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新出简牍中的“舆田”和“税田”
2018-03-23李恒全董祯华
李恒全 董祯华
摘 要: 在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张家山汉简等新出简牍中,存在“舆田”和“税田”的记载。“舆田”不是民户拥有的全部土地,而是指登记在田租籍中的田地,是应征收田租的土地。“税田”是用以纳税的土地,其本身也是“舆田”。“取程”和“误券”的存在,说明“税田”并非真正在农户土地上划出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地块,而是一种虚拟的地块,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一个数字概念,并非实物形态。“税田”实质上是田租计算的一种方法。
关键词: 新出简牍 秦汉 舆田 税田
在近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等新出简牍中,有关于“舆田”和“税田”的记载。目前,对“舆田”和“税田”的含义,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弄清“舆田”和“税田”的含义,有助于解决秦汉土地制度和田税征收方式等问题。
一、“舆田”是应纳税的土地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有关于“舆田”的记载。
误券租禾误券者,术(術)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舆(简93)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舆田步数以为实,而以(简94)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以法,如·【法】得一步。(简95)[1]
舆田租枲述(术)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细七之,以高乘之为实,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之为法,实如法得□。(简0900)[2]
租枲述(术)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以高乘之为实,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十(简1743)五为法,如法一两,不盈两者,以一为廿四,乘之,如法一朱(铢),不盈朱(铢)者,以法命分。(简1744)[3]
枲【舆】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七分朱(铢)一。(简0835正)[4]
枲舆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两七朱(铢)半朱(铢)。(简0411)[5]
枲舆田九步少半步,【细】枲高丈一尺,三步少半步一束,租十四两八朱(铢)廿五分朱(铢)廿四。(简0475)[6]
禾舆田十一亩,【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術)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简1654)[7]
在上述简文中,“禾舆田”指种植谷物的“舆田”;“枲舆田”指种植枲的“舆田”。枲,大麻的雄株,只开雄花,不结果实,称“枲麻”,古时用以织褐编履。《尚书·禹贡》:“岱畎丝枲,铅松怪石。”孔颖达疏:“枲,麻也。”[8]
“舆”,本义为车厢。如《荀子·劝学》:“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舆”之本义,可引申为载、登载、记载。《后汉书·光武帝纪》:“臣请大司空上舆地图。”李贤注:“《广雅》曰:‘舆,载也。言载在地者,皆图书之。司空掌土地,故命上之。”[9]《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王日夜与伍被、左吴等按舆地图,部署兵所从入。”裴骃《集解》注引苏林曰:“舆,犹尽载之意。”[10]《史记·三王世家》:“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司马贞《索隐》:“谓地为‘舆者,田地有覆载之德,故谓天为‘盖,谓地为‘舆,故地图称‘舆地图。”[11]彭浩先生认为,在这些史料中,“舆”引申为登载、记载,舆地图即记载地形、政区之图[12]。其说可从。对于“舆田”之含义,彭浩先生认为,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条件者得到的土地①。我们认为,“舆田”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但登记在何种图、册上,却是值得仔细研究的。
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既存在登记田地的簿籍,又存在登记田租的簿籍。张家山汉简《户律》:“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简331)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简332)”[13]此條律文提到了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五种汉代簿籍。这五种簿籍出于户律,表明其与民户事务有关。对于“田命籍”,朱绍侯先生认为,可能是“田名籍”,应是登记土地在谁的名下占有的问题[14]。杨际平先生认为,“田命籍”或即名田籍,即依法可以名田宅的最高限额,与各户实际占有的田宅数量[15]。王彦辉先生认为,“田命籍”或许是吏民占有和使用土地情况的簿籍②。我们基本同意这种看法。“田命籍”是民户占有和使用田地的总籍,不仅登记了每户占有田地的总量和块数,而且应具体标明每块田地的形状、大小、类型、质量,以及是否交纳田租,田租的交纳方式等。“田租籍”应是登记民户所交纳田租的总籍,应包括辖区所征收田租的种类和总量,每户所交纳田租的种类、总量和纳税方式等。
