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斗争中国家文化认同建设论析
2018-03-13李捷杨恕
李捷 杨恕
摘要:在反分裂斗争中,文化认同因素影响深远,需要予以积极掌控。一方面,需要在不同文化间建立相互欣赏、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的氛围与制度支持,以国家主体文化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应对分裂势力制造的文化隔离;另一方面,要防止以不当的政策和措施刺激国家主体文化建设中的逆向因素。既要在文化间的交流中强调域外文化的内化即中国化,也要慎重处理地方文化中的原生地认同与本土化中的外向问题。此外,如何在加强文化交流的同时建构文化价值共识,也是国家文化认同建设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文化认同;反分裂;国家认同
在表层意义上,文化认同以语言和生活方式等为主要载体;在深层意义上,文化认同涉及对文化理念及价值观的内化。在政治认同中,语言是低层次的、带有工具性色彩;宗教是精神层面的,涉及世界观和价值观领域。就我国反分裂斗争实践而言,“藏独”“疆独”依赖藏文化和突厥——伊斯蘭文化本身的体系性,在分裂主义的政治认同中,其文化的原生性因素更易于被动员和政治化;“台独”“港独”由于是同一文化体系内的分离,其政治认同的重点首先是在文化上“去中国化”,极力夸大和制造本土文化的特性。对族群和地域等亚文化认同多元化的国家而言,加强国家认同建设无疑是维护国家统一、加快现代民族国家建设面临的重大任务之一。特别是在分裂主义不断以文化差异为基础鼓动政治认同的情况下,国家文化认同的构建与维护需要更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国家文化认同与国家统一
从内涵来说,国家认同一般包括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两个层面。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创建了由政治法律共同体和民族文化共同体这种现代民族国家的双重性质所带来的双重归属感。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公民资格具有双重特性,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民族文化的归属感。离开对公民权利的文化阐释,民族国家在其形成过程中,就无法通过民主的方式入籍建立更加抽象的社会一体。从国家民族的创建及国家统一的维护上看,国家民族可进一步分为法律民族(法律国家)、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三个层次。所谓法律民族,就是由法律联系起来而成为一国公民的全体人民。由于这种统一更多地依赖于国家机器的法律强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族(文化和政治民族),这些国家缺乏所有公民都视国家为民族这一关键的主观意志因素,面临政治合法性不足的威胁。个体或群体对国家的认同,往往始于对自己生养之地和历史文化的认同。政治共同体内的个体或群体,常常依血缘谱系、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等要素来确认自己的民族身份、情感依恋和归属”。。进一步而言,个体或群体对历史的认同,是在时间维度上追溯、确定并规划了“我”或“我们”的来源、现在所处的位置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与归属等具体问题;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是从价值或精神维度上回答“我”或“我们”是谁、该做些什么等问题,从而确立个体或群体的价值判断和道德选择;而对血缘谱系或同胞共同体的认同,则是从群体归属层面来回答“我”或“我们”是谁、属于哪一个同胞群体,与谁同属于一个祖国等问题。总而言之,国家统一不仅要求共同的原则,还需要共同的归属感。公民必须有归属同一共同体的意识,并且有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愿望。
基于历史、地理、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往往形成各异的族群和地域文化认同。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其域内文化认同的多元性是一个普遍现象。就国家统一而言,如果不能在成为文化共同体上达到一定的凝聚水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难以长期稳定。绝对的文化同质是不可能的,但建立一种共同文化是可能的,这种共同文化可能与同一国家内部的多种文化并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实际上是“文化多元但政治一体”的格局,亚文化的多元性与“大一统”思想的文化传承并不矛盾。