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虚拟社会治理路径探析:基于安全问题的视角
2018-03-10于震齐鹏
于震++齐鹏
内容提要 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形成了“社区式”虚拟社会,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心理安全等交织形成诸多复杂矛盾。如何应对虚拟社会安全问题,是新时期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也是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命题。本文通过剖析当前虚拟社会中面临的各类安全问题,及时厘清各类安全问题漏洞产生缘由,进一步从立法构建、技术提升、文化自觉、心态培育层面提出治理虚拟社会环境的具体路径:加快虚拟社会安全治理立法调整,提高适应虚拟社会发展的信息技术创新与应用,加强宣传形成虚拟社会下的文化自觉,培育健康的虚拟社会心态等。
关键词 虚拟社会 安全问题 信息技术 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9-0117-09
2017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我国互联网基础资源呈现持续迅猛发展态势,参见下表:
网民数量的迅猛增长,互联网基础资源中的IPv4、IPv6地址数量、域名数量、网站数量的骤增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前越来越多的人类行为更多地依赖于网络,参与到虚拟网络空间中,构成人们活动的虚拟社会。
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虚拟社会管理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虚拟网络治理提升到空前高度,并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http://www.gov.cn/jrzg/2013-11/15/content-2528179.htm虚拟社会安全治理已成为当前国家治理中尤为引人注目的话题。虚拟社会的管理不仅有助于确保虚拟社会自身稳定、有序发展,同时也有益于维护现实社会稳定和秩序。冯登国、苏璞睿:《虚拟社会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年第1期。尤其是随着我国“一带一路”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体参与全球虚拟社会的渠道将更为拓宽,网络信息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交流也将迅猛增加。因此,加强对虚拟社会安全问题的治理,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虚拟社会的精确判别
虚拟社会并非独立存在的新的社会形态,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信息化时代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场域的进一步拓展。网络虚拟社会突破人们的生存发展空间,将现实生活的情形映射到虚拟空间,对于该领域的监控治理已形成许多新课题。如法律治理路径、犯罪防控、未成年人监护、网络舆论危机、资本信用体系等。虚拟社会作为现实生活扩展的重要场所,凸显出许多新矛盾,并对原有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巨大冲击,其造成的信息安全等问题尤为引人注意。鉴于此,英国早于2010年专门设立了负责网络安全事务的“网络安全办公室”。美国于2011年提出“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NSTIC)”,将虚拟社会的身份管理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范立国、王红斌:《网络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问题研究》,《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2016年11月我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4条明确提出我国网络安全战略内容,“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7条明确规定,“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也第一次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示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谢永江:《网络安全法解读》,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611/08/t20161108_17628238.shtml.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虚拟社会日益繁荣,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密切联系,并在相异时空条件下延续并演绎着现实网络社会的情节。虚拟社会的概念伴随着信息技术的研究催生而来,一直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在国外,对于该概念的定义尝试主要从构成技术基础方面进行思考,侧重于网络技术命名,更能清晰地体现出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发展特点。基于此,20世纪60年代,伊万·萨瑟兰(Ivan Edward Sutherland)在开发计算机Sketchpad图像显示技术时,革命性地促使“虚拟空间”形成;参见http://amturing.acm.org/award_winners/sutherland_3467412.cfm.