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贴现:多方共赢的市场
——从一例重大疾病保险索赔被拒案谈起
2018-03-03江苏省保险学会
偶 见 江苏省保险学会
一、引言
2008年,徐女士购买了中国人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12年3月,徐女士被查出胃癌早期,在南京医科大学江宁分院住院治疗,仅仅几个月时间治疗费用花去了十多万元。本就经济不宽裕的徐女士因治病变得更加拮据。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在理赔范围内拒绝受理。
早在2006年2月,梁秀霞等6名客户就以某寿险公司两全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明显欺诈内容为由,要求该公司全额退保。有媒体称此事件是“国内首例没有具体的理赔纠纷而是针对合同条款的重疾险诉讼”,很多医学和法律专家也纷纷站出来声讨“重疾险只保死不保病”。本应成为被保险人罹患恶疾时的经济补偿和财务托底的重大疾病保险,却屡屡因为条款限定而让一部分人的投保初衷落了空。
2018年1月8日,保监会发布《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保单贴现分为普通贴现和重疾贴现:“普通贴现是指保单持有人无力续费或不愿意继续持有保单时,将其保单通过保单贴现机构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从而获得贴现资金,保单投资人成为保单新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并承担保单到期前缴费义务的交易行为。重疾贴现是指重大疾病患者将其持有的保单通过保单贴现机构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从而获得贴现资金,用于解决医疗救治的财务需求,保单投资人成为保单新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并承担保单到期前缴费义务的交易行为。”拟仿先进国家做法,在国内开辟保单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获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的经济利益的合法途径。
保单贴现,是保单所有人为了提前获得保单的现金支付,将其所拥有的人寿保单出售给第三方(投资人或保单贴现公司)的一种金融交易,是保单受益权的转让。亦即保单所有人以让渡小部分保单满期收益将保单按照当期市场价值转让给第三方,而提前取得一定保险金额,究其实质,是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与保额之间差额的一种利益再分配。保单贴现因利好于各方参与者而成为新型融资工具。
二、保单所有人(贴现申请人)可获取高于现金价值的回报
保单所有人是指对保险标的或保单上载明的权益具有所有权的人(宋国华主编《保险大辞典》,1989)。在保单贴现关系中也称为保单贴现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5月22日印发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受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称为“贴现人”,而《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贴现申请人称为“保单贴现人”不甚妥当]。
(一)获得远比保单现金价值高的价款
虽然长期寿险保单采用均衡保费制,然而保单费用摊销却极不均衡,初期费用畸高,中期之后才逐渐趋于均衡,保单前期的现金价值远远低于所缴保费的数额。
以往,保单所有人觉得所投保险不合适或急需现金,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包括:
第一,转换成其他保险。可在原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转换的险种,且受到转换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如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7条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第二,提前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疾病须已到终末期,即生命只剩下几个月才可能取得保险金,且金额有所限制。如《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2条:“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第三,保单质押转让。即借款人以保单为质移交债权人(银行或保险公司)占有而取得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90%,且需要定期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支付利息。该情形下,债权人为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的部分权利。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先向保单持有人给付,剩余部分再向受益人支付。
