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侵权及维权现状
2018-03-08李宇静
李宇静
引言
近年来,电子阅读迅速取代了传统纸业,网络写手这个新兴的行业应运而生。网络著作权表现为一种崭新的著作权理念,但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超过了法律更新速度。就网络文学这一产业来说,网络的特殊性使网络文学更迅速、快捷、低成本地被复制,对作品的侵权便捷容易。恶性搜索、盗版链接泛滥、非法复制转载作品内容、作品抄袭等问题也跟随着其的发展而出现。许多盗版网站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随意转载发布作者的文章牟取暴利,但因为盗版网站利用避风港规则或以把服务器设置在国外等方法规避风险,百度文库、百度网盘、新浪网盘等也成为非法转载者的避风港。除此之外,网络小说被抄袭现象层出不穷,但正是因为网络这一特殊的环境,使到网络写手在取证、维权的过程中极为不便,甚至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许多作者被迫放弃维权,如2009年轰动一时的网络写手Vivibear抄袭超600原作者逾700篇文,女明星石天琦(石英)抄袭网络写手案等。由此上述几点可以看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十分复杂,相关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尚不完善,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管制措施,又因民众对于网络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的概念也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相关的立法没有及时更新,理论准备不充分,使到网络小说的版权维护遭受诸多的困难。下文将在保障网络写手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建设,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对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一、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概念
(一)网络文学著作权概念界定与归属
网络文学作品是指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互联网上,以网络为媒介作为传播的文学作品,其形式多样,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其主要形式是网络小说,但本身并没有绝对的界限。网络文学可以是首次在网络上连载的文字,也可以是初次发表在纸质载体上二次在网络上发表的文学作品。为了便于讨论,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文学作品指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并可通过网络阅读和传播的文学作品。
网络文学作品是文学作品的一个分支,也是科技和传统文学发展的衍生物,是以数字化形式呈现出来的作品。网络文学作品表现为普通文学作品的一种新形式,其是否与纸质传统文学作品一样享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之权利和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两个必要的特点: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网络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数据,具有特殊的流动性,但这种流动性依然是可复制的,其可复制性相对于传统文学来说是相似的,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任何人通过计算机屏幕去阅读网络文学作品时,都会明自享有著作权的只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屏幕上显示的那些表达了一定构思的文字组合,而不是作为‘物’的计算机屏幕本身。”[1]看出,网络文学作品并没有违背著作权法的内涵。网络文学作品只是文字作品的其中一种作品类型,是其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归根到底网络文学作品的类型起始还是文字作品。因此《著作权法》所赋予传统文学作品的权利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也自然适用。
对于其定义,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对著作权法第十条作出解释:对于传统文学作品适用的著作权定义同样适用于以网络为载体的数字化文学作品。[2]
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就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创作的网络文学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既享有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关于传统著作权规定之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一系列权利,又享用以网络这一特殊环境为背景的其他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与传统文学的区别
网络文学和传统文学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但网络文学在表现方面,与传统文学有所区别,具有以下的特点。
1.网络为载体,数字化传播
传统文学是利用纸张作为传播的文学作品,而网络文学则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形式构成的一种特殊的文学作品,是基于网络而产生,并在网络上传播、分享,具有无形、难以捕捉的特点。这一特性使得著作权法的应用在特征、原则以及权利保护上有所改变。如地域性原则、侵权所在地的认定等问题,尤为明显突出。
2.创作的便捷性使著作权人变得更为广泛
传统文学是一种比较保守的文学作品,传统创作方式较为单一、枯燥,花费时间长,因其特点,传统作者的数量也相对较少。而网络文学则是与之相反,只要有能够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无论是任何职业、身份的人,就能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作品,并享有《著作权法》对该文学作品的权利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发表方式十分方便简单,其著作权人的广泛程度随着互联网而发展。
3.传播速度更为快捷、简单,时效性强,受众广泛
传统文学必须通过漫长时间的创作完稿之后,并经过复杂的投稿、选题、送审、排版设计、印刷、发行的出版程序以及销售程序才能传播到大众读者的手中,传播速度慢且复杂。而网络文学只需通过互联网,通过数据流动的方式就可以传播到读者的电脑、手机等终端上,方便快捷,并且更新及时,使读者免受漫长的等待。
4.具有更强的可复制性
传统文学和网络文学同样具有可复制性,但网络文学因其“流动”、不稳定性的特定,可复制性相较于传统文学更为便捷。正因为这一特点,网络文学遭受的侵权问题,比传统文学更为严重。
二、网络文学侵权的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正是网络文学作品传播迅速、获取便捷的特点,使网络文学遭受侵权十分简单和容易。综合《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文主要探讨的网络文学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类。