被稱为“虚拟现实之父”的美国计算机专家杰伦·拉尼尔(Jaron Lanier)在此基础上,于20世纪80年代最先提出“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的概念,即利用电脑模拟产生一个三维虚拟世界,提供使用者关于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的模拟。20世纪90年代末曼纽尔·卡斯特(M.Castells)在其《信息时代三部曲》第一卷《网络社会的崛起》中第一次明确解释了“虚拟社会”概念,他认为“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这就是信息时代,或者说网络时代。”M.Castells and E. Ipola, “Epistemological Practice and the Social Science,” Economy and Society, vol.5, no.2, 1976,pp.111~144.“网络构成了我们社会新的社会形态”。M.Castells, 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 Oxford: Blackwell, 1996,p.469.当前,在国外相关研究中,对于“虚拟社会”的定义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是基于技术视角的一种抽象说法,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其进行社会学视角的剖析。而国内有关“虚拟社会”的定义则多数旨在强调其人文和社会价值属性,但忽略了该新型社会形态的技术性生存依赖环境。参见鲍宗豪:《数字化与人文精神》,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4页;谢俊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冉连:《虚拟社会治理创新:内涵、挑战与实现路径》,《情报杂志》2017年第2期等。换言之,在国内相关研究中,对于虚拟社会、网络社会等词语的解释多是偏重于社会价值层面,而忽略了信息技术的功效,在解释定义中,信息技术往往只是支撑社会形态形成的技术工具。如赵志云、钟才顺等认为,虚拟社会是“以现代信息网络为基础和框架,人们以虚拟方式在其中展开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系。”赵志云、钟才顺等:《虚拟社会管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第3页。endprint
如上所述,虽然国内外学者们就虚拟社会概念思考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观点,但大多仅仅强调概念中的某一层面,未能全面概括概念形成中信息化与人类生存的辩证关系。鉴于此,对于虚拟社会概念的界定可做以下尝试理解:虚拟社会即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桥梁,通过信息模拟等技术途径,将现实社会中的社会主体隐匿到虚拟世界中,交互形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及社会关系。
为应对虚拟社会带来的新挑战,除了解其基本内涵外,还必须明确虚拟社会相应的基本特征。虚拟社会作为一种区别于现实社会的非传统模型的新群体集合,对其判别定位时,其鲜明的特点可成为有力参考依据。
首先,虚拟化是虚拟社会系统的根本属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时空虚拟化和主体身份的虚拟化。其中,时空虚拟化是指虚拟社会主体利用互联网交互式动态技术,突破时间空间维度约束,“穿越”进入另一互联网模拟空间,实现跨时空即时交流目标。在虚拟社会空间,是无限化的时空传导,“从根本上来说是极其反空间的。”[美]威廉·米切尔:《比特之城》,范海燕、胡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8页。如虚拟现实技术,就是通过计算机实时三维图形,模拟虚拟状态,使参与主体不再顾虑时间推延、空间变化等,完全沉浸到该环境中。而主体身份虚拟化正如“在虚拟空间里,如果你不愿意透漏,没有人会知道你的种族、出生、性别、残疾或者经济状况。”谢帅:《人的虚拟社会关系的发展》,《经营管理者》2013年第17期。换言之,主体身份虚拟即信息互通主体参与虚拟网络活动前,事先实现匿名,将现实主体身份隐匿在虚拟社会场域之中,在不公开个人真实信息或公开部分非利害关系的信息基础上,完全根据自己需要和意愿设定身份,利用互联网载体,实现与社会公众非实际接触的信息对话,表达自己的见解与主张。在匿名转化后,这种虚拟的被自由设定的“外衣”可以减少信息传播的束缚,减轻参与主体可能因信息传播后诱发不良后果的焦虑。但虚拟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的数字化,人们在此完全可以摆脱现实中的各种限制,每个人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随着包裹虚假“外衣”的信息无所忌惮地在网络环境中充斥和侵袭,该社会模式的安全弊端就显得尤为严重。
其次,虚拟社会中每个虚拟主体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这就凸显出个体实现的自由性特点。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具有各种无法冲破的约束,这种局限性一定程度上也为人们渴望更加宽松自由的虚拟交流空间提供了冲动可能。在网络虚拟社会中,虚拟社会主体相对自由地摆脱法律、道德等因素束缚,各种思想自由跨越地域疆界以及时间延伸,打破僵化思维方式,极大可能利用网络信息服务技术,自由自主地在网络上发表分享观点。在虚拟社区里的交流和沟通正如一个“真空地带”的理想空间,突破了法律、道德的门槛限制,人们不再受外部规范约束,打破了传统地域和时空界限,摒弃价值取向、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建立生存空间,克服现实生活中身份、地位等事实上的不平等,自由发表观点、自主选择或分享理念。虚拟社会的这种超自由性,也可能导致大量信息无限制地传播,在信息失真的前提下,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最后,虚拟社会是一个宽泛的多元化系统。