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铁路货盗案件的特点和成因
2018-03-07肖凝
肖 凝
(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53)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物资的流通更加频繁而广泛,铁路货物运输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并做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货盗案件作案人以铁路货运列车为目标,盗取铁路运输物资。这类案件长期以来一直是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内的多发刑事案件,带来了多方面的社会危害。但随着铁路防护网建设逐步完善,列车运行速度不断提升以及犯罪成本的不断增高,货盗案件的发案总数有所下降,但仍占到了铁路总发刑事案件的30%左右,是铁路刑侦部门处理的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数据来自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刑侦处办案数据统计。在当前社会经济、科技水平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铁路货盗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只有把握案件特点规律,吃透发案的成因,才能有效提高持续低下的破案率,进一步提升打击效果。
一、现阶段铁路货盗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主体的一贯性、多元性和团伙性
1.作案主体的一贯性
就现阶段的发案情况来看,并没有明显出现货盗犯罪“新人”的加入,这也是铁路货盗案件总数量有所下降的原因之一。因为随着作案成本的不断提高,较年轻的犯罪分子多会选择实施付出体力少、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犯罪类型,如电信诈骗等。同时,当前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也拓宽了就业渠道,客观上减少了青年人走向货盗犯罪的几率。铁路货盗犯罪不仅对体力要求高,并且要具备娴熟的扒车掀盗技能,熟悉铁路运输规律。所以,铁路刑侦部门目前面对的犯罪分子大多还是一贯从事货盗犯罪的“老手”。
2.作案主体的多元性
现阶段,盗窃铁路运输货物案件中的作案人仍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首先是铁路附近自然村落的村民,这些人具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在一些货运列车待避站点发生的货盗案件,周围村庄村民作案的情况尤为突出。由于大量的货物从其居住地旁运输或待避,这勾起了附近村民作案的欲望,或是个人顺手牵羊或有组织地大规模实施盗窃,通常在铁路警力薄弱的区域发生严重的货盗案件。但由于他们的居住场所比较固定,身份相对明确,这是侦查工作的“利好”因素。因为同一伙作案人或同一区域作案人的作案手法具有相似性,侦查人员通过其作案手法就能判别出是哪一地域或区域的人员作案,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还有可能通过作案手段判断出具体的犯罪行为人。其次,是流窜作案人员。这其中有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白天有固定的工作,而夜晚则伺机作案。由于他们居住场所不固定,人员流动性很大,公安机关难以掌握他们的行踪。最后,是铁路内部职工。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并在作案后制造假象伪装现场。比如铁路职工内外勾结实施的货盗案件,精心谋划下的犯罪现场往往呈现出外部人员作案的特征。又如采用“掏心”的手法,将包装好的物品盗出后又封装好外包装,不易被发现,或者盗窃时故意破坏货物外包装伪造成货运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记录,以此来掩盖盗窃行为。这些假象常常把侦查工作引入误区,给案件侦破设置较多障碍。
3.作案主体的团伙性
由于盗窃铁路货运列车货物涉及的环节较多,加上铁路运输的货物体积大、质量重,单独的个体无法完成整个盗窃过程,因而在铁路货盗案件中,作案人往往组成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主要以中青年人为主,成员之间一般关系比较密切或都具有亲戚关系,一个货盗团伙通常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在现阶段互联网络发达、智能手机应用广泛的背景下,团伙作案的形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有些案件表现为通过QQ或手机微信等通讯工具建立群组,作案时临时纠集,在幕后老板的操控下进行货盗。由于参与作案的成员之间互相并不熟识,这种新的形式给打击货盗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盗窃货物的多样性和随机性
基于铁路运输的特性,货盗案件作案人多在作案前无法准确预知所要盗窃物品的具体种类,往往是扒乘货运列车后随机进行盗窃。现阶段,铁路被盗运输货物的种类多种多样。家用电器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物品如玉米、白糖、牙膏、香烟、白酒等;以及生铁、轮胎等生产物资和手机、笔记本电脑、IPAD等高科技电子产品。总体来看,货盗作案人基本是遇到什么就偷什么。有的货盗案件现场会遗留大量的货物,作案人采用“掀盗”的方法实施盗窃后并没有办法完全将赃物转移,货物遗留在现场被铁路工作人员发现后报案;更有无知者误把铁路承运的军用物资作为盗窃目标,将反坦克地雷等军用武器和装备当作铁制品盗窃,企图变卖后获利,这些都反映出了货盗作案人对运输物品选择的随机性。同时,从被盗物品的种类上也可以看出铁路货盗案件发案的主要地区,主干线上货流量大,运输的货物品种多、价值高,发案率高;边远的支线货运流量相对较小,且多以原材料、农副产品居多,货物价值较低,所以货盗案件发案率也相对较低。
