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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2018-03-07许亚丽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建议问题

许亚丽

摘要: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不但能够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同时还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实现。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制,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加以约束,否则这种权利就会成为谋权工具,甚至出现被滥用的问题。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因此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研究也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问题;建议

我国某加工制造企业因为排放污水过多,导致河流严重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从而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在环保部门处理过后,又被当地工商部门以相同理由处以停产停业的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之后,该加工制造企业不服处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之后,本级政府作出了维持上述部门处罚的决定。这个案情,通过学习分析,我们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发现,上述部门在对该制造企业作出处罚时,显然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理论分析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含义

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的理解,王英金教授认为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是默许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基于自身行政目的,自主的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一种权利。王明阳则认为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当中,通过有选择的作出决定,这种决定不仅包含了具体内容、执行内容以及执行重点等问题。通过对学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研究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虽然学者们在相关研究上各有侧重,但是他们的本质却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是授权范围内,有选择的进行权力选择,并且选择过程以及实施结果等都是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一种活动。

(二)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现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的处理每个案件,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消极的一面也不容忽视,因行政自由裁量本身固有的特征,其存在着使用不当甚至被滥用的可能。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对行政处罚种类的选择则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行政处罚中最核心的内容。

在我国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七种:第一种是警告,也即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这种行为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警示,在告知使需要作出书面的处罚决定书,但是并不能对行为人达到制裁的目的,整体来看,此种违法制裁适用于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之中。第二种是罚款,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增加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行为,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这种罚款针对的往往是行为人的合法财物,一般而言具体的罚款数额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在一定的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否则将会是一种不合理的处罚方式,甚至于会出现违法情形。第三种是没收违法所得,也即是说将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所获得的非法财物和违法财物所得等进行没收,并且将其作案工具等违法物品进行收缴的一种行为。第四种是责令停产停业,这种处罚是一种限制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对行为人生产活动的一种限制而非剥夺行为。在限制命令消除以后,行为人仍然能够通过一定行为进行生产经营,并不能对其以后的经营产生影响。第五种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这里的暂扣也仅仅是对行为人能力做出的限制,但是吊销却是另外一种资格的剥夺行为,吊销和暂扣这两者的区别是在于时间长短,吊销是行为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永久性丧失问题,出现吊销情况以后,行为人就不能再继续从事此种生产经营活动。而暂扣仅仅是规定行为人在某一个特定阶段中,其生产经营资格证被机关暂时扣押。第六种是行政拘留,这种处罚方式一般是暂时的对行为人作出扣押,并且对其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这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最高处罚方式。第七种是法律法規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处罚,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定新的行政处罚种类。在众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如何进行选择并准确适用,直接牵涉到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是每一个执法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及原因

(一)裁量权过大

现阶段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过程中,存在有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因为其裁量权的过大,惊颤会出现相同情节或者是相同责任,但是却出现有不同处罚的情况,这种情况导致行政机关在面对类似案件或者相同个案的时候,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问题。或者是个案的情况不同,却出现有相同行政处罚的问题。这些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运用,容易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导致行政案件处罚公平性丧失。这样的话对于社会的稳定是极其不利的,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不信任,产生抵触心理,不配合执法,从而导致社会动荡从而能导致经济的不稳定。同时也会滋生腐败,影响党政的形象。在目前的实践中,我们要正确的认识行政处罚权,做到“罚当其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存在这样的现象是由于对于这些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二)处罚目的不当

在具体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政府工作人员往往具有更多可操作性,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情形下,本该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行使的情况,出现了增加员工个人意志的情形。这对于我国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问题是一个严峻挑战。另外,在行政处罚过程之中,根本目的是让行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因此行政处罚不是最根本目的,只是一种杜绝违法的手段。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同样应当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起来,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同时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的理由,避免理由含糊不清牵强情况。现阶段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中,往往是单纯的处罚,但是这对政府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相对人对此种情形下,往往会出现去法院寻求公道或者上访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原本行政纠纷的解决,同时还有可能产生新的行政纠纷,对我国法律资源造成严重浪费。endprint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建议

(一)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由于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和处罚不当的现象,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予合理限制,以保证法制的统一和量罚的平衡。限制方法有多种,最重要的是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以权力约束权力,以制度规范制度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言,执法者的作用相对于法律本身,其体现出来的作用更强大。不管是何种有效的制度,其自开始制定的时候都是一纸空文状态,只有实施才能够得到落实。正如俗语所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不但需要从外部寻找解决途径,同时还需要从执法人员自身入手。执法者在我国法律工作第一线,其直接与行政相对人解除,我国历来讲究人情世故,在我国这种人情社会背景之下,行政机关人员应当真正做到不偏不倚,秉公执法。抛开外部因素不谈,单纯从行政处罚执法者自身出发,执法人员如果没有过硬的法律素养和较为强烈的法律意识,自由裁量权问题往往成为执法人员的作恶工具。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关系到国家法律权威,这不是单位之法也不是个人之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履行过程中,不但是为罚而罚,同时还需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且做到真正履行政府职能,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将教育作为主要目的,惩戒作为次要目的,从而最大限度的体现我国法律的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执行者的这种思想转变,也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根本目的所在。

(二)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

我国自由裁量权本身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相关的处罚。另外在执法过程之中,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因此在某些方面而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本身就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将个人因素排除在外,那些不可预见的外在因素同样也是行政处罚执行工作人员所不愿面临的問题之一,因为某一两个问题的介入,就能够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问题解决的时候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就行政执法人员而言,这种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处理却并不是能够接受的,最终会出现这些人产生抵触法律的心理。这对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也是一种损害。笔者认为针对此种情形,可以适当的引入先前案例指导,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将之前案例作为参照,这样一来,即使出现新鲜因素的介入,行政执法人员也能够有具体的案例可以作为引导,从而保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清理范围内,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对我国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理。

在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法律赋予的一项行政机关能够自主选择的权利。其在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管理完善以及政府部门顺利运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行政执法的灵活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但是因为各种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的存在,致使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运用中出现各种问题。我国主张法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应当被滥用,因此考虑如何对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制就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以及我国相关现状入手,分析了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产生问题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最后针对前述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但是因为时间有限加之笔者水平所限,本文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老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2]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3]姜明安,李洪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案例[M].法律出版社,2014.

[4]牛凯,胡锦光.以案说法·行政处罚篇[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关保英.行政处罚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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