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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2018-03-25郑丹

大经贸 2018年1期
关键词:理论依据

郑丹

【摘 要】 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历经数年,克服了很多的困难,正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展开,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的面临各种考验,应对各种问题。本文着重提出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与读者共同探讨。

【关键词】 量刑请求权、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针对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并不悠久,是近几年来才在部分地区试行进而推广到全国的制度,不免有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其挤压了审判权的范围和独立性。但是究其根源,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对公诉权的缺失运用的结果。依据刑法理论上的犯罪与刑罚理论,定罪与量刑是刑法要解决的两个最主要问题,然而公诉权作为刑法实施中的具体决定性权能,其主体就是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公诉权的最终落脚和归宿在于求刑,所以没有求刑权的公诉权是不完整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法条确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同时也就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该法条可谓是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据此在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上,量刑建议权都是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检察机关应该也必须运用好。

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首先,现行司法实践中运用量刑建议权进行办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伤害、盗窃、毒品犯罪和抢劫犯罪等几个固定的类别,对于其他更大范围内的案件还不能实行量刑建议制度。这本身对于制度的实施就是一大瓶颈,因为此类犯罪虽为高发频发犯罪,但大多属于简单、轻微的刑事犯罪,对于复杂、较重的刑事犯罪,更加需要量刑建议权对其进行适用。

同时,在现有量刑建议的规范中,仍有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良好衔接之处。如交通肇事案中,关于肇事后逃逸并造成一死多伤的情形,在量刑建议规范中,只对逃逸情节做出了三年至四年为基准刑的规定,对于造成一人或多人多处重伤的情节,没有量刑上的区别规定。相对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形态和其他加重的犯罪形态中,均有对于增加重伤情节的刑期加重而言,明显必能是罪责刑相适应。

另外,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建议中,关于“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的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定义,我国刑事法律采用的是广义定义,即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将摩托车归入机动车的范围内。那么适用这一规定的结果,造成了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达到多辆的,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很可能被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刑罚。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的摩托车与汽车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后果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都有很大的差别,摩托车作为犯罪对象显然比汽车作为犯罪对象的程度要轻得多,但是在刑罚上却被一致对待,显然有失公平。

对于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盗窃罪的入罪起点做了很大修改,那么现有量刑建议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修改后的法律,亟需适时加以改进。

最后,对于现有量刑建议中都要适用的如何确定量刑起点问题,值得明确。量刑建议适用规范中量刑起点的幅度从一年至两年不等,确定量刑起点是进一步确定基准刑进而适用何种情节予以量刑的基点。如果同一项犯罪涉及到的很多量刑情节已经在调解基准刑时予以适用,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似乎不应再做考虑。但是其他非法定非酌定的情节,在确定量刑起点上又如何做到标准统一,公平调节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综上在量刑建议的使用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予以分析对待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便在规范中得以更好的解决。

让量刑建议制度真正起到作用,还应该在现有的判决书中加入对量刑部分的说理。这不仅是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权能的确认情况,也是对当事人获得的刑罚的一种说明过程。这里可以很大程度上的通过法庭审理中的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的双公开让被告人及当事人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与可罰性,同时也能够通过提高判决透明度有效的降低上诉率。在这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制约作用能够得到具体的体现,对于法院判决中认定的情节,如果公诉机关认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量刑建议并不一定是完全局限判决的手段,相反,公诉机关提起抗诉的基础也会更加充分。抗诉作为一种较为刚性的监督模式,面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对更加有力的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又不被滥用、泛用。

三、用好量刑建议权是公诉工作的重要内容

量刑建议的具体应用,还应体现在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知道具体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内容上。在诉讼的环节中,被告人在得知了量刑的具体情节后,会主动的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这样更加便于改造被告人,让其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调节双方当事人矛盾方面,也为被害人一方提供了更加明了的法律依据,让其检察机关的工作和法院的判决能够认同。在无形中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也是诉讼的法律效果更加明确,社会效果更好。

总之,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姗姗来迟”,却应该作为“后起之秀”,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主导这一制度的检察机关,更应该依法贯彻落实好这一制度,让刑事诉讼更加公开、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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