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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文明与现代公民意识的关系

2018-03-07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公民文明法治

付 洁

(山西大学 法学院,太原 030006)

法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文明之一,对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公民意识是法治文明的产物之一,反映法治文明的发达程度。深入研究二者关系,有助于推进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和法治文明的发展,更有助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

一、基本界定

(一)法治文明

1.法治

(1)古人对法治的理解

古今中外,“法治”的内涵经历了深刻的历史变革。春秋时期,齐桓公通过“修法治”和“广政教”的举措称霸诸侯。此外,管子对法治也有论述:“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并且指出:“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1]386管子关于“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设想,与西风东渐过程中舶来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相比较,虽然在价值目标、制度安排和规则体系以及运行技术等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但这段经典的阐述毕竟体现了古老的中华民族对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模式的最早探索。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他的名著《理想国》中提出了哲学王式的贤人政治,但在其后期著作《法律篇》中,柏拉图也承认了法律为次佳的选择。而关于“法治”一词最经典的定义,则属于柏拉图的学生、先哲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还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拥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2]199由此得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良法可依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而制定的良法能得到公民的普遍遵守是实行法治的保障。

(2)现代法治的内涵

经过漫长的发展,“法治”已经拥有了丰富的内涵,不仅包含了平等、自由、民主、理性等优秀的价值理念,还涵盖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等先进的制度设计。英国宪法律师阿尔伯特·戴思最早提出了法治的现代概念,戴思认为法治的核心特征应该包括:第一,一个人只有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应受到的法律的惩罚。这一点就是通常所讲的法的合法性。合法性首先意味着法律必须被遵守,即我们经常说的“有法必依”。这不但是对公民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国家的权力机关在管理国家过程中也同样适用。同时法律还必须是确定的,且只能向后规定将来发生的行为,法的确定性在于使人们对法治社会和国家的司法系统有信心,因为只有稳定性好的法律才能规范商品经济中的市场交易活动和其他社会生活行为,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可以产生合理的预期,明白自己行为的限度。法的确定性有三个层次的内涵:它首先要求法规必须明确清楚,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法律关系尽可能作出清晰地预见。因为法律所针对的对象在行为时必须能够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法不溯及既往可谓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的确定性还要求必须遵从法院以往的判决。此外,法的确定性体现出的重要一点是,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被顺利执行,当事人的诉求可以尽快满足。平等性是戴思所认为的法治的第二特征,法的平等性要求任何人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阶级和个体平等地受到限制。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朱采真说法律的性质有三点:第一,法律是抽象的、普遍的。因为法律要适用于各种案例,所以必须有普遍性;而且法律条文要尽可能涉及将来发生的情况,故不得不进行抽象规定;第二,法律是确定的、统一的。这使得人们在安排自身活动时能够依赖业已确定的规则,并避免因缺乏对人行为的预见而与他人产生冲突。此外,法律一经成立,约束力自然整齐划一;第三,法律是硬性的、保守的。硬性可以保证法律的强制力,法律越追求普遍,则硬性越强,二者在逻辑上不可分,没有强制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但这个特点同时也暴露了它的缺陷,不能顺势而变,适应时代的变迁,所以法律也具有保守性。[3]13

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因而能得到普遍遵守的一种治理状态,是任何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它是社会合理分配和限制权力的一种工具,规范了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它要求决策者在做决定时要尽可能考虑各种因素,做出的决定不仅必须合法,还能以法治文明所要求的民主、平等和理性的方式对待每个公民,并且允许人们在对其做出的决定不满时,有向法院提出抗辩的权利。因此,统而言之,法治所规范的是权力的运行,法律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应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文明类型。

2.法治的文明属性

文明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成果,有着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而法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体现。在为建设一个美好的文明社会的奋斗过程中,法治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法律自产生以来,就与文明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4]79-81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后,法律因为拥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成为时代的标志,诚如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所言:“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5]520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庞德也认为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相联系的。这种联系在时间的纵向延展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来看,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6]288因此,不难发现,法与文明一直相融相通,法治是建设文明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作为维护和促进文明的手段,法律一直推动着文明的进步。