(一)小说分享网站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
免费小说分享网站、盗版主要以用户点击量和投放广告两种形式获取收益,而网络作者一般是通过文学原创网站的途径发布自己的作品,并以章节VIP的方式获得收益。小说分享网站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未经网络小说著作权人的允许,擅自将其作品复制到网站上,或者通过提供平台供用户上传侵权网络文学作品,这些作品内容通常包含在原网站上需要付费才能阅读的VIP内容。
以晋江原创网为例,按普通用户千字0.05元计算[3],VIP章节平均每章3000字,一篇收费章节不少于20章,若有一百家盗版网站,盗版网站该作品被浏览数为1000人次,那么该作品的损失高达3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三条之规定,网络文学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转载、复制作品,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小说分享网站行为违背了著作权人的意愿,使著作权人遭受巨大的损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网友在网络传播、分享、篡改
网友在免费分享网站上下载了网络文学作品后,未经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或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通过网络诸如百度文库、百度网盘、新浪网盘等网站肆意传播,并将该作品分享给第三人或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而且没有按相关法律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除了分享,目前还有一种“改文”行为更为广泛,网友不仅无授权转载文章,还把小说的主角姓名换成某些韩国明星或其他人物,以满足自己的意淫。篡改作品外在表现,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内容进行增加、删除、变更,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行为与小说分享网站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方式相同,但前者与后者有所区别:小说分享网站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网友分享、传播、篡改并非以盈利为目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自网络文学出现以来,网络文学作品被抄袭现象层出不穷,最为典型的是2009年轰动一时的网络作家Vivibear抄袭超600原作者逾700篇文一事[4]。2009年,读者发现作家Vivibear刊登在少女杂志《飞霞·公主志》上的长篇小说《骑士幻想夜》的文字中出现了一段格格不入的繁体字,于是上网搜索,结果找到了比此段文字更早发布的繁体原文,由此引出了Vivibear抄袭的事情。随着广大读者、作者的搜索,更多抄袭证据浮出水面。但是Vivibear抄袭的作品多以同人、耽美为主,同人、耽美作品在我国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而且每部作品被剽窃的内容仅为一两段句子,受侵权者数量极大且分散,让原作者难以维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第6号)中作出相关规定:“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网络文学作品已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因此也适用这一司法解释。Vivibear的抄袭方式是直接将他人作品的句子复制粘贴到自己的作品中,即将他人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放入自己的作品中,加以修改,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即为抄袭行为,侵犯了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三、网络文学著作权受侵权原因
(一)立法不足,司法实践不足
法律对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不足。目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主要来源于:201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并不完善,在适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除此之外,立法不够及时、有效,无法跟上网络文学发展速度。笔者认为,立法和司法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立法方面
(1)法律条文界定不明确
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法律并没有明确地对其定义作出解释。当侵权行为发生时,难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是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目前司法实践对这些条文的解释不一,因此法律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最终适用法律不一。
(2)“抄袭”等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上并未作详细规定
就“抄袭”这一定义在司法认定上而言,1985年1月1日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但这部规章已于2003年12月4日被废止,目前法律上对“抄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抄袭行为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
2.司法实践方面
(1)侵权认定具有不确定性
在2005年,庄羽诉郭敬明案判决结果中,二审法院认为,郭敬明的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了庄羽的《圈里圈外》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认定郭敬明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二十万元损失以及一万元精神损失费。[5]
而在2015年,李眉诉网络作家三月暮雪(郑凌云)的判决结果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只认定了李眉《年年槐花香》与三月暮雪《媚惑江山》雷同语句为侵权部分,共1万余字,并按千字100元的标准赔偿。对于李眉所提出的人物设定、文章走向雷同,法院并没有认定。[6]
同样是抄袭侵权,却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庄羽诉郭敬明案中,两者的作品并无大面积的雷同语句,但两者同样是青春言情题材;而李眉诉三月暮雪,前者背景为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北京,后者背景为古代宫廷。两个案件中,原告均提出被告借用了原告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但李眉却因题材不相同,诉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笔者认为,侵权认定的不确定性有两个原因:第一,立法缺失,法律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适用法律不一;第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学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7]法官在知识产权类案件判决中带有过度的主观色彩,导致相同或相近的事实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或截然相反的结果。
