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家形成历程刍议
2018-03-07肖艳霞
肖艳霞
(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关于法学家和罗马法的关系,许多学者对此有过评价,罗马谚语亦称罗马法是法学家创造的。美国学者赞恩曾这样评价罗马法:“程序完备的法庭,以及由法学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是罗马法律机器的两架发动机。”[1]虽然不能过分夸大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但法学家对罗马法的意义不言而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罗马法逐渐从萌芽走向成熟,以奴隶制经济条件为依据,结合罗马法自身的发展特点,将罗马法划分为四个发展时期。按照罗马法发展的四个分期,罗马法学家形成历程如下。
一、古风时期
古风时期,从罗马城邦的建立到第二次布匿战争的结束,在这一时期奴隶制经济关系开始占统治地位,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是罗马法最早的发展时期。
目前所知罗马最早的法学家——罗马祭司便诞生于这一时期。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祭司都可以称为法学家,只是由于部分祭司可以接触并关注宗教中的相关规则和制度,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顺理成章地成为“神法的法学家”。罗马祭司职位起初只对贵族开放,他们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且在担任祭司的同时,还有相当部分的人长期占据古老罗马城中最为尊贵的职位。平民则因为社会地位低下,不能担任高级官职,也无法接触到法律知识。罗马祭司将法律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此时的罗马法更像是一门神秘的学问,由祭司小心翼翼地保护和发展。
经过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洗礼,平民地位逐渐上升,尤其是《十二铜表法》颁布后,法律得以成文化,此前氏族贵族随意引用习惯法的日子一去不复返,平民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公元前304年,阿庇乌斯的秘书格涅乌斯·弗拉维乌斯将司法年历公之于众,即弗拉维法,揭开了罗马法的秘密。公元前254年,在第一位平民大祭司提比略·科伦卡尼乌斯公开指导法律后,平民们有机会接触法律,祭司在法律上的垄断地位逐步衰落。[2]罗马法逐渐从神法向世俗法过渡。
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带有明显的宗教属性,罗马祭司在法律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他们不仅仅是法律诉讼程序的守护者,而且会在商业贸易和法律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辩词。面对突发情况,甚至会根据现状改变或补充传统法律条文,罗马祭司在法律上的努力为后来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阶段的法律工作多属于集体性创作,个人贡献通常会被所属团体掩盖,因此,其间很少留下法学家的个人痕迹,即使是一个名字。以祭司为主体的法学家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后地位逐渐下降,法律知识世俗化程度不断加深,平民法学家也开始出现。
二、希腊化时期
希腊化时期大致从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后开始,到元首制确立。奴隶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罗马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布匿战争将希腊纳入罗马版图的同时,也将希腊文化带入罗马,希腊主义的深刻影响,将罗马法学推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后,罗马确立了在西地中海的霸权,希腊沦为罗马行省。罗马征服希腊后,希腊大批知识分子作为奴隶被带回罗马,很多人被罗马贵族带回自己的家庭,成为自己孩子的家庭教师。希腊文化便以这样的方式引入罗马,罗马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希腊文化的影响,罗马法也不例外,此时希腊对罗马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一方面,罗马法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希腊思想影响所产生的结果是积极的;另一方面,罗马法正在成长壮大过程中,能够汲取希腊思想中有益的养分,得到激励。罗马法本身蕴含着巨大的潜力,但要将其释放就需要希腊精神,希腊影响造成最重要的结果是,在希腊科学的框架内使罗马法成为专业的希腊式科学。
在此期间,神法的法学家仍然最先来自祭司团体。公元前1世纪下半叶,世俗平民也开始了解神法。法学家塞尔维乌斯·苏尔必奇乌斯虽然不属于祭司阶层,却是恺撒圈子中的成员,可以借助恺撒看到祭祀档案,获得相关的知识。私法方面,起初,祭司仍然是私法中杰出的顾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转变。在希腊的影响下,罗马法变得更加专业化、系统化和理论化,这样的趋势迫使祭司逐渐从私法领域中退出。
