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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之“礼”

2018-03-08陈凯峰

城乡建设 2018年3期
关键词:考工周礼法式

■ 陈凯峰

《考工记》原本为先秦的“(百)工”之“考”,后来却成了《周礼》中“冬官”篇章里的基本内容。人们粗略一看,“考工”与“礼”两不相及,似存疑惑。不过,稍作思量,实非尽然!

《周礼》源于“三代”之“周”,是史称“周公制礼作乐”其中的“礼”之制的经典。据《史记·(卷四)周本纪》载:周公“绌殷命”后,“在丰(京),作《周官》”。这是史料明确载述的该典作者(参见图24-1左)的“制礼”本因及著作名称,所作即为替代“殷命”的“《周官》”,是当时国家的六种“官”的分类及职能,所职分别有“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的官职制度。也或许是作为“周”的国家制度,而制度即为“礼”(《左传》认为“礼”是天经、地义、民行之制),故而又称其典为“《周礼》”(参见图24-1中),内容便为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其“六官”的具体职能的划分很明确: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这也大致奠定了中国传统时期国家管理制度及职能部门的基本结构,传统的“六部”便是依此“周礼”之制而设置的(参见图24-1右)。

图24-1 《周礼》制度的传统“六部”示意图

其中的《周礼·冬官》,当是“事典”的“冬官司空”,其职能是“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天官·大宰》载语)。所置的“司空”,就是传统的“工部”,以“富国”“生民”为己任。然而,原著的“冬官”篇不幸佚失,原著所论内容已无从查证得知,“司空”的具体职能已无法明确。而汉成帝时校刊该著,却以《考工记》补缺所失“冬官”篇,并改称为“《周礼》”。于是,后代所见的《周礼》,已非完全的《周官》原著,其中的“冬官”更是补缺之作的《考工记》,其内容是否与原《周官·冬官》所载吻合,就不得而知了。

不过,汉代校刊时以“考工记”补“冬官”之缺,应该还是有其补缺之理的。而此处更关注的是被补缺为《周礼》“冬官”篇的《考工记》,特别是其中的“匠人”章节,或许才是此处更有意义的内容。何况,“考工记”补缺“冬官”而为“周礼”之一,并成为汉后“传统”,其“礼”的意义是什么,尤当引起重视。

第一,“匠”奠定了中国传统的“营造”之“礼”。

汉后《周礼·冬官考工记》开篇即曰:“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国家管理的职能体系的“六官”之一,就包含有“百工”以及“(人)居”建设者。而“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周礼·冬官考工记》载语)。或许便因此所载“百工”是“圣人之作”的缘故,被作为一种行为典范而归入“礼”的范畴,这大概就是以“考工记”补缺“冬官司空”的本因所在。

而在《考工记》的“百工”里,有攻木、攻金、攻皮、设色、刮摩、搏埴等“工”的分类,其中,“攻木之工: 轮、舆、弓、庐、匠、车、梓”(同上)七种。有明确的人居建设内容的记述,其实仅“匠人”一节;余者,则记的是社会生活所需的其它“工”种之“人”, 如攻木的“轮人”“舆人”等(参见图24-2左),攻皮的“函人”“鲍人”等,以及从事“攻金”“设色”“刮摩”等各类不同社会分工的各种“人”(参见图24-2右)等。可见,《考工记》里记述的“匠人”仅是“百工”之一的一小节内容,并非都记述“匠人”的人居“营造”。

图24-2 《考工记》“百工”模型示意例图

在与传统“营造”相关的“匠人”这一小节里,主要记述有“建国”“营国”“为沟洫”这三方面内容。“国”,指政权所置之都,也就是都城之居,《匠人》就记述其城居的“建营”所“为”做法。当西汉将《考工记》纳入《周礼》范畴时,“匠”便与“官”“工”等同,都有了“礼”的身份和地位,中国上古以来先人创立的人居“营造”体系,至此便有了“礼”的形制或规制。“匠人营国(城),方九里,旁三门”(《考工记·匠人》载语,参见图24-3左),就成为“国城”规划营造的基本形体制度,也是“国”以下各类、各级管理机构及其城居规模的最高等级上限的规范制度,中国的传统人居或城居的“营造”制度的“礼”便由此确立。