(2)对部分侵权行为,没有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律对部分侵权认定无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百度、搜狗、谷歌等搜索引擎利用法律空子为盗版网站打广告、将链接指向盗版网站,利用公开平台让用户上传盗版,并以“避风港原则”将自己置身事外并从中牟取暴利。
除此之外,未经授权,利用原作品的衍生作品出售牟利,印售国外动漫、小说同人本[8]变相侵权的现象,跟风当红网络小说的书名、文案、内容等变相侵权的行为比比皆是。但这一系列的行为,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如何认定侵权,因此难以追究、认定其侵权责任。
(3)对侵权者惩罚不足
就目前而言,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有三种惩罚结果: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著作权案件类赔偿金额的上限为50万元,但实际赔偿金额往往不足10万元,甚至低于1万元。笔者认为此类惩罚对侵权者除了经济上的损失外,并没有任何的威吓作用。
(二)公众缺乏版权意识
“盗文”一词在网络文学圈里屡见不鲜,遭网络写手们的唾弃。众所周知,在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城等文学网站上阅读小说,在一定章节后需要付费购买VIP才能继续阅读,这是网站签约作者收入的来源。而盗文者通过工具或截图复制等方法,将小说的VIP章节免费发到贴吧论坛等其他地方传播共享,很多读者觉得这样十分方便,并对网络作品加入VIP十分痛恨,大肆传播盗版的VIP章节。但其实这种行为涉及了版权问题,这是由于公众版权意识不足造成的,这不仅侵犯了作者的权利,还造成了作者收入的损失。
(三)网络的特殊性
通过上文可知,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较传统著作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以网络为载体,而网络的不稳定和多变性致使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难以收集和捕捉。
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管辖权的规定不明确,往往存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界定的争议。网络环境的不确定性,各种虚拟身份的存在,让人难以确定侵权者的身份,造成取证的困难。
更有甚者,不少网站利用“避风港”规则或将服务器设置在国外的办法规避侵权责任。以起点中文网排行榜上的热门作品《全职高手》为例,在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得出相关结果约1,060,000个,其中90%为盗版网站。打开其中一个免费小说分享站,在文章页面最下端登有相关声明:“某某小说网的小说匀抓取搜索引擎收集和网友分享而来,与本站无关。如若侵犯到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9]此声明就是“避风港”规则的应用,即“通知删除,不告知不删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1、22、23条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为侵权者打开了侵权的方便之门。然而这并非个例,几乎所有网络文学作品都有着相同的困扰。
网络的特殊性,“避风港”规则的滥用,致使网络文学作品盗版泛滥,著作权人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害。
(四)维权成本过高
若要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根据笔者参与相关诉讼案的经验,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1.律师费用
知识产权类案件在律师行业属于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的案件,收费比普通民事类案件更高。普通民事类案件收费价格最低在1000元左右,而网络著作权纠纷类案件最低为每件10000元。[10]
2.差旅费
若是网络文学作品被抄袭出版,则要考虑侵权者侵权所在地,这类侵权行为并不适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而需要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侵权所在地在外地,还需要考虑差旅费等问题,这给维权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证据收集、公证费用
由上文可知,网络的特殊性增添了证据收集的困难,因此需要进行对数据进行保全,这涉及证据保全和证据公证的问题。
笔者查阅了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收费标准,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的收费为550元一件。[11]但目前公证市场混乱,各地的公证处都不按标准收费而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公证处乱收费的报道时常可见,网页证据保存甚至高达2000元一件。[12]
4.诉讼漫长、程序复杂
网络著作权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因为其复杂的内涵,导致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一审程序结束需半年之久。
5.维权者往往会遭受来自外界的压力
舆论会给被侵权者带来压力。女明星石天琦(石英)抄袭多名网络作者一事,在事发后,她不仅否认抄袭,还聘请水军颠倒是非,指责原作者炒作,致使原作者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13]
综合上述因素,维权成本常常高达万元。然而网络作家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于文章VIP收入和读者打赏,但因题材、数据等各种原因,许多网络作者的作品根本无法加入VIP,千字几分的收益加上因盗版而损失的收益使网络作者的收入根本不足以维权。而网络作家收入的征税点与个人所得税一样是800元起征税,收入太低,征税点又太高,维权成本通常让网络作者入不敷出,因此,许多作者被迫放弃维权。侵权成本低,方式简便容易,而维权成本过高,程序复杂,实际操作困难,这使侵权者的气焰更甚,侵权行为变本加厉而得不到遏止。
四、完善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对策
(一)完善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作品部分的规定
