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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多元主义:以罗尔斯为中心的考察*

2018-03-03李红文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主义

李红文

(湖南中医药大学 人文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8)

一、价值多元主义与理性多元主义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价值多元化。不同的个人、群体、组织、民族、国家都持有彼此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宗教背景,在一些深层次的核心关注上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持有并坚持这种观点的理论就是价值多元主义(value pluralism),它解释了道德世界多样性的持续存在。道德多样性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是因为人们彼此之间有着很多关于善恶判断的不可通约的终极价值,对于深层次的核心问题和根本关注作出彼此各异的道德判断。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有当代学者克劳德(George Crowder)、加尔斯顿(William Galston)、格雷(John Gray)。

与价值多元主义不同,理性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从道德判断的本质来解释人类社会存在的多样性。它认为,之所以存在多样性是因为有一些因素阻碍了人们达成普遍的价值共识。特别是在道德和政治领域,即便是人们做出了非常理性审慎的思考和判断,仍然无法达成彼此一致的意见,这反映了人们彼此之间深刻的价值观差异。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有罗尔斯(John Rawls)、柯亨(Joshua Cohen)等当代政治哲学家。

根据价值多元主义,建构社会组织的基本道德原则应该与多元的道德世界保持一致,且只有包含全部善与好的生活方式的政治道德才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每个人的价值追求都具有合理性,都应当包含在全部好的生活方式之中,任何人的价值追求都不应该被忽略,除非是他的追求威胁或阻碍到他人的价值诉求。如果社会组织阻碍限制了客观善(objective goods)和客观上好的生活方式,那么就会对公民个人的幸福造成损失,这样的社会组织就没有合法性。据此,关于社会组织的哲学研究就是要确认一套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使之不要阻碍限制构成个人幸福生活的各种善及好的生活方式。

根据理性多元主义,建构社会组织的基本道德原则应该与“理性人”(reasonable and rational person)的判断相一致。“理性人”是一个哲学上的假设,它预设了按照一种人类理性的方式来思考,人的价值追求、道德判断应该呈现成一幅什么样态。为了构建一个纯粹的“理性人”,哲学家们会提出不同的理论来进行解释。例如,罗尔斯会为“理性人”设置一个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保证每个人在这种假设的情景状态下选择一个不偏不倚的正义原则出来,从而维系整个民主社会的良好秩序。

由此可以看出,价值多元主义和理性多元主义的逻辑出发点存在明显的差异。价值多元主义是基于对人类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道德多样化的基本观察,将这样一个多元化的事实作为理论的前提接受下来,而未作任何的调整或反思,甚至认为任何试图消灭多元化的努力终归是无效的、失败的。相反,理性多元主义虽然承认了价值多元化、道德多样化的社会事实,但它主张通过人类的理性手段来进行克服、调整或改变,毕竟生活在一个毫无任何共同价值追求的分裂社会中是痛苦的,有限的、合理的多元化有利于社会的繁荣发展,但将多元化推进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则会带来痛苦或灾难。

二、理性多元主义与价值判断

理性多元主义并不对价值本身提出任何主张,而是对人类的价值判断本身、达成价值判断或理性共识的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它认为,价值多元化、道德多样性的产生与持续,反映的不仅仅是人类生存的社会现实,更是体现了价值判断背后的社会、认知、教育、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正是因为有这些多方面的因素才阻碍了人们达成一致共识。人们作出的事实评价、权衡考量的因素、概念的应用与理解等都各不相同,不仅因为事实证据复杂而矛盾,更因为评价的因素变化多样、概念的模糊且难以直接应用。理性多元主义并没有对多样性的存在提出任何规范性的主张,它只是解释了多样性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如何产生的原因。

理性多元主义致力于在多元化的客观事实之外,寻求一致性的主观解决方案。如果客观事实无法改变,那么唯有从主观认知上着手。由于个人的人生经验影响到道德判断与价值判断,人们之间存在着彼此各异、相互竞争、甚至是互不相容的规范性主张,这就使得人们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变得更加困难了[1]。考虑到这些情况,即便是完全理性的人审慎地作出谨慎的判断,也仍然可能无法达成广泛一致的共识。但是,价值共识形成的困难性只能表明有些东西之间的差异与鸿沟是无法弥补的,它并不表明理性多元主义的追求就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理性多元主义可能是我们面对道德多样化事实最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虽然它仍然有很多的困难与不足。

