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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应用实践与分析

2018-03-23

山西建筑 2018年14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鲍 秀 根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安徽 马鞍山 243000)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防范工程质量风险、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建筑工程保险机制仍不完善,保险业与建筑业没有能够实现深度融合,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保险还任重道远。

1 工程质量保险应用实践

2016年5月,我市开始试点用工程质量保险替代质保金。在试点起步阶段,优先选择在竣工工程中尝试用质量保险替代质保金,为保证试点有效性,确定试点工程项目样本数额20个。刚开始,由于企业不甚了解,购买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经过宣传解释以及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企业逐渐了解并主动购买保险,出现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争相投保的现象。特别是资金压力大、有经济纠纷的企业和质量常见问题较多的工程,购买质量保险积极性更高。有的工程甚至已缴纳了质保金还要求购买保险来置换出质保金。受样本数额的限制,购买保险的工程需要经批准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企业质量信誉、日常质量监督情况,向保险公司推荐施工质量好的工程。

截至目前已试点18个项目,总建筑面积74万m2,其中住房56万m2,工业用房8.5万m2,商业写字楼9.5万m2,保险工程总造价10.7亿元,缴纳保险费608万元,置换保证金5 372万元。参保工程接报修183笔,现均已结案,结案金额132.7万元,结案率达到100%。

2 具体做法

2.1 制定符合市场需求、满足质量保修要求的质量保险方案

1)保险承保的范围全面覆盖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全部内容。承保起始时间:主体结构承保5年,其他质量缺陷保险时间与保修时间一致。

2)赔付方案: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赔付承保价值的10%(承保赔付金额仅主体部分是质保金的3倍多),或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其他质量缺陷赔付,每项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维修超出部分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承保无等待期,免赔额为0。

3)保费为工程决算价(质保金计算价)的0.8%以下,视工程质量可向下浮动。

2.2 按照“政府推进、市场运作、双轨并行、自主选择”原则推进保险试点

1)实行保险与质保金双轨运行模式。建设工程竣工后,无论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都可选择质保金或保险方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选择保险方式的,无需交纳质保金到市财政部门。投保人可以是工程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投保人是发包人时,可留置承包人3%的质保金;投保人是承包人时,发包人应全额结算工程款。

2)投保、承保自主选择。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拟投保的,应向保险公司申请,由保险公司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工程项目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双方开展承保内容、保险费率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双方地位平等,自主决策。

3)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管理部门对质量保修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工程投保的,则免收质量保证金,未投保的,则按规定缴纳3%的质保金至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托管。

2.3 积极开展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保修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保修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鉴于工程质量保险的专业性和及时性要求,保险公司本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制定项目专属理赔方案。

1)查勘服务时效。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在30 min内与索赔人取得联系,24 h内进行现场查勘。

2)案件处理方式。

a.对于损失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案件,保险公司自行进行现场查勘。

b.案件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将在3 d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查勘。

c.损失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目前仅有1笔案件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并结案,占总赔案0.5%)。

d.通过多维度进行处理。对于客户自行维修或通过物业维修的案件,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对于采用委托维修的案件,由保险公司组织或委托专业维修队伍进行维修。

3)案件赔付时效。

a.一般案件赔付时效保证。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叁仟元以下的,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免发票);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叁拾万元(含)以下的,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叁拾万元以上的,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b.特殊案件赔付时效保证。

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断电、断水、水管爆裂(漏水)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报案事故或其他需要急修、抢修的突发情况,保险公司应启动应急处理机制,第一时间提供维修方案,并委托第三方工程公司或物业公司先抢修后查勘,待事态相对稳定后,再启动正常理赔程序。

3 取得的成效

1)建设方和施工方满意。一是企业在竣工备案前需按工程价的3%交纳质保金,而交纳的保费仅为质保金的1/4,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减负,降低了企业成本(资金成本和维修成本)。二是企业通过购买保险有效规避质保金被查封、划转的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因质保金查封、划转影响质量保修。三是解决了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后的质量保修。使参保企业真正得到了实惠,因此企业参与积极性较高。

2)百姓满意。由于保险公司保修服务专业、规范,制定了专属理赔方案,缩短了质量问题的维修时间,解决了百姓的实际困难,保障了业主应有权利。

3)险企满意。保险公司通过试点工作,提升了知名度,扩大了社会影响,推广了新的产品,增加了业务收入。

4)政府满意。由于引入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发挥了保险的社会治理功能,解决了以往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化解了社会矛盾。

4 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建议

由于试点是在竣工工程中开展的,保险公司并没有从工程前期、施工全过程中进行质量风险管控,因而很难判定竣工工程的质量,保险风险较大。同时,缺少相应的配套政策,对已保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和赔付后,无法对质量较差工程的企业进行追索和约束,使得保险对质量管理作用还有待于提高和挖掘。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第三方管控。在现有质量管理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全面引入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方式,所有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由保险公司聘请的第三方质量风险机构,根据保险内容和风控规范,对工程从图审、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交由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政府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使用。工程竣工后,保险公司根据风险机构出具的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开展承保业务。

二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第三方风险控制费用,扶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推广。据初步测算,第三方风控费用大约为工程总造价的0.2%,此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加入到保费上,则费率提高到1%,因不是所有工程都可达到保险标准,则实际费率将达到1.2%~1.5%。在推广质量保险中,当保费费率为1%以上,则利益驱动动因减少,质量优的工程投保的积极性大为降低。为解决上述问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出资支付保险公司应支付的风控费用,使保费降低,推动质量保险发展。

三是制度创新,建立质量管理“市场+信用+保险”新模式,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首先,在政府财政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即工程招投时,投标人必须具备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资格,方可参加投标。保险公司为防范质量风险,会对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信用等各方面进行考察,选择实力强、信誉优、管理好的施工企业作为投保对象推荐给工程发包人,同时被推荐的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就工程质量管理、违约责任等签订相关协议;由于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承担经济赔付风险,视工程质量为企业生命,在施工中更加关注工程质量,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风险机构对施工的全过程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对甲、乙双方提出质量管理要求,一旦违反强制性规定,则通过政府行政管理、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干涉、追索,对投资方的违规行为要求政府部门进行干涉、查处,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要求整改,并依约索赔。工程竣工后,保险公司视保修情况给予该公司保险风险评价,并视风险程度给予保费上的调整,风险特别大的则列入“黑名单”不再承保,施工企业因无法承保而失去建筑市场,从而形成“市场+信用+保险”的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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