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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司法适用现状调查

2018-03-25杨道迎

大经贸 2018年1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强制执行

【摘 要】 赔礼道歉在日常amnesia生活中经常见到,但在法院判决案件时很少适用,为了更好的了解赔礼道歉在司法适用中的状况,本人向西宁市H法院发放50份调查问卷,并对问卷进行相对处理得出一些结论。

【关键词】 赔礼道歉 司法适用 强制执行

《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都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赔礼道歉立法原意之一是以最小的成本换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冷落,被弃置不用。究其原因是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方式不能和立法初衷相适应,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如何让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达到应有的效果,这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H法院对赔礼道歉民事司法适用的现状

(一)赔礼道歉在民事案件审判时适用比例很低

赔礼道歉一般会出现在名誉权纠纷和邻里纠纷案件中,我查阅H法院近三年的262本民事案卷,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案件只有两件,一件是关于辱骂对方后侵害名誉权产生的纠纷,一件是关于顾客在商店买馒头拿回家后发现馒头里有虫子产生的纠纷。三年来赔礼道歉案件占H法院0.7%。

(二)不同法官对于判决赔礼道歉的态度不一,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

我在和H法院法官们交谈中,谈到他们如果遇到关于赔礼道歉案件时该怎么判。大部分法官表示没遇到过这样的案子,如果出现这样的案件,可能会对是否判决赔礼道歉要进行综合的判断,例如要审查受害人是否提出赔礼道歉请求、侵权人过错行为是否致受害人损失,以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侵权人是否愿意道歉及不愿意道歉的理由、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受害人的過错程度、侵权人的社会地位或工作职务、受害人的社会地位或工作职务、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考量)、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考量)等等。所以在同类案件中,所涉及的不同因素导致不同的判决。

(三)法院强制执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多种多样

在与执行庭法官交谈过后,并查阅过相关资料发现法院判决赔礼道歉之后,执行庭法官往往会以以下几种方式执行:第一,间接强制执行方式,法院不直接用强制力实现权利人之利益,而是对义务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处以一定程度的不利益,如,拘留、罚款等,来形成对义务人的心理强制,从而迫使义务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执行方式。法院以侵权人名义拟定道歉内容在相关报纸、媒体上予以公布,对被执行人的权利损害程度最为严重。对于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适用程序,注意比例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面对民事拘留,限制居住这种严格的强制措施时都会低头认错。此外,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还存在违宪的问题。故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应尤为慎重。这也是间接强制执行在我国目前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实践中不常见的原因之一。(二)替代强制执行方式替代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命令或者授权第三人或权利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执行名义的内容,而其履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义务人承担的执行方法。一般对于行为的请求权可以适用此方式,在适用替代强制执行方式时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执行行为具有可替代性;其二,替代执行的效果与义务人自己履行的效果相当。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执行要求时才可适用替代强制执行方式。具体而言,目前我国赔礼道歉的替代强制方式主要有两种:刊登判决书和代为刊登道歉公告。而我调研的H法院两起关于赔礼道歉案件都是调解结案,并已都在审判过程中侵害人当庭执行完毕。

(四)赔礼道歉难以执行的问题,强制执行效果不佳

法官在判决赔礼道歉之后,执行庭法官在执行中发现赔礼道歉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因为赔礼道歉是侵权人内心真诚的承认错误,法院无法控制侵权人的心理状态,法院面临着操作上的难题。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其他人是不能代替为之,即使受他人胁迫或社会压力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是虚假的赔礼道歉或带有功利性质的赔礼道歉无法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最终达不到应有执行效果。侵权人主动进行道歉,求得受害人的谅解,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通过赔礼道歉的仪式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还能够给予其他人以警示教育,这样的执行效果才是赔礼道歉的立法原意。

二、赔礼道歉民事司法适用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在一起赔礼道歉的案件中,双方都会把赔礼道歉作为追逐利益的手段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博弈。对于侵害人来说,由于社会地位、个人好面子等原因感觉赔礼道歉是一种耻辱,往往是不会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例如公司老板们大都不愿意向自己的员工赔礼道歉,有损自己在公司形象、地位,反而会给予更多的金钱补偿。对于受害人来说,一般都明白上述的侵害人不愿道歉的原因,故向侵害人索要更高的金钱补偿,但这对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二)法庭、社会舆论等外部原因

