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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探析

2018-03-23游玉飞

水利技术监督 2018年6期
关键词:水电站电站河道

游玉飞

(华电南靖水电厂,福建 漳州 363600)

水电站开发建设带来源源不断能源,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负面作用。一些水电站因泄放生态流量不足导致河道减水、断流,影响河流正常生态功能和下游生产生活用水。如何加强水电站生态需水管理,防止因生态流量下泄不到位造成河道脱水、干涸问题,需要不断探讨和持续改进。

1 新形势对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要求

随着国家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及人民群众环保意识提高,近年来水电站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屡屡曝光,水电生态流量泄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新形势对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①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水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行调度更多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要求水电站落实转型升级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有机统一。②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九大报告更是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提法彰显清醒的问题意识;③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水电作为清洁能源更应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行水电绿色建设。④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⑤2017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各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泄放问题更是重点关注的对象,暴露的问题也是触目惊心,严格执行最小下泄流量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2 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问题

2.1 最小生态流量取值针对性不足

最小生态流量分析比较复杂,其理论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国内外计算方法多种多样,水电站生态流量如何测算国内也无统一标准,水利、环保部门要求也存在差异。当前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主要按生态基流考虑,计算依据各有不同,主要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河湖生态需求评估导则(试行)》《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需求预测部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其对河道内生态需水量原则上按多年平均流量的10%~20%考虑)、原环保总局《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等。《指南》给出维持水生态系统稳定所需水量计算方法有水力学法、水文学法、生境模拟法、综合法等,经多方法比选确定。目前较多采用水文学法中Tennant法以河道控制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10%确定最小生态需水量作为环评的约束指标。

2008年起各地推进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核定工作,往往简单以坝址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10%或20%固定值确定,未能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河流类型、丰枯水年和季节变化、河段地质及水生生物保护等不同需求和适用条件等情况计算比选。同时环评生态流量多按单个电站设定,以前很少涉及整体流域规划研究评价,下泄生态流量设定未能考虑整体也会导致流域生态环保出现问题。

2.2 小水电站无序开发普遍存在

地方政府为鼓励小水电发展一度政策比较宽松,无序开发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主要问题有:生态流量下泄不足;水电建设过度开发减水脱水现象加剧;未经环评开工甚至建设“四无”电站(无规划、无立项、无审批、无验收)带来水患隐忧,生态治理和恢复难度更大。特别是建设大量引水式小电站更是极易产生河流脱水、断流。

2.3 生态流量下泄设施落实难度大

早期水电开发建设大多未考虑下游生态用水,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存在设计针对性不足,实际运行难度大。如通过泄洪设施(如泄洪闸门)泄放生态流量时,可能存在闸门钢丝绳或螺杆长期承重受力以及泄放消能问题;冲砂底孔长期泄放生态流量,因无法发电利用或排砂污泥含量大可能引起污染问题;利用机组基荷发电可能存在未获电网调度许可,或空载下泄生态流量无法得到合理补偿。业主独自承担社会生态成本难以落实生态流量,河道生态改善效果不明显。

2.4 政府监管不力,监控设施建设滞后

目前水电站监管涉及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发改委、能源局及地方政府等,职能交叉分工不清,削弱对水电站宏观调控;不少地方政府将水电站开发作为招商引资重点,过多考虑经济利益而对生态保护重视不够,行政监管被放松甚至熟视无睹,“四无”电站泛滥成灾;各地实时监控设施建设滞后,具体监管办法还需完善。

3 措施及对策

3.1 加强與论宣传,明确责任分工

(1)构建政府为主导、水电站业主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众共同参与的水电站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2)环保、水利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管理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水生态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意识,增强地方政府及水电厂业主对生态流量管理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水电站大坝、厂房及取水口等部位设立生态流量监管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水资源保护统一管理机构或设置跨部门、跨行业生态流量领导小组实现集中管理,职责分工逐级明确,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如列入河长制职责范围、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落实一岗双责等形式倒逼地方党委、政府全面落实生态流量保障责任。

(4)推动生态水电入法,形成高压态势促进水电站业主自觉落实。

3.2 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

生态流量设定要因时因地制宜,提高分析合理性和计算准确性。

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要根据下游各类需水进行多方法计算、综合比较确定。《指南》中河道生态用水各种不同需水量有不同研究方法和计算要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河流生态需水可能差异很大,更要根据该河流水文、气象、地质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即使是同一电站也要根据丰枯年分及季节变化制定相应下泄流量曲线,更为符合实际。同一流域各电站最小生态流量取值也应放在整个流域生态需水规划才更有意义。考虑目前已建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整改情况及社会对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提高要求,有必要考虑最小生态流量近期目标(如按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10%~20%确定)和远期目标(如按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30%或更大取值)。

3.3 完善水电站泄放设施

对新建的电站、水利枢纽需单独考虑生态工程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及同运行投产。未通过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验收,电站不得投入运行,不予审批取水许可证和发电业务许可证。

对目前国家实施增效扩容电站,如无设置泄放设施必须开展生态修复专项设计,落实完善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否则不予验收,国家财政资金不予补助。

对已建水电站如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泄放设施达不到最小生态流量泄放标准的,应结合实际采取改造增设、限制运行、拆除退出等方式落实。

(1)改造方式:改造或增设下泄流量设施。如因考虑水利枢纽整体安全性不宜专门设置流量泄放设施,有条件可通过排砂底孔或在厂房设置生态小机组全天候泄流(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参照小水电增效扩容财政补助政策要求落实生态机组补助,并明确审批流程)。

(2)限制方式:通过改造仍达不到最小下泄流量要求,也可通过闸坝及发电机组联合调度调整,落实生态流量。对造成河道季度减水脱水水电站,限制运行(发电运行改为生态运行)弥补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拆除退出方式: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综合利用的已建老旧小电站,按程序评估后采取政府适当补偿引导或强制拆除退出。

3.4 加强监控系统建设

水电站生态流量实时监测系统是最有效的监管手段之一。各水电站在完善泄放设施时同步安装生态流量在线装置,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监测位置一般选择泄水口或在电站下游附近河道断面,装设在线监测设备。各电站在线装置应与政府监控平台(可分为流域、镇县级、省市级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实时监控,便于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利用平台大数据分析评估也为更好落实生态流量提供服务。

3.5 建立生态电价奖惩机制

目前已建水电站电价总体偏低,如实施生态改造或限制运行无疑增加了发电成本和生态成本,有必要建立生态补偿与水电上网电价挂钩,实现奖惩双向机制,保障生态流量的落实。如对改造方式或限制运行方式的水电厂,可根据最小生态流量达标率及监控数据完整率较好的水电站上网电量对应的电价提价(可酌情加价0.02~0.05元/kw),对落实生态流量下泄要求不到位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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