国家统一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靠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一一即政治文化,而非单纯的文化认同——维系的”。但是,政治一体如果缺乏足够的文化认同支撑,必然是不稳定的。因此,加强国家文化认同建设的核心在于协调“多元”与“一体”的关系。一方面,“一体”的文化认同是民族国家统一与聚合力的基础。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另一方面,“一体”与“多元”的文化认同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共进的关系。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把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
二、国家主体文化的开放与包容
马克斯·韦伯指出,社会关系有多种类型:一是斗争、竞争和选择的关系;二是共同体化和社会化。共同体化可以建立在任何形式的情绪或感情和传统基础之上。社会化即以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为动机,对社会行为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或利益的结合。社会化可以建立在相互之间达成的合乎理性的协议之上。三是开放和封闭的关系。不管是共同体化还是社会化,一种社会关系只要根据其制度不排斥任何想加入者的参与,都可以被认为是开放的关系,反之则是封闭的关系∞。。在分裂势力所利用和鼓吹的文化认同中,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在冲突或者没有冲突之前,就预设了分类观,即本群体、本地域文化与国家主体文化之间存在尖锐而不可逾越的分裂和对立。对国家文化认同的构建来说,只有开放的文化环境才有利于塑造公共文化,有利于吸收各类文化的积极因素,有利于保持国家文化的活力及对公民的吸引力。
正如许纪霖所言,古代中国作为一个连续性的政治文明共同体,有两种表现形态:一种是抽象的文明价值与典章制度,另一种是具体的正统王朝(包括中原王朝和边疆王朝)。在古代中国,对于“中国”的国家认同,是通过文明的认同和王朝的认同来实现的。不过,王朝认同是表象,文明认同是内核,王朝认同是有条件的,文明认同是绝对的,在王朝认同的背后,是对其所代表的天下价值观的肯定。无论是文明还是王朝,古代中国文化认同层面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均是不言而喻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中华文明的多样性和开放性提供了政治前提。它使中华文明除了原生的华夏文化以外,还广泛容纳了其他异质的文化体系。这种异质的文化体系既包括像佛教这种整体外来的文化,也包括像中国伊斯兰文化、藏传佛教等因接纳外来文化而形成的异质文化,还包括中国境内原生的其他文化。汪晖指出,当我们讨论中国历史中的文化边界与政治边界的综合与统一时,需要对文化或文明重新加以界定,不是按照宗教、语言、种族或其他单一要素加以界定,而是将其视为“跨体系社会”的日常生活、习俗、信仰、价值、礼仪、符号及政治体系的综合体。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是儒家思想,不如说是能够将儒家传统、藏传佛教、伊斯兰文化等“体系”综合在一起的政治文化,实现了中国的文化边界与政治边界的统一性。也正是这种开放性和包容性,才使得中华文明能够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在21世纪的中国,在坚持文化自信及其实践中,恰恰需要坚持这种开放性和包容性。从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来看待国家文化认同建设,首先应该是增强全国各民族、各地区人民的中华文化自觉,进而在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自信中,塑造对国家的文化认同和归属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当然,对于不同的族群或地域群体而言,其文化认同因特殊的历史、地理或政治的因素,并不能直接与上述三个层面完全对接,有的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叙事作更加开放和包容的阐释。以香港的“新本土主义”为例,它实际是香港在中外文化之间、回归现实与殖民历史之间、“一国”与“两制”之问认同矛盾与失序的产物。其鼓吹者简单地将国家政治经济特殊格局下造成的香港的繁荣与进步“归功”于殖民历史,割断移民社会中文化母体的价值及精神传承,以现实中的社会、民生问题为由对内地进行“污名化”乃至于排斥国家认同。应该指出的是,在“游子归乡”式的主权叙述中,国家的民族主义文化论述并未切中上述认同失序的要害,也难以引导香港在后殖民时期的文化发展方向。