第四,退保。即解除保险合同取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责任准备金分配忽视健康程度与预定寿命的差异,而一视同仁地将责任准备金总额分摊于同一种类的契约全体,视之平均额为各个契约的责任准备金(摘自Joseph B.Maclean《人寿保险学通论》)。因此,退保解约金是一个不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为标准的折价。质押转让和退保所“变现”的金额均不可能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非健康之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概率应高于同类保单的精算数值(平均概率),而被保险人以保单现金价值领取退保解约金将形成保险公司的盈余。
在美国,寿险保单贴现价格系以保险金额而非现金价值为基数计算,保单贴现机构依据被保险人预期生命的长短、保单现金价值的额度、保单贷款余额、保单未来续期保费及其他相关因素向保单所有人报价,此金额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死亡概率高于同类保单的精算数值,是极具个性化的“解约退保金”,因而远高于保单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获得远比保单现金价值高的价款,赚取一定的盈余,同时免去后续保费的负担。一些保单贴现公司的报价最高可达到保单面值(保险金额)的85%(姚新超、阎彬,2005)。
(二)可享受税负优待
美国所得税法(Intemal Reserve Service Regulation;IRSR)曾规定,在贴现保单的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受益人所受领的保险金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保单贴现申请人所受领的保单贴现金则必须缴纳所得税。为鼓励发展保单贴现业务,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健康保险流通及责任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HIPAA),规定末期病患者(terminal ill)的保单贴现金和人寿保险生存给付金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后又规定慢性病患者(chronically ll)因长期看护的需要,其保单贴现金也无需缴纳所得税。所得税优惠措施从经济利益上大大鼓励了保单贴现申请人,保单贴现机构于是将业务重心从早期经营艾滋病及末期病患者转到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保单贴现业务上,促使美国保单贴现业蒸蒸日上,快速发展(陈斌,2009)。
▶表1 前贴现时代保单所有人的选择
美国部分州认为保单贴现是国民和政府解决美国长期护理危机的有效方法,让数以万计的国民可以不用接受国家医疗救助,并且每年为医疗救助节省数亿美元。一些州出台法律,鼓励即将获得医疗救助的老年人利用保单贴现作为其支付长期护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梁亚琼,2017)。
三、保单投资人将获得穿越周期的稳定回报
保单投资人是指出资受让贴现保单的人,可以是保单贴现机构、其他机构投资人或个人投资人。保单贴现合同生效后,保单投资人成为贴现保单的不可撤销受益人,待被保险人身故后获取投资收益。由于保单投资人投资成本(购买保单的支出+为这张保单缴纳的后续保费)小于理赔可以获得的保险金,因此保单投资人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在美国,有意投资贴现保单的投资人通常向保单贴现公司咨询投资回报率,投资人找到满意的保单贴现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购买协议、信托授权书,并确定投资期限,投资于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保单贴现公司会协助投资人选购合适的贴现保单(姚新超、阎彬,2005)。
(一)高收益率
实务中保单贴现预期收益率远远高于资本市场的收益率。以被保险人预期生存年限二年以上的保单为例:若被保险人在投资人购入保单后2至6个月死亡,投资人的报酬率可达40%以上;一般情况下,保单贴现商品的投资报酬可达8%以上(张龙,2013)。美国保单贴现市场在未充分竞争前,收益率曾一度达到20%~30%,近几年基本稳定在13%~15%之间。因此,“高收益”成为保单贴现商品的首要特点。国外许多机构对保单贴现投资趋之若鹜,例如比尔·盖茨基金会、巴菲特的Berkshire Hathaway基金等,保单贴现投资在这些基金的另类项目投资中占70%以上。保单贴现既可以给投资人带来不小的投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以引导民间游资流向,还可以加速金融市场资金的融通速度,缓和经济波动,为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庞欣,2011)。
▶表2 美国ABC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允诺投资人的固定回报率
(二)不受经济周期影响
保单贴现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决定于被保险人实际生存期,与经济景气度无太大关联,此为其异于其他金融商品的最大特点。首先,保单贴现的投资回报取决于这张保单被保险人的剩余寿命。被保险人越早身故,投资人越早拿到保险金;反之,除非再贴现,投资人需要缴纳更多的续期保费且需等待更久的时间才可以拿到保险金以收回投资。其次,保单投资人承担被保险人生存年限过长所致的长寿风险。随着医疗技术发展,人均寿命延长,保单贴现的实际收益会降低。据外媒报道,由于医学的进步使得被保险人的寿命延长,超出保单贴现公司的预期,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寿险保单贴现业务2012—2013年遭受了6亿多美元损失。再则,保单贴现投资所蕴含的风险——死亡或长寿风险,与金融系统风险相关性极低,可以提供较好的风险分散效应,投资人可获得穿越周期的稳定回报。
(三)违约风险低