图24-3 《周礼》“国城”与传统“城居”比较例图

尽管“三代”时就有了“周公制‘礼’”,且先秦时“礼”还被儒家引为“六经”之一,但真正被尊奉为国家“礼制”的,却是在西汉。先是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是汉成帝“校刊《周礼》”,自此始有了“独尊”之“礼”及其“匠人”的人居“营造”的规范制度的明确,这是文明后中国文化、社会等发展史及人居建筑史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也大致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及人居建设的有“礼”之有序发展的基础。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且“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而)知自别于禽兽”(《礼记·曲礼》载语)。显然,“礼”是一种“决嫌疑”“明是非”等的世界观,其它任何社会意识思想的“道德仁义”,均“非礼不成”;然后,以此“圣人(所)作”之“礼”来教人,才可使人类“有礼”而有“别于禽兽”,这就是“圣人(所)作”之“礼”的人类高度文明。因此,“礼”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行为规范,更应该是“六官”的国家管理体系的最高行为准则。

“六官”之一的“冬官司空”,“富国”“生民”是其基本职能,为国、为民“营造”人居空间当然亦在其职能范围之内,则“匠人”入“冬官”之“礼”,当属合理之举。于是,“匠人营国”时,在“国城”的“方九里、旁三门”的基本标杆下,依“礼”就当有“国”之下的“郡县”之“制”的不同做法。故而,有了传统时期“方七里”“方五里”等或“旁二门”“旁一门”的“郡县”等不同城居营造规制的出现,或者说,这就是人居“营造”之“礼”。当然,由于中国广袤大陆的人居所址非一定是平原之地,山地丘陵、河汊纵横是常有现象,则形制之“方”便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只能相宜形之(参见图24-3右);不过,“七里”“五里”或“二门”“一门”等的“礼制”之规,还是可以遵行的。

由此,奠定了沿袭后世的中国传统人居的最高规范。

第二,“礼”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意义。

以现代文化学理论的眼光作全方位的整体审视而论,后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所证,“《冬官考工记·匠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其一是政治意义。

在最初奠定了中国社会制度“传统”的秦汉时期,在人居上,大致是施行“国城”“郡城”“县城”的基本城居等级制,即与官制相应的除中央“国城”外的地方“郡县(城)制”。只是《周礼·冬官》里仅有“国城”之制,地方上的“郡县”之城制却未见明载,若仅此所载内容看来,或许可说是西汉所校刊的《周礼》的一大缺憾。那么,这是当时有意留存的缺口、还是无意的缺失?我们恐怕已无从得知,但却是中国传统人居史学上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在此,也许人们不禁要问:既然《考工记》不是原作、而是作为“冬官”之“礼”补缺的,为什么只有国都的“国城”之制、而没有地方的“郡县(城)”之制的补缺?一般而言,当时完全有可能补齐所需内容,但事实上并没有,是何用意?

秦统一中国后在地方上是实行了“郡县制”,后续的汉代虽也承袭秦制,但西汉的地方建制实已非完全是“郡县制”。一方面是分封王侯,王公贵戚按所封都据有一定的封地,如汉初刘邦先是封了七个“异姓王”(楚王韩信、淮南王英布等),后忌其反叛而废掉,又代之封了九个“刘姓王”(譬如齐王刘肥、楚王刘交、淮南王刘长等,参见图24-4左),还封了许多功臣贵戚(萧何、吕泽等)为列侯;另一方面是增加官层,或许是对所封王侯不放心,或者是分封本身其实就有问题,于是在所承袭的“郡县制”基础上又增加了“部”(或“州”)的管理层或建制,置“郡”之上(参见图24-4右),且一“部”(或“州”)监管数“郡”不等。可见,汉代“校刊《周礼》”时的国家秩序并不稳定,甚至可谓是危机四伏、矛盾重重。

因此,汉政权显然是急需“礼”序的,而“郡县制”颁行的“秦”却并无此“礼”;若往上追寻,则东周晚期的孔儒“六经”便有“礼经”一部,而此经却还是“周公”所制,这应该是最相宜的“礼”序经典。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周公制礼”的“六官”所存缺失了“冬官司空”,西汉校刊《周礼》当然应该补全其“礼”,这才有《考工记》作为“周礼”的一个篇章的现世和沿传。而其《周礼·考工记·匠人》之“礼”,只有“国城”、没有“郡县(城)”,显然就是西汉当时的政局不安定及建制混乱所故。其时,若完全承“秦”制,不妥; 而完全不承“秦”制,亦不妥。则在此两难间,仅有“国城”之制,而后相宜而行,似乎是较为理性的做法,这或许才是“匠人营国”之“礼”的真实成因。