由此,如何通过内地与香港学界、文化界的合作,开放讨论香港文化的历史与现实,在去除殖民糟粕的基础上包容其合理内核,进而将其纳入国家文化的叙事当中,无疑是增强国家文化认同的有效路径,也是彰显文化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国家文化认同的建构中,首先需要坚持国家第一的原则,反对文化政治化,即要通过法治手段遏制某些群体从文化权利扩大到政治权力的倾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倡导國家主体文化的开放与包容,是针对文化的,而不是针对政治的。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宪法已对民族、政治、中央与地方间的政治共识完成了制度性确认,保障了国家认同对地方、族群认同的优先性。因此,再试图以亚文化特性为由寻求政治权利,本身就是对国家政治权威及制度安排的挑战。其次,在政策导向上需要促进文化交流,而非强化文化边界。多年来,有的政策在实质上强化了某些族群的文化特征,强化了族群边界,强化了族群、宗教认同,弱化了国家认同及世俗政治权威,这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及关于“一国两制”的重要论述中,均体现了国家优先、交流共进的导向,这需要在政策的制定及优化中不断予以贯彻和落实。
三、理性对待亚国家文化及其认同的差异
族群和地域性的文化认同兼具一定的原生性和建构性,对此,需要予以理性认识和区别对待。
(一)对于原生性差异;协调与文化本土化、原生地认同的关系
如前所述,族群及地域群体的文化认同多元性常常带有明显的原生色彩。以新疆为例,民族文化多元性是新疆文化的基本特征。即使是伊斯兰文化在新疆也体现出明显的“在地化”。自9世纪末起,伊斯兰文化经历了以天山为中心的地域环境与社会人文环境相适应的变迁,并演化为三个文化分支:一是塔里木盆地边缘绿洲伊斯兰文化,主要以维吾尔族为中心;二是草原游牧伊斯兰文化,主要以哈萨克族和柯尔克孜族为中心;三是与西北地区联系密切的以教坊制为中心的新疆回族伊斯兰文化。西藏则以藏传佛教为中心,构建出相对特殊乃至带有一定封闭性的文化体系。同样,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地民众的朴素本土意识是当地民众经过若干年的生活后自然而然地对本地自然环境、风土人情、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产生的情感依赖。对待亚国家文化及其认同,坚持多元主义常常成为普遍性的政策共识。虽然要反对以损害多元主义和不尊重少数人为代价的文化单一主义,但是多元主义有它自己的规则,这些规则是由一系列前提条件确立起来的,接受最起码的共同行为规范和准则、尊重他人和大多数人的文化,就包括在这些前提之中。进一步而言,文化认同导向的多元一体需要有明确的原则和思路。一方面,一体是目标,不能将一体妖魔化,认为一体就是要压制和消灭多元,从而将两者对立起来。另一方面,尊重多元并不是要将文化差异绝对化和本质化,而是要鼓励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包容和欣赏。最重要的是,通过包容性公共空问的创造,鼓励不同文化内部及相互之间进行充分交流及融通,从而为一体的文化认同奠定基础。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而言,孙国东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的含义变化,概括为“从一种即刻实现的新文明体系转变为范导未来新文明体系的共同政治文化”。这一变化的实质,是试图延续并强化社会主义的政治组织功能和文化凝聚功能,但延迟并淡化它的文明重塑和文化改造功能。进一步说来,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国家文化认同的凝聚力的视角出发,在对待亚国家层面的本土文化和原生地认同的问题上,需要更为理性的策略。
其一,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协调中心与外围的叙事差异。应该看到,少数族群地区受“边疆”历史、定位及域外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它们有着相对特殊的文化体系;港台地区由于殖民历史和内战的残余,其文化认同的本土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强。简而言之,这些族群和地域层面上的文化认同均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中心传统、中央意识、家国情怀和历史担当,具有明显的外围叙事的特性。因此,在维护国家统一、增强国家文化认同的过程中,如何协调中心与外围的文化关系,就成为需要首先理顺的问题。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摆脱历史与文化叙事上中心与外围矛盾的内在差异和桎梏,进而凝聚国家文化核心价值共识的基础。一方面,国家统一并非仅靠现代主权的统一来维系,在深层次上源自该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凝聚力。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系了王朝更替中古代中国这一政治文明统一体的延续,也正是其中的“大一统”观念成为现当代反对分裂主义的思想动力。另一方面,忠孝节义、礼义廉耻等传统文化是各民族、各地区人民的价值共识,也是国家文化认同的核心内涵。只有在这个层面上进行凝练与整合,才能真正摆脱反分裂斗争中各种“民主”“权利”等现代政治叙事对国家认同的冲击。
