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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警务合作的演化博弈分析

2018-03-16胡晨望郭守峰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约束条件警务消极

胡晨望,郭守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公安管理学院,北京 100038)

一、引 言

自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响应有关社会管理创新和警务合作机制建设的号召,逐渐形成了包括东北、西北、环首都七省区市区、泛西南、中部五省、苏浙皖沪和珠三角在内的七大区域警务合作区。随着警务合作的开展,各地区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区域警务合作有效的预防了犯罪的发生,成功的打击了一些跨区域犯罪集团,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也在警务合作的过程中相互学习、交流经验,提高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但是,仅仅看到警务合作获得的数据上的成果和个案还远远不够,区域警务合作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各地公安机关的无偿合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警务合作的深入与发展;各地区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成为警务合作的壁垒之一;现行的警务合作机制尚不完善,责任机制仍然无法落实,各地公安机关合作的执行力不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进一步加深。而我国的社会维稳和犯罪打击政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地方公安机关依据地方形势属地管理,作为连接部委制度供给和微观制度需求的关键中介,地方公安机关的治理行为直接影响全国社会稳定。由于社会治安的一体化和跨区域犯罪的扩散性,社会治安治理既具有区域性的特点也具有跨区域性的特点。现代犯罪的负外部性和公安机关维稳行为的正外部性使得相邻区域的公安机关形成策略博弈,针对社会维稳和打击犯罪过程中地方公安机关间策略行为的研究,可以从另一面揭示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的本质,提高区域警务合作的效率。

二、文献综述

为了更好地改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学者就区域警务合作较早就展开了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区域警务合作的理论研究。刘铮[1]通过对区域警务合作的概念、体系、基本组织形式和合作方法的梳理与研究,建立了区域警务合作的理论框架;方葆廉[2]对区域警务合作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并对区域警务合作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运行模式展开了研究;韩春梅等[3]从跨界治理的角度出发,梳理了跨界治理与警务合作的关系,分析并构建了区域警务合作的基本模式与合作机制。第二,结合实际情况,以具体地区为例,分析警务合作的实践。魏永忠等[4]以环首都警务合作为例,分析区域警务合作的体系框架,保障机制和运行原则;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课题组[5]以珠海口西岸为例,以遏制犯罪和预防打击犯罪为目的,从实践出发,探索警务合作历程,分析合作制约因素和合作对象;赵玉丽[6]以江苏盱眙为例,对区域警务合作的动力机制进行了分析;汪勇[7]通过分析美国的区域警务合作模式,对比研究了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的格局形势,并展望了国内区域警务合作的发展趋势,为国内区域警务合作提供了宏观指导。第三,关于区域警务合作各个部分的研究。赵玉丽[8]针对区域警务合作的理念,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分析了从“强制治理”到“合作治理”的转变;李世杰[9]结合时代背景,对国内区域警务合作的发展条件展开了充分的分析和讨论,总结了区域警务合作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基础;缪文升[10]以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为切入点,研究了区域警务合作的内在构架,建立了预警、信息公开和法制三大合作机制;刘为军[11]结合打击犯罪新机制背景,针对区域警务合作的现状展开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综上所述,关于区域警务合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理论构建、合作机制构建与合作现状分析上,研究主要着眼于宏观,很少从微观的角度深入分析,更没有从区域警务合作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因此,根据区域警务合作长期性、动态性的特点,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区域警务合作中地方公安机关的策略博弈。当前阶段演化博弈理论主要运用于企业的竞争与合作研究[12-13]以及环境治理问题[14-15]研究,而运用其分析区域警务合作问仍有待尝试和深入。基于此,本文建立地方公安机关的演化博弈模型,分别分析无约束条件和存在约束条件下地方公安机关在区域警务合作过程中策略制定以及影响因素,并根据复制动态方得到其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

三、问题描述

由于公安机关在维稳和预防打击犯罪过程中的主力军地位,其在区域警务合作过程中很难做到不管不顾,因此,本文假定两个相邻地区的公安机关是演化博弈中的主体X和Y,二者在区域警务合作时有如下的策略:积极参与警务合作和消极参与警务合作,策略集为{积极合作,消极合作}。

首先考虑无约束条件下的区域警务合作。当X、Y都消极合作时,其无法有效打击跨区域犯罪,社会稳定受到威胁,同时受到对方不积极合作的负外部性影响;当一方积极合作而另一方消极合作时,积极合作的一方可以有效的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并形成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获得收益,但也会因为积极合作付出合作成本,同时受到消极合作一方带来得负外部效应的影响,而消极合作的一方则会承担社会不稳定带来的损失和积极合作一方带来的正外部效应;当X、Y都积极合作时,会享有合作带来的社会稳定,从而获得经济收益和公共收益,同时承担合作而付出的成本。