自制定之日到目前为止,我国著作权法只修订过两次。但据相关统计,就亚洲相关国家而言,日本已修订30余次,韩国修订20余次。由此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极不完善,制定、修改不够及时和与时俱进。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修订著作权法的经验,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尤其是完善、补充法律上相关未作规定、或没有详细说明的法律规定,尤其应当明确管辖权的问题。对缺乏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条文,需要作出补充。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草案内容针对发展飞速的互联网作出了四处调整:1.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放权的界限,播放权为广播权的修改,即将许可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权利扩大到许可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2.增加对无法找到作者的作品的相关规定。3.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4.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更规定了要加大对音乐、影视、网络非法传播、假冒出版等盗版的查处和打击,完善相关举报制度。然而在草案修改的过程中,有人提出将“网络文学作品未经作者授权可以转载,但必须向作者支付稿酬”的法定许可制度加入修订稿中,但最终没有写入。草案所提出的内容,更为偏向网络影视、音乐方面的内容,对于网络文学方面的关注还是比较薄弱,国家对网络文学作品以及网络作者不够重视,网络作者依然属于弱势群体。
因为,笔者认为,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时,不应顾此失彼,除了大力保护音乐、影视作品外,还应重视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完善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作品部分的规定。例如,网络文学转载许可问题、侵权认定问题、侵权处罚问题,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的网络著作权监管体系
加强对网络尤其是盗版网站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者、非法盗版网站的查处、惩罚力度,并落到实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版权局认为必要实行网络文学作者实名制,便于保护版权,打击盗版。[14]但笔者认为,关键是加强对盗版网站的监管和网络秩序的监管,而不是对作者的监管。
目前尤为突出的问题是各网站对“避风港”规则的运用,此规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目的是使作为中介的网络服务商避免因没有能力进行审查而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我国对“避风港”规则的引入却使一些不法侵权者用作侵权的保护伞。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限制对“避风港”规则的使用,加重适用“避风港”规则恶意侵权的侵权者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入刑;若明知用户上传的是非法、侵权内容而不加制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加重对其的处罚。除此之外,应当加强对网站用户进行实名管理制度,并对用户上传内容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
(三)加强公众版权意识
由上述分析可得知,我国公众对于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是由于惩罚性不足,执行力度不强,致使威吓力不够。而在香港,使用BT、迅雷等工具下载视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仅会被处以罚金行为,严重者甚至会被判刑,香港地区的刑罚规定对版权的保护具有相当的作用,使享用著作权的作品免受盗版的侵害。
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除了对著作权、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加强公众对版权的保护意识外,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时,可以将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入刑,目前草案只对作出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而没有说明会被入刑行为的具体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将此标准具体化,加强对侵权者的威吓作用。
(四)建立健全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目前的版权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复杂的手续和昂贵的费用让许多著作权人望步而止,甚至并不了解这个制度,所以完善版权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居民或公民在本土发表的作品,无需任何版权登记或手续,同样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但考虑到网络多变性、不确定性的特定,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可以结合其特点,充分利用现行的技术,创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登记制度。例如,相关部门可以与网络文学发表平台建立相关合作或协议,自网络文学作品发表之日起,该网络文学作品就自动完成了版权登记,并自动生成电子版的版权登记书。
(五)建立“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中心”
侵权者的身份难以追踪确认、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是网络作者维权面临的严峻问题。而维权成本过高是著作权人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一个具有一定执法权限、处理相关侵权投诉的网络中心,以在网络提起投诉代替普通诉讼,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警示侵权者。
除此之外,正版网站可以与保护中心进行合作,有关行政部门加大对网络中心的支持,提供相应的人员、资金。保护中心利用相关条件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并为正版网站提供反盗版、侵权的技术支持,减少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防止更多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 论
网络发展的迅速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问题日益明显。
根据2015年中国新闻网的报道,目前在网络平台上坚持写作并靠稿费得以存身的写作者已达上百万,数量堪比传统作者。盗版、抄袭等侵权问题过度泛滥,令网络写手无法安心写作,同时也挑战着法律的威严。
保障网络文学著作权人的利益,肃清网络环境,杜绝网络的侵权行为等问题已迫在眉睫。
本文分析了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现状以及受侵权的原因,就目前面临的问题、维权的方法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同时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网络文学方面的知识产权,加大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