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8-03-23武华东
武华东
[摘 要]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规模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施工危险系数大、高空作业、露天施工是建筑工程的施工特点,而且, 不同工程施工的环境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由于建筑施工的这些特殊性,工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问题;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03. 040
[中图分类号] F27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03- 0096- 03
0 前 言
人们对房屋建筑安全的要求以及质量的要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不断的提高,由于建筑工程具有的施工危险系数大、高空作业和露天施工特点,以及建筑工程是当下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从建筑施工的整体出发,可以看出施工很容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施工过程中也存在较多客观的不确定因素。建筑工程的施工,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稍微有任何一处操作不当,就会引发严重的后果[1]。由此看来,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1 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投入不足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1.1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中对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依靠工程监理人员来进行工作,但是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监理机构并不十分完善,而监理人员的工作也不能做到及时,甚至有的监理机构遣派一名监理人员同时负责监理多个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这样监理人员没法做到对每一个施工现场都随时进行监理工作,假设某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监理人员不能做到及时处理事故,而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也不能保证制止违法施工,制定整改措施,纠正施工违法工作以及汇报的及时性[2]。
1.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投入不足
由于当下的环境中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目前的绝大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在工程的投标招标中故意压低招标的价格,从而导致降低了安全的生产投入。如果没有给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施工安全设备,譬如安全防护设备,那么在这种安全措施并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是无法避免的。由于降低安全生产的投入,导致安全施工的设备不能达到标准,会直接对施工人员造成生命威胁。
1.3 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片面的追求施工的进度,不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而施工单位的领导,施工的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在制定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制度时,不能够及时的以建筑施工的阶段特点为依据。而且个别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强的侥幸心理,做不到很好的承担起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的责任,还有的施工单位的监管人员没有强烈的责任心。以上种种都会导致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问题[3]。而这些因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不够重视而导致的诸如违法操作、违章作业、违规施工等问题的发生,这些都不属于安全教育的问题,而是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度不健全导致的。
2 加强建筑工程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加强建筑工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主要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护,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等五个方面。
2.1 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度
各个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要充分调动全体监管人员的积极性,要以安全生产为依据,严格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严格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制度以及安全的追究责任制度。还要将安全事故参与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促进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的方向迈进,以此来大幅降低建筑工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4]。
2.1.1 建立相应的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管机制
要求监管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严格执法,并且做到依法查处违规的施工行为,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敦促施工人员以及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定职责。还要深入挖掘建筑施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建筑施工中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1.2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通常是因为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对安全监管认识不充分造成的。近年来,很多施工单位抱着不在乎的态度进行施工,不能充分认识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因此导致了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要提高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对安全监管的认识,并且加强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监管的紧迫感。如果想从源头上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进行防治,就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这样才能做到有效预防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发生。
2.2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护
在建筑工程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加大安全防护的投入,并且要防止劣质设备以及劣质原材料进入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该熟悉各个工种并且熟练掌握各个工序的操作规范,做到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大安全防护投入,购买足够的防护工具和防护设备,特种工作人员应该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建工工程施工的临时安全设施也应该完善好。
2.3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如果建筑工程想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就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深刻充分意识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的价值以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还要提高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为了解决建筑工程中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筑单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坚持定期对建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且每次安全检查的结果都必須进行通报,对于违规操作勒令其限时整改,安全检查与奖惩挂钩,而且针对重点的施工阶段必须进行重点的安全检查,并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还需要制定好安全保证措施,将施工责任落实到各个施工部门,以此来保证施工过程的有章、有控、有序。监理机构需要做好建筑施工的监理工作,明确好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员以及监理工程师。还要配齐指挥调度人员、资料整理人员、取样成员、旁站人员等。明确职责、明确要求,还要职责分明、分工明确。施工单位要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分工的人员的责任也要相应的落实好,工人作业时需要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操作过程中要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监督管理时也要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这些责任都需要一一落实,并且还要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提高施工的技术要求。
2.4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队伍的建设
现阶段下,很多监管机构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人才队伍的素质整体来看并不算很高。然而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受到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执法能力的影响,再加上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在选择监管人员时就必须尽最大可能去选择那些有着更高的专业水平的人才。建立监管人员内部的激励制度、考核制度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选拔制度,能够有效的是监管人员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作用。与此同时,监督管理机构还需要不定期的举办专业知识的培训活动,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水平、工作能力以及专业素质。
2.5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教育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并且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做到每日汇报,每日公布以及每日总结。安全生产教育的开展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可以利用张贴标语的形式,也可以利用施工现场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式。施工单位需要树立安全生产的目标,因为不管是安全还是质量,亦或成本等其他方面,树立一个清晰明确的目标,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建筑工程的安全目标应该树立为: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并且做到综合治理。坚持上面的方针,确保生命财产不受到侵害,消灭一切的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施工现场应该设立专门的安全员,并且树立安全警示牌,时时刻刻提醒施工人员注意人身安全。若经过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由任何一项不符合施工标准,都应该立即停止施工,解决问题。以建筑施工的工作特点以及建筑工程的性质为出发点,针对性的做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例如操作设备的安全、用电的安全以及夜间施工的安全保障等,施工单位一定要把安全施工放在所有工作的首位。
3 结 语
综上所述,安全作业是一切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安全作业才能有效保证建筑施工安全无误地进行,降低建筑施工中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如何安全作业以及如何在建筑工程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规模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要想推动建筑行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必须完善建筑工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加强监管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建筑工程中监督管理的价值,并且达到促进建筑行业安全工作的整体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琏. 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江西建材, 2016(1):295-295.
[2]王新斌. 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J].低碳世界,2016(35):188-189.
[3]王晓亮.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强化策略及意义[J]. 建筑技术开发,2016, 43(9):143-144.
[4]冯永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3):274-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