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的网络舆情引导研究
2018-03-10王皓
王皓
摘要近年来,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软件大量普及,以社交软件为依托的网络舆情逐渐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随着网络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曝光力度不断加大,网络舆情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也愈发明显。一方面,网络舆情对刑事侦查的监督作用提高了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网络舆情不能正确引导,则会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建设和谐的网络舆情与刑事侦查关系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网络舆情 刑事侦查 引导 微信
一些存在争议的大案要案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曝光并扩散转发后,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和热议。由于公众对案件的认识程度的限制,加之主观感情趋势引起的非理性判断,容易导致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措施与网络舆情产生分歧,强大的舆情压力直接影响警方侦破工作、阻碍破案效率甚至耽误最佳的破案时机。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平台有着庞大的访问量和用户基础,是网络舆论形成和发展的主阵地。因此,针对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平台网络舆情引导研究,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意义重大。
一、网络舆情与刑事侦查活动
(一)网络舆情
舆情,指的是社会中相当一部分数量的人围绕—个具体话题所表达的个人情绪、态度和信念的集合。舆情的主体是大众,以公众利益为基础,以公共事务为指向,是社会评价的一种体现,也是社会心理的普遍反映。由于人民社会参与意识不断加强和国家群众工作不断深入,加之网络媒体信息内容的海量性、信息交互的快速性、信息交流的开放性以及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等特征。网络舆情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二)刑事侦查的特征
刑事侦查工作刑事侦查工作具有侦查程序的法定性、侦查主客体的对立性、侦查工作的独立性以及侦查过程的时效性等特征。侦查工作必须依法独立地进行,在时效范围内,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的打击,保证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怎样确保依法严格独立地进行刑事侦查措施,是现阶段刑事侦查研究的一个重点。
(三)网络舆情与刑事侦查的关系
网络舆情对刑事侦查起到监督作用。根据网络的开放性、传播的高速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刑事案件通过网络曝光之后,经迅速传播扩散,能在短时间能引起社会巨大关注。人们开始在社交平台上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相同的观点形成一个集合,每一個集合都能逐渐形成一种趋势,这些趋势在矛盾中经碰撞、融合后,数量开始减少,继而形成一个或几个完善的观点。当舆情与刑事侦查活动的过程存在出入时,舆情将自发地对刑事侦查过程产生作用。由于监督本身的性质,网络舆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程序上的规范性起到良好的监管和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将影响侦查活动的独立性。不当监督不仅会给侦查人员造成压力,束缚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甚至造成群众对侦查行为普遍性的反感和抵触,严重阻碍案件的侦破工作。
二、网络舆情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网络舆情促进侦查活动的合法化和公开化。在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处在弱势地位,合法的权利容易受到损害,网络舆论有助于保障与侦查主体相对立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它有利于压缩犯罪嫌疑人的生存空间。刑事案件在网络上公布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人们普遍了解案情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
网络舆情能够帮助警方合理分配警力。目前我国的犯罪数量与警察数量相差巨大,许多案件不能破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警力不足。例如:我国的电信诈骗案件虽然历年都呈现高发态势,但在受到社会关注之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破案率一直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徐玉玉案经媒体曝光后,在微信朋友圈的疯狂转发下引发了社会的巨大关注,使得电信诈骗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福建警方成立专案组,投入大量警力,昼夜奋战多日后,案件最终成功告破。从这个案例来看,网络舆情对警力的分配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二)负面影响
司法独立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刑事侦查作为司法活动的关键一环,应该确保其独立性。网络曝光的刑事案件在经过多次传播后,不可避免与事实存在较大差距,侦查行为与群众的认识发生分歧。网络舆隋的监督作用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的压力,不仅会导致侦查思路的发散,影响侦查方向和侦查人员的客观判断,反而不利于侦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干扰侦查的独立性。