有些人认为理性多元主义的主张必然导致对价值多元主义的承诺[2]。其理由是两种理论都承认了一些基本的事实:在不同的规范性主张之间做出选择非常困难,并非所有的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都能够在一个社会中实现,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很难做出明确的选择。然而,这种对共有现象的解释并不值得奇怪,也没有什么重要的理论意义,只有当它们被忽略或没有充分强调时才显得重要。理性多元主义是从人类价值判断的性质来解释多样性的,它并没有对道德世界的本质提出任何主张,所以它没有预设任何价值多元主义的主张。理性多元主义承认的是道德多样化的事实,但并不承诺任何价值多元主义的价值判断,更不认为这种多元主义的现状是合理的、无需改变的。毋宁说,它试图通过一种更加理性的手段来克服这种价值多元化、道德多样化的现实。

理性多元主义要解决的是道德多样化、价值多元化的问题,这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占有十分显著的位置。一个社会要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制定出一套良好的法律与道德原则,以供人们去遵守、执行,否则社会就会长久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这种状态显然对所有人都是不利的。但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如何制定出具有合法性并为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或法律规范呢?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地诉诸于民主决策程序,按照一种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规则制定出普遍性的共同规范,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法律的制定程序。这种程序正义意味着在缺乏普遍性的终极价值标准之时,人们所追求的不再是具有实质内容的一元化道德规范和普世价值。对于价值内容的“悬置”,要求我们进而去追求一种形式性的程序正义,通过该程序规则来解决多元世界的价值纷争。

三、理性多元主义与道德稳定性

理性多元主义希望通过一套民主程序来制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或法律规范,进而由社会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来保证实施。它在事实上的合法性是毋容置疑的。但即便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章被制定出来,它仍然可能像一张“废纸”一样被人们所忽视或违背。很显然,人们需要找到很好的理由或行为习惯来遵守它,对一个自私自利的个体而言它需要的行动的动力,而不是善良的动机。道德多样性的存在使得这个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第一,有些人的价值观、人生理想、生活方式与社会所要求的道德原则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这些人就会在原则上拒绝遵守之。第二,即便是人们在原则上认同制定出来的道德原则或法律规范,也会存在各种自私自利、违背该原则的行为,那些逃票者总是寄希望于别人去承担社会责任。逃避责任的倾向性不是由道德原则或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决定的,不管它们制定得多么完善,有自利倾向的人都可能会选择规避责任,这部分地取决于个人的道德水平,部分取决于道德抉择时所处的具体环境。第三,即便人们承认这些道德原则的合法性,但是对于如何实现、何时实现这些原则仍然存在分歧。第四,社会制度的日常运行会产生广泛的社会政治后果(比如公共政策、社会资源分配等),对于这些后果并非所有人都能完全接受。最后,即便人们达成普遍共识,承认一套道德原则具有绝对优先性,但是对于特定的社会政策后果是否准确地反映了该原则仍然存在分歧。考虑到这些诸多的分歧,我们可以想象人们并非在任何时刻都会认真地遵守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3]336。

罗尔斯对道德原则的稳定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和思考,他在《正义论》中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来探讨,这构成了他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常常为研究者们所忽视。罗尔斯要构建的是社会的基本正义原则,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当人们自觉地依从、遵守、维护政治道德,而不逃避相应的责任时,该政治道德才是稳定的。一个稳定的政治道德独立于任何经验性问题,它只关乎一种特定社会在概念理论上的可能性,即根据一套道德原则来组织的良序社会,所有人都自由地同意并遵守该原则。然而,道德多样性间接地对一个社会的政治道德的合法性构成了挑战,因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彼此不同、价值观各异,很难确保有足够多的人去真正发自内心地接受并遵守特定的政治道德规范。据此,关于社会组织的哲学研究就是要确认一套合法的政治道德,确保人们依从之、遵守之。

罗尔斯的核心观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观(justice as fairness)比功利主义更加稳定,人们更愿意去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描述了在良序社会中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以此来解释为何人们愿意选择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1)如果父母爱孩子且家庭教育得当,那么一旦孩子认识到父母的爱,就会逐渐地爱他们的父母;(2)如果社会制度安排是公正的且被人们所了解,那么当他人履行义务和职责时,这个人就会发展出同他人的友好和信任关系;(3)如果社会制度是公正的且被人们所了解,那么当一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人都因该制度而受惠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3]429-430。