同时,法律的发展史也体现了文明的推进过程。[7]47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到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从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差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从“连坐”“诛九族”的集体责任到个人责任原则,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到法律必须公布甚至“开门立法”……现代法治所体现的文明,其实就是社会进化到一定程度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平和正义以及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优秀的价值品质。现代法治所形成的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不胜枚举,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罚相适应以及无罪推定等重要的原则以及回避、辩护、公开审理等制度,这些无疑都是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和具体表现。

(二)现代公民意识

1.公民意识

唯物论的观点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人类发展过程中生成的各种意识都建立在对外部世界认知基础上,是个体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产生的更为高级的心理活动。作为人类意识的一种,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也是如此。[8]33-39不同于其他的是,公民意识是一种自我指向的心理倾向,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过程中所处地位和身份的自我理解,是个人对政治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合理和系统认知,是对公民身份这一存在的主观反应。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是主体寻求自由发展的过程,它的本质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应和要求。[9]46-51

2.公民意识的现代性

(1)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属于近代以来社会发展的产物。曾有学者将公民意识比作是一种心理活动,认为是一种“公民文化”。笔者看来,从宏观上讲,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身处国家和社会法律地位以及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义务的合理认识,属于社会众多意识形态之一。它是一个繁杂的观念系统,有着层次分明的逻辑结构,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集中体现了公民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的内心情感。从微观角度,笔者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具体内涵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一般意识。一般意识包括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平等意识、诚信意识、民主意识、竞争意识以及自由意识等。

第二,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包括法制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程序意识。

第三,全球意识。全球意识包含国际人权意识、国际合作意识、国际环境意识和国际安全意识。

(2)现代公民意识的特征

第一,明显的时代性。现代公民意识伴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了深刻的时代性,全球意识就是时代性特征最明显的体现。全球联系的加强,人权、环境和安全等问题受到国际范围的关注,这就必然要求各个国家的公民具有相应的全球意识来适应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推动整个世界的进步。

第二,多元化、多层次性。现代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自我理解,主要涉及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内涵不断丰富,公民会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对这一概念不断进行重新认识。从上文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微观分类即可看出,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也是它的重要特征。

二、法治文明对于现代公民意识养成的作用

(一)法治文明是现代公民意识的生成基础

近代以来,法治文明不断发展,诞生了宪法、法律等一系列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宪法和法律给公民提供了身处社会生活的合法身份,这就要求法律能够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公民对自己的主体地位能有切身的了解和体会。唯有如此,公民才能感受到法治国家的魅力,才能更信仰法治,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才会越来越好,才能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更加肥沃的土壤。反过来讲,公民又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主体,同时也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主体。这就要求,作为法律主体的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要有一定的范围限度,不得妨害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侵害他人的权利。可以说,法治文明是现代公民意识的生成基础,没有法治文明,就没有现代公民意识。二者呈正相关的关系,法治文明越发达,现代公民意识就越进步。

(二)法治文明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引导功能

1.从野蛮到文明的转化

在野蛮时代,农业和畜牧业是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人类的食物来源主要依靠饲养动物、种植谷物来提供。随着生产方式的改进,人口增加,相对地域的人口密度增大,铁器、酿造和金属加工的发展,出现了城市。而文字的发明与纪录使人类社会一跃过渡到文明时代。法治文明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一项重要标志,虽然法治不能直接增进文明大厦的建设,但是它可以为人类社会组织确立履行更高任务的条件,并且反作用于文明的发展,间接创造美好的生活,进而促进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客观世界的自我反馈。因此,伴随着社会和文明的进步,公民意识也由传统向现代转化,内容越来越丰富,观念越来越先进,体系越来越成熟。举例来说,现代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全球意识。现代公民全球意识包含国际人权意识、国际合作意识、国际环境意识和国际安全意识。这些新型的全球公民意识就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球联系的增强,整个世界全球化的进程而崛起的。

(三)法治文明对现代公民意识的激励功能

法治文明还激励着现代公民意识的进步。法治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慧和精神力量的有序环境而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和成熟。比如,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包含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充分解决了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发生在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冲突,能够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规范自己的行为,达到“利己不损他”的目标。法治文明还为合作意识、竞争意识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意识提供了发展的土壤,各个市场主体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进步。