其二,在建构和加强国家文化认同的问题上,直面部分族群和地区代际更替导致的认同差异问题。对新疆、西藏等少数地区而言,随着人口的代际更替,绝大部分人已缺乏对中国革命及翻身解放的切身体会和记忆。在以往的世俗化之后,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分化导致创造普遍身份的政治认同(制度认同、社会主义文化认同)弱化了,族群或宗教的政治认同却明显增强了。对改革开放后出生的部分年轻一代而言,如果未能通过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可能在发展中面临困顿,从而寻求民族主义或宗教的出口或解脱。对港台地区来说,随着世代交替更迭,人口的本土化已成定局。伴随由移民社会向本土社会的转型,其文化认同逐步沉淀,由精神开放走向精神封闭,四海意识变成本土意识。对一些所谓“天然独”的青年世代而言,他们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识大部分依赖家庭教育的载体,而对中国革命及社会主义文化则持排斥态度。由此可见,在反分裂斗争中,如何应对年轻一代的认同问题的确是一个急需破解的重大问题。这在深层次上是全球化背景下现代国家构建中文化价值系统的凝聚和创新问题。
(二)对于工具性差异:反对文化的排他性与隔离,推进文化交流
社会认同本身就是多元的,如对阶级、社团的认同等。但是,形成这样关系的群体几乎从未被视为可以自立的、最大的社会单元。它们通常不会对政治统一性提出质疑。它们会威胁政府,甚至政府的形式,但是它们很少威胁到分裂国家本身。但建立在族群、语言或文化基础之上的不满所带来的威胁包括:分裂、统一民族主义或吞并、对国家边界的重新划定、对其领土的重新界定。作为一种政治实践,认同政治(或身份政治)首先是作为文化政治的一种形态而走入政治舞台的。对于认同政治,学界有不同的评判。一方面,部分学者将认同政治视为一种文化政治,认同政治是特定群体借以实现对其文化差异的认可和尊重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不少学者认为作为实践的认同政治往往降低了形成统一社会愿景的可能性。它倾向于区隔狭窄的社会群体,妨碍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问的融合过程。
如前所述,对工具性的认同政治本身已脱离了文化的应有属性而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应对此类认同政治,首先需要明示国家统一的法律底线,同时需要大力批判文化排他与隔离的危害。就族群民族主义而言,对抗性、挑衅性甚至仇视性的民族主义,不仅对主体民族而且对少数民族都具有不良影响。分离主义使某些群体孤立隔绝,这种状态对族群和文化上的少數群体的未来极其有害。此外,需要以交流和发展为导向,应对分裂势力“泛政治化”的动员手段。虽然分裂势力常常以一种受到威胁的文化群体的保护者身份来证明它们自己的合法性,但总的来说,如果人们的福祉主要依靠本族群或地区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关系的维系或发展,他们就不会相信民族主义或本土主义。拉塞尔·哈丁指出,人类福祉的增进并不依赖于成功的族裔动员。对动员导致的冲突的任何一方来说,冲突所带来的不可能是幸福,而是深切的伤害。从长远来看,经济发展而非激进政治才是改善生活的可取之道。
如前所述,西藏文化历史悠久并有丰富的内涵。但是它的意义并不存在于西方塑造的东方主义的幻觉中。反对“藏独”势力将藏文化孤立和排他,首先要反对神秘主义和高度政治化导向的“东方主义”。当西方将过去的西藏塑造成一个和平、自由、精神、博爱、智慧、慈悲、环保、男女平等、没有阶级、不分贵贱、非暴力、非物质的人问净土,并把这个后现代的乌托邦的重建作为解决“西藏问题”的前提和关键,“西藏问题”就已经偏离了本来的焦点,“西藏问题”的解决就遭遇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要清除这一障碍,按“藏独”文化的逻辑,就需要建立一个乌托邦社会,也就是在人世问建造一个宗教描绘的后世天堂。“东方主义”的害处就是将西藏彻底地精神化,完全不把西藏当作一个物质存在。眼下我们迫切需要做的就是要打破西方和达赖喇嘛联手制造的香格里拉的神话,推翻西方在“西藏问题”上的话语霸权,警惕国人也对西藏作香格里拉式的二手炒作,不走“自我东方化”的老路,开放、自信地把一个真实的西藏展示给世界。
四、构建文化价值共识
应该看到,从国家文化认同建设本身的任务来看,加强不同族群文化、地域文化与主体文化之问的交流并不是目标本身。实践表明,不同文化之问的交流确实有助于减少误解与隔阂,但是更需要在文化价值层面上凝聚共识。因此,国家文化认同的建构,最终需要落实到构建文化价值的共识上。构建文化共识,主要是通过国家文化的引领,在各族群、地域文化群体中形成价值共识,特别是达成各方均可以接受的公共理性和正义理念。当前,在国家文化认同建设中存在简单化的发展主义导向,即通过发展政策的优惠和倾斜,试图依靠利益导向和经济机制促进国家融合,增强边疆及港台地区民众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不论此类政策在利益分配上的普惠性如何,将国家认同等同于利益认同本身就是错误的。诚然,当前中国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强盛仅仅是加大了分裂主义的成本,要建构对国家的认同,除了“硬实力”,仍需“软实力”,特别是对中国精神的书写和对共同价值观的塑造。
