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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课程定位与演绎

2018-03-12刘建德

中小学德育 2018年2期
关键词:思想品德公民法治

刘建德

摘 要 道德与法治首先是一门道德教育课程,这是课程的基本性质;其次是一门智力教育课程;再次是一门公民教育课程。这门课程的功能和价值主要是引领做人,其次是引导做事。如何演绎这门课程?一方面,教学要服从理念和规律,重视反思和评价,注重体验和实践;另一方面,则要注意培养学生思维的独立性、层次性、实践性,引导学生思维的情境化、结构化。

关 键 词 道德与法治;定性与定位;功能与价值;课程演绎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8)02-00-04

去年秋季,七年级思想品德更名为“道德与法治”以来,广大一线中学政治教师和教研员一直都在“应变”中思考和追问:到底,这是一门怎样的课程?又该如何教学呢?其实,这的确是我们工作中必须首先弄清而且无法回避的问题。作为一名教研员,在此展示“我的回答”,算是与同行交流,亦是向同行求教。

一、道德与法治:我该栖身何处?

如此“追问”,其实就是关于这门课程性质进行的一种厘清和再认。准确地定义一门课程,才能让它有“适得其所”的归宿感,也才能让演绎者明确肩上的重任。多年以来,很多人(包括政治老师)觉得思想品德就是一门“政治课”,那么,改名为“道德与法治”以后它是否仍然是“政治课”呢?显然,“政治课”这一传统的说法,并不能准确而又清晰地反映新时期这门课程的性质。

对此,可作如下解析:

1.从发展沿革来看

建国以后直至1993年以前(“文革”属于特殊时期),这门课程在教学大纲或有关文件中一直被称为“政治”或“中学政治”,尽管不同年代、不同年级具体的课程名称不同,如“毛泽东青年时代”“中国革命常识(读本)”“时事政策”“中苏关系”“青年修养”“青少年修养”“政治常识”“公民”“社会发展史常识”等等。显然,这个时期,本课程的“政治”味道很浓,同时兼有道德教育和时事教育。1993年至2003年,课程建设进入新阶段,本课程更名为思想政治,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教育、社会发展简史与国情教育。可见,这个时期,课程的思想性、人文性和综合性已比较明显。

2004年至2016年,本课程更名为思想品德,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国情教育。这个时期,课程具有了鲜明的思想性、人文性、实践性和综合性。2016年秋开始,课程再次更名为道德与法治。从以上“沿革”可以看到,本课程是一门最与时俱进的课程;是一门强烈体现党和国家意志的课程;是一门重在引领学生健全人格培育和良好德性修养的课程。

2.从课标规定来看

本次课程名称更改之后,暂未颁布新的课程标准。但教育部明确了统编新教材的编写依据,包括2011年版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以及2016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法治教育专册教材编写建议》。这就意味着,本次课程名称的变更,并不会带来课程性质与内容的根本变化。不过,“变化”来临之时追问课程性质或者定位,我们就必然要仔细研读这些“依据”。

2011年版课程标准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中明确规定:“思想品德课程是一门以初中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综合性课程。”“课程基本理念”中明确规定了课程的三个基本理念:“帮助学生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是课程的核心。”“初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是课程的基础。”“坚持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是课程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课程目标”中又指出:“思想品德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旨在促进初中学生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发展,为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打基础。”

大纲在“指导思想”部分明确指出:“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青少年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在“目标”部分又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初中阶段,使学生初步了解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备的基本法律常识,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程序思维,初步建立宪法法律至上、民主法治等理念,初步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辨别是非的能力,初步具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社會生活的能力。”

这表明,本课程是一门旨在促进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德育课程;是一门以生活为基础,强调与社会实践的联系,重视自主参与、体验和践行的实践课程;是一门培养具有“四有”特性的合格公民的公民课程。

3.从内容构成来看

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内容,现在仍然主要是思想品德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即“有机整合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和国情等多方面的学习内容”,“将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知识的学习、能力的提高与思想方法、思维方式的掌握融为一体”,“旨在促进初中学生道德品质、健康心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