图24-4 西汉“分封王侯”与“行政建制”结构体系示意图

《考工记·匠人》其实还是有留下典范性伏笔的。《匠人》曰:国城“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以国城不同街衢通道的宽度的“九轨”“七轨”等来作为阶梯级差数额,或许就是一种特意留存的可参鉴的城居规制典范。那么,若此说成立,则“方九里,旁三门”之下的地方上的“(类)郡县制”显然就有了明确的规制,西汉的“分封”“政制”(参见图24-4)或后世的其它具体的行政结构体系,都能得到相宜的“营造”模式。

其二是经济意义。

秦“郡县制”与汉“分封”“政制”并存的两种制度,实际上不仅仅是政治权力体系的问题,也是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两者是紧密联系的。传统上,经济问题主要就是“食货”问题。《汉书·食货志》载曰:“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食”与“货”,便是“国实民富”乃至社会“教化”的物质基础。“食”就是指农业生产的“可食”之粮,“货”就是指农副产品的“可衣”之布帛及“可通货”的钱币,社会的物质财富便以此为基本内容,也大致就是现代人们通常所称“第一产业”。政权的“分封”与“政制”的结构体系,显然就意味着物质财富的生产与分配的具体状况,即决定了社会财富的支配权,如汉代的“食货”利益。

而整个传统时期的经济,就基本上是以“第一产业”为支柱产业。无论是中央政府、还者是分封的王侯或地方“郡县”,无不以税赋的方式取资、取材于这一支柱产业,包括各级政权管理层的资酬等均来源于此,这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周礼》所载述的“冬官司空”的职能之说。当西汉赋予了王侯等封地后,其实就是给予了所封王侯收取税赋的权力(参见图24-5左),封地的区域大小、富裕程度以及人口多少等,都可能是税赋多寡的体现。据《汉书·食货志》所载,当时农户所承负的税赋,主要有田租、算赋与口赋、徭役、兵役。可见,“地”之田、“人”之口就是税赋的征收对象,也是朝廷给予王侯或其他地方政权的俸禄或经济收入,并以此“以任(所需)百官”。况且,在西汉所“分封”的诸王的国内,还给予了铸造钱币的权力(参见图24-5右),俨然就是一个具有独立政权的王国。

图24-5 西汉“食货”示意例图(左:“收赋税”;右:“铸钱币”)

显然,“郡县制”或“分封制”的人居“营造”,“礼”的建设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既关乎国家,也关乎百姓。那么,“国城”及地方“郡县(城)”的“营造”之“礼”的确立,可谓是必须。

第三,“营造”传统,“礼”成于严格的全息行为历程。

作为《周礼·考工记》“百工”之一的“匠”,在“司空”职能的总体系统里,是以“建国”“营国”“为沟洫”等为基本职事,这一职事对象于人居需求。自西汉确立了“礼”的地位后,人居之“国”乃至地方“郡县”如何沿传承袭其“礼”,并演绎为一种“传统”—与文化同存为构的“传统”,以人类社会总体看来,这显然不是一个仅为“人居”及其构成分子的“建筑”的简单问题,而是一个具有多层次联系或相互呼应的文化问题。那么,在中国传统文化概念里,这应是一个由意识到制度的繁复的“礼”的形成过程。

首先当是主导意识的观念问题。

传统初期的秦汉,客观的社会状况逐渐形成了“礼”的需求,先是先秦编篡传播了《礼经》,后是西汉校刊了《周礼》,为传统社会奠定了“礼”的理论基础。然而,汉后的社会状况依然无序,“礼制”的观念实际上并未真正得到普化,这或许就是事物的本质所在,也是历史的客观发展条件所致。以社会发展的历史看来,紧接着两汉分封食邑的社会状况是汉末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朝代或多国的频繁更迭,政权的不稳定乃至分裂是常有现象,“礼制”概念显然是无暇顾及的,也没有可施行的社会环境。于是,不仅两汉的分封食邑没有给“礼制”的“营造”留下相宜的环境空间,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屡屡对峙战乱状态更是挤走了“礼”的可行时间。因此,《周礼》的社会观念在此间实际上是被淡化或被边缘化的,空间和时间都没有给予必要的、相宜的沿袭条件,以致使人居“营造”史的“礼制”发展,在这一期间似乎出现了沿续或善行的断档,可谓是中国传统人居史上的一种遗憾。

