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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长期拖欠尾款,公司能否要求业务员个人垫付

2018-03-15

新农村(浙江) 2018年2期
关键词:尾款职工代表约束力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半年前,经我联系,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在收到定金后,按约定将货物发给了对方。但事后经多次催要,对方只支付大部分货款,对剩余的4万元尾款却一直未付。近日,公司以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货款由经办业务员负责催收,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一个季度内未收回,则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由业务员垫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且公司在我入职时就将该内容重点向我作了说明,而我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已经接受,故要求我个人支付该款及利息。请问:在该规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对我有效吗?

读者 付静蓉

付静蓉读者:

该规定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不应承担尾款及利息。

首先,你不是本案购销合同的主体。购销合同是指销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给购方,购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的销方是公司,购方是他人,权利、义务只能发生在他们之间。而你只是公司的业务员,职责仅是联系客户促成销售,既不是销方也不是购方,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其中当然地包括支付货款。

其次,上述规定对你没有约束力。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鉴于《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直接涉及包括你在内的员工的切身利益,而公司既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却通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将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强加给你,明显属于转嫁经营风险,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即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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