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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监察制度与辽、金监察制度的比较

2018-03-07

文化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监察官监察机构

孙 娜

(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000)

一、宋朝与辽金监察制度的相同之处

(一)监察机构都有着相对强大的监察权

宋王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的脚步再一次由分裂走向统一。宋朝统治者吸取了前朝失败的教训,在所统治的地区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监察组织,同时扩大了监察人员的行使权利,如作为地方监察要员的通判就拥有很大的权利。宋代的监察官吏既可以规劝谏诤皇帝,又能监察弹劾百官,还能稽查司法,镇压朝野内外,监督和制约着皇权、相权和军权,形成了独立而又强大的监察网。

辽、金政权则主要是由文化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进驻中原时建立的新政权,因此建立起强大的监察机构来加强对本民族的监管极为重要。辽国在监察机构的组织设置上十分周密,无论在当时的中央方面还是地方,都设有众多的监察人员来监察官吏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监察人员在行使权利时要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中央监察官在监察地方上的权利是有限的,要为当时的地方监察官留有足够的权利空间,彰显出监察权在行使时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特点。辽国御史台的主要职能是“纠察百官,按察州县”[1],辽代监察官员既有督察百僚的职能,又要兼理刑狱。金国的监察机构在职能设置上和辽国较为相似,主要体现在监察立法中,即对官员违法乱纪行为实行一定的惩治。这种利用监察机构来兼管刑狱的方式,是对其监察机构权利的扩张和重视。

(二)监察机构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政治生活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较大。宋、辽、金三国在监察制度的实行上也分别不约而同地与儒家文化相交融,尤其是作为少数民族统治的辽、金两国,在监察制度的制定上主要效仿唐宋时期的监察制度,因此受儒家化的影响极其明显,设立了御史台、谏院、监察御史等一些重要的监察机关和官职。

宋朝时期,随着文人不断得到重用,儒学也逐渐在实际运用中得到发展。宋代士人十分倡导儒家所提倡的积极入世的思想,这种精神是对传统儒学“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继承和发展。[2]同时,士大夫从良知出发的那种天下为先的责任感促使他们敢于进谏皇帝,由此形成的谏诤氛围较为良好。

辽、金两国建国后,使得大部分的中原地区纳入到了他们的版图之中。政权扩大以后,两国的君主和贵族阶级深受汉族生活方式的熏染及儒家文化的影响,因此在两国后来的政治制度中都带有儒家色彩,监察制度也带有了汉化的色彩。辽、金在监察官员的选任上也着重挑选熟悉儒家文化的士人,以适应当时的发展情况。在监察立法的确立上,辽、金两国以儒家化的议、请、减、赎、当等为其立法依据。

(三)监察制度的实施深受政治气候的影响

宋与辽、金的监察制度在执行方面,不仅仅与其本身所确立的监察制度有关,还与其最高统治阶级的统治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监察制度在执行上深受政治风气的影响。宋、辽、金和历代封建王朝都是专制与人治相结合的时代,最高、最核心的权力系统主要由皇帝掌握,皇帝拥有最后的裁定权。[3]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可磨灭的事实是从皇帝以下的皇亲国戚、文武百官乃至州县小吏,都往往忽视法律制度的存在,那么监察的价值更是无处谈及。监察制度的执行常常是随着国家风气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皇帝、大臣贤明或昏庸的程度改变而改变。宋、辽、金文武百官都清楚,“台谏者,为陛下之台谏”[4],由此可知,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掌握的,被统治阶级在监察体系里是很难被认可的。

二、宋朝与辽、金监察制度的不同之处

(一)辽、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民族特色

辽、金两国是少数民族逐渐强大起来而建立的割据政权,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政治活动都是为了本民族的利益而存在的。因此,辽、金监察制度的各方面都尽量保留了原有的民族特色。

辽、金在它们所征服的原来隶属于宋的汉族地区继续保留了唐宋时期一些优秀的监察制度。在本民族原有的地区,继续采取的是监察和司法共存的传统方式,保留原有的处理监察案件的方式,使用传统的一事一议的方法。在执行监察制度的过程中,辽、金主要采用本民族原有的法律和汉族法律两种不同的制度来给犯人定罪,假使南北官员具有同样的犯罪行为,但要依照他们各自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核定,这便导致辽、金两国经常会出现同罪异法的局面。