对于宗教信仰虔诚度较高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发展主义并不能涵盖国家文化认同建构的全部。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发展,一般带有较为明显的现代主义和实用理性的色彩,但是这并不能替代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意识形态限制,它不可能在思想体系上对宗教本身进行塑造。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认同领域中物质与精神的脱节,即现世和来世的分离。在宗教极端主义的误导下,世俗的政权和国家本身常常成为被攻击的对象,现代国家文化认同自然备受冲击。在这一视角下,加强国家文化认同,首先要对文化本身进行私域和公域的区分。在防范某些群体将私域文化推向公域甚至寻求政治权力的同时,需要在公域文化上下功夫,加强国家文化认同建设,其核心在于文化价值共识的建构和凝聚。
新加坡是一个具有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国家,其推进国家文化认同及价值共识建设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1991年1月,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正式提出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它包括五个方面,共五句话四十个字: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尊重个人,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建构,集聚了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价值共识和核心精神,既继承了中华儒家伦理,又吸收了马来族、印度族和其他种族的文化精髓,还借鉴了西方文明中的有益元素。共同价值观的确立,使新加坡的凝聚力大大增强,在国家振兴、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注重法治建设,以法促德,是新加坡共同价值观建设的重要特色。新加坡政府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严刑峻法及严厉的道德惩戒体系(甚至存在社会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来强制人们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形成良好而文明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可以说,新加坡的做法较好地维系了种族、文化和宗教高度多元化的国家内部的团结,使得国家的世俗化、法治化导向得以坚持和发展。与之类似,近年来,欧洲国家在经历多元主义政策失败后,对部分做法进行了调整,可谓“亡羊补牢”。例如,2017年7月,欧洲人权法院支持比利时出台“面纱禁令”,认为这项禁令是“民主社会之必需”,并不是歧视穆斯林。该法院在2014年也维持了法国类似的禁止穿戴遮面面纱的禁令。
五、结语
在维护国家统一的视角下加强国家文化认同建设,必须理性处理族群、地域群体的文化认同问题。就文化本身而言,两者是一体与多元的关系,多元的特性成为一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一体与多元的关系,核心在于协调政治、法律与文化三者之问的关系。对于国家认同,包括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需要设置优先性的目标并以法治予以保障;对于亚文化认同,在保障其正常发展的同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其政治化的倾向。近年来,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注重“多元”文化的发展,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一体”文化的建构,这是值得重视的。本文对国家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作了初步分析,但是限于篇幅,未能就某些问题作更深入的分析,如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关系问题、国家文化认同的历史叙事、全球化时代中西及国内外文化认同的关系及协调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展开和研究。
责任编辑:孙德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