罗尔斯认为,在良序社会中关于道德心理的这三个原则会对个人的性格、兴趣、利益产生深刻影响,使他产生足够的动机去遵守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道德心理发展有三个阶段:权威道德、社团道德和原则道德。在第一个阶段,个人所接受的道德箴言、戒律来自于父母的教诲,父母给予孩子以关心和爱护,并且成为他学习模仿的榜样。这样,个人就会在家庭成长的环境中培养出顺从、谦恭、忠诚等美德。在第二个阶段,当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参与社会活动时,就会对社会组织相互合作特征、个人在组织中的角色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如果社会组织的目标与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并且其他人都致力于实现该目标,那么个人就会很自然地产生一种同伴情感(fellow-feeling),加入到共同的事业之中。在此过程中,他就会培养出相互合作的精神、忠诚与信任、正直与公正无私等道德美德。在第三个阶段,个人会从该社会的正义制度中获得一种正义观,并自觉自愿地遵守正义原则,尊重社会合作的价值和意义,维护社会的正义制度。即便是对制度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存在意见和分歧,仍然会接受它。这实际上是个人道德自主性的完全实现。在此过程中,他就会发展出对正义原则的尊重与坚持。

按照道德心理发展过程,人们之所以会遵守作为公平的正义观,主要有三个理由:其一,在良序社会中人们的同伴情感很强烈,想要违背社会正义感的心理压力非常大,人们很难做出彼此欺骗、伪善、罪恶的事情来;其二,良序社会是根据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建构起来的,参与该社会的活动就是一种善;其三,根据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个人在缔结、修正、坚持和完善正义原则的过程中能够实现自己的道德自主性,而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伦理规定性。

然而,罗尔斯的道德发展理论的致命缺点在于,它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家庭和社会组织对于价值、美德和道德理想的理解和解释是不一样的。尽管有正义原则来调节社会的基本制度,确保了每个公民的基本自由和平等,在良序社会中仍然存在道德多样性,人们依然会选择彼此各异甚至互不相容的统合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因为每个人成长和受教育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都不太一样。一个人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所受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有很大关系。罗尔斯所强调的道德自主性,也并非每个人都十分看重的。想要通过诉诸于自主性来确认正义原则的稳定性,也是靠不住的。

四、理性多元主义与重叠共识

为了有效回应道德多样性和理性多元主义的挑战,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道德发展学说作了重要修正,提出了政治正义(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的概念,以区别于作为公平的正义观。政治正义的焦点是如何在多元化的社会中达成相互合作的公平条款、建立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4]。为此,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和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概念。

首先,在道德心理的修正方面,罗尔斯认为人有两种道德能力,即善观念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good and a sense of justice)。由于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所以会自然拥有一种善的观念,且在社会合作的问题上,也自然会希望他人也一样去遵守合作条款。最为重要的是,每个人都期望成为社会合作体系中正常而完整的合作成员,正是这种期望使得他培养出对于政治正义观的依从感。这样每个人都会去遵守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并且在这种过程中形成彼此的信任感。当相互合作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时,这种依从感就会变得更加强烈。

其次,罗尔斯引入了重叠共识的概念,以此来解释为何秉持不同统合学说的人们会共同坚持作为公平的正义观。与原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一样,重叠共识也是一个解释学装置,它使得一种特定的政治共识变为可能。政治正义观不是来自于单个的个人或者某一个特定的社会组织,任何理性的人都会按照自己秉持的统合学说来选择正义观。

再次,公共理性是一个指导框架、一个方法或手段,人们用它来组织社团活动、实现政治目的、作出集体决策。公共理性只关乎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正义问题,它所采用的是所有理性人都接受的政治正义观、普遍的信念和推理形式。与公共理性不同,非公共理性(nonpublic reasons)在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中存在,一个人可能在公共推理中表达出非公共的信念和价值观,只要它能够获得理性的政治价值的独立辩护[5]。例如,一个人可能会认为自由联合的基础来自于特定的宗教信仰,这不仅证明了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同时也没有削弱个人所坚持的统合学说。