从具体的课程内容建构来看,课程设置了三大主题内容,即“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和集体”“我与国家和社会”。在每个主题下又分别安排三个内容,即“成长中的我——认识自我,自尊自强,心中有法”“我与他人和集体——交往与沟通,在集体中成长,权利与义务”“我与国家和社会——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认识国情、爱我中华,法律与秩序”。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大纲的要求,去年秋季开始使用的全国统编新教材《道德与法治》适当调整和增加了“法治教育”内容。一方面设置了“法治专册”(八下全册),本专册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为中心,以深化宪法教育为主要任务,围绕初中学生不断扩展的生活中需要处理的公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提炼生活主题,厘定编写内容。另一方面,在其它各册有关内容中渗透和穿插有相关的法律内容。另外,教材还适当增加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endprint

这些内容都没有改变本课程的性质。从以上课程内容设置来看,可以说本课程是一门实实在在的道德教育课程;是一门促进学生智力发展的文化课程、学科课程;是一门传播主流政治文化、核心价值和法治精神的公民教育课程。

综上所述,事物的性质是多方面的,但基本的或根本的性质只有一个,且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因此,定位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笔者认为应该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这是一门道德教育课程。它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阵地和主渠道。课程重在引领学生做人,促进学生良好德性的内生与外化。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决定了德育课程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基本性质定位。

其次,也是一门智力教育课程。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学科课程。与其它学科课程一样,道德与法治课所有内容的教学都应该重视改善学生的思维品质,让学生变得聪明起来。

最后,还是一门公民教育课程。课程的内容既包括了作为公民应该知晓的知识,如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核心价值、国家地位与对外政策等;也包括了作为公民应该掌握的技能,如思维判断、社会参与等;还包括了作为公民应该具有的品行,如爱国、自尊、有责任感等。

在此,笔者还想说明的是,一直以来,我国的道德教育都包括了法律教育,而且现有法律内容也不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主要内容,所以,定性时还不能说它是一门法治教育课程。同时,“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和“智力教育”也不是真正的并列关系,如此述说,方便认识而已。有的人说它是一门“综合课程”或“必修课程”,更不能体现道德与法治区别于语文、数学、物理、历史等等其它学科课程的根本特性,因而不能用来定位或定性本课程。

道德与法治作为一门德育课程,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公民教育特性。它以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为标尺,促进未来社会成员在思想、道德、政治方面的社会化。所以,课程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国家意志烙印,决定了上好这门课程,就能为初中学生打好厚实的“中国底色”!

二、道德与法治:我该如何演绎?

作为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如何演绎这门课程,其实是有基本遵循的,这就是课程标准第四部分的“教学建议”,共五条,表述清晰。在此,笔者试图换一个角度,阐述自己长期以来的思考。

笔者认为,演绎一门课程首先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第一,这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二,课程的价值和功能是什么?第三,如何实现课程的价值和功能?而现实中,由于一些教师在思想上、认识上对自己所教课程定性不准,或者走入误区,导致课程的价值淡化,功能扭曲,以及自身角色模糊。所以往往表现为:有的课上成了纯道德课,课堂上只有德育活动,像是主题班会;有的课则上成了纯学科课,课堂活动只有知识立意、只为应试。这些课堂可谓“害”莫大焉!

