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及赔偿责任研究
2018-03-03苏洋闫振龙何昌珂
苏洋 闫振龙 何昌珂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49)
1、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以北京、上海、广东、陕西、河南、湖北、浙江、新疆、山东、四川共10个省份的10所高校的学生和从事体育教育的专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学生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919份,回收率91.9%。剔除无效问卷24份,获取有效问卷895份,有效回收率为89.5%。共发放专家问卷50份,每校发放了5份,回收48份,有效回收率为96%。
数据统计使用SPSS22.0中文版应用软件,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运用描述性分析中的频率分析进行统计处理,为论文的撰写提供依据。
2、结果与分析
2.1、我国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调查分析
2.1.1、普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现状调查结果
我国普通高校学生发生过体育伤害的人数比例较高,有348名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过不同程度的体育伤害,占所调查对
象的38.9%。其中发生过一次体育伤害事故的学生有135人,占所调查对象的15.1%。有75人发生过两次体育伤害事故的学生占所调查对象的8.4%,。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体育伤害事故的人数有138人,占所调查对象的15.4%。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国普通高校有近五分之二的学生发生过体育伤害,其中发生过三次或三次以上体育伤害事故的比例较高。
2.1.2、普通高校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男女比例调查结果
在发生过体育伤害的348名学生中,男生发生过一次体育伤害的人数为59人,占总人数的17%,占男生人数的27.1%;发生过两次体育伤害的人数为39人,占总人数的11.2%,占男生人数的17.9%;发生过三次或三次以上体育伤害的人数为120人,占总人数的34.5%,占男生人数的55%。女生发生过一次体育伤害的人数为76人,占总人数的21.8%,占女生人数的58.5%;发生过两次体育伤害的人数为36人,占总人数的10.3%,占女生人数的27.7%;发生过三次或三次以上体育伤害的人数为18人,占总人数的5.2%,占女生人数的13.8%。调查结果可以得出:虽然发生过一次体育伤害的女生人数高于男生,但综合我国普通高校发生过体育伤害的学生人数来看,男生受伤的人数和受伤的频次都远高于女生,在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受伤人数高于女生6,7倍,表明男生比女生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次数及概率更大。
2.1.3、普通高校学生在不同的体育活动形式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调查结果
在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的学生中,有243人在个人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占受伤学生人数的69.8%;有128人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或比赛中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占受伤学生人数的36.8%;有126人在体育课中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占受伤学生人数的36.2%。由此可以看出:学生个人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发生体育伤害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或比赛,而体育课发生体育伤害的比例最低。学生个人进行的课外活动是体育伤害事故高发区。主要原因是学生在课外体育活动均以团体项目、对抗类项目为主。此类项目的竞争性较强,学生在体育活动前缺乏有效的准备活动,在体育活动中缺乏自我保护,从而引发事故。因此,课外活动应该是我们今后工作监测的重点。尽管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或比赛及体育课上运动损伤的发生率相对较低,但也占发生过伤害学生人数的36.8%和36.2%。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防范。
2.2、我国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2.2.1、体育课伤害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有119名学生是因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安全防范而导致的受伤,占受伤学生人数的94.4%,是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的主要原因;由于学校场地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伤的人数有32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25.4%;有12名大学生是由于自身存在先天性潜在疾病导致的受伤,占受伤学生人数的9.5%;教师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够致使大学生受伤的人数有10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7.9%。由此可以看出,在体育课中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高校应当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环节中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场地器材的安全隐患也应引起重视。
2.2.2、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或运动会中,学生因激烈的竞争及合理的正常碰撞导致受伤的人数为116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90.6%,是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的主要原因;学生因在比赛中不遵守比赛规则导致受伤的人数为63人,约占受伤学生人数的49.2%;学生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受伤的学生人数为57人,约占受伤学生人数的44.5%;因学校场地器材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受伤的学生人数为53人,约占受伤学生人数的41.4%。可以看出,体育本身激烈的对抗性及竞争性的特点均会成为大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因素。因此,大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或运动会上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归结于某一方面的原因。
2.2.3、学生个人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学生在个人课外体育活动中,因准备活动没有做充分导致受伤的学生人数有187人,约占受伤学生人数的77%,是学生在个人课外体育活动中受伤的主要原因;其次,因动作不规范或活动不当导致受伤的学生人数有157人,约占受伤学生人数的64.6%;由于比赛激烈、正常碰撞导致的受伤的学生人数有155人,约占受伤学生人数的63.8%;因学校场地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伤的人数有66人,约占受伤学生人数的27.2%。可以看出,导致大学生在个人课外体育活动中受伤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大学生在参加各类课外体育运动时,应把个人的准备活动工作作为运动比赛的一个重要部分,提高体育安全意识,遵循体育运动规律,认真学习比赛规则,尽量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2.2.4、学生在各类体育项目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调查分析
在所调查的9项运动项目中,学生在篮球、田径和足球项目中容易发生体育伤害。其中,学生在篮球项目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比例最高,有181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52%;其次,在田径项目中受伤的学生人数有177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50.9%;有86名学生在足球项目中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占受伤学生人数的24.7%;在跳绳项目中受伤人数为68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19.5%;武术项目中受伤人数为64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18.4%;羽毛球项目中受伤人数为54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15.5%;游泳项目中受伤人数为24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6.9%;乒乓球项目中受伤人数为18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5.2%;舞蹈项目中受伤人数为16人,占受伤学生人数的4.6%;另有26人选择了其他项目,占受伤学生人数的7.5%。结果表明:对于篮球、田径、足球等学生参加人数较多而又易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加强防范。同时,学校应提示广大学生们参加体育运动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合理安排运动负荷,重视运动后的放松恢复练习。