根据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这种修正,他实际上不再诉诸于道德自主性的证明理由。在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中,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统合学说出发来决定政治价值的分量。他既可以诉诸于道德自主性的理想,也可以诉诸于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性美德。不管个人所承诺的统合学说如何多元,只要他们就基本的政治价值达成共识,作为公平的正义就能够得以实现。

在罗尔斯的证明中,存在一个关键的模糊之处,那就是一个人如何培养出公民理想(ideal of citizenship)。罗尔斯实际上诉诸于公共文化和政治正义观的广泛作用来解释的。当一个社会秩序良好、人们普遍尊重公共理性时,就会在这种社会政治环境中学习公民理想,发展出想要实现它的愿望。在此,政治正义观实际上充当的是教育者的角色。但遗憾的是,罗尔斯并没有就良序社会如何教育公民个人作出充分的解释。对此,实际上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空间,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关于稳定性的解释。

第一,在良序社会的持续运转过程中,公民个人自然地接受公民理想的教育,成为一个自然而然的必然结果。一旦社会的基本制度得到了妥善安排,公民教育就会自行运转。在彼此互动的过程中,公民理想自发地产生,个人自动发展出想要实现市民理性的愿望。良序社会的持续运转对个人不断地塑造个人的信念和价值观,人们对公民理想的依从感也将持续。第二,在良序社会中人们的公民理想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公民持续不断努力的结果。人们被教育要培养公民理想,这种理想得到清楚而明确的表达。这样它就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后果,而不是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的结果。

第一种属于对公民教育的自发解释,但它对稳定性问题的回答是不恰当的,对道德多样性的拒绝也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这种解释的关键点是良序社会环境会敦促每个人在不同的观点之间采用一个单一的道德观点。但即使在理想条件下,也很难预期人们在观点上有一致重合的地方。即便是按照一个特定的道德观,人们不一定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在推理中有些观点可能会不经意地被忽略。考虑到多元主义的事实,很难想象公民理想会自然自发地产生。

第二种属于对公民教育的直接、有意识的行为解释,但它对稳定性问题的回答也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人们接受价值观或道德教育,并不会必然地认同、内化所学到的那套价值观或美德观。有经验研究表明,学校教育并不能将特定的价值观或美德概念有效地灌输给学生,特别是学校所讲授的那些课程对学生的态度、价值观、美德几乎没有太大的影响[6]。实际上,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并非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而是对融合了个人人生经验与理性反思,价值观是一套非常复杂的系统,依靠单纯的教育想要改变一个人的价值观,显然作用是很有限的。

如果这两种可能的解释都不成立,那么罗尔斯就很难从理论上合理地说明良序社会如何教育公民个人,想要通过教育把公民理想及其相应的一套价值观传递给每个人、并内化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是现代教育中所经常采用的方法,尽管它的有效性与实际效果仍然需要进一步地检验和提升。公民理想的培育、公共理性精神的养成,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罗尔斯想要通过教育的途径来提升公民社会的理性精神,以便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达成广泛一致的重叠共识,这种思路符合我们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观察与合理期望,只是在如何构建重叠共识的具体实践路径上存在一定的障碍。

五、结 语

道德多样性不仅是价值多元主义而且是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性前提,它表明并非所有人关于社会道德原则的判断都会重合一致,于是就产生了广泛的道德分歧和价值观差异。这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显著特征,它既不能被忽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或消灭[7]。道德多样性的存在或许是一件好事,因为它标示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多样化形态,而不是某种千篇一律、整齐划一的单调样式,历史证明,那些想要用一种唯一的道德价值观来规训人民生活的社会,是没有生命力的,是迟早要走向灭亡的。

理性多元主义正是要在这样一个充满道德分歧和价值差异的社会中构建起一种基本的道德共识与价值共识。它所要解决的是社会分裂问题,所要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最终可能会实现的却是一种有限度的、符合公共理性精神、在社会公共领域范围内的重叠共识。为了达到这些目标,理性多元主义不仅需要从理论上设计出较为完善的道德原则或法律规范,而且要从实践上探索出较为可行的操作路径。罗尔斯致力于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稳定性问题,正是要从实践上保证他所制定出来的两个正义原则被所有人接受并实际地去遵守。尽管他关于道德问题性的解释存在一定的理论困难,但这并不表明在实践中就完全没有可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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