而上述情况仅仅是在无约束条件下的博弈支付情况,当两个地区的公安机关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约束时,区域警务合作的演化过程和演化稳定策略是否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分析,同时,影响区域警务合作演化稳定策略的因素是否也发生改变也需要分析。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分别分析无约束条件下的区域警务合作和有约束条件下的区域警务合作。同时作出如下假设:①X、Y双方是有限理性的,其博弈是长期的动态的演化博弈;②X、Y只要积极合作就会保证社会稳定,获得经济收益和公共收益;只要二者消极合作就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导致社会不安,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③X、Y中的一方消极合作会给对方带来负外部效应,且彼此间的负外部效应相同。

四、参数设定

R1为X积极合作获得的收益;R2为Y积极合作所获得的收益。

D1为X积极合作付出的额外成本;D2为Y积极合作付出的额外成本。

L1为X消极合作时承担的损失;L2为Y消极合作时承担的损失。

B为第三方对于积极合作(另一方消极合作)给予的补偿。

C为第三方对于消极合作一方给予的处罚。

J为第三方对于双方都积极合作给予的奖励。

α为外部效应系数,α为常数,且0≤α≤1。

为方便本文分析,上述设定的参数均为正数。

五、演化博弈分析

(一)无约束条件下区域警务合作

在无约束条件下,以X为例,当X、Y都选择积极合作时,X得到合作带来的收益,同时承担积极参与合作付出的额外成本,其支付为(R1+αR2-D1);当X选择积极合作,Y选择消极合作时,X获得积极合作带来的收益,在承担合作成本的同时,还要承担Y消极合作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此时X的支付为(R1-D1-αL2);当Y积极合作,X消极合作时,X预防打击犯罪的效率会降低,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此时X的支付为(-L1+αR2);当X、Y都消极合作时,二者除了承担各自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效率降低带来的损失之外,还需要承担由于对方消极合作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此时X的支付函数为(-L1-αL2)。在2×2的非对称重复博弈中,该情况下的博弈支付矩阵为如表1所示。

表1 无约束条件下X、Y开展区域警务合作的博弈支付矩阵

假设X选择积极合作的概率是x,选择消极合作的概率是1-x,Y选择积极合作的概率为y,选择消极合作的概率为1-y。

X采取积极合作策略时的期望收益为:

X采取消极合作策略时的期望收益为:

X的平均收益为:

X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将UX1和UX2带入复制动态方程可得:

Y采取积极合作策略时的期望收益为:

Y采取消极合作策略时的期望收益为:

Y采取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Y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将UY1和UY2带入复制动态方程可得:

根据复制动态方程求X、Y的稳定演化策略。先求解X的演化稳定策略,令F(x)=0可以求得X的稳定状态,即x*=0,x*=1,根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可以得:当R1+D1-L1>0时,F(x)>0,F'(0)>0,F'(1)<0,所以x*=1是本博弈的稳定演化策略。当P1+L1-C1<0时,F(x)<0,F'(0)<0,F'(1)>0,所以x*=0是本博弈的稳定演化策略。求解Y的演化稳定策略,令F(y)=0可以求得Y的稳定状态,即y*=0,y*=1,根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可以得:当P2+L2-C2>0时,F(y) >0,F'(0)>0,F'(1)<0,所以y*=1是本博弈的稳定演化策略。当P2+L2-C2<0时,F(y) <0,F'(0)<0,F'(1)>0,所以y*=0是本博弈的稳定演化策略。由假设和参数设定可知R1+D1-L1为X在进行积极合作时的净收益,R2+D2-L2为Y在进行积极合作时的净收益。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在X、Y进行区域警务合作时,其最终的演化稳定策略与外部效应α无关,只与其各自的合作所得净收益有关,即二者的最终决策与对方无关。在无第三方约束的条件下,区域警务合作中各地公安机关选择消极合作还是积极合作的策略时都只关注自身收获的收益、各自承担的治理成本以及消极合作时遭受的损失。当净收益大于0时,地方公安机关会逐渐趋于选择积极合作,直到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各方都选择积极合作而达到稳定状态;当净收益小于0时,地方公安机关就会趋于选择消极合作,直到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各方都选择消极合作而达到稳定状态。从现实情况来看,地方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打击犯罪的过程中需要付出长期、巨大的成本,其积极参与区域警务合作更多收获的是无形的社会收益,而有形的经济收益少之甚少,这导致积极参合作具有高成本和低收益的错误认识普遍存在,从而使得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在长期博弈演化过程中逐渐趋向于选择消极合作的策略,仅仅追求各自的地方安全,形成有共识无共举的局面。因此,在无约束条件下,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地方公安机关很容易都会选择消极合作的策略,使得“公地悲剧”的现象出现,最终导致打击犯罪和社会治安治理的效率降低,使得人民对公安机关形成不良印象,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危害社会稳定。