主要表现为:虚拟社会管控内容广泛、管控主体多元。第一,就虚拟社会管控内容而言,包括对正当参与主体的监管、活动的规范、虚拟社会群体自治、虚拟社会信息安全以及对虚拟活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事实上,由于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虚拟空间的延续,因此,与现实社会同样,存在着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第二,由于虚拟社会管控内容的多样化以及虚拟社会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对于虚拟社会管控主体的设计必然要求多元化。单一依靠政府相关部门对虚拟社会进行管控,一方面难以满足各种虚拟社会参与主体据自己的兴趣喜好与其他主体及时信息交流的需求,另一方面可能增加政府压力,降低管控质量,不利于对极度自由的虚拟性环境进行有效治理。周定平:《论虚拟社会管控的法律规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二、虚拟社会的安全问题表现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统一于整个人类社会,人们通过互联网技术打破国家地域界限,摒弃价值取向及风俗习惯的碰撞,实现跨时空的交流活动。正因为虚拟社会具有以上突破现实社会的特征,在给人类提供更充足的情感宣泄和意见表达空间,带来丰富便捷生活的同时,也使虚拟社会群落面临着巨大挑战。正如美国著名数字预言家埃瑟·戴森(Esther Dyson)所说:“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營。”[美]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第17页。虚拟社会的虚拟性与自由性等特征,对虚拟社会形成诸多影响和较大冲击,对虚拟社会安全问题的关注已经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1.政治安全:虚拟社会的安全威胁
虚拟社会的政治安全威胁主要表现为,虚拟网络社会具有强大的政治动员作用。美国学者霍华德·莱茵戈徳(Howard Rheingold)曾指出:“越来越普及的网络……已经带动大规模的社会、政治革命”。[美]霍华德·莱茵戈德:《网络素养:数字公民、集体智慧和联网的力量》,张子凌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第39页。如“占领华尔街”运动、“藏红花革命”中,不管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政府均可能由于互联网迅速扩散反应而陷入被动局面。更为严重的是,在新媒体压力的催化下,部分国家政府甚至爆发内战,出现政权更迭的窘境。现实中,诸多虚拟社会参与主体因为天灾人祸、社会关注事件等形成的“临时共性”,借助虚拟网络平台参与事件评论,尤为突出的是部分“意见领袖”群体为了提升自身知名度或哗众取宠,往往把自身的观点充当权威意见进行散播,导致政治表达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控和混乱,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的潜在因素。更为严重的是,各种敌对势力往往利用社会热点或敏感话题,恶意炒作、蓄意煽动,以达到破坏社会稳定、推翻政府政权的图谋。随着信息网络迅速发展,各种虚假信息数量也急剧增多,充斥网络环境,增加了虚拟社会参与主体对真假信息的辨识难度,信息平台可能沦为各种政治势力和宗教组织进行宣传、炒作的阵地和手段,成为进行颠覆破坏活动与文化、意识形态渗透活动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群体上访”“维权”等活动的重要勾连方式。王雄飞、章莉坚:《检察机关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的探讨》,《法治论坛》2012年第2期。各种敌对势力借助虚拟社会参与主体对真实信息的“断章取义”,对虚假信息的滞后鉴别,扩大全社会对热点问题的不满情绪,制造引发社会恐慌与动荡,实施“网络恐怖”活动。endprint
虚拟社会的另一种安全威胁主要表现为,通过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技术干扰,造成国家秘密失泄。2001年“红色代码”的蠕虫案例中,该病毒迅速消耗计算机大量系统内存,给许多国家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造成严重威胁,大量重要涉密信息失窃。2007年境外间谍组織通过互联网,将木马植入电脑,对我国也实施网络窃密等破坏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家安全。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因网络泄密发生争议。2016年黑客对美国大选进行了攻击干扰,通过攻击邮箱、投票机等设备,导致美国“邮件门”事件爆发,在2016年6月,维基解密泄露出几千封美国民主党委员会(DNC)被盗邮件。这些严重的网络泄密事件,疏远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降低了政府对公众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对国家主权造成严重威胁,对国家正常政治活动造成一定破坏。
如上所述,虚拟社会的自由性特征,激发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虚拟社会政治的热情,同时也催生了“意见领袖”群体,对社会稳定、国家政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各国政府对其影响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加快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要推动融合发展,主动借助新媒体传播优势。”《把握传媒变革趋势积极占领新兴舆论阵地》,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6/14/c_1119039250.htm.