人“生也有涯”,人寿保险单“一定会到期”,且保单以保险公司为债务人,有法定的责任准备金制度作保障,贴现保单未来的现金流入是可预期的。换言之,投资人购买保单贴现商品成为保单的不可撤销受益人后,当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即会向投资人给付保险金。因此,保单贴现商品与其他金融商品相比,其违约风险相对较低。
(四)免税负
按照税收政策,指定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金免交所得税。因为保单贴现属于保单受益权转让,所以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投资人作为保单不可撤销受益人,其所得保险金亦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稳定
(一)稳定现金流
高退保率一直是影响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品质的重要因素。2013年,纳入保监会统计的55家非上市寿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为3557亿元,总退保支出却达到682亿元,而A股4家上市险企的寿险业务总退保金额为1210亿元,两者相加,2013年保险业整体退保金额高达1900亿元,单年退保率高达近13%(胡金华,2014)。根据人寿保险公司年报分析,退保率每提高10%,公司有效的业务价值即降低1.8%(唐艳,2013)。保单贴现的高流动性可以减少投保人退保套现行为,虽然保险公司损失了一小部分退保利润,但现金流得以稳定,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和结构持续优化,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价值增长将起到促进作用。
(二)促进新单销售
作为保险业的一种销售模式,开门红期间的保费往往占据公司全年保费的很大比例。安信证券数据显示,2015年寿险行业开门红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近40%,其中1月保费占20%;2016年开门红保费收入占全年比例达到44%,1月保费占25%。2018年首周,中国内地大部分寿险公司累计预收保费同比出现下滑,大多为15%~20%,其中平安寿险同比负增长14%,而衰退最大的中国人寿同比负增长高达50%——迥异于以往“开门红”涨声一片的景象,被业界称为“开门不红”,这似乎预示寿险现有市场模式即将终结。有媒体称,保监会此时发布《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给艰难跋涉中的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曙光”。
寿险保单贴现市场(Life Settlement Industry)本质上是交易已生效寿险保单的二级市场,有利于提高长期保单的流动性,从深层次激活保险乃至金融市场。由于投保人可通过贴现随时转让错配的保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保险计划,增强了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潜在优势,可以激发长期期缴寿险产品的需求。
为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保单贴现功能进行炒作、在产品设计上“做功课”来规避监管、通过贴现来加杠杆作“融资游戏”,《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保单贴现机构、保单投资人、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贴现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虚构或隐瞒保单贴现交易相关事实,不得以保单贴现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不得误导保单持有人开展贴现交易,影响其保险保障权益。”
(三)提高品牌价值
发展保单贴现市场,有助于引导寿险公司修炼内功,提升经营品质。因可能有投机者纯粹为了贴现保单而购买保险,即所谓“陌生人拥有的寿险保单”,增加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须加强风险管控,提升业务素质;待贴现保单价值评估环节有助于承保公司提高精算水准和品牌价值;保单贴现业务涉及受益人的变更及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的执行,对保险公司的保全、核赔、法务等运营支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美国,允许贴现的保单其签发公司必须被穆迪或标准普尔等评信机构评为“B+”或以上的等级(姚新超、阎彬,2005)。2010)。如AIG保有的贴现寿险保单,2007年为2632张,账面价值16亿美元;2011年5901张,账面价值40亿美元;2012年底5673张,账面价值42亿美元。
(四)增加投资收益
为保证偿付能力和资金安全,保险资金的运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若能运用部分流动资金投资于保单贴现业务,利用自身对被保险人较了解的优势,既可以降低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又可增加投资回报,同时也为其客户提供更加灵活的服务,以使保单所有人能灵活运用保单的价值(陈凯,
(五)“召回”瑕疵保单