(二)宋朝的监察制度较于辽金趋于合一

宋朝监察制度整体的趋势是走向合一,台谏合一便是其代表,这也预示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整体走向。台谏逐渐向合一的方向发展,进而最终确立了监察的双向互察制度,这既有利于加强皇权,削弱相权;也有利于谏官实行进谏,简化工作程序。

而辽、金在监察制度的制定上虽然受到汉化的影响较大,但仍然没有抛弃本民族原有的制度,因此实行了“因俗而治,一国多制”[5]的监察方式。在契丹地区采取了原有的由部落会议处理案件的方式,在原渤海国地区则采用原来的监察制度,在汉族地区则使用中原的监察制度。“一国多制”的这种创新型方式,虽然与汉族所倡导的“同罪同法”的法制法规相违背,但从事实来讲,对保持当时辽、金两国监察法规的安定有着重要作用。

(三)宋朝与辽、金监察制度的侧重点不同

宋朝监察制度的监管方面虽然在中央和地方都有所侧重,但更加偏向于中央。其中,由提点刑狱使、转运使、提举常平使等形成了当时路一级的监察官,于是出现了路级官员互相监督的现象。任何路级监察官都不能兼管其他的路级监察官,最终导致了“冗官”现象的泛滥,工作效率整体下滑。

辽国为了更好地监察地方的相关机构,在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上花了不少心血,如从中央专门派一些监察官来处理、追查地方官吏的不当行为,并把纠察的结果如实上报朝廷。辽国还在当时的五个地区设置了按问使司和安抚使司,主要是为了对五京官进行有效监察。[6]金国对地方实行的监察最初是由中央委派监察御史到各路进行视察,后来又由皇帝指派密使微服巡访,由此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7]

正是由于辽、金两国对地方监察机构的重视,委任重要官职来监察地方,使其在与宋朝的战争中往往以优胜者的姿态而签订一系列有利于本国的条约,并在全盛时期占领了当时的大半个中国。

(四)宋朝的监察制度较于辽金相对有序

宋朝作为中原的正统王朝,虽然在外交和战事方面一直处于混乱局面,但其在政治上的监察制度毫不松懈,与前代相比其监察系统更加完善有序,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都建立了相应的监察系统来监察相关部门,封建统治者对其监察体制也从开拓转向防范,从放手发展转向严密控制。在宋以前的历朝历代中,其审计与监察一般都混淆来讲,二者共用一个部门,没有区别开来,但宋朝则正式设立了相应的审计机构,并首次使用了“审计”这一专有名词。[8]

辽、金的监察制度与宋朝相比便混杂了许多,在许多政策的制定上带有一定的杂乱性。“监察机构兼管刑狱”[9]是辽、金在监察机构设置上的一个典型特色,监察官吏既可以纠察百僚,又可以对刑狱案件进行审查,体现出辽、金监、刑合一的特点,但监察机构兼理刑狱会导致监察制度出现紊乱的局面,从而导致监察权力出现不断膨胀、扩大的现象。但从整体上来讲,辽、金在监察制度方面仍处于前进状态。

三、结语

宋、辽、金三朝的监察制度虽然只是我国古代封建监察制度史上的一个简单过渡,但它对中国监察制度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宋与辽、金在当时的中国政治史上处于分庭抗礼的状态,而各自所建立的监察制度都是在继承前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通过宋与辽、金监察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它们对整个中国当时政权的走向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它们所制定的监察制度,对我们现今监察制度的发展也有着启示性的作用。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2.237.

[2]徐松.宋会要辑稿[Z].中华书局影印本,1995.

[3]修晓波.简述辽金监察制度史[J].中国监察,2006,(15):62-63.

[4](元)脱脱.金史 [M].北京:中华书局,2006.309.

[5]张志勇.辽代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规定考述[J].北方文物,2002,(3):67-71.

[6]武玉环.辽代监察制度考述[J].北方文物,2000,(3):72-74.

[7]徐松巍.金代监察制度初论[J].民族研究,1992,(2):68-74.

[8](元)脱脱.宋史职官[M].北京:中华书局,2006.233.

[9]程妮娜.金代监察制度探析[J].中国史研究,2000,(1):1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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