2.经济安全:网络黑客和网络犯罪的挑战
根据《瑞星2016年中国信息安全报告》,2016年瑞星“云安全”系统共截获病毒样本总量4327万个,病毒总体数量比2015年同期上涨16.47%。报告期内,病毒感染次数5.6亿次,感染机器总量1356万台,平均每台电脑感染40.96次病毒。在全球范围内共截获恶意网址(URL)总量1.38亿个,其中挂马网站8804万个,诈骗网站4977万个。系统共截获手机病毒样本502万个,隐私窃取类病毒占比32%,位列第一位。②③《瑞星2016年中国信息安全报告》,http://it.rising.com.cn/dongtai/18659.htm.现实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传播计算机病毒、实施网络木马和黑客攻击等方式,窃取商业机密,非法窃取他人合法网络财产等。
又如,2016年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内部组织遭到网络攻击并泄露了大量文件。在泄露的文件夹中NSA对全球进行网络攻击活动,其中包括了32个来自中国教育机构的域名,其他的主要为三大移动运营商以及部分电子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从泄露的文件可以看出,NSA对中国的科技和研究企业的网络安全攻击成为了企业的重灾区。②2016年,全球知名搜索引擎雅虎内部也遭到网络攻击导致超过10亿的数据泄露,不仅对用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同样对雅虎自身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③虚拟社会中,商业主体无疑暴露于公开化的虚拟世界,对于隐蔽的网络攻击行为,往往处于被动,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
虚拟社会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不仅表现为对企业经营的威胁,同时也表现在对公民个人经济权益的侵害。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理财、网上购物等活动的繁荣发展,公民财产保护问题尤为突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或监管疏忽,非法侵入个人隐私信息,盗用网上银行或信用卡信息,实施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2016年“京东数据疑似外泄”事件就引起了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随着个人消费和理财方式的转变,虚拟网络社会成为资金周转的重要场所,也常常成为受到非法侵入的重灾区。当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填写个人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后,不法分子往往乘此侵入系统,获取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完成精准诈骗活动。
3.社会安全:舆情失控和监管不力导致的矛盾
网络舆论往往缺乏理性价值判断。当网络舆论得到有效控制时,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促进管理者管理水平的提高。如2009年“邓玉娇案”成为网络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裁决的第一案;2014年内蒙古“呼格案”、2016年“人大硕士雷洋案”“聂树斌案”更是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巨大力量。2016年“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则引起全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反思;“魏则西事件”揭发了百度医疗竞价排名、莆田系与医疗监管的漏洞。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卫计委成立联合调查组,支持该事件中普遍舆论导向,责令百度公司立即整改,彰显了依法管网治网的决心。这些典型案例均揭示出,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监管行为的改进。但是,当歪曲事实的舆论情形严重失控时,则集中体现出对社会权威的质疑、对主流观点的对抗等,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权威引导的公信力,并可能诱发危害社会安全的不良后果。现实中,各种敌对势力利用意识形态斗争、思想观念碰撞,造成传统意识形态信仰消解,致使对抗主流意识的虚假负面信息积聚放大,刺激所在国家或地区公众的不满情绪,最终可能酝酿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联动的群体性事件。尤其当歪曲和虚构的舆论信息失控的状态下,网络推手通过策划话题、撰稿发帖等方式在网络舆情中扮演意见领袖的角色并借助网络媒体炒作特定事件和议题。徐晓林、陈强、曾润喜:《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研究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1期。2016年有关“全世界唯一的核电站废料处理中心将在连云港建设”的谣言四起,社会公众对主流观点产生质疑,若不进行及时有效管控,便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情绪的凝聚,导致当地居民非理性恐慌。只有政府及时了解并澄清事件事实,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网络聚焦,才能有效防止不良事件的酿成。2016年正是由于对“百度血友病吧事件”“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东北农村礼崩乐坏”等假新闻、假热点及时澄清事实,表明立场,才有效控制了舆论炒作。在这些事件中,一些媒体往往过于功利,使得舆论方向失去理性指引,致使网民盲目跟风。对此,全社会必须重视,积极担负起引导网络舆论正确导向的职责,防止假新闻、假事件的肆意蔓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4.文化安全:多元文化理念和文化渗透导致的危机endprint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重大战略。所谓国家文化安全是指国家利益的文化存在形态,是国家利益在文化形态中的重要延伸。虚拟社会中的文化意识囊括错综复杂、良莠不齐的多元文化信息及其价值取向。多元性网络文化形态时刻占据并交融于互联网中,大量不良文化信息以各種形式大行其道,其中包含腐朽思想、淫秽色情内容等垃圾信息。卿立新:《论加强和创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求索》2011年第5期。