对于历史上所签发的诸如现金价值表错误、特别约定事项易生歧义、预定利率过高的未满期保单,动议修改合同或劝诱退保易生纠纷并招致公众反感,若事先通过保单贴现召回,则易于为保单所有人所接受。2008年3月3日,《中国保险报》报道了一个典型案例:刘某、王某和赵某三人于1997年10月投保“88鸿利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均为2万元,分别趸缴保险费6220元、7340元以及6940元。条款约定: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根据保单所附《现金价值表》,三人第9年度对应的现金价值分别为2.41万元、2.85万元、2.69万元。2007年,投保人要求退保并按保单所附现金价值表》领取退保金,保险人拒绝,理由是当年因电脑故障,出具的《现金价值表》发生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按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投保人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保单便可通过保单贴现方式召回而规避法律风险和对价失衡风险。
五、拓展保单贴现机构和保单贴现服务机构生存空间
保单贴现市场作为保险的二级市场,其要素会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围绕保单贴现形成产业集群,这将引导民间资本流向,促进创业和就业。
(一)保单贴现机构应运而生
为应对保单贴现业务,将会有一批保单贴现机构产生。保单贴现机构是指在保单贴现交易中提供专业咨询、保单价值评估、资金贴现、保单保全、保单追踪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的机构。根据《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保单贴现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1)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2)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3)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具备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系统、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能力。(4)具有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所运营的互联网络平台,符合国家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则,配备专门从事互联网平台运营管理的专业人员团队。(5)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在美国,除保险公司外,许多银行也积极参与保单贴现以扩大其业务收入:(1)将保单贴现作为一项新的投资产品;(2)动员客户将存款转向投资保单贴现产品,以赚取手续费(姚新超、阎彬,2005)。
(二)催生保单贴现经纪人行业
保单贴现经纪人(LifeSettlements Brokers)是基于保单贴现申请人的委托,将保单贴现申请人的寿险保单介绍给寿险保单投资人,促成保单贴现交易而获取服务费用、佣金的组织和个人。保单贴现经纪人替保单所有人向多家保单贴现公司询价,在获得合理价格后,保单贴现公司分别与保单所有人和投资人订立合同,由保单所有人或保单贴现公司向经纪人支付佣金。
(三)带动保单贴现服务机构发展
保单贴现的交易方式根据保单所有人和投资人之间是否有保单贴现公司的介入,可将保单贴现交易方式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当前贴现市场上基本不存在直接交易方式。间接交易是一个以保单贴现资产管理特设机构为中心的寿险保单贴现证券化的过程。
1.保单贴现资产管理特设机构
保单贴现资产管理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为保单贴现公司所受让的大量寿险保单受益权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方便,使投资人将面临的投资风险与其他风险隔离开来,实现资产风险的真实化,而由保单贴现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特殊目的机构(闫海、宋欣,2015)。美国《保单贴现示范法》给SPV下的定义为:一个直接或间接为金融实体或取得营业执照的保单贴现公司提供进入资本市场机会的合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似实体。
以SPV为中心的寿险保单贴现证券化交易流程如下:(1)保单贴现公司向保单所有人收购保单,给付保单贴现金的同时取得保单受益权。(2)SPV从保单贴现公司购买大量寿险保单,承接一揽子保单受益权,并将这些寿险保单捆绑在一起组成一个“寿险保单贴现池”,然后将该池分成若干份,以此为基础发行受益权担保证券,按份出售给投资人。每一份代表了对该寿险保单贴现池享有的同等权利。(3)SPV将募集到的资金再用于向保单贴现公司购买保单或者存入信托基金。(4)被保险人死亡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人(熊琰,2010;周斌,2012)。
2.保单贴现需导入多项贴现服务
由于保单贴现价格极具个性化,一单一价,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专业评估,以及后续跟踪服务,提高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水平,保单贴现机构需要引入精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疗机构、健康评价机构、信托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保单贴现服务。
六、结语
保单贴现不仅能利好于保险市场的各方参与者,还可以带动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复苏、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