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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全面改革背景下影响裁判职业化的主要因素

2018-03-06代文峰

运动 2018年19期
关键词:判罚裁判员职业化

代文峰

(三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随着CBA(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职业化、市场化、商业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运动员的竞技水平逐渐提高,各球队间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比赛的观赏性也达到了办赛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从联赛成立至今,由于裁判员的误判、漏判、错判等原因造成的比赛中断及赛场骚动等不和谐的场景层出不穷。CBA联赛裁判为何总被推上风口浪尖,究其根源,是裁判由“业余”向“职业”转化进程过慢。体育比赛中,裁判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的第三方,不仅能直接影响比赛走势,甚至制约联赛发展水平。为了促使我国篮球运动的发展,CBA已经向职业化方向进行全面改革,裁判作为联赛的一部分,在改革中必须被重视,也应被提上改革日程。2017—2018赛季CBA在裁判方面已做出改革,建立了录像回放中心和实行了裁判分级制度。虽然在裁判职业化改革中迈出了艰难的一小步,但对CBA的发展应该能起到助推器的作用,而不是改革路上的绊脚石。本文分析CBA裁判职业化中的影响因素及重要程度,以期为我国体育职业联赛的发展和CBA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与合理化建议。

1 影响CBA裁判职业化的主要因素

对问卷数据进行KMO检验和巴特利特球形检验,KMO值为0.788(接近1),巴特利特球形检验相伴概率Sig.为0.000(<0.01),因此认为问卷数据非常适合因子分析。

采用方差最大正交旋转方法进行因子旋转,旋转后构成因子变量的特征值、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如表1,旋转后2个公共因子反映了原变量指标62.541的信息。从表2取因子载荷系数绝对值最大的指标进行命名,得出因子命名表3。

表1 主成分因子提取结果

表2 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

表3 影响广州市篮球竞赛表演市场现实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因子筛选命名表

1.1 物质因子(F1):CBA推进裁判职业化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物质因子主要有保证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更加公正、公平并使比赛更加流畅、和谐高新科技的硬件设施;在FIBA篮球规则基础上有无细化适合CBA比赛的判罚标准;裁判员待遇。

有数据显示,CBA、WCBA裁判员在以往部分比赛中“误判平均总次数在4次以上,误判的总比率超过5%。较多、较重误判的场次占41.67%,是高竞争度比赛的62.5%”。 出现如此之高的误判率,除了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和水平等主要因素之外,还受硬件设施的不完备所导致。与NBA(美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相比,CBA应用录像回放系统进行辅助判罚等技术较晚且少,在2017—2018赛季前挑战录像回放还需要有一定的附加条件,而NBA在逐年增加并允许裁判员启用录像回放系统进行辅助判罚。本赛季开始CBA才建立录像回放中心,而NBA本赛季开始已经升级回放系统,回放镜头从目前的75~80个增加到250个,还原赛场的真实性并缓和教练员、队员及观众对裁判员有质疑的判罚求证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虽然CBA本赛季开始建立了录像回放中心并引入了全新的技术统计系统和精准计时系统,但从现场比赛的实际效果看,应用的成熟度还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为了加快CBA裁判职业化改革的步伐,在比赛的判罚中应更多地应用新科技等硬件设施,给观众呈现真实、完整、公正、准确的高水准职业篮球联赛。

CBA一直都是采用FIBA制定的最新篮球裁判法,但其中对一些犯规和违例的判罚在尺度上的规定还是不够明确,临场裁判没有细化的参照标准,所以很难“拿捏”准。我们反观NBA裁判对防守犯规的界定:如果防守队员的动作导致进攻队员速度、方向、频率及平衡被改变时就可以吹侵人犯规了。这样的细化或者是多维度对裁判法的解读,让临场裁判在执法时有了明确的判罚标准。同样,CBA裁判在参照FIBA制定的篮球裁判法的同时,应该制定统一的、多维度的判罚标准和细则。

CBA裁判如果实现职业化,裁判员作为一个经济人存在于社会群体中,无一定的经济基础得以保障,裁判员终日为生计疲于奔波,无法保证裁判员全心地投入到执法工作中,也不利于裁判员队伍的稳定。CBA裁判员待遇虽然每个赛季都有所不同,但每个赛季裁判员收入都是和执裁的场次挂钩的。目前极少数的“半职业化”裁判员能执裁场次较多,每人可执法20多场,每场的津贴2 500元,另外每10轮根据表现有绩效奖金,一个赛季总的收入在10万元左右。CBA“半职业化”裁判员当前的收入与其他“业余”裁判相比,相对较高,但与他们的期望和较成熟联赛的职业裁判收入相比,相差甚远。提高裁判员待遇,“高薪养廉”也能杜绝“腐败”球的发生。

