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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

2018-03-13钱再见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民主监督主体意识民主党派

钱再见

摘要: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机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主体意识的提升,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关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主体意识是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责任性、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包括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社会大局意识、监督实效意识。

关键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主体意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在国家的民主治理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治职能。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构成了当代中国政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充分发挥着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等基本职能。其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识作为具有自觉性的思维,其本质是能动地认识及指导人类的自我自由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识是指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政界和学界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识已有一定的研究。

有观点认为,参政党要增强监督意识,是指参政党在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职能时,要将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之中。也有观点认为,参政党意识是民主党派政治成熟的表现,是参政党自身素质的充分反映。增强参政党意识,有利于民主党派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也有观点认为,加强民主监督,应该从强化监督意识入手,提高民主法治意识,提高政党意识。还有观点认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体现在民主监督领域,关键是要进一步强化参政党意识,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水平。也有人在讨论特约监督制度时提出,进一步树立制度意识、规范意识和程序意识,创新思路,拓展内容,制定新举措,实现新突破,避免和克服特约工作的功能虚设。还有观点认为,民主党派能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外部环境固然重要,但更主要的还要看民主党派自己的表现,因此,要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提升民主监督能力。此外,还有观点认为,要强化政党意识,克服政治上无所作为的观念,不断提高广大民主党派成员开展民主监督的政治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履行监督职能与巩固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很好地统一起来。

笔者认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包括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社会大局意识、监督实效意识。研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目的是从强化监督主体意识入手,改变目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存在的被动监督现象,凸显民主监督的责任性,增强民主监督的主动性,提升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一、政治责任意识

政治责任意识是指人们从政治的高度出发,形成对自己本职工作热爱和负责的精神和信念,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与公共事务中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动力。作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的“政治人”,只要基于正确的政治认识而热爱本职工作,只要对本职工作尽心尽责,就会产生政治责任意识。在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政治责任意识是在政治社会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正确的政治思想和政治信仰,以及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纪律等规范和规矩。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意识则是从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认知出发,准确把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政治地位,坚持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方向,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意识,要求民主党派成员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信仰,不断增强政治把握能力。

(一)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中彰显民主党派作为公共政策主体的政治责任意识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其参政的基本点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实际上,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不仅参与国家重大政策的討论,履行利益表达、综合及政治沟通的功能,而且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进行政策监督和评价,参与国家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功能。诚然,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政党,与西方国家的政党有本质区别。但与其他所有类型的政党一样,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从事的主要活动是紧紧围绕国家权力展开的。民主党派的职能无论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抑或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也都是紧紧围绕国家权力展开的。民主党派的参与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整个政治生活的深层,与决策层的距离更近。从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的意义上说,政治责任是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这些职责的履行状况必须接受监督。不仅如此,作为政策过程参与主体的监督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二)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中激活民主党派作为政党的政治责任意识

承担政治责任是现代社会一切政党都应该履行的基本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激活民主党派的政党特性,提高政党意识,为强化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提供思想动力。“政党意识”是指一整套旨在巩固合法性与增强有效性的意识体系,是政党在政治运作过程中的思想灵魂。激活民主党派的政党特性,提高政党意识,有利于纠正那种把中国的民主党派看成“参谋党”“建议党”甚至是“卫星党”的错误认识和片面看法。民主党派要深刻认识到,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不履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也就难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党,民主党派需要加强民主监督职能来凸显其现代政党属性与价值的存在。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主动接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既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治责任意识的体现,也是执政党所设计的纠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中共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在由不同主体共同构成的完整的监督体系内,不同监督主体只有基于共同目标,通过足够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实现彼此之问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中国合作型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之一,与其他监督主体相比具有独特优势。民主党派具有“干部型政党”的属性和特点,不仅能直接影响政策制定过程,而且可以作为政策监督主体监督政策执行过程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但是,这种独特优势的体现有赖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动意识、政党意识和政治责任意识,并将这些意识贯彻到实际的民主监督活动中。同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还需要不断强化不同部门之问的协同配合,并且得到被监督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党委、人大、政府、司法等系统中的监督部门应加强支持,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中共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为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中凸显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政治责任意识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开展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在逻辑,同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生要求。民主党派作为政党所实施的民主监督,所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必须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而且是切实可行的。在现有体制下,民主党派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关键在于坚持参政为民,以真诚地帮助共产党执好政的姿态提意见、作批评。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框架内,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与西方国家的竞争性政党监督在制度设计和价值诉求上都存在本质不同:在中国,参政党开展民主监督不是以获取执政地位为诉求,而是以帮助执政党巩固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为目标,是通过整合政治资源与执政党坦诚合作并互相监督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是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提供政治支持,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通力合作、互相监督,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