(三)作案时间的特定性和盗窃的连续性
铁路货盗案件除了极少数发生在白天外,绝大多数案件都发生在夜晚,一般以凌晨一点至三点为主。这个时间段大多数人已经休息,人员活动少,铁路民警因极度疲倦易降低工作积极性和警惕性而疏于巡视、防范,作案人实施盗窃不易被发现。货盗案件作案人大多熟悉铁路运输情况,他们在摸清巡线民警以及巡道工的工作规律后,会选择在无人巡查的两次巡线间隔里实施盗窃。由于货盗案件作案人一般都是以盗窃铁路运输物资为生或将此当作发财致富捷径的惯犯,所以他们不会仅作案一起就收手不干,而是在尝到甜头后更加疯狂地进行盗窃,这也是铁路货盗案件长期存在并仍将持续存在的原因之一。
(四)作案地点的特定性
从铁路车站和线路来看,发案率高的地点一般是地处偏僻、治安状况较差的站区和货运列车上坡、弯道等慢行区段。铁路部门对于编组站和货场长期疏于管理,外部人员可以随意进出,这给作案人的潜入提供了机会。而在铁路沿线,作案人会选择一些列车运行中的慢行区段进行扒车盗窃,主要有:靠近公路的坡道、弯道区段和大的编组站附近区段。列车行驶在这些区段时车速较慢,便于作案人扒车掀货、跳车逃离和转运赃物,同时还能确保掀盗货物的完整性以保证赃物变现时的价值。另外,由于有些铁路局或车站之间的管辖交界点界限不明晰,容易造成两局、两站之间相互推诿,以致逐渐变成无人管理的区域。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和治安混乱的地区,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也会导致该区域铁路货盗案件十分猖獗。从发案的宏观区域来看,郑州、武汉等货物繁忙的运输节点附近区段的发案率较高,而一些边远地区如新疆、西藏境内的货运线路区段发案较少,这也说明货盗犯罪行为人对作案地点的选择与运输货物的流量、密度有着密切联系。
(五)作案方式的复杂化和高科技化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提高,货盗作案人可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日益丰富;加之目前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侦查措施的宣传和报道增多,导致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和反侦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犯罪的实施日趋狡猾、隐蔽,并逐步向信息化、技术化、职业化发展。[1]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案人被公安机关多次打击处理后不断总结经验,在现场作案时想方设法不留痕迹,从而使现场勘查获得的有价值证据越来越少;二是有的作案人在作案后伪装现场,如盗窃后把剪断的铅封等施封锁体丢弃,然后装上自己携带的相似锁具,伪造成没有被盗的假象;三是利用现代化交通工具将货盗所得赃物迅速转移至距离现场较远的地方藏匿;四是作案前就已联系好买家,一旦盗窃成功就立即进行交易,迅速将赃物出手;五是目前嫌疑人之间在作案时普遍使用智能手机随时保持联系,通过QQ、微信等通讯软件相互通报巡线民警和铁路值守人员的实时动向,或相互告知盗窃情况及接货地点;六是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所掌握的电学知识,在作案时用导线将信号机线头接到钢轨信号机的外接线柱上,将信号机的颜色改为红色或黄色,使列车慢行或停车,作案人则趁机上车进行盗窃。[2]
(六)铁路货盗案件取证难、隐案多
由于货盗案件发生在货物列车运输过程中,发现被盗时往往已经到站,途中又经历多次停车,所以从车上遗留的现场很难推断出车下现场的位置,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也都难以确定。即使能够准确确定车上及车下现场的位置,但由于货盗案件现场的承痕体多为粗糙表面,勘查条件极差,有价值的痕迹也难以留存和提取。其次是基层民警现场意识不强,缺少有效保护和处置。侦查人员通常赶赴现场后发现破坏现场的恰恰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基层民警,由于缺乏现场保护意识,无意中就会导致作案人的进出路线及可能触及的部位发生变动和污染,以致勘查人员的取证工作非常困难。另外,由于货盗犯罪分子大多是受过多次打击处理的惯犯,即使落网也应对自如,往往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如果不是证据确凿或者被抓获现行,一般不会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铁路货盗所得的赃物在地方出售时价格较低,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利益而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致使侦查工作推进困难,这也造成铁路货盗犯罪还存在大量隐案未被查破。
二、铁路货物盗窃形成的原因
(一)地理经济和观念因素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穿越的区域多是农村及偏远山区,由于交通闭塞及教育发展落后使得该地区思想观念落后,经济逐渐衰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而在农村生活的人民却依旧十分贫苦。面对贫富差距日渐拉大的现实,少数人的心里失去了平衡,并受社会上一些消极、腐朽思想的影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随之发生了扭曲。“金钱至上”的思想占据了主流,丢失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导致这部分人不但不认为违法犯罪是见不得人的事,反把能在铁路上搞到东西的人称之为“有本事的人”,从而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及“要想富,偷铁路”的错误思维支配下实施货盗犯罪,认为“铁路从自家门前经过,不拿点东西都对不起自己”。加上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法律意识,有些作案人甚至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犯罪,由此便逐步形成了很多区域性的盗窃铁路运输货物的团伙。应当指出的是,有少量铁路内部职工受当下拜金主义的影响,不安于本职工作,不满足铁路企业的福利待遇,为谋取不法利益而采用“内外勾结”的手段进行货盗犯罪,成为了威胁铁路货运安全的内患。