户曹是秦县廷所属机构,主管全县民户的户籍、垦田、租徭等事务。里耶秦简8-488:“户曹记录:乡户计,徭计,器计,租质计,田提封计,漆计,鞫计。凡七计。”[16]“田提封计”是户曹的职责之一。田提封,土地总数。《汉书·东方朔传》:“提封顷亩,及其贾直。”颜师古注曰:“提封,亦谓提举四封之内,总计其数也。”“田提封计”,即统计民户的田地总数,其目的是制成民户占有土地的簿籍。这与汉代“田命籍”在性质上是一样的。“租质计”也是户曹的职责之一。租,租税。质,官府制作的买卖契约,又引申为税金。《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租质计”,即统计租税总数,其目的是制成民户所纳租税的簿籍,其中应包括田租的簿籍。公田经营及其收入(包括假税)归“田官”具体负责,似与户曹系统并无关系。里耶秦简8-481:“仓曹记录:禾稼计,贷记,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凡十计。史尚主。”[17]此简中的“田官计”,表明与公田有关的垦田及收入由仓曹负责统计归档。
田籍与田租籍是秦汉政府对农业生产进行管理的基础,也是征收田租的依据。二者有联系,但区别也是明显的。有二类登记在田籍中的土地,不会登记在田租籍中。
其一,正在开垦的草田。民户可以向国家申请开垦草田,变为自己的私田。里耶秦简9-2350:“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籍以为田,典槾□。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垦草□□,敢言之。六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衔以来发。”③草田,未垦种的荒田。《管子·八观》:“草田多而辟田少者,虽不水旱,饥国之野也。”《汉书·东方朔传》:“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鄠杜之民。”颜师古注曰:“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此条简牍是田守武上报的关于士伍吾武申请开垦草田6亩,登记为私田的爰书。
此种正在开垦中的草田,虽已成为申请者的私田,但到变为熟田应有一个过程。政府对这种开垦中的草田,也会规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应是免征田租的。这种土地应登记在田籍上,但由于还不是应纳税之田,故不应出现在田租籍中。
其二,不交田租的优免田。秦汉时期,户主身份不同,其在土地租税方面的待遇往往不同,有些户主因爵位、身份等原因,可以享受减免田租的待遇。
张家山汉简《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简317)”[18]顷刍稾,即按田亩征收的田刍、田稾。此条律文规定卿以上等级,不缴纳田租,不缴纳田刍、田稾。田租、田刍、田稾的性质均为土地税,实际就是免征卿以上等级的土地税。此处的卿以上等级,当包括卿爵及侯爵。这是汉初对卿以上等级的优待。而秦对军功爵更为重视,不是立有军功,从不轻易赐爵,因为秦的爵位与官位、秩禄、复除密切相关[19]。明代学者徐孚远注《史记·秦始皇本纪》“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曰:“秦人积级,得除吏复家,故不轻赐爵。汉则赐民多矣,然亦稍轻,不得为吏也。入粟千石,比一首功,其重爵可见。”④因此,可以断定,秦对高爵者的优待不会低于汉初,免除田租应是卿爵以上等级享有的优待之一。
不交田租的优免田,应登记在田籍中,但不会登记在田租籍中,因为这部分土地与田租征收无关。
可见,民户拥有的土地并不是都登记在田租籍中的。正在开垦的草田、不交租的优免田,登记在田籍中,但不会登记在田租籍中,因其与田租征收无关。田租籍中的土地都是与田租征收有关的。因此,我们认为,“舆田”是指登记在田租籍中的田地,而不是登记在田籍中的土地。“舆田”并不是民户拥有的全部土地,它只是与田租交纳有关的土地,是应纳税之田。这部分土地只是田籍中土地的一部分。
二、“税田”是虚拟的用以纳税之田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还有关于“税田”的记载。
枲税田卌五步,细枲也,高八尺,七步一束,租廿二斤八两。(简1651)[20]
枲兑(税)田十六步,大枲高五尺,三步一束,租八斤五两八朱(铢)。今复租之,三步廿八寸当三步有(又)百九十六分步(简0841)之八十七而一束,租七斤四两三束〈束〉(铢)九分朱(铢)五,救(求)此之述(术)曰:直(置)一束寸数,耤令相乘也,以一束步数乘之以为实,(简0805)亦直(置)所新得寸数,耤令相乘也,以为法,实如法得一□□。(简0824)[21]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术)曰:兑(税)田为实,九斗为法,除,实如法一步[22]。
税田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分步廿三而一斗。术(術)曰:三斗一升者为法,(简68)十税田【为实】,令如法一步。(简69)[23]
在上述简文中,“禾税田”是指种植谷物的“税田”;“枲税田”是指种植枲的“税田”。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誤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術)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简0939)[24]
在此条简文中,“益”,增加。“耤”,即藉,有假设之意。如《史记·陈涉世家》:“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据题意可知,总土地面积为10亩,“税田”为“二百卌步”,即1亩,“税田”占总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税田”交纳的田租共8石,显然,这8石田租是“税田”的全部产量。“税田”的8石田租,并不是“田二百卌步”应交纳的田租,而是“田十亩”应交纳的田租。“税田”交纳的田租,占“田十亩”总产量的十分之一。
