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保障和完善
2018-03-19代姗姗陈群辉
代姗姗 陈群辉
(1.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2.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公安 434300)
一、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可以界定为一种补充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1]。
(一)亲历性
自行侦查是检察官自身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的活动,具有亲历性。通过自行侦查,检察官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证据及事实,同时有针对性地补强证据,增强对案件的把握和内心确信,这对案件能否起诉、开庭如何答辩意义重大。检察官在亲历案件自行侦查的同时,可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另外,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重案件的书面审查与亲历性审查相结合,这与司法改革中检察官的终身责任制也相适应。
(二)救济性
自行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通过自行侦查补充证据的活动。自行侦查后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一种侦查的事后救济措施,具有明显的救济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基于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针对需要补充的部分,通过自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使证据能够达到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而充分指控犯罪。同时,公诉部门检察官通过行使自行侦查权,能够实现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充分保护,对被害人、嫌疑人而言,是一种权利救济。
(三)效率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重报的案件卷宗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二者相比较,退查公安机关无疑使得办案周期过长,诉讼效率降低。对于需要补充部分证据的基层院常见案件,如交通肇事、侵财等类型案件来说,检察官行使自行侦查权比退查更加合适。一方面,检察官可以避免拖延办案周期,快办快结,迅速投身下一个案件;另一方面,对于情节轻微、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刑期较短的案件,自行侦查明显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同时也能避免法院在判决时刑期比羁押时间短的尴尬境地,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有着重要作用。
二、公诉环节自行侦查适用现状及原因
当前,虽然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的适用有重要意义,但自行侦查适用少、运用不充分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明显。以某基层院为例,该院2014年共受理刑事案件356件523人次,其中一次退查案件有67件137人次,适用自行补充侦查只有3件3人次;2015年受理刑事案件381件464人次,其中一次退查案件110件174人次,适用自行补充侦查只有4件5人次;2016年受理刑事案件417件565人次,其中一次退查案件113件195人次,适用自行补充侦查只有6件8人次。该院2014~2016年退查案件占全年受理刑事案件的比重分别为18%、28%、27%,而自行侦查的案件所占比重仅为0.8%、1%、1.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诉环节自行侦查适用较少。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行侦查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遗漏罪行,三是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目前,关于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自行侦查,只有该条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出台,没有明确规定自行侦查适用的案件及证据范围,启动程序、审批程序和侦查程序,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相应的人员、技术支持,因而只能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自行侦查缺乏强制力
目前对公诉环节的自行侦查仅有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概括性规定,并没有法律法规来明确有关机关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使得案件承办检察官在自行侦查中遇到困难,以致无法达到预期的侦查效果,导致自行侦查适用率不高,大多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另外,检察官在行使自行侦查权时缺乏必要的侦查手段和方式,也难以获得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这同样导致自行侦查适用率低。
(三)自行侦查明显占用审查起诉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部门向公安机关退查、公安机关补侦的期限为一个月,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重报的案件卷宗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与退回公安机会补充侦查不同,自行侦查只能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这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等情形的公诉部门来说,完全可以称之为“心有余而力不足”。与此同时,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证据审查更加严谨,要求严格,工作量大。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期限内要求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显然难以实现,这也是自行侦查适用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保障与完善
(一)明确行使自行侦查权的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行使自行侦查权的案件和证据范围,这对于自行侦查权的运用非常不利,笔者从办案实践中总结,认为公诉部门可以针对以下几类证据适用自行侦查。