与祭司逐渐退出私法领域相反,非祭司法学家越来越多,法学家的“边界”也更加广泛,成为重要的私人法律顾问,只是偶尔担任辩护律师。舒尔茨将这一时期的非祭司法学家,根据他们所处的阶层分为以下三类。第一,贵族法学家。法学家塞尔维乌斯是贵族,公元前51年担任执政官,公元前46年被任命为亚加亚的代行执政官,恺撒被谋杀之后,他继续从政直到去世。[3]第二,骑士阶层法学家。如C.阿圭利乌斯·高鲁斯,出身骑士阶层,曾在公元前66年担任大法官,但为了研究法律,他没有继续竞选执政官。这一法学家团体因退出政治舞台,侧重于法律研究,法律专业化倾向更加明显。第三,平民阶层的法学家。这一阶层的法学家身份卑微,在历史上也没有留下太多痕迹,和其他阶层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不同,他们要为自己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保障自己的生活。
希腊的影响导致了专业的分化和修辞学专家的出现。在希腊文化的影响下,希腊修辞学被带入罗马法庭,尽管受到老加图等保守主义派的激烈反对,但终究没有抵制住希腊思想的洪流。辩护士是修辞学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专注于修辞学研究,拥有少量的法律知识,目的只是理解从法学家那里获得的法律建议,并以此为基础为市民进行辩护。安托尼乌斯也认为作为演说家无须熟谙法律,辩护时取得胜利依靠的并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演说术,演说家只需要具备一般的文化修养。[4]因此,这些辩护士只能称为法律专家,而不是法学家。
与上一时期相比,罗马法中的宗教因素明显减少,专业化趋势迅速增强,“希腊化”是这一时期最突出的特点。希腊专业化倾向的影响下,法学家的构成发生了较大改变,祭司在法律中的地位进一步下降,甚至退出了私法领域,而非祭司法学家则迅速崛起,成为法学家中的主力。其中,骑士出身的法学家受希腊专业化的影响最为显著。除法学家外,还出现了新兴的法庭辩护士,他们专注于修辞学研究,只拥有少量的法律知识,但在法庭中占据重要地位。这样的趋势一直持续到共和国末期,直到元首制的确立打开古典法学之门。
三、古典时期
承接希腊化时期,这一时期从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开始,到戴克里先开君主制为止。罗马共和末年,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奴隶与平民的抗争此起彼伏,奴隶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错综复杂,集团与派系之间斗争激烈,最终导致长期内战的爆发。奥古斯都确立元首制,结束了罗马共和末年纷乱的社会环境,为罗马法的发展赢得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使罗马法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也是古典时期。
此时的法学家主要是法律顾问、教师和作家。上述两个时期曾在世俗法学中地位突出的贵族法学家已为明日黄花,古老的贵族家族大多已经没落,新兴家族在共和末期崛起,除罗马城外,还有一些来自罗马行省的家族,如来自东方行省的盖乌斯。这一时期,著名的法学家主要来自普通家庭,如拉贝奥,父亲帕库维乌斯·拉贝奥虽然属于布鲁图斯的成员,但不是高级官职,这一法学家团体很少担任市政官员,只是单纯的法律顾问和教师。拉贝奥和卡庇多是该团体的典型,也是罗马帝国著名的普罗库里安法律学校和萨比尼安法律学校的创始人。[5]
与上述法学家团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兴的官僚法学家团体,他们一生的很大一部分在办公室中度过,并且拥有工资。很多共和时期的法学家通过“官职生涯”进入元老院,在政府中担任各级官职。培加苏斯,战舰司令官之子,公元70年左右担任执政官,后在韦伯芗执政期担任城市行政长官。
法学家之外,还产生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庭演说家,他们放弃了对民事和刑事档案的研究,进入专业的辩护士阶层,与之前提到的辩护士相同,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昆体良曾规劝学生进行深层次的法律研究,但收效甚微。法庭演说家在社会上意义重大,平民进入辩护阶层,是进入上层阶级的重要途径。帝国时期的法学家并不像共和时期那样是独立的贵族,他们是带薪的官僚,辩护士也不例外。当律师制度形成和辩护业务获得较大发展后,律师就拥有了国家公职的意义,可以进行专职收费。
这一时期涌现了大批杰出的法学家,可谓罗马法学的黄金时代,罗马五大法学家均诞生于这一阶段。共和国末年,罗马社会陷入混乱,各方势力此消彼长,权力阶层重新洗牌,给了新兴家族进入上层社会的机会,思想也异常活跃。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后,社会重新恢复到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这也成为平民法学家大显身手的好时机,再加上罗马“五贤帝”,尤其是图拉真和哈德良对罗马文化及法律的大力支持,使罗马法学在他们统治时期达到顶峰,并形成了一个持续长达一百六七十年法学界百家争鸣的局面,这也是古典时期罗马法学发展达到顶峰的标志。尤利安的汇纂是这一时期的伟大著作,其影响一直持续到元首制末期。
此外,古典时期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官僚主义在公共行政上的不断加强。皇帝借助新兴的官僚法学家团体,全面制定罗马私法,并为自己独揽大权找到了理论依据。政府也不断加强对法律的控制,干预法律编纂,甚至控制法律细节的适用,直到垄断的程度。这样的方式,固化了罗马法学的模式和内容,在帝国后期限制了罗马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四、官僚时期