(二)有约束条件下的区域警务合作

在有约束的条件下,即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合作,如果目标X或Y消极合作,那么将对其进行惩罚;如果X或Y积极合作,那么将对采取积极合作的一方给予奖励。相比于无约束条件下区域警务合作的模型,有约束条件下积极合作的支付矩阵中会增加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对消极合作一方进行的处罚(C),对积极合作一方进行的补偿(B),以及双方都积极合作时所给予的奖励(J),此时的博弈支付矩阵如下。

表2 有约束条件下X、Y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博弈支付矩阵

X采取积极合作策略和消极合作策略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X采取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X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将UA1和UA2带入复制动态方程可得:

Y采取积极合作策略和消极合作策略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Y采取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Y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将UA1和UA2带入复制动态方程可得:

令F(x)=0,可得x=0,x=1和

令F()

y=0,可得y=0,

图1 演化博弈相位图

表3 参数变化对X、Y博弈策略的影响

通过表3可知各个参数的变化对演化博弈稳定策略的影响情况。在上级公安机关作为第三方监督机构出现在区域警务合作的博弈中时,当X、Y各自的积极合作收益越大、积极合作成本越小以及消极合作带来的损失越大,其达成都积极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概率越大;而当第三方约束机构对双方达成积极合作的奖励越高、对积极合作一方(另一方消极合作)的补偿越大以及对消极合作一方的惩罚越大时,X和Y都选择积极合作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可知,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制措施对区域警务合作各方博弈的结果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可以通过提高其控制力来影响地方公安机关在区域警务合作中的态度,提高对积极参与合作一方的奖励和补偿,同时加大对消极参与合作一方的惩罚,从而使得演化博弈的结果以更高的概率向各方都积极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方向发展。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借助博弈论这一工具,基于演化博弈有限理性的基础,运用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区域警务合作过程中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合作的演化过程,研究表明:区域警务合作的过程中,在没有第三方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地方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时,其间的外部效应并不影响各地公安机关的决策。影响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区域警务合作态度和积极性的是积极合作带来的额外收益、额外成本以及消极合作所承担的损失这三个因素。积极合作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得到的额外收益以及消极合作带来的损失是由各地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在没有引入第三方约束的情形下,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决策选择。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各公安机关的支付水平是影响决策行为和博弈结果的主要因素,当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合作的净收益大于0时,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公安机关在区域警务合作的过程中选择积极参与合作,最终区域警务合作会形成稳定的良性循环;而当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合作的净收益小于0时,会有越来越少的地方公安机关选择积极合作,直到都选择消极合作,出现“囚徒困境”的现象。因此,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各方在合作范围内难以通过内部变量的调控和规制来实现稳定的合作(积极合作,积极合作)。而当第三方约束存在时,通过加大对参与合作的各地方公安机关的奖励和惩罚力度,提高对其的控制力,可以促使演化稳定策略向各方都积极参与合作的方向变化,从而引导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各方积极参与合作,达到有效打击跨区域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目标。

区域警务合作的效果不仅取决参与合作的地方公安机关决策制定的科学性,还取决于上级公安机关约束规制决策的合理性。基于上述结果,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通过运用先进的技术、突破地区间信息情报共享壁垒、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实战演练等手段,降低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成本,提高合作的预期收益收益,进一步改善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合作的态度。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为地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公安民警积极创新,是保障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基础。在技术成熟的基础上,区域之间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进一步突破区域间信息、情报共享的壁垒,实现真正的警务联动和跨区域打击犯罪,从而降低积极合作的成本,进而提高积极合作预期收益。

二是上级公安机关和中央政府应重视对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地方公安机关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对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区域警务合作态度和行动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建立包括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在内的监督体系,拓宽公安机关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跨区域犯罪的信息反馈渠道,落实健全、完善的责任制度,对消极参与区域警务合作的地方公安机关加大处罚,对于积极参与区域警务合作执行不力的指挥人员和民警,一经查明则予以通报批评或惩罚。

三是改革现有区域警务合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系统、明确的警务绩效考核机制。对积极参与区域警务合作,配合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打击跨区域犯罪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和补偿,对于消极合作的地方公安机关予以惩罚,形成奖罚分明、重奖重罚的约束机制。

四是区域警务合作的机制虽然需要实现制度化和统一化,但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地理、人文、社会治安和警力情况都存在这差异,所以,在合作机制建立的同时也应各有侧重,在制度化建设的指导原则下灵活变通,从而更好的适应区域警务合作的需要。

[1]刘峥.关于区域警务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讨[J].公安研究,2011(5):25-31.

[2]方葆廉.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设探析[J].公安研究,2011(9):26-30.

[3]韩春梅,李侠.跨界治理视阈下的区域警务合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2):142-148.

[4]魏永忠,安瑛,王二院.试论跨区域警务合作——以环首都社会安全防控警务合作机制建设为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4):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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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玉丽.区域警务合作动力机制研究——以江苏省盱眙警务合作区为例[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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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玉丽.从“强制治理”到“合作治理”——区域警务合作治理理念转型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5):75-79.

[9]李世杰.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时代背景分析[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3):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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