(四)法治文明对现代公民意识的约束功能

法治文明还可以约束那些由于受本性驱使而作出的难以驾驭的行为,不让其进行对他人人身或社会的冒险活动。法治帮助人们走出这些低层次的问题,进而让人们将精力集中于创造文明这样更高层次的实践中。现代公民意识中的义务、责任意识也是法治文明的成果,法律的义务性、强制性规定使公民对义务和责任产生了发自内心的认知,进而上升为一种公民意识。公民不仅能以此来约束自己的社会生活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还能对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起到制约作用,有助于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所以,法治文明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还起到约束的作用,促使现代公民意识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现代公民意识对实现法治文明的作用

(一)现代公民意识是法治文明发展的心理基础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良法和普遍服从是法治的基本要义。公民一定要了解法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否则公民就不能很好地适应国家的政体。现代公民意识不会与生俱来,只能通过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不断累积。法治文明的实现不仅在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在于公民能发自内心的敬仰和遵守法律。如果现代公民意识处于良好的状态,会对法治国家的形成、法治文明的进步起到激励作用。公民社会是法治的根基,公民是法治的实践主体,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是法律可以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因为,法治的宏图大业并不能只靠法律人来实现,而应该是更大范围内公民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认同。反观世界近代史,我们不难发现,良好的社会秩序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对现代公民意识的不断培育和强化。所以,现代公民意识对法治社会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实现法治文明的心理基础。要想实现法治文明,前提条件就是培育良好的现代公民意识。

(二)现代公民意识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信仰

卢梭曾经说过:“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在公民的内心里。”[10]32由此可见,早在18世纪,先哲就预言到只有当法律成为公民生活的一部分,融入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血脉中,法律处于最高地位,这样的社会才能称为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所以,法治社会的实现,法治文明的进步,必须有成熟和觉醒的公民,有发达的现代公民意识。因此,必须加强现代公民意识的教育,不断塑造和培育公民的品格和意识,因为符合法治理念的现代公民意识是树立法律权威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只有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有了充分的了解,才能进一步确立法律至上的信仰,唯有如此,法治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法治文明才能有更长足的进步。

(三)现代公民意识是法治文明建设的有效保障

1.现代公民意识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公开化

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和公开化,制定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良法是实现法治文明的前提。科学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尊重和体现规律,公开立法是指公民对立法的知情和参与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真正尊重,并成为其自觉奉行的立法理念,二者都是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法治文明的前提和基础。现代公民意识可以提高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使公众广泛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能够吸取各种意见和建议,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可在此中得到表达,利于立法科学化和公开化的实现,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

2.现代公民意识利于严格执法

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也有利于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国家机关以权力,而公民也应意识到,法律也是用来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当下,法律监督越来越完善,各个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现代公民意识的集体觉醒。[11]23公民在对政府的行政决定结果不满意时,寻求法律援助的愿望愈发强烈,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可以这么说,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大有帮助。

3.现代公民意识利于公正司法

现代公民意识有利于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现代公民意识可以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参与到司法领域中来,可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发展推动司法公正的制度典范,公民直接参与庭审,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实现大有裨益。

4.现代公民意识利于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法治文明发展,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一环。我国目前的守法体系还需要完善,从法律规范到全民自觉守法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所有社会成员去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将法律规范作为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助于培养公民朴素的正义感,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使整个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用法、遇事找法的良好风气,这不仅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更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文明的发展。

5.现代公民意识利于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法治实现的重要保障。[12]20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至于法律监督本身,都需要监督。而现代公民意识是实现法律监督的必要条件,其发达程度对于法律监督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全面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有助于充分实现法律监督功能,进而推动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也进一步推动法治文明的发展。

四、结语

法治文明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在约束自身精神和行为方面取得的先进成果。现代公民意识是伴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以及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观念的自我认知。法治文明的进步会促进现代公民意识更加成熟和完善,高素质的公民和现代公民意识反过来也有助于法治文明的良性发展,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把握好二者的相互关系,深入发掘法治文明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作用。与此同时,在法治大背景下,塑造与现代法治相对应的现代公民意识,培育更高素质的公民,促进现代公民意识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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