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三十而立再出发
2018-03-16刘瑜
刘瑜
少年司法,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文明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杆,更是维护社会治安、控制犯罪的基础性制度。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起新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经过三十余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
从历史走来:少年审判走过而立之年
少年法庭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法完善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少年司法的起点在哪?
1984年11月,长宁区法院创建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长宁法院的法官们本着“对于青少年犯罪,不能只注重打击,还是要教育挽救”的想法,作出了勇敢的尝试,也意味着少年司法在中国大陆的重新起步。
自1984年10月至今,我国少年法庭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在不断摸索中,从最初的没有任何成熟模式和成功经验可参考借鉴,到如今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法理与情理交融的少年审判之路,积累了一些可推广、可借鉴、可传播的宝贵经验,成就了中国的少年法庭经验和范本。
北京市海淀区少年法庭的一位法官对曾经是县里的高考状元的罪错少年黎某印象深刻。16岁便以优异成绩从当地农村考到北京读大学的他,因长期患有口吃和抑郁症而产生轻生念头。深感愧疚的他想在自杀前筹一笔钱报答父母。2009年7月,黎某到海淀区某银行,以实施爆炸相威胁,向银行索要10万元。在营业员摁响报警装置后,黎某又持刀挟持两名被害人,成功劫得10万元逃跑,后被警察抓获。法院审理认为,黎某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鉴于他犯罪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且认罪悔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从高考状元变成抢劫犯,办案法官注意到,虽然黎某的罪行严重,但仍是一个可教育、可挽救的失足大学生。为此,该法官多年来对黎某进行持续性跟踪帮教,一次次前往黎某关押处探望,送上励志书籍,拿出自己的工资,为黎某添置保暖衣物和救助金;在未管所为他庆祝生日……服刑期间,书信成了法官和黎某的主要联系方式,黎某向法官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法官积极回复黎某,帮他克服心理障碍,鼓励他勇敢面对生活。在法官的鼓励下,黎某减刑获释后,重新参加高考,以优异的成绩被某重点大学录取。
“少年司法的意义在于在司法中帮教,在帮教中司法,二者相伴而生,合二为一。帮教责任并不追求形式上的时尚和新颖,只要它符合少年的身心特点,能够在积极的作为中走进罪错少年的内心世界,得到其认同,我们就算成功。”一位少年庭的法官说。
除此之外,上海长宁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机制;上海普陀法院探望监督人制度;北京市一中院以“分析研判、宣教释法、监督回访”为内容的未成年犯减刑假释“三步法”工作机制;北京昌平法院在学校设立“驻校法官工作室”;北京石景山法院的“青春护航”帮教基地等多种创新机制和举措,都是我国少年法庭三十多年来从无到有,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并在未成年人審判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调查显示,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少年刑事案件减少,这条少年审判的创新之路,是无数少审人从实践中摸索、从困难中突破而来,为一批批曾经误入歧途的特殊少年,送上关怀和希望,助他们重新扬帆起航。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少年法庭2000多个,机制和机构的探索和创新,都是我国少年审判事业发展的原动力。
“回顾少年法庭的改革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
从1984年到1988年,为少年法庭的初创时期。1984年10月第一个少年法庭创建后,引起了极大的关注。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第一次专门召开人民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此后,少年法庭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
从1989年至1994年,是少年法庭迅速发展时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下,少年法庭蓬勃发展,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建立少年法庭3300多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有800多个。
从1995年到2004年,是少年法庭撤并减少时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法庭发展的思路发生变化,加之1997年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颜茂昆回忆,在这一阶段,少年法庭审判机构和人员队伍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减少。到2004年底,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机构数量进一步减少到2400个左右。
从2005年至2009年,是少年法庭扭转颓势、积极进取的时期。2006年2月,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此次会议拉开了全国范围内的少年审判改革的序幕。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首批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原来几近被抛弃的综合审判模式被重新纳入改革日程。
从2010年至今,是少年法庭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少年审判工作高度关注,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部署。尤其是在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层、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江苏省为代表的多个省份广泛建立起少年家事审判庭。至此,少年审判工作迎来新的改革历程。
在发展中审视:正视问题的存在
如今,少年法庭司法理论日益成熟,理念进一步发展,制度机制也更加完备。我国的少年法庭建设正在稳步向前,已步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新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017年9月22日,北京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周年表彰大会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研讨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站在历史的角度看,30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少年法庭工作正在经受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浪潮的洗礼。”