(二)社会管理因素
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口红利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首先体现在流动人口管理失控。我国政府在现阶段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众多农村劳动力在失去土地之后纷纷流向大中型城市打工谋求生存,这导致货物运输节点所在城市存在大量流动人口,而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控非常不力。对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到底有多少,这些人当中是否有违法犯罪人员等重要信息掌握不明。其次,政府对于出租屋的管理也是空白。尤其是位于铁路沿线附近的房屋,目前大多都被出租,但房主只要能按时收到房租,就不会过多询问租客的身份及房屋的用途。于是造成大多数货盗犯罪分子将在铁路附近租住的房屋作为落脚点及临时堆放赃物的仓库,既便于藏身销赃,也便于实时观察货运列车的运输规律和动向,伺机盗取铁路货运物资。第三,职能部门对废品收购站、当铺等货盗犯罪的销赃场所管控不力。铁路沿线废旧收购店、私人当铺林立,生意红火却无人过问,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表面上经营当铺、废旧物品收购生意,暗地里却专门为货盗犯罪分子销售或转移赃物。再加上铁路沿线流动的收购贩子,这些人贪图眼前利益、无视法律,为犯罪分子进行销赃提供了有利条件,客观上助长了货盗犯罪的持续蔓延。
(三)铁路运输自身的组织因素
铁路货运的特点和运输组织的漏洞给货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首先,货物运输车辆速度较慢。虽然我国铁路经历过几次大提速,客运高速列车的时速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铁路沿线有大量的隧道和桥梁,山区线路弯道多且坡度较大,致使货运列车行车速度整体上还比较缓慢。其次,运输线路仍需加强建设。由于我国自然地理环境复杂,许多铁路局管辖范围内至今仍存在单线铁路,每逢前方区间有列车通行时,货运车辆就需要等待避让。目前,许多货运待避站点与周边自然村落距离过近,看管不利极易诱使附近村民进行货盗犯罪。特别是地处偏远的小站,夜间运行的货车一旦临时停车就给货盗犯罪分子创造了极好的盗窃时机。第三,目前我国尚在使用中的货运列车仍然有部分是敞车,主要用来装载煤炭、钢材、木材等原材料,只要犯罪分子攀爬上车,不用费力就能掀盗车上的货物。即使是封闭较好的篷车,由于车门上的铅封及加固铁丝容易被破坏,有时也达不到防盗目的。最后,铁路站场防控不利。许多中小车站的围墙形同虚设,作案人进出十分容易。有些列车临时停靠站点警力严重不足,而铁路部门又没有设置足够的人员进行巡逻防控,只依靠两三名联防队员维护治安秩序,使得货盗犯罪作案人可以轻易得手。
(四)法律制裁因素
法律制裁问题也是货盗犯罪长期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处断除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外,都不判处死刑。这就导致无论铁路货盗犯罪人实施盗窃的次数有多少,涉案金额有多巨大,都不会被判处死刑,即使情节严重的也至多判处无期徒刑。这对打击货盗犯罪极为不利,会使犯罪嫌疑人有恃无恐而屡次作案。客观来说,现阶段的执法环境不佳,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往往面临调查困难、取证困难、抓捕困难等现实问题。面对货盗犯罪分子运用的高科技、高智能作案手段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铁路公安机关仍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现代化防控、打击体系,从而陷入货盗案件防范不到位,屡打不绝的被动局面。一些被公安机关多次打击处理的货盗犯罪“老手”变的十分狡猾,具有非常强的反侦查意识,即使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也会摆出死不认账的架势,增加审查工作难度,如果现场证据支撑不足就会使案件侦查陷入被动局面,更无法深挖犯罪。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抓一次惩罚一次,对其判处的刑罚也较轻。而这类犯罪分子一旦刑满释放,很快就会重操旧业并成为货盗犯罪团伙的主要力量。不可否认,我国目前正处于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向的关键时期,如何在保证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加强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力度,真正实现法律的教育、预防功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1]孙溯.铁路物资盗窃案件的侦查对策[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3):10-13.
[2]宫毅.当前盗窃铁路货运物资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模式构想[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