当事人普遍有一个畏惧法院的思想存在,因为法庭等场所的威严、庄重的建筑给人以心理压力,认为因为琐事引起的的纠纷,双方完全可以私下解决,没必要兴师动众去法院打官司。反而有的当事人会认为,到了法院打官司琐碎事情变大了,更不愿意轻轻的一句对不起就完事,还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导致双方都会指责对方有什么过错,都不愿意赔礼道歉,最终法院也难以判决,会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解决纠纷。再者,现在社会信息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并且每个人都会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件进行不同的评价,而且这些评价看起来都合情合理,对于某个案件一旦被社会媒体疯狂炒作起来,法官们自然而然会看到或听到社会大众对案件的评价,当这些社会评价映射到法官内心时,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受其影响。法庭、社会舆论等外部原因会影响法官是否要判决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三)赔礼道歉不宜强制执行

我们所说的赔礼道歉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不宜强制执行,具体原因如下:第一,赔礼道歉是由加害人内心真诚悔过,向外的一种语言和行动的真实表达的结果,法律是无法强制人的内心活动变化;第二,即使法律强制执行了赔礼道歉,那么虚伪的、空洞的赔礼道歉已经背离了立法的初衷,很难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第三,加害人是否进行语言的赔礼道歉,也是其言论自由的权利范围,如果法院强制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可能存在侵犯言论自由、良心自由等人格尊严的宪法权利。第四,法院要对侵权人执行赔礼道歉责任,对侵权人的意志自由不能强加过多干涉,也不能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只能是以不执行法院判决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四)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现在社会整体上是以金钱利益至上,道德水平下滑的大背景,人们不愿意仅仅是要侵权人一句“对不起”就要和对方打官司,浪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大部分人都是以要求赔礼道歉为幌子,索要巨额金钱补偿。但也有一些人认为,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加害人就必须要向我道歉,给予多少金钱赔偿都不行。

三、赔礼道歉民事司法适用的完善和建议

(一)加强赔礼道歉案件中法官的作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劝说侵权人积极的进行赔礼道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双方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认为自己不应当道歉或不愿意赔礼道歉的情况,法院法官应表明双方在纠纷中所发生的作用及是否触犯法律、道德上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决赔礼道歉,及时作出合理判决,并督促当事人履行。

(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赔礼道歉适用范围

赔礼道歉針对的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利益,通常依照民法理论及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认为,赔礼道歉责任适用于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精神领域的伤害或者非物质财产的损害纠纷中。我认为赔礼道歉作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不能简单的规定几种侵权的类型,是否要进行赔礼道歉必须要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的结果。故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可以被用各种能够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中。

(三)建立赔礼道歉激励机制

当事人对于自己不利的进行自愿的自认赔礼道歉,不得作为证据,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证据是很重要的因素,很多案件中受害人的诉请会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认同,甚至被驳回上诉,所以证据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在侵权案件的诉讼中,很多人对道歉都很小心,怕因此作为证据加大自己的处罚,甚至被作为自认的证据,被法官直接认定有罪。所以大多数当事人都不愿意或害怕道歉,即使他们的内心已经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也有想向受害人表达歉意的想法,但是由于这种原因而放弃。从某种程度上显得侵害人不知悔改甚至残忍冷漠。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加害人会担心主动道歉会被认为是自认,即使知道自己是错的,很多人也不会主动道歉。为了鼓励侵权人主动道歉,这样侵权人可以毫无顾虑的向受害人表达歉意与悔意,并真诚的说报歉,这在解决生活中侵权纷争时有很重要的作用

(四)赔礼道歉可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衡量依据

如果在一个案件中,不仅要对侵权人判决赔礼道歉、还要处以金钱处罚,那么法院对于积极履行自愿作出赔礼道歉的加害人的,可以将主动执行赔礼道歉的行为作为减轻金钱处罚的衡量依据,不仅更容易执行,更有利于双方恢复友好关系,促进邻里和谐。

【参考文献】

[1] 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2] 葛云松:《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载《法学》2013年第5期。

[3] 黄忠:《认真对待“赔礼道歉”》,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4] 闵婉:《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02月第2期,总第149期。

[5] 付翠英:《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载《河北法学》2008年04月第26卷第4期。

[6] 宁阳:《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载《学术前沿》2016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杨道迎(1989年-),男,汉族,籍贯:河南周口,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学历: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创新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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