在新的时代,站在新的高度,少年法庭如何发展?如何面对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目前,少年法庭工作整体情况平稳,但是制约少年法庭发展的问题依然突出,需要正视。”颜茂昆说。
颜茂昆认为,少年法庭建设中最大的问题仍是观念问题。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都存在着轻视少年司法工作的思想,认为少年法庭审判的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案件,和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案、要案相比,对社会的影响不是那么明显,少年法庭工作可以往后放。有人对少年审判的独特价值感到疑惑,对少年法庭开展的大量案外延伸工作以及创立的很多特色工作制度经验不理解,甚至认为有损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尤其是在审判理念、组织建设、立法完善等方面还有很多不同声音,严重影响了少年法庭的改革深化。
据介绍,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四级法院虽然设立少年法庭2300多个,但合议庭占1000多个,很多法院少年法庭仍存在“机构挂靠”的情况,高级法院以上的少年法庭机构建设还很不完善。高级法院中,只有北京、上海、甘肃、河南4省市高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其他高院尚没有启动此项工作。如果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统一的组织机构体系,少年法庭工作便很难在稳定中发展,一旦遇到政策上的变动,便会“左右摇摆”。
少年审判,不单单是少年的事儿。北京海淀法院曾对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问卷显示,未成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较差,57.9%的少年来自单亲、继亲或婚姻动荡家庭,其中半数以上少年曾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家庭教育方式方面,48%的家庭以溺爱、放任为主,另有23%的家庭以打骂体罚为主。这项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密切相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所以,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在于,除了庭内的审判,更有大量的案外延伸工作,比如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这些案外延伸工作,对促进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少年法庭正是靠这些案外延伸工作赢得了声誉,树立了品牌。但是,长期以来,少年法庭的案外延伸工作没有被纳入绩效考评的范围,很多法院的考评体系还是以办案数量为主要指标,而庭审前调查、庭审中的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庭后督导、回访、巩固庭审效果等大量组织、协调工作难以科学量化,加之工作准备周期长、耗时费力、工作绩效短期内无法体现等原因,使少年法庭工作的绩效考评问题成为一时难以解决的“痼疾”,严重挫伤少年法庭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向未来进发:大胆突破和创新
少年法庭发展至今,不管是理论研究成果,还是具体实践经验都表明了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和少年法庭存在的重要意义。只有立足少年审判职能,既对现有的制度机制作进一步完善,又不拘泥于现有制度和机制的束缚,大胆突破改革创新,才能持续推进少年司法体制建设。
颜茂昆认为,少年法庭制度应该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少年法庭改革整体方案。既要着眼于解决少年法庭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要面向未来,对少年法庭改革发展作出前瞻性的制度设计。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少年法庭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发展方向、受案范围、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问题。坚持在法律和司法政策的框架内改革,少年法庭的改革既不能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要遵循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总的要求和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精神。
少年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矫治未成年罪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颜茂昆表示,应当本着少年法庭独立机构存在的内在逻辑和司法特点,把以下案件统一纳入少年法庭:一是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这是少年法庭受案的主体。二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抚育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此外,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以及未成年人行政诉讼案件,也应当纳入少年法庭审判范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公、检、法、司的诉讼活动中,已成为各方共识。颜茂昆认为,在少年司法工作的各环节中,也应当明确少年审判的中心地位。完善公、检、法、司等部门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立并发挥少年审判的统领作用,以此解决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端,还要重新检讨部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案件的分流转处措施,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收容教养程序,通过修订相关立法,探索建立由公安机关立案办理,检察机关审查,移送人民法院裁决的司法程序。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也应成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将零散分布在各部门的少年司法工作整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责任落实和未成年人权益保護。同时也可以上下衔接对应,减少跨部门指导,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统一化和专业化。
少年法庭三十余年来发展很不平凡,正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的,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一块温馨的园地,一片希望的沃土,一面鲜艳的旗帜”。如今,走过而立之年的我国少年审判事业面临机遇与挑战。为了这块园地,为了这片沃土,为了这面旗帜,众多少年司法人仍在不懈努力,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