水务、公安、财政、环保、农委、住建、卫计、旅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水利局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动员全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要求各县水利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督导组,深入到一线督导工作。同时,全市把河道垃圾清理工作作为乡镇水利站全年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奖优罚劣。

铁岭市成立了以市政府为主体,由副市长负总责,市水利局牵头,多部门配合的河道垃圾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各级水利工作者克服阴雨湿冷、气温下降、大风黄沙等不利天气因素的影响,积极稳步的推进工作,提前完成了河道垃圾集中清理任务。

朝阳市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县以政府文件印发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确定各级政府、水利责任人,并对工作做了详细安排、明确时间节点、确定工作任务。市水务局多次对河道垃圾清理工作进行暗访和督导,对进度较慢和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导。

盘锦市市委、市政府把河道垃圾清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重点,提出了“大干一百天,绝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的号召。市、县(区)、乡镇、村屯均成立了分管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落实任务、考核验收。县区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将河道垃圾清理工作与“多城联创”相结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与防汛抗旱工作相适应,与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相匹配,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

葫芦岛市主管副市长组织召开了水利、住建、环保、农委、财政、督察室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主管领导及县区水利局长参加的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市政府印发方案确定了“以主要河流为清理工作中心,兼顾各支流,从水源地保护区、人口密集乡镇河段入手,突出公路、铁路沿线河段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市水利局以纪念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和第三十届“中国水周”活动为契机,结合宣传推进河长制工作,组织30余名机关人员走上街头宣传,并邀请电视台对清理河道垃圾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了了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3.7 取得成效

此次全省春季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共计清理河道垃圾223万m3。河道两岸,特别是大型河流两岸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落实河道垃圾清理责任人,推动工作开展。部分市县落实了垃圾清理专项资金,建立了河道垃圾清运体系,为河道生态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在网络、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的大力宣传下,通过采取张贴通告、宣传车宣传等多种方式,使沿河居民提高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意识。

4 工作展望

2018年,辽宁省将按照《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于7月1日全面建立河长制,并全力实现“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的目标。

4.1 全面完成建立河长制工作任务

a.加快推进“一河一策”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已完成16条河流“一河一策”方案的论证工作,为辽宁省“一河一策”编制提供典范;组织和指导地方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一河一策”编制工作。目前,省级负责编制的方案正在征求省直部门及流域机构意见,大连、抚顺等地已完成方案审查。

b.组织市县编制河长制实施方案。由辽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各地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各地实施方案将于5月底前完成印发。

c.按期完成河长公示牌设立工作。按照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阶段任务和完成时限,组织各地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河长公示牌设立工作。

d.及时启动“一河一档”设立工作。及时启动并逐步完善“一河一档”设立工作,将河流基本情况、河长信息和“一河一策”等主要内容纳入“一河一档”。

e.实施全面建立河长制验收工作。在2018年6月组织开展全面建立河长制验收工作,确保实现“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的目标。

f.进一步完善湖长制相关工作。2017年辽宁省已将湖泊纳入河长制范畴,2018年辽宁省将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4.2 全力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2018年,辽宁省将围绕《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确定的25项重点任务,全力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清河、补短板、宜居乡村、监督执法”河湖管理保护五大专项行动,确保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6.5%以上,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6.8%,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3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2.59%,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率达到78%,继续巩固辽河、凌河及浑太河等河流88万亩自然封育和退耕(林)还河成果,建立全省公安机关四级河道警长制组织体系,全力实现“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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