官僚时期开始于戴克里先君主制的确立,结束于公元534年《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公元3世纪,罗马奴隶制陷入危机,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政治上混乱和腐败更为严重,奴隶统治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局面,进一步加强专制,戴克里先正式将元首制改为君主制,此后,罗马进入君主制时期。4世纪末,西罗马帝国在公元476年灭亡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帝国,竭尽全力,在法律上编纂法典,希望以此来挽救奴隶制灭亡的命运,然而终究没有改变历史的趋势,却成就了罗马法的集大成著作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元首制时期产生的官僚法学家团体在这一时期进一步壮大,成为最杰出最重要的法学家团体,他们在政府中担任要职,权力广泛,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帝国委员会中的法学家和中央帝国大法官,他们是帝国敕令和法律的真正制定者,也是法典的编纂者。《狄奥多西法典》几乎全部是官僚法学家制定的。
律师阶层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最初辩护士仍然不需要掌握太多的法律知识,4世纪,辩护士成为真正的律师,且法律规定未来的律师必须学习4~5年的法律。[6]罗马法在古代世界最后一次显示出强大的吸引力,富裕的受过教育的阶层纷纷转向法律,以成为辩护律师和高级官吏为目标。这种影响促进了罗马帝国内部法律学校的发展,也增强了人们对法学的兴趣,扩大了法律教育的范围。贝鲁特法律学校从众多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成为帝国首屈一指的法律学校,并对罗马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
受官僚主义的影响,纯学术型的法学家及法律教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在这一时期直接干预法律教学,任命法律专业的法律教授从事法律教学,规定法律学习的年限,并要求学生在法律学习结束后参加考试,合格的学生将授予证书,证明其已经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法律教授此时成为正式受薪的官员,随着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化的进行,许多著名法学家进入官方编纂法典委员会,地位迅速提高。
这一时期的法律专家属于非常专业的团体,但相较前一时期,杰出的法学家明显减少,法学家的个人功劳往往湮没在集体工作中,且法律上最主要的工作是为处于危机当中的奴隶制寻求法律援助,并对古典时期的法学成果进行汇纂和总结,形成了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于政府对法律实行垄断,使法学家集中于政府,为政府服务,而不是从事个人的法律研究和编纂,却将众多著名法学家的观点融入法典,使其没有消逝在历史长河中,集体工作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也成为后世研究罗马法学的重要史料。
将罗马法学家按照罗马法发展的四个阶段分别论述,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这一时期罗马法学家在社会历史影响下自身的发展规律。罗马法学家作为罗马法的实际创造者,地位不可取代。因政治、社会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影响,法学家经历了由最初的祭司团体向罗马贵族再到平民的转变,从中可以看到,罗马法学世俗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专业逐渐细化、专业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帝国以后,政府不断加强对法律的垄断,一方面促进了罗马法律系统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罗马法学家的主观能动性,抑制了法学家的创造力,影响了罗马法的进一步发展。
[1]约翰·麦克西·赞恩.法律的故事[M].于庆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58.
[2]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1.101-102.
[3]Fritz Schulz. 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M].Oxford: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46.42.
[4]西塞罗.论演说家[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5.
[5][6]Charles Phineas Scherman. 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M].Boston:The Boston Book Company,1917.6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