禾舆田十一亩,【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術)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简1654)[25]
据题意可知,“舆田”面积为11亩,合2640平方步,“税田”为264平方步,占“田十一亩”的十分之一。“税田”交纳的田租共4石8斗,是其全部产量。“税田”交纳的田租占“田十一亩”总产量的十分之一。
这两道例题说明,“税田”是用以纳税的土地面积,其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税田”是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的一部分。第二,“税田”交纳的田租,是总土地面积应交纳的田租。第三,“税田”交纳的田租是其全部产量。当然,由于“税田”是应纳税总土地面积的一部分,也是应征收田租的土地,故“税田”本身也是“舆田”。在这两道例题中,田租都是“禾”,可知,秦谷物的田租率为十分之一,即“什一之税”。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还有关于“取程”的例题。
取禾程述(術),以所已干为法,以生者乘田步数为实,(实)如法一步。(简0887)[26]
取程,八步一斗,今干之九升。述(術)曰:十田八步者,以为实,以九升为法,如法一步,不盈步,以法命之。(简0537)[27]
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干之为九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曰: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简0955)[28]
取枲程十步三韦(围)束一,今干之廿八寸,问几何步一束。术(術)曰:干自乘为法,生自乘有(又)以生一束步数乘之为(简91)实,实如法得十一步有(又)九十八分步卌七而一束。(简92)[29]
程,测量、计量。《礼记·儒行》:“鸷虫攫搏,不程勇者;引重鼎,不程其力。”郑玄注:“程,犹量也。”《汉书·东方朔传》:“武帝既招英俊,程其器能。”颜师古注:“程谓量计之也。”[30]程,又引申为标准、准则。《荀子·致士》:“程者,物之准也。”《汉书·高帝纪》:“张苍定章程。”如淳注:“章,历数之章术也。程者,权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颜师古注:“程,法式也。”[31]取程,即取得标准,在此处是指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一般以一斗多少平方步或一束多少平方步作为标准。“取程”即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是计算农作物总产量的基础,是计算和征收田租的基础。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还存在关于“误券”的例题。
租吴(误)券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術)(简96)曰:以误券为法,以舆田为实。(简97)[32]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術)曰:兑(税)田为实,九斗(简0982)为法,除,实如法一步。(简0945)[33]
券,券书。误券,指租券所列租数与应收租数有误。误券的计算方法,是以税田面积除以所征收的田租数(误券租数),所得出的单位产量的面积。由于“误券”所列的田租数是错误的,其所求得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当然也是错误的数字。那么,这种计算的意义在哪里呢?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34]可推知,秦汉的田租券一式三份。这三份券书,一份留于农户,一份在乡部,还有一份当上交负责登记田租籍的县府户曹,备案存档。田租券发出后,当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难以改动,特别是上交户曹的一份,更不可轻易修改。因此,当出现租券数与应收租数差异的“误券”时,补救办法是按租券上的错误数额征收田租,待下次或来年再次征收田租时补差。这样,“误券”的租数实际就变成了实收的租数。“误券”所求得的“程”(单位产量的面积),虽然是错误的,但田租确实是按照这个标准征收的,是实收的“程”(单位产量的面积),故需计算出并补登在农户及乡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这样,农户及乡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就有两个“程”(单位产量的面积),一个是应收的,一个是实收的,以备下次或来年补差。
“误券”现象往往给基层官吏舞弊提供了机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35]规定,部佐已向农户收取田租而不上报,就是匿田;未收田租,不以匿田论处。当“误券”数小于应收田租数时,基层官吏有可能将田租差额的部分征收上来,不上报而据为己有,形成“匿田”。
客观存在的“取程”和“误券”现象给我们提供了弄清“税田”内涵的机会。至目前为止,所有论者均认为,“税田”是在各户土地上按规定的比例圈围出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地块⑤。我意以为并非如此。
在西周井田制下,“私田”和“公田”共存于井田之中,但又有明确的界限。“私田”为个体家庭耕种,收获物归个体家庭所有;“公田”为村社成员集体耕作,其收成全部上交,归贵族享用。到春秋时期,村社成员对“公田”上的劳动已失去兴趣,“解(懈)于公田”[36],“公田不治”[37],成为普遍的现象。春秋中期以后,各诸侯国陆续废除井田制,其方法是打破“私田”与“公田”的界限,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家庭,实行履亩而税。田制变革后,其税收方式可能是多样的,如果以在农户的土地上划出每年位置固定不变的“税田”进行征税,其和井田制下“公田”的征税办法大同小异,不久必然会导致“税田不治”的后果。因此,可以断定,秦的“税田”不是在农户的土地上划出每年位置固定不变的地块。