根据物质交换原理,在刑事案件中,物证痕迹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转移和流逝。因此,侦查活动应以快字为先。一些负面网络舆情的出现使人们对侦查行为产生不满情绪,对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带来阻碍,甚至错过战机。例如:江苏邳州市河湾村抢尸事件。河湾村因征用耕地引发械斗,村民一死一伤。邳州市公安局向家属索要尸体进行尸检遭到拒绝。为保护尸体不被破坏,尽快破案,邳州市公安局于凌晨6时到医院带走尸体。此事以“警察抢尸”为关键词在微信朋友圈疯狂转发后,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愤怒的矛头对准了警察,引发了一系列抗议示威活动。一时间警察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不仅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更让警察队伍陷入了严重的公关危机。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不能得到有效规范和监管的情况下,网络舆论极易被错误引导并利用,给侦查工作带来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一些网络推手出于利益的目的,针对热点案件营造话题,赚取点击率,并且通过大肆炒作和渲染案件中与公众的感性认识存在出入的事件,调动网民的非理性情绪,致使网络舆情偏离理性。
三、作用于侦查阶段的网络舆情特点
(一)网络舆情缘于对刑事侦查过程的未知
负面网络舆情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群众对侦查行为本身无法做到充分的了解。造成这种认识上的不完全,客观方面,由于时空上的距离,群众无法在第一时间,在第一地点了解到事情的真相。主观方面,侦查主体无法确保侦查过程完全公开,谣言往往起于不信任,不信任往取决于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人们对案件进行合理的揣测和推理之后,能够得到一些相同看法的集合,在网络上形成舆情。
(二)网络舆情起于侦查程序的不够规范
刑事侦查中负面网络舆情的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侦查活动在程序的合法性上并不能让民众心服口服。因为存在程序上的疏忽,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被抓到的把柄通过网络被放大,最终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负面网络舆情。
(三)形成网络舆情的“门槛”较低
由于网络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在网络上发表意见的自由性。一个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网络上便能形成一个热点话题,吸引群众进行讨论。迅速汇集成一个主要的矛盾焦点,这些观点通过网络多次传递,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四)网络推手的运作成本低、利润高、隐蔽性强
网络舆情产生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网络推手们为了获得利益,大肆渲染和炒作的结果。网络推手,能够在低风险情况下,通过散播谣言,引导公民非理性情绪,增加委托方的网络点击率,从而获得的丰厚的利益,这种趋势导致一部分动机不纯的人乐此不疲地进行运作。此外,网络推手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网络是一个不可见的虚拟世界,网络推手们往往藏在幕后,随着信息传递次数的增加,源头信息越来越难以获取,极大提高了网监部门查获幕后黑手的难度。
四、侦查阶段的网络舆情引导
(一)抓住舆情发酵高峰期,及时建立侦查信息公开机制
对网络舆情进行正确引导,应当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侦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向民众公开能够建立群众与侦查人员问的互信关系。民众获得了准确的信息,任何对刑事案件的偏颇意见都会不攻自破。網络舆情朝着理性的角度出发,就能形成刑事侦查中的正能量。
在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环境下,舆情从萌发到达到高峰所需的时间越来越短。已有的若干研究显示,通过微信、论坛酝酿的舆情在七十二小时以内就能达到高峰。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一个侦查信息公开的规则。将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在舆情发酵尚未形成规模之前发布于网络,以微信公众号的形式进行推送,在微信领域同一些负面网络舆情进行博弈,用事实戳穿谎言。同时可在微信平台上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对民众的疑问进行解答,减少群众的无端猜忌。将负面网络舆情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规范刑事侦查程序,提高侦查队伍素质
加强侦查人员系统内部的权力监督,对侦查人员进行定期专业素质考核,对—些侦查活动中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通报并合理控制侦查权的行使资格,将侦查队伍的素质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准。古语有云“身正不怕影子斜”,队伍如果能得民众的普遍认同,网络舆情将朝着对刑事侦查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有效的网络言论监督机制
在侦查阶段正确引导网络舆情,需要从舆情的形成入手。由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目前的网络监督规范机制很难对网络言论进行监管。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筛查机制,推进实名制进程。并将网络言论的效力加以提升,使之趋同于口述与文字言论的法律效力。如此,提高发布网络言论的门槛,便能够遏制一些负面网络舆情的形成。
(四)遏制网络推手的蓄意炒作
目前我国的法律仅限于对互联网安全的保护,并没有规定对网络舆情引起的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遏制网络舆情背后的推手,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制定相关法律,加大对此类违法事件的惩处力度。并结合社交媒体软件实名制,将责任追究的具体个人,并记录到个人的档案。提高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炒作获利的成本。
五、结论
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正确的引导能够推动侦查活动的开展,不当的网络舆隋则会严重影响刑事侦查工作的进行。由于刑事侦查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与公开性是对立统一的,因此,网络舆情的引导,既要保证侦查工作中的独立性,也要保证侦查活动的公开性。要将网络舆情引导到推动刑事侦查活动的正方向。通过从侦查角度和网络的角度提出网络舆隋引导对策,目的就是为了找到侦查公开与侦查独立的平衡点,建设和谐的网络舆情与刑事侦查关系,提高刑事案件的破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