正如安德鲁·基恩(Andrew Keen)所说:“Web2.0就像打开的潘多拉盒子,它使我们的社会产生了频繁接触色情文化的年轻人、从事网络剽窃的盗贼、患有强迫症的网络赌博者以及各种各样的痴迷者……它腐蚀和破坏整个民族赖以生存的文化和价值观”。陶鹏:《虚拟社会安全问题的多视角探析与应对》,《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传统文化中的真善美受到削弱,低俗暴力的腐朽文化信息污染着虚拟网络环境。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传承受到影响,外来不健康信息的扩张严重影响民族价值观念、理想人格的形成。在全球化趋势下,信息技术成为虚拟社会文化交流与竞争的载体渠道,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交流碰撞,由于虚拟社会的自由性,保护拦截制度缺失,外来文化中若含有暴力等非法倾向内容的思想,就存在国家文化主权保护战略问题。如人民日报微博近日报道,俄罗斯“蓝鲸”死亡游戏,诱导青年们自杀,目前已经在我国等诸多国家蔓延。这一从境外流入的游戏“文化”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反对文化侵略、文化霸权,坚决抵制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是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中之重。
5.心理安全:心理失衡导致的问题
从心理学视角探析,虚拟社会的参与主体频繁使用互联网工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与现实社会人际交流的沟通满足,加剧了内心恐慌及孤独压抑的精神困扰,也为虚拟社会参与主体消除紧张情绪转嫁心理压力提供了可能。部分主体以无所顾忌的心态参与虚拟社会活动,随性表达、肆无忌惮地进行人际交往来满足自我宣泄的心理诉求,种种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巨大差异迫使他们陷入非理性状态。例如,在虚拟社会中,部分参与主体通过互联网媒介寻求网恋对象,旨在消除内心空虚感,最终可能酿成各种典型诈骗案例。显然,这种“病态”的心理扭曲和无限度放纵自我行为,对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
虚拟社会的虚拟化与自由化显著特征,使得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虚拟网络隐匿真实信息的空隙,自由穿梭在虚拟群落中,对其他虚拟社会公众造成威胁。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明辨是非能力不强,心理防线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有可能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如含有暴力内容的动漫作品入侵,往往可能诱发未成年人产生血腥暴力的心理问题。因此,需要积极引导培养青少年的健康心理,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防止虚拟社会中的不良信息对其造成侵害。
三、虚拟社会安全问题的漏洞审视
1.虚拟社会立法规定缺失
随着虚拟化、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尤为突出。近年来,我国形成并完善了大量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与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相比,仍然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难以满足当今虚拟社会管理的需要。同时,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违法行为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违法行为发生后参考、问责的依据不明确,最终导致违法成本过低;部分立法规定没有可操作性,缺乏整体的规划,过于原则或笼统,未考虑到现实社会中基于网络技术发展,犯罪手段科技化程度也有所提高的实际情况。
2.虚拟社会管理技术不成熟
基于全球信息大爆炸的背景,仅仅依靠法律法规难以完全实现虚拟社会安定有序目标,加之法律法规的指引作用某种程度具有滞后性,因此,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技术手段。截至2016年12月,360安全中心监测到全国感染过病毒木马程序的PC数量为2.47亿台,每月受到病毒木马程序影响的PC数量均在4000万台至5500万台之间。监测到全国感染恶意程序的安卓智能手机共1.08亿台。截至2016年12月,360安全中心和腾讯安全共同监测到安卓手机用户标记骚扰诈骗类电话391.2亿次,其中诈骗电话48.9亿次。②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1/P020170123364672657408.pdf.除此之外,技术层面的虚拟社会安全往往还遭受着电磁泄漏、信号干扰、黑客攻击、非法控制系统、窃取伪造密钥、截获篡改系统信息等不法侵害。当前,各类型影响虚拟社会安全的高科技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现有虚拟社会管理体系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必须积极主动实现监管技术创新,形成网络监管“天网”。
总之,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从技术层面与时俱进地推动监管能力提升,这也成为解决虚拟社会安全问题的重要环节。
3.虚拟社会主体规范意识薄弱
CNNIC调查显示,网民担忧网络安全环境,20.3%的网民认为当前处于“不太安全”和“很不安全”状态。数据显示,2016年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的用户占比达到整体网民的70.5%。②以上数据充分表明公众对虚拟社会安全产生很大程度的焦虑。由于虚拟社会主体自我安全保护能力不足,有关部门对信息技术安全标准、木马漏洞信息监测缺乏安全指导,致使极易遭受非法侵袭。网民安全意识淡薄,不仅不能及时有效甄别信息虚实,而且形成的社会监督权具有极大的不可规制性,可能使得单纯的立法行为难以一劳永逸。崔淑洁、邬彧:《以“人肉搜索”为视角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反思》,《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同时,缘于在虚拟社会中,其主体身份是隐蔽的且无国界性。因此,一些公众上网时,没有道德观念和法律的束缚,便肆无忌惮地畅所欲言,不必担心其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危害,从而发生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色情等行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