笔者对在前面已经就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表述,以下就第二、三个问题,略述浅见。

1.关于课程价值

所有课程的终极价值当然都是育人,即促进学生主动、全面的发展,抑或是不断地唤起学生对于未来、对于成长的热烈的憧憬和向往。而道德与法治作为德育课程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如果简单而又通俗地表述,就是两点:

一是引领“做人”。即促进学生良好德性的内生和外化,亦即引领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中“必备品格”的形成。做人,是一个人从出生到终老的不断社会化过程。当然,也是一个自我教育与完善、主动成长与发展的过程。引领学生做人,也就是要培养学生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的公民素养,就是要引导学生首先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其次做一个高雅的人,最后是做一个高尚的人,包括提升学生的道德修为、增强其法治素养、改善其心理品质。

课程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引领做人”是本课程基本价值的主要方面,也可以说,这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主要价值和功能,因而也是道德与法治课的根本任务。关于这一方面,笔者认为,这也是我们一线老师一直做的比较好的。

二是引导“做事”。即促进学生思维品质的改善与发展,亦即引导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中“关键能力”的形成。做事,是一个需要思维控制和指引的活动。是否具有思维活动是显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而且人类“做事”的活动也是从制造和使用工具(思维活动的结果)开始的。所以,一个人的思维能力是所有能力的核心,思维品质的好坏区分个人能力的大小;思维品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做事的水平与效率。因此,道德与法治教学在引领学生做人的同时,也应该注意改善学生的思维品质。

其实,对于学生思维品质的改善在本质上,也就是培养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之中的理性精神或科学精神。培养这种精神,就是要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自身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发展以及人类文明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如此而为,才能帮助他们坚守正确的价值取向、提高辩证思维的能力,在实践创新中增长才干,成为有思想的中国公民。在实践中,这一点长期以来一直被某些品德课老师忽视或者忘记,以致于有些其他学科的老师在内心里“看不起”品德课老师。这将是今后我们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必须加以重视和强化的。

2.关于实现途径

对于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基本价值和功能有了清晰的认识,我们就能对“如何实现课程的价值和功能”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思路,即“实现途径”。笔者认为,这一“途径”大致如下:

作为一门“引领做人”的德育课程,其教学应当:

(1)服从理念和规律。“理念”就是课程标准中表述的三个“课程基本理念”。“规律”则至少包括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规律。

(2)重视反思和评价。“反思”是主体对过往生活的回望与自省,是一种自我生活的再现、反省与追问。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学生反思以往和当下的道德生活、法治生活,是教学的起点和基础,是学生自身良好德性生成的前提。“评价”通常是指基于某种标准或参照对一件事或一个人进行判断、检测或监控。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的“评价”,主要是指学生对自己道德生活的评价,这种自我评价也是一種自我追问。同时,也包括对他人道德生活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学生良好德性生成的必由之路。当然,老师的“评学”与学生的“评教”也是评价的应有之义。

(3)注重体验和实践。课程标准指出:“情感体验和道德实践是最重要的道德学习方式。”所以,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创设和利用丰富的教育情境,引导和帮助学生体验和感悟。同时,要注重道德践行的引领,给予道德践行的机会,从而提高学生道德践行的能力和自觉性。

作为一门“引导做事”的智育课程,在教学中,我们应当:

(1)培养学生思维的独立性:就是要引导学生在分享与合作中扩展自己经验的同时,强化独立思考和自主探究。这样,才会有学生思维的深刻性,也才能真正提高学生道德与法治学习的能力。

(2)培养学生思维的层次性:首先是指导学生学会做到分层,即能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其次是指导学生学会做到有序,即遵循事物内在的逻辑联系来思考问题。

(3)培养学生思维的实践性:即引导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的道德与法治问题。

(4)引导学生思维的情境化:引导学生学会在生活化的情境中体验和感悟,进而思考问题,提升境界。

(5)引导学生思维的结构化:首先是建构模型,这是解决思维的方法问题——通过如“思维导图”或“结构框架”的方式;其次是形成系统,即把所学知识依据其内在联系进行有机整合。

由于以上部分是基于课程性质和价值的“演绎”之思,所以不再一一举例说明。

总之,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定性与定位,让我们明确了肩上的责任与使命;道德与法治课程的价值与功能,则是该课程存在、发展和完善的理由。如何演绎这门课程,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基本思路应该是可以形成共识的,笔者所示,引玉之砖而已。

(作者单位:常德市教科院湖南常德 415000)

责任编辑 毛伟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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