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行政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8-03-07戴慧君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公法私法特权

戴慧君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公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弹性,主要可以从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主观标准意指以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的程度高低作为基础,以当事人心中主观为判断标准而产生的感受和想法;客观标准则侧重于以社会的利益权衡、交易习惯、交易安全等方面为判断标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理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于补充契约解释,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规范权力行使、义务履行等客观标准逐渐将这种主观色彩淡化。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中是约束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原则,但在公法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能发挥效用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反对者表示,私法中的规定大多具有任意性,公法中则是强行性规定,这是根本差异,诚实信用原则本是为了补充说明行政合同中表达方面的缺陷,若适用于公法领域,将会破坏公法的严格正规性;赞同者则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超越成文法的存在,含有自然道德规范标准,与正义、公平等原则具有相通的性质,不应该因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而否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效用和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适用理由

从理论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超越公法和私法界限的法律原则,应当在行政合同中得到贯彻,实际上,除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可以适用公法领域外,与行政合同中的特性——契约性、行政性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行政合同的契约性与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性是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就民法学者的角度而言,行政与合同不可兼容;公法学者则宁愿提倡行政行为,也有意回避行政合同中的契约本质。行政合同中的契约本质遭到民法和公法两个领域否认主要是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在传统的国家体制下,国家处于特殊地位,与公民之间无法订立契约;另一方面是依法行政才是行政行为的首要重点,若贯彻依法行政,则行政合同中的契约自由并没有实际意义。另外,行政合同中的契约性并非是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相同或者合同中的契约不受限制,而是双方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实现等同的价值,有一种更容易理解的说法就是:行政合同的契约性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统一意见而发生所希望的法律效果的一种行为,对于这个角度而言,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应得广泛认同。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政合同的基本条件,并且有调整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作用,应贯穿并实际贯彻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的整个过程。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与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是区分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的关键要素。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第一,行政合同中的公务要求是需要履行的重要内容,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需求而制定的;第二,在行政合同中,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第三,作为合同某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享有特权,这里的特权是指普通私法合同中不是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的相对当事人无权享受的权益。就上述第三点而言,特权的出现是为了合同需求、将行政合同的行政目的向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引导,为行政主体赋予特权是有必要的,但这种特权可能会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压制另一方当事人的表达自由,从而失去契约性特征,所以,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行政合同的整个过程是能发挥实际效用的。

为了使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真正实现它的效果,这种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合同中处于劣势的当事人的表达自由,但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制能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很少,行政机关只需要根据“公共利益”的唯一限制来行驶特权,而公共利益的概念是抽象的,公益内容、受益对象、公众范围等都无法明确,这时,在行政合同中引进诚实信用原则就更为重要了,行政机关的特权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中的适用与私法中的差异所在。

三、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行政合同中的功能与效用

行政合同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与私法合同虽存在差异,但也具有与私法合同相同的功能与效用,这种效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诚实信用原则用它本身的抽象性和具有弹性的内涵弥补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其他缺陷;二是作为一种目的性的解释手段在行政合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三是为政府法律法规体系的裁量赋予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在问题上达到了公平公正的目的;四是有效的规范了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善意”“衡平”行为。

首先对行政机关的特权行使进行有效规制,倡导行政合同的正确履行方式。诚实信用原则是按照法律政策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比较衡量,从而抑制特权的不规范行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驶特权,保证法律的实质公平公正性,实现保护公民权益和达到行政目的之间有效的调解。

其次,改进传统行政合同中不适用的理论,构建完善的符合当前行政特点的行政合同理论与制度。我国的传统行政合同理论主要目的是推行公务,且侧重于行政机关,造成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劣势的现象,尤其明显的表现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标的、可以对合同应履行行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行为进行制裁等特权,这种传统行政合同理论和制度对我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行政合同中,可以对这种传统行政合同进行纠正,就算行政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是私人主体,应具有等同的价值,对这些合同理念进行强调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行政合同理论和制度。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贯彻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合同中的落实对行政合同的借鉴作用

《合同法》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构建了科学完整的合同义务体系和使用规则,体现了现代合同法的严谨性和周密性,对当事人的权益实施了有效保护,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整个过程,对在私法合同中的实际运用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合同中的落实:

(1)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在互相了解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互相信赖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会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和协力义务等先合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遵守合同、履行合同中的约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保密、协助、保护等附加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合同中的规范要求是由当事人自己拟定和创立的,在表达方面不是非常精准,那么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向对方当事人解释合同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合同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重点之一。

(二)行政合同中的公益裁量与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对行政机关的特权在进行公益裁量时加以限制,如上文所述,公益的概念是抽象的,无法确定的,若不施加限制,则会导致特权的恣意滥用。首先,行政机关在行使特权时必须带着善意,不能借“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肆意妄为;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特权时,必须衡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根据合同特性探索公益的实质内涵。行政机关在考量特权公益和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时,还应考虑其他法益,如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安定性、信赖利益等,在对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后,若行政机关追求的公益大于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则该特权行使行为是正当的。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机关必须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等同价值的补偿,且当行政机关在行使正当的特权行为时,仍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四、总结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素是“善意”和“衡平”,根据本文的探讨分析可得知,诚实信用原则与行政合同中的契约性和行政性兼容后发挥了最大化的效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了合同中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弥补了我国成文法中的缺陷,限制了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特权的不公平行使行为,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合同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促进我国行政合同理论和制度的创新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行政合同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猜你喜欢

公法私法特权
无聊是一种特权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
新时期背景下论私法自治
公法
“私法自治”与专利行政执法
公法人管理和公共财政规模对农田灌溉设施的影响
『人大代表』不该成为特权符号
当私情遭遇公法时
公法视角下的中国国有土地产权制度
女性土地权益保障的私法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