第一,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形。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者遗漏重要证据、遗漏同案犯,且经公诉部门要求补证后仍不作为,甚至在退查之后仍然退而不查。此种情形下,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不具有期待性,公诉部门需要自行侦查。如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除了直接负责施工的张某某外,工程的承包方负责人沈某某、监理方夏某某、安全员陈某某同样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移送相关证据,且经公诉部门退查,公安机关仍然没有补充证据。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原始证据、询问有关证人、查找法律法规依据,最后通过自行侦查,成功追诉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夏某某、陈某某。
第二,程序违法、违法侦查行为及非法证据排除。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存在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行为,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行为时,公诉部门开展自行侦查,如查证属实,可以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李某某盗窃案,承办检察官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时,李某某辩解称自己并非入室盗窃,而是在盗窃的过程中被户主抓获并带入室内,并提及自己的有罪供述是民警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还明确提出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对此,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到犯罪现场实地查看、开展侦查实验、调取李某某入所体检资料,确认李某某的辩解属实,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公诉部门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证据。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该证据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是检察官审查公诉案件的重点,同样也是自行侦查需要关注的重点。如胡某某盗窃案,公安机关指控胡某某在江苏省某医院盗窃他人财物,作案数十起,承办检察官在查阅卷宗的时候发现,胡某某涉嫌多次盗窃,其中有一起作案时间为2016年6月5日,而通话清单显示案发当天胡某某在荆州,这说明胡某某很有可能不在犯罪现场。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行动轨迹,最后确定2016年6月5日的盗窃并不是胡某某所为,遂对该笔盗窃不予认定。
第四,有关量刑的证据。自行侦查权应该围绕核心证据进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自首立功、犯罪前科等证据关乎是否构罪、从重从轻、如何量刑,该部分证据由检察官自行侦查,会更加客观公正。如王某某盗窃案,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某是黑户,没有户口及身份证、出生证明能够证明其年龄。王某某同奶奶一起生活,父母都不在,王某某自己口述的出生日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承办检察官走访王某某居住地的村民、亲戚朋友及其出生时负责接生的人,并调取证人提及的与王某某同年出生的朱某某、袁某某的身份信息,确定王某某的年龄,证实其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案件证据与事实,王某某依法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五,对个别证据及单一、矛盾言词证据的查证。在办案实践中,并不需要每一个案件都退查,对需要补充的个别证据,如对定罪无影响,但对累犯认定、对量刑有影响的前科资料,可以通过自行侦查去取证。此外,对单一、矛盾的言词证据的核实,适用自行侦查也会更加合适。如张某某盗窃案,张某某借宿李某某家中,次日早上趁李某某去洗手间之机,将李某某房间内的手提包盗走,包内含现金若干,张某某到案后供述称其盗窃现金5000元,而被害人李某某称被盗现金为8000元,双方存在数额上的分歧,且该分歧对量刑有一定影响。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调取银行流水,最后确定盗窃财物金额为5000元,并以盗窃5000元提起公诉。
(二)明确侦查方式与手段
公诉部门行使自行侦查权缺乏强制力,无法取得预期的侦查效果,故此需要相应的侦查方式和侦查手段。公诉部门的自行侦查被定性为补充侦查,这种补充侦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补充侦查权可以视为侦查权的一种,故在侦查方式和侦查手段上,自行侦查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方式和侦查手段。此外,在询问、讯问、调取证据的过程中,案件承办检察官可以寻求院内法警、技术等部门的配合,获取必要的人员及技术支持,还可以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或执法记录仪记录全过程,必要时还可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供专业帮助。
(三)规范自行侦查权的行使
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任何权力都不应该被滥用。公诉部门检察官应该提高认识,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权,避免自行侦查权滥用。此外,应当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从制度上明确自行侦查权的适用范围、方式、手段及保障,从程序上明确自行侦查权的启动、审批、监督程序,避免滥用自行侦查权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自行侦查的意义和最终目的是查明犯罪,追诉漏罪、漏犯,加强对公安部门的监督,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结语
“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内涵,通常认为有发现真实、守护法律、保持中立的义务。所谓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应该是真实的,检察官应当履行全面审查和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2]自行侦查权的行使基于检察官客观中立的立场,是检察官的重要客观义务,同样也是司法公正、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自行侦查权的行使于检察官有着重要意义;于犯罪嫌疑人有着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于查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