2.2.5、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调查分析
根据教育部2015年颁布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中第7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 。在我国普通高校中只有1所高校建立了完善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有4所高校建立了部分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还有3所高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正在建立当中。但依然有2所高校还未意识到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必要性,未开始建立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普通高校对于体育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不够重视。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加强。
2.3、全国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现状分析
2.3.1、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调查分析
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上,6.3%的专家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4.2%的专家认为应当由学生承担责任;20.8%的专家认为双方均有责任;68.8的专家认为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的归属。5.7%的学生认为事故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9.6%的学生认为应当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37.3%的学生认为双方均有责任;45.6%的学生认为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另有1.8%的学生对此表示不了解。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大部分专家和学生一致认为,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对待。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体育本身就具有激烈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因此,学生参与体育活动会有一定的风险性存在。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片面认定是某一方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2.3.2、学生个人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调查分析
在学生个人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没有专家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认为应当由学生承担责任的专家有35.4%;认为应当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有10.4%;认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的的专家有54.2%;在对学生的调查中,6.3%的学生认为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29.5%的学生认为应当由学生承担责任;27.6%的学生认为应当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59.6%的学生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对待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另有3%的学生对此表示不清楚。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专家与学生的观点基本一致。学生个人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属于个人行为,是学生自愿进行的体育活动,学校无权对其进行干涉。因此,当学生在个人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责任应当由学生自己承担。除非在体育活动中有他人故意对其进行侵害,将由对方承担事故责任。另一个角度分析认为,学生课外的体育活动仍属于学校体育的一部分,且该活动是在学校管理的器材和运动场地上进行的,若因学校的体育器材和场地对学生造成了体育伤害事故,相应责任也应当由校方承担。
2.3.3、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适用原则调查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33.3%的专家认为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2.9%的专家认为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33.3%的专家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还有10.4%的专家认为应当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
目前我国处理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高校侵权责任的基本立场是以过错责任为主,辅之以公平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之二元归责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管理的发展,有研究者认为,二元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缺少逻辑支撑,在实践中不利于维护学校和学生的长远利益,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高校侵权责任应恪守和适用一元化的过错责任原则。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3.1.1、全国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895名学生中,有348名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占所调查对象的38.9%。我国普通高校有近五分之二的学生发生过体育伤害,其中发生过三次或三次以上体育伤害事故的比例较高。
3.1.2、学生个人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或比赛。而体育课发生体育伤害的比例最低。
3.1.3、在所调查的9种运动项目中,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比例最高的前三位项目依次是篮球,田径和足球。对于篮球、田径、足球等学生参加人数较多而又易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加强防范。
3.1.4、大部分普通高校未建立完善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调查对象中只有1所普通高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有4所高校建立了部分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还有3所高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正在建立当中。依然有2所高校未开始着手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
3.1.5、针对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处理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时缺乏可操作性和细则指导,导致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无法可依”。
3.1.6、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具体的责任认定原则模糊不清,在民事责任认定的五种原则中,法律没有规定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可以适用于哪种原则。在体育伤害事故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参照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考虑适用哪种原则来处理体育伤害事故。
3.2、建议
3.2.1、加强全国普通高校的风险教育,提高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能力。定期开展在校师生的体育安全知识教育,重视宣传体育安全教育工作的作用;体育教师在课堂中应带领学生充分地进行准备活动,合理地运用教学方法,做好运动中的保护工作;学生在参加体育运动时应充分地进行准备活动,掌握科学的体育锻炼方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恪守体育运动规则,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3.2.2、健全全国普通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普通高校应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
3.2.3、制定和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各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修订,对于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问题进行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