二、历史使命意识

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对执政党开展民主监督的过程中还要不断提升民主党派自身的历史使命意识。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历史使命意识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一)民主监督是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历史选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这个过程中所做的选择是一种“双向选择”,而不是“一厢情愿”。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从“一起走过来”到“走到一起来”的历程,并且最终发展成为具有共同目标的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从而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正式明确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各民主党派成长的历史就是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之长期合作并且在合作中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党派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的亲密友党,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监督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具有优良的历史传统和宝贵的历史经验。

(二)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政党职能演变的历史必然

从国际上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始终都是一个政党的基本职责。从我国政党政治发展演变的历史逻辑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将民主党派的作用概括为“参、代、监、改”;《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突出强调民主党派“参政”“监督”的基本职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将民主党派的职能概括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将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明确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不难看出,无论民主党派基本职能在历史上的表述和概括如何演变,民主监督职能始终得到了强调。这一方面说明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是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民主党派作为政党发挥职能与作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从民主党派的职能演变来看,民主监督先于参政议政生成,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其從“政党”到“参政党”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一成长路径的真实写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离不开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政党制度中的党际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既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三)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发挥参政党作用的历史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经历了历史发展,从思想理念上升为制度实践,并逐步走向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体现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发挥职能和作用的角度来说,民主党派不仅参政议政、参与政治协商,而且要履行民主监督的政党职能。《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把中国的政党制度功能总结为五点: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和维护稳定。但是,民主党派的职能特别是基本政治职能主要就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把民主党派的职能表述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其中,最为核心最重要的仍然是民主监督。它是民主党派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我国政治制度框架中,合作而非竞争的新型政党关系定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政治资源内耗、促进社会稳定。因此,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在设计上必然以民主监督代替政党竞争功能,并且通过强化民主监督职能发挥民主党派的现代政党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的基本政治职能,体现了民主党派的历史使命。只有回归制度设计的本源,厘清历史发展逻辑,才能体认历史任务,提升历史使命意识。新形势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不仅有利于科学决策,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民主党派对执政党依法执政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三、社会大局意识

所谓社会大局意识,就是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要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高度,用长远眼光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善于围绕中心工作来认识和把握大局、服务大局,自觉地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一)坚持“参政为民、监督为公”,彰显民主监督的政治性与公共性

民主党派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民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民主监督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中促进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化,推进民主政治、责任政治和责任政府建设。民主党派还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民主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克服“监督无用论”的错误思想和怕“越位”、怕“添乱”的消极情绪。民主党派应以公共善或社会正义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以公共利益的追求为外在表现形式。公共理性要求民主党派在自身建设过程中体现公共理性的精神,其一切制度设计和政治活动也要面向社会大众,与社会进行充分的互动,充分地表达公民的诉求,并在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中进行理性的“证成”。当前,民主党派增强社会大局意识,就要自觉服从和维护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一大局,始终在这一大局下提意见、作批评,在参政议政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

(二)坚持从大局和全局出发,突出民主监督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要摆正位置,善于从大局和全局出发,选择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党政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充分挖掘和调动自身作为“干部型政党”人才荟萃的优势,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力求做到所提建议、意见和所作批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在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自身的民主监督优势。一是代表性优势。各民主党派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群众的政治利益和政治意识,与其他组织相比具有广泛性和进步性优势。国家治理意味着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实现不同社会力量的多元共治,而民主党派拥有的广泛性和进步性优势,是其通过民主监督维护政治合法性和促进民主治理的重要基础。二是渠道优势。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不仅在人民政协中充分履行职能,而且能够在更大的空问以更多的形式履行职能。与其他组织相比,各民主党派所拥有的知情渠道、监督渠道、反馈渠道都更加规范、更加顺畅,所提意见、建议和所作批评更加具有针对性,也更趨合理性与实效性。三是人才智力优势。民主党派作为“干部型政党”,是名副其实的“人才库”和“智囊团”。民主党派成员大多具有“高学历”和“高职级”的“两高”特点,这为有效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积累了人才队伍优势和智力资源优势。这些方面的优势只有在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的基础上才能不断凸显出来。

