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解读
2018-03-21杨静
杨 静
中国石油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科技项目专家咨询活动是指科技项目在主要技术路线制定、关键技术指标遴选、评价方法及参数确定等重要实施环节,聘请行业内有影响力和有独到见解、比较权威的专家提供论证、鉴定、检查、验收等必要的指导活动。专家咨询费就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这些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1],是科研经费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在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给会计监督和核算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1 专家界定不规范,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随意扩大
目前,在实务中,对专家的界定存在一些误区,把握不准,尤其是随意扩大专家范围。有的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有的把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都作为专家,更有甚者给自己培养的研究生支付专家咨询费。这些都是不允许、违规的,在审计时会被剔除,甚至会被作为违纪案例处理。在专家遴选方面也存在比较随意的现象,如部分专家研究领域、学科和专业不对口,不同领域的院士通用等,既不利于专家作用的发挥,也会影响其声誉。
1.2 标准远远落后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了专家咨询费标准,在此后长达10多年时间里,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快速提高,薪酬水平也相应提高,专家的日工资已经较10年前显著增加,而专家咨询费标准一直没有调整过,使专家的智慧和劳动价值在此项工作中被大幅度低估,也给项目承担单位邀请专家造成了一定的被动。
另外,之前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税前还是税后,有的单位核算时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进行处理,但在接受审计时被指出这种做法不对,但双方各执一词,都很难把握,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1.3 发放形式多种多样,不规范
尽管2008年国家科技部曾规范过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要从严控制现金发放。目前,从核算资料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专家咨询费采用现金支付,且没有提供必要的审批手续。有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提供咨询专家的名单;有的采用现金形式支付,只有相应专家的签字表;有的还支付给了相关咨询机构,由其代发。
2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解读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技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财政部于2017年9月制定印发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简称《办法》),对各级项目同类活动提供指导[2]。
2.1 专家选择及管理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正确理解关于专家的定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专业素养。专家一定是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技术上可以是材料、机械制造、化工等专业或其细分专业;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包括科技项目管理、预算管理、经费管理等。实际操作中,这些专业素养要达到公认水平,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是职业能力。一般应该是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争议,项目承担单位一般都会选择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专家。
但是,如果达不到职称资格,应该执行“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这一点操作时不好把握,一般认为必须在国际、国内有一定影响,能够对项目实施发挥重要作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决定。
那么是不是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就可以作为科技项目的专家呢?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这就要求提供咨询活动的专家,一定是独立于所咨询项目之外,不能是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也不能是该项目管理人员。但是,如果一个项目分成若干课题,项目负责人可以作为某个独立课题的专家,前提是其没有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另外,《办法》第五条要求“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对专家的遴选管理也提出了建议。
这些规定,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专家的界定和选择、专家管理等问题,更有利于项目承担单位操作执行。
2.2 咨询活动形式及标准适用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正确理解咨询费标准,必须与咨询活动形式、活动时间结合起来(表1)。
一是咨询活动的主要形式。《办法》第八条对专家咨询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进行了列举。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3种形式。目前最普遍的咨询活动形式还是会议,包括项目的论证会、启动会、中期检查会、鉴定验收会等。其次是现场访谈或者勘察,有的项目成果鉴定或者验收前,组织单位必须邀请专家到现场进行测试、勘察,验证项目主要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这两种形式专家出行成本较高,往返途中车马劳顿,付出也相对比较多。还有一种形式是通讯,当前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微信、QQ等新的通讯形式层出不穷,采用此种形式,极大地节约了专家出行成本。
表1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
二是支付标准。201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是2006年11759元的近3倍。而本次办法关于专家咨询费标准也正是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以3倍为限进行修改的。
三是咨询时间。《办法》对支付标准按天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半天和超过两天的专家咨询活动,考虑到专家机会成本和其他附加的付出,适当进行了折减。《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以会议和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半天时间的,执行标准的60%,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按50%执行。
而对以通讯形式提供的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每次按标准的20%~50%执行。
《办法》同时规范了不同领域专家咨询费标准的适用,第十条要求“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使相当一部分财务、经济类专家扬眉吐气。
上述规定解决了目前实务中困扰项目承担单位的问题,使临时聘请专家开展咨询活动变得易操作、更接地气。
2.3 支付方式与审核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规定[3],《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第十三条要求“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确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单位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另外,《办法》对审核审批检查机制也进行了要求,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这些规定与人民银行严控现金开支和现金开支范围的要求保持一致,既可以有效控制支付风险,又能有效解决核算和审计的问题。
3 实际操作应把握的原则
尽管《办法》已经详细、明确地解决了目前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但在具体核算监督过程中,仍然需要把握相关性原则,履行前置审批程序。
一是把握相关性原则。即专家咨询费的支付一定是建立在研究开发需要的基础上,基于与科技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活动。因此,针对不同形式的专家咨询活动,核算时应该要求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即以会议形式开展的专家咨询活动,应提供项目启动会、方案论证会、中期检查会、验收会等会议通知;以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开展的专家咨询活动,应有相关的日程安排。同时,3种形式的专家咨询活动,都应该提供咨询的主要内容或结论的书面记录。
二是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即专家咨询活动在发生前,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办法规定的标准、专家级别和开展专家咨询活动的时间等准确计算专家咨询费和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编制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表,经授权人员审批后才可以提交。
专家咨询费在支付时,财务人员应审查相关资料,核实专家信息、专家咨询行为、实际活动时间,保证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守法、合规。
另外,核算时还要把握容易混淆的一些细节,比如项目立项前发生的专家咨询费、邀请专家在培训会上讲课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学位答辩时发生的费用,均不能在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中列支。
4 结束语
当前,专家咨询活动的普遍性,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核算科目之一,专家咨询费越来越成为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和检查的重点内容。因此,适时修改完善标准,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办法》解决了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专家咨询费的操作问题,但也不是一劳永逸,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发现和完善、解决新问题,并带动省部级专项经费管理的改革,提高我国各级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发挥最大作用。
[1]财政部.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J].中国财政 ,2017,(20):75.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trengthen management of expert consultation fe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s funded by central government[J].China State Finance,2017,(20):75.
[2]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2017-09-30]. http://http://www.gov.cn/xinwen/2017-09/30/content_5228938.htm.Ministry of Finance. Circular on Issuance of “Managerial Method for Expert Consultation Fe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s Fund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EB/OL].[2017-09-30].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30/content_5228938.htm.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B/OL].[2005-07-06].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88/n812910/c1199524/content.html.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ircular on Issuance of“Managerial Method for Personal Income Tax”[EB/OL].[2005-07-06].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88/n812910/c119952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