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精准扶贫路径探究
2018-03-24李文凯何莉陈慧胡燕陈紫瑶
李文凯 何莉 陈慧 胡燕 陈紫瑶
摘 要 金融精准扶贫是扶贫开发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探索金融精准扶贫模式,对我国广大贫困地区加速摆脱贫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贫困地区兴国县为核心,围绕该地区金融精准扶贫的路径,介绍其扶贫现状及问题,并给出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 精准扶贫;兴国县;金融路径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贫困地区金融扶贫工作,把扶贫开发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改进和创新金融精准扶贫方式和方法,对于贫困人口的脱贫、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金融扶贫必须加大农村金融创新步伐,找准扶贫和脱贫工作中的“穷根痛点”,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运用信贷政策工具,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激发贫困地区内生经济发展动力。
一、兴国县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及贫困情况
兴国县位于赣州市北部,是赣南苏区的38个县市区之一。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2016年,兴国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5330元、9015元,城乡收入存在几乎2倍的差距,贫富分化较为明显。该年度地区生产总值136.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42亿元,其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约为30.67%。贫困发生率下降至6.3%,与此同时城镇化率上升至48.9%。继兴国县精准扶贫政策贯彻落实以来,经济发展有较为可观的进程。兴国县全县总人口83.63万人,而贫困对象达到70155人,其中因病致贫人数占38.26%,因残致贫人数占7.33%。全县贫困村130个,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42.8%。贫困人口遍布全县广大乡村,存量大、对象多、贫困程度深且基础薄弱,实现全县脱贫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兴国县精准扶贫项目落实中金融服务现状兴国县将精准扶贫列为政府工作“六大攻坚战”之一,结合“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契机,围绕脱贫八项指标安排脱贫攻坚项目3654个,项目涵盖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和易地搬迁、产业扶贫直补、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等扶贫项目。为解决扶贫项目推进中的资金问题,兴国县采取了以下举措:
(1)建立风险缓释基金。风险缓释基金对试点银行因发放精准扶贫贷款而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等额代偿,政府以风险缓释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补偿,直至风险缓释基金扣完为止。
(2)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在全县试点开展“产业扶贫信贷通”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由人保财险赣州分公司等保险机构作为承接保险机构,县政府协同各贷款银行共同提供风险保障,按一定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
(3)构建“4+1”健康扶贫保障体系。在实行“新农合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每年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经“四道保障线”应报尽报后,再实施“年终二次补偿”。
三、精准扶贫背景下金融扶贫存在的问题
自“精准扶贫”思想落地到2016年末,兴国县仍有98个贫困村,贫困人口45703人。经研究分析兴国县在金融精准扶贫路径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金融资金管理难度大,资金拨付效率低。由于兴国县贫困人口分布“点多面广”,对金融机构来说,网点的选择很难涵盖所有的贫困人口。这无疑给当地金融机构对资源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相关金融机构难以及时做出应对问题的措施,從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滞后。
(2)金融扶贫法制化建设滞后。首先,兴国县农村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缺失。我国《保险法》和《农业法》均未对农业保险做出详细规定,地方性法规更是很少涉及。因此,商业保险机构对开展农业保险的意愿并不强烈,因为一旦农作物遭受不可抗力风险,保险公司将要面临巨额赔偿。兴国县政府没有建立制度将农业保险与金融扶贫结合起来,对保险公司也没有实质上的优惠措施或者政策性补贴。现有的金融扶贫项目中借款人也不会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遭遇风险,有可能导致借入资金血本无归。其次,便是土地流转问题。农业经营者从农民手中流转而来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益物权。也就是说,农业经营者从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进行农业生产,一旦农业经营主体失信违约,不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没有权利处置土地,容易造成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3)金融扶贫体系不完善,保障不充分。在兴国县扶贫工作中,金融扶贫只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银行发放扶贫贷款这种单一方式的扶贫,并且扶贫贷款被大量挪用,导致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攻坚户被忽略的情况。没有一个完善高效的金融扶贫体系作为重要支撑,银行自身的发展得不到保障,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同时贫困人群也始终无法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
四、精准扶贫背景下金融扶贫问题的成因
(1)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扶贫问题上较为保守。出于规避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则,金融机构往往不会选择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开设营业网点,服务产品的提供比较单一,远远不能满足贫困地区的多元化需求。
(2)农村金融扶贫法制不健全,难以保护各方利益。一方面,正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约束,出现借款的贫困户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银行利润受损,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扶贫信贷资金的投入有所下降,同时进一步增加贫困群体申请信贷的门槛。而且,贫困户的法律意识低下,信用机制不健全,导致贫困户还款意识不高,很容易出现问题,使银行信贷变成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农村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缺失。从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农业法》来看,两者均未对农业保险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于地方性法规而言更是很少涉及。因此,商业保险机构对开展农业保险的意愿并不强烈,政府对保险公司也没有实质上的优惠措施或者政策性补贴。
(3)金融扶贫中,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贫困群体存在多方博弈。尽管在金融扶贫过程中政府给予补贴,但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扶贫政策的时候,由于金融扶贫体系的不健全,加之监管措施力度不够必然导致“寻租”的存在,以致信贷扶贫资金向非贫困群体偏离,难以实现精准扶贫。金融机构和贫困群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对金融机构来说增加了坏账风险,为了规避这部分金融风险,银行往往不愿意贷款给贫困群体。
五、兴国县金融扶贫的政策建议
(1)政府要充分运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杠杆作用开展扶贫招商引资
通过贷款贴息、对新办产业化扶贫企业不仅在正常收益前不收任何费用,还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人力、财力的困难等优惠办法吸引省内外大型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吸引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引导实力较强、前景较好的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导其向上市公司方向发展,以便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在资本市場直接融资。
(2)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扶贫事业针对贫困地区区域发展和扶贫产业、龙头企业的不同需求,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贫困地区有特色、有潜力的扶贫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政府要加大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适度发展地方中小银行的主渠道作用,适当简化贷款程序,降低放贷担保抵押等条件;尝试以林权抵押、基地抵押等新型信贷抵押模式为龙头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中介服务,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需求。
(3)实现金融扶贫法制化
在兴国县贫困地区,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都不能忽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对金融机构而言,在发放扶贫贷款时必须以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为先导,但也不能违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同时,为了减少贫困群体因灾返贫现象以及分散金融机构向农业产业投放信贷资金的风险,政府需要尽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以发挥农业保险对于金融扶贫的制度保障作用。
(4)引入保险机制增强贫困区人员抵制返贫能力
目前的保险已深入人心,我们也可以将保险机制引入金融扶贫中,主要帮助申请贷款的贫困户增强应对不能按期偿贷的风险。由兴国县财政部门联系相关的保险机构量身定制适合该县该标的的保险项目。兴国县政府可通过保费补贴的形式为贷款贫户购买相应的风险保险,建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损失赔偿基金应对突发性、不可预知或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与市场风险,加强对扶贫金融风险的系统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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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第12届校级学生科研课题,项目编号:xskt17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