与秦汉有惊人的相似历程的是隋唐,“隋”结束了地方纷争而建立了大统一的中央集权,却是由“唐”代之而沿袭了中国历史上的盛世,史称“汉唐盛世”。不过,“唐”并没有承袭“汉”的“分封”,而是沿袭了隋承秦制的“郡县制”,也确立了中央集权的“三省六部制”(参见图24-1右),直接尊奉《周礼》之“礼制”。其中,尤以“贞观年”修订的《贞观律》意义最大,使“礼”演绎为一种“律法”,其“律”也就是后来形成的《唐律》,亦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律法史上的著名典籍。时《唐律疏议》在其“序”中评曰:“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其“文物”的“仪(礼)”之“章”,非常明确承传于“姬周”(即“周公”所制之“礼”),而完备程度却是莫过于此“唐(律)”。由“礼”而“律”的发展渐趋完善。

而在“匠人营国”的“营造”上,最突出的标识就是不同城居建制等级的“城门”的明确规制:“旁三门”的都城每个城门开三个门洞(参见图24-6左),地方上的大州(或郡)城正门开两个门洞(参见图24-6中),其下的县城则只能开一个门洞(参见图24-6右)。仅其人居出入口的“城门”,就可辨识其建制及城居等级,其规制概念乃至意识观念由此得到加强,人居或城居的主导意识由此确立无疑了。

图24-6 唐城“门制”示意例图

接着就是观念意识支配下的制度问题。

在唐律的基础上,宋朝的“规范化”发展更前进了一步。唐宋时期在工部下置“将作监”的建筑管理署,唐仅在“监”下置四署而分管土、木、砖石、运输;宋“监”则有更多的细分,多达四十多个下属部门。而且,宋“将作监”还于元佑六年(公元1091年)奉敕编修了《营造法式》,人居的“营造”首次有了现代律法性质意义的“制式”,这可谓是中国建筑史上在规范制度方面的创举。不过,由于元佑年所编“法式”用材工料太宽之故,仅数年后的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又诏将作监李诫(?—1110年)重新编修,修成体系完整、内容详实、图例精准的36卷本的《营造法式》(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刊行),从设计到施工及其不同材料制作的工时、用量等,都有了规范性的“制式”的明确之“度”。如第四、五卷是“大木作制度”(参见图24-7左),第六至十一卷是“小木作制度”(参见图24-7中),第十三卷是“瓦作制度、泥作制度”(参见图24-7右),等等。

图24-7 宋《营造法式》“制式”示意例图

中国传统建筑的规范制度由此而得到了确立。宋后中国,政府或民间的人居建筑实际“营造”都是以此“法式”为蓝本。如元《梓人遗制》、明《鲁般营造正式》等,都可找到宋《营造法式》被沿袭或传承的“制式”影像。到清代出现了工部编修和刊行的《工程则例》,篇幅多达七十四卷,规范性的通例才又成为了“营造”的“法式”。这些“法式”与“则例”等,为近现代中国的建筑学者们研究“传统建筑”的“营造”,提供了宝贵的基础性典籍资料,中国营造学社的刘敦桢、梁思成、王璧文诸社员们也有很多的研究成果,如梁思成先生编著的《清式营造则例》(见图24-8),能看到由北宋《营造法式》发展而来的“制式”或“则例”的规范内容和意义。

图24-8 《清式营造则例》例图(左:大木作;右:小木作)

因此,中国人居的传统“营造”是“礼制”的产物,“礼”就是现代建筑概念的“规范”或“规程”,甚至是一种具有律法性意义的“规制”。从《法式》中,我们不仅可看到其技术和艺术的成就,也能感知其意识和动机的蕴涵,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很值得研究并从中汲取益利人居社会发展的文化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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