1.2 制度因子(F2):CBA推进裁判职业化中次重要的影响因素

CBA联赛虽然已经历20多个赛季,各方面都全速向职业化推进,但裁判管理制度方面基本没有发生本质性改变。2014—2015赛季中国篮协根据以往赛季比赛执裁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拔出18名裁判员作为首批“半职业化”管理的裁判员进行尝试。然而,从实施后2个赛季的状况看,除了称呼上的变化,性质上并没有发生向“职业化”转变的革命性变革。纵观NBA发展历程,从1946年成立到1961年真正形成职业裁判,并成立职业裁判联合会,用了15年的时间。CBA联赛裁判管理制度改革为何如此之慢,根本原因是我国各联赛中裁判基本都是“业余”组成的,通常在赛前几个月成立联赛组织委员会下属的裁判组,裁判组又是由篮管中心竞赛部负责人和中国篮协裁委会部分副主任组成。目前中国篮球最高管理部门有2个:一个是中国篮球协会,另一个是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两者实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就造成了一种“业余”主管部门管理“业余”裁判的管理制度的局面,因此,现行的裁判管理制度已经无法满足CBA联赛发展的要求,明显滞后。

随着CBA职业化不断发展和完善,当前“业余”的裁判制度已经不能满足联赛发展和社会的要求,急需职业裁判制度的形成。2017—2018赛季CBA联赛71名裁判员中绝大部分都是体制内人员,包括教师、体育部门干部、军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本赛季新闻发布会上姚明介绍了新赛季的一些变化,其中裁判员根据执法表现分为5档,考核成绩过低者将被取消执法资格。这样的规定虽然对裁判员有一定的约束,但不会影响他们的职业,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裁判只是“兼职”而已。我们可以借鉴最为成熟的职业联赛发展成果,如NBA在1961年成立了裁判员联合会,裁判员逐渐放弃本职工作成为职业裁判。只有这样才能对裁判员进行有效管理,规范培养、选用、监督、激励等方面机制,促进职业裁判制度的形成。

1.3 培训选拔因子(F3):CBA推进裁判职业化中第三重要的影响因素

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套完整的篮球裁判员培养体系,大部分是高校学生、教师和极少部分社会人员,出于对篮球裁判工作的爱好,从最低等级或者现有级别基础上逐一往高一级的等级进行报考。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中规定: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国家级、国家A级及荣誉级。国际级篮球裁判员需经国际篮球联合会考核批准。其中三级、二级、一级裁判晋级培训时间短、内容少甚至是自学形式来应对考试,而且考试内容单一、形式简单,对临场执裁经验的积累也没有具体硬性规定。通过这样的简单形式所获得的同一水平的裁判等级就会造成裁判员执裁能力有很大差异,执裁理念参差不齐,阻碍后期向更高一级的裁判等级晋升,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难培养出适应CBA联赛发展要求的高等级、执裁能力较强的裁判员数量。

CBA裁判员都是由主办单位从当年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中选拔。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裁判员评价体系及监督机制,在CBA裁判选拔程序及要求过程中只注重裁判员等级,而无法对裁判员执裁能力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只是在联赛开赛前进行裁判员培训、考试,因此很难保证所选拔的裁判员能够完全胜任本赛季的执裁工作。

CBA联赛委员会委员、裁判办公室负责人陈梦熊在2015年谈裁判“半职业化”改革中提到了裁判员培训职业化。陈梦熊着重提出的是“高端培训”,主要是针对当前在CBA、WCBA等高水平赛事从事执裁的裁判员在休赛期的培训,而忽略了初级裁判员后备人才的培养。裁判员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科学、循序渐进的过程,执裁能力和水平是在“实战”中逐步培养起来的。CBA发展至今没有制定明确的裁判员选拔机制,现行的选拔办法过于简单、门槛低、主观意愿大。NBA作为当前水平最高的篮球职业联赛,对裁判的选拔有极高的要求,一切从职业角度来优中选优。有潜力的年轻裁判被NBA选中后将获得系统的培训,再通过多轮考核后才能进入NBDL或WNBA执裁,然后进行长达多年的跟踪考量,最后才能进入NBA赛场。参照国际上更高水平的职业联赛裁判培训、选拔机制,职业化已是CBA裁判培训、选拔的必然趋势。

2 结论与建议

2.1 结 论

2.1.1CBA裁判职业化是适应CBA全面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营造和谐赛场氛围的关键因素。

2.1.2影响CBA裁判职业化的因素有:物质基础、裁判管理制度、裁判人才培养与选拔方式。

2.2 建 议

2.2.1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和团体机构应该重视裁判职业化的改革和建设。

2.2.2更多高新科技设施的应用、细化裁判法、提高裁判员待遇使物质基础得到保障,改革裁判员管理制度,丰富裁判人才培养及选拔的科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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