“税田”是否可以每年划定一次,甚至在农作物成熟之时临时划定呢?从逻辑上看,这种假设也不能成立。其一,监督成本太高。在农作物成熟之时,在每个农户土地上划出临时的“税田”,就意味着这块土地上的全部收成都要作为田租上交,这就需要对每个农户的“税田”,从收割到脱粒,再到晾晒和运输,直至进入官仓,都要监督。这个监督过程环节多、周期长,且监督对象过于分散,数量又大,仅依靠少量基层官吏是无法实施的。其二,“取程”和“误券”的存在说明这种假设不能成立。如果确实存在在每个农户土地上划出临时性的“税田”,就意味着“取程”和“田租券”之说完全没有意义,因为不管“取程”为多少,“田租券”计算出的租额为多少,最终还是以这块地的实际收成为准。而且通过计算得出的“田租券”的租额与“税田”的实际收成之间,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额,这样,每份“田租券”都会成为“误券”。这显然与史料反映的历史实际不符。
“税田”并非真正在农户应纳税的土地上划出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地块,而是在计算田租时,以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乘以规定的税率所得出的土地面积数,它是一种虚拟的地块,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一个数字概念,而非实物形态。“税田”实质上是田租计算的一种方法。
在秦汉时期,存在着根据一定的税率,在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舆田)中计算出“税田”的田税征收方式,“税田”的产量就是應交纳的田税数;同时还存在着根据一定的税率,在应纳税总土地面积(舆田)的总产量中计算出田税数的田税征收方式。前者是按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征税,后者是按产量的一定比例征税。关于秦汉的田税征收方式问题,另有专文论述。
注释:
①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21-28.此外,陈伟先生认为,“舆”读为“举”,指全部、所有。陈伟.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EB/OL].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0.9.13.马彪先生认为,“舆田”是按照契约已经授予承租人的田亩。马彪.《算数书》之‘益耎‘與田考[EB/OL].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6.11.26.肖灿先生认为,“舆田”是授予的田地,是私人有使用权的农耕地,按一定税率缴纳租税。肖灿.从《数》的“舆(與)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②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M].中华书局,2010:10.此外,杨振红先生认为,“田命籍”可能是记录那些具有豁免特权不需交纳田租者的土地册。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J].中国史研究,2003(3).曹旅宁先生认为,“田命籍”可能就是记载农民耕种土地的质量及休耕土地情况的簿籍。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5:131.朱红林先生认为,“田命籍”即“田名籍”,“名”有占有之意,“田名籍”亦是表示土地所有权之文书。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9.彭浩、陈伟、工藤元男先生认为,“田命籍”当释为“田合籍”,似指按乡汇合统计的田亩簿册。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224.袁廷胜、董明明先生亦认为,“田命籍”为“田合籍”,可能是记载国家所有田地情况的总籍,同时是记载每户所有田地情况的总籍。袁廷胜,董明明.《二年律令·户律》“田合籍”辨[J].南都学坛,2013(1).
③游逸飞,陈弘音.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第九层简牍释文校释[EB/OL].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3.12.22.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EB/OL].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4.9.3.
④[明]陈子龙,徐孚远,辑.史记测议(明崇祯十三年刻本)[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105.
⑤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21-28.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孙铭.简牍秦律中的田租征收方式[J].农业考古,2014(06).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J].历史研究,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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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简牍与战国土地制度研究”(批准号:14AZS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