(三)坚持形成监督合力,体现民主监督的整体性与协同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根据这一要求,在新时代的民主监督过程中,民主党派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形成监督网络与监督合力。要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主动加强与人大、纪检、司法、审计、信访、新闻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提供情况、交流经验、反馈信息,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与协调机制,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党内纪律监督、人大权力监督、司法法律监督、行政审计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群众社会监督等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性与协同性优势,共同构建社会大监督网络。要注重协同创新,不断丰富监督形式与手段。在坚持既有监督形式和渠道的基础上,吸纳新载体,拓宽新渠道,探索新方法。比如,利用网络平台,扩大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影响;推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恰当结合,变单一监督为复合监督,完善民主监督体系,优化民主监督机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多是在协商中进行,有时还是在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困难和问题中进行。这种监督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和顾全大局的原则,坚持“团结—批评一团结”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原则。

四、监督实效意识

监督实效意识意味着民主党派成员在民主监督过程中,不仅要敢于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在不断增强民主监督能力的基础上,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一)主动监督的意识

1949年,毛泽东在《给黄炎培的两封信》中曾对民主党派为什么要致力于思想建设问题提出了两个精辟的论断:一是建立民主党派“自己的主动性”,“而这种主动性是一个政党必不可少的”;二是有利于今后民主党派与中共的合作。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质量如何、实效性如何,受民主党派自身政策水平、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等影响。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既有“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情感传承,又有“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政治责任,对执政党的问题和失误,一方面不会故意夸大、恶意抨击,另一方面也不会采取与己无关、置之不理的冷漠态度。然而,由于担心承担监督风险,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有应付心理、畏难情绪和思想包袱,缺乏敢于负责的态度,不愿意提出尖锐的问题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更有少数民主党派成员认为民主监督不过是一种“摆设”,不愿或不敢监督。只有充分认识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治责任,才能不断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

(二)敢于监督的意识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邓伟志认为:“政党的本质、中国民主党派的功能和特点,决定了督政是民主党派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督政,就难成其为政党。”诚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以及监督权利保障、监督者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其重点是完善民主监督的信息沟通、视察督办、特约监督等民主监督运行机制,以及权益保障、人才保障和监督评估等民主监督保障机制,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各自的责任,并纳入考核体系。但是,同样重要的是不断提升民主党派成员敢于监督的意识,激发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参政党监督主体意识提高的标志之一就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敢于从当好中国共产党的挚友和诤友的角度出发,积极向执政党和国家建言献策。

(三)善于监督的意识

如果不敢监督,民主监督工作就无法开展;如果不善于监督,民主监督工作即使开展了也难以获得实效,甚至适得其反。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基于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和社会大局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能够监督到关键处、监督在需要时。善于监督,要求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特别注重监督的实效性。注重民主监督的艺术性,要求在监督的过程中讲究方式、方法、力求恰如其分、恰到好处;要轻重有度,深浅有度;要一针见血,忌伤筋动骨;要一分为二,忌否定一切。民主党派作为民主监督主体还要树立“问题意识”和“过程意识”,强调过程是要看到主流、形成共识,强调问题是要看到症结、认清形势。只有既看到了问题又看到了主流,使问题与过程有机统一,民主监督才能还原事件的真实意义,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结语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目前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中存在被动监督的现象,要从强化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入手,不断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社会大局意识和监督实效意识。监督主体意识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帮助执政党提升执政能力的重要条件之一,都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组成部分。作为监督主体的民主党派和作为被监督主体的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该养成良好的监督主体意识、互相监督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以及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责任编辑:林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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