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精准扶贫中金融支持路径探究
2018-02-12陈紫瑶
陈紫瑶
摘 要 精准扶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扶贫开发的战略导向,而金融支持是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本文以江西省兴国县为研究对象,探究该地区精准扶贫中的金融支持路径,介绍其金融支持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 精准扶贫;兴国县;金融服务
精准扶贫是新时期我国根据扶贫开发实践和贫困问题的总体特征,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根本目标,逐步形成的精准扶贫政策框架。针对精准扶贫政策实施,金融扶贫这一政策工具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4年3月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2016年3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一系列扶贫政策的密集出台,既说明了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支持和服务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又体现了金融在与经济发展的互动作用中越来越重视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地域的协同发展。本文以江西省兴国县为例,研究其目前的精准扶贫项目金融扶贫的发展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政策性建议。
一、兴国县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具体贫困情况
兴国县隶属于江西省赣州市,位于江西省中南部,赣州市北部,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属江西的山区县。评价指标中,经济发展类指标包括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贫困发生率和城镇化率。2016年,兴国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5330元、9015元,城乡收入存在几乎2倍的差距,贫富分化较为明显;该年度地区生产总值136.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42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约为30.67%;贫困发生率下降至6.3%,与此同时城镇化率上升至48.9%。继兴国县精准扶贫政策贯彻落实以来,在经济发展上有较为可观的进程。但是其根源性的贫困问题复杂,贫困人口遍布全县广大乡村,存量大、对象多、贫困程度深且基础薄弱,实现全县脱贫的任务十分艰巨。兴国县全县总人口83.63万人,而贫困对象达到70155人,其中因病致贫人数占38.26%,因残致贫人数占7.33%。全县贫困村130个,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42.8%。
二、兴国县精准扶贫项目落实中金融服务现状兴国县将精准扶贫列为政府工作“六大攻坚战”之一,结合“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契机,围绕脱贫八项指标安排脱贫攻坚项目3654个、总投资128953.27万元,项目涵盖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和易地搬迁、产业扶贫直补、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等扶贫到户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重点推进村基础设施建设、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项目。为解决扶贫项目推进中的资金问题,兴国县采取了以下举措:(1)建立风险缓释基金。风险缓释基金对试点银行因发放精准扶贫贷款而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等额代偿,政府以风险缓释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当年实际发生贷款损失金额进行代偿,直至风险缓释基金扣完为止。(2)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在全县试点开展“产业扶贫信贷通”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由人保财险赣州分公司等保险机构作为承接保险机构,县政府协同各贷款银行共同提供风险保障,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3)构建“4+1”健康扶贫保障体系。在实行“新农合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每年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经“四道保障线”应报尽报后,再实施“年终二次补偿”。
三、精准扶贫背景下金融扶贫存在的问题
自2014年来“精准扶贫”思想落地到2016年末,兴国县仍有98个贫困村未退出,贫困人口45703人未脱贫的情况。经研究和分析兴国县在精准扶贫的金融支持路径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金融资金管理难度大,推进速度慢,资金拨付效率低。由于兴国县贫困人口分布“点多面广”,广泛分布在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网点的选择很难做到涵盖所有的贫困人口。稀疏的网店密集度使得边远贫困人口不能及时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这无疑给当地金融机构对资源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相关金融机构难以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措施,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滞后性、后续进程的推进及资金的及时拨付。
(2)脱贫资金适用范围面狭窄,只是解决部分暂时贫困问题,真正的脱贫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试点推行虽规避了贫困户的还贷风险,但是其贷款金额的限制,难以发挥脱贫的功效,只能起到贫困户暂时性的资金周转问题。扶贫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基本的医疗和生存保障性物质消费,扶贫的结果仅仅是解决了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需求,而忽视了对贫困人口的发展需求。
(3)农村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缺失。兴国县虽然在构建“4+1”健康扶贫保障体系中引入了医疗保险机制,但并未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府没有建立制度将农业保险与金融扶贫结合起来,对保险公司也没有实质上的优惠措施或者政策性补贴。现有的金融扶贫生产性项目的借款人也不会向保险公司投保,因此一旦投产失败,可能导致借入资金血本无归。
(4)金融扶贫体系不完善,保障不充分。在兴国县扶贫工作中,地方政府具有主导地位,金融扶贫表现为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银行发放扶贫贷款这种单一方式的扶贫。金融扶贫体系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管体制,使得扶贫贷款被大量挪用,导致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攻坚户被忽略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精准扶贫背景下金融扶贫问题的成因
(1)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扶贫问题上较为保守。出于规避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因,金融机构除农商银行和邮政储蓄以外,往往不会选择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开设营业网点,或者不愿意实行政府的扶贫政策,金融服务产品的提供比较单一,远远不能满足贫困地区的多元化需求。(2)农村金融扶贫法制不健全,难以保护各方利益。一方面,正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约束,出现借款的贫困户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银行利润受损,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扶贫信贷资金的投入有所下降,同时进一步增加贫困群体申请信贷的门槛。而且,貧困户的法律意识低下,信用机制不健全,导致贫困户还款意识不高,很容易出现问题,使银行信贷变成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农村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缺失。从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农业法》来看,两者均未对农业保险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于地方性法规而言更是很少涉及。因此,商业保险机构对开展农业保险的意愿并不强烈,政府对保险公司也没有实质上的优惠措施或者政策性补贴。
(3)金融扶贫中,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贫困群体存在多方博弈。尽管在金融扶贫过程中有财政部给予的补贴,但是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扶贫政策的时候,迫于政府的压力,仍不能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金融扶贫体系的不健全,加之相应的监管措施力度不够則必然导致“寻租”的存在,以致信贷扶贫资金向非贫困群体偏离,难以实现精准扶贫。金融机构和贫困群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增加了坏账风险,为了规避这部分金融风险,银行往往不愿意贷款给贫困群体。
五、兴国县金融扶贫的政策建议
(1)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扶贫事业针对贫困地区区域发展和扶贫产业、龙头企业的不同需求,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贫困地区有特色、有潜力的扶贫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政府要加大企业与金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适度发展地方中小银行,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的主渠道作用,适当简化贷款程序,降低放贷担保、抵押条件,延长贷款期限,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尝试以林权抵押、基地抵押等新型信贷抵押模式;为龙头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中介服务,保障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的贷款需求。
(2)实现金融扶贫治理法制化
在兴国县贫困地区,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都不能忽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这便要以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为基础。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发放扶贫贷款时必须以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为先导,国家鼓励金融创新,但是也不能违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同时,为了减少贫困群体因灾返贫现象,以及分散金融机构向农业产业投放信贷资金的风险,政府需要尽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以发挥农业保险对于金融扶贫的制度保障作用。
(3)加强对扶贫产业风险的系统防范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担保,逐步建立起 “股权多元化、管理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营造宽松的融资环境;建立健全科学的失信惩戒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投资经营风险保险机制方面,要完善合作经营风险分担机制,通过保费补贴的形式为农户购买相应的风险保险,通过建立风险损失赔偿基金应对突发性、不可预知或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与市场风险,逐步把扶贫产业纳入商业保险,加强对扶贫产业风险的系统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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