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教师权威:误读、正名与重构
2018-03-03杜丽芳李延栋
杜丽芳,李延栋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山东 青州 262500)
再论教师权威:误读、正名与重构
杜丽芳,李延栋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山东 青州 262500)
教师权威是一种力量,是学生成长不可或缺的精神引力。然而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和个体个性解放的背景下,对教师权威质疑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导致了教师权威的沦落与消解,因此迫切需要对教师权威进行理性正名。爱与惩罚是教师权威不可或缺的两个维度,二者又是对立关系。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和平衡,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权威的力量,也是对教师权威真正意义上的尊重。
教师权威;师爱;教育惩罚
教师权威是近年来教育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但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和个体个性解放等原因,社会上对教师权威出现了一些误读,直接导致了教师权威的沦落与消解。传统研究多将教师权威视作一种强制性的外在规范,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就教师权威本身而言,其更多地包含了精神方面的内容,即对教育从业者进行精神引导。爱与惩罚是教师权威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维度,而如何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和平衡,实现教师权威这种教育力量的最大化,则需要每一名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1 教师权威的误读
尊师重道、注重教师权威深植于我国的文化基因与教育传统之中。孔子《礼记·学记》中强调了“严师”的重要性,即“严师”方能使民“尊道”“敬学”,尊重教师才能创造出一个崇尚真理、敬重学习的良好教育环境,足见教师权威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意义。然而当今社会对教师权威的质疑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教师权威的错误认知和解读,这些误读主要为以下3方面。
1.1 教师权威=权力至上
在越来越倡导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的今天,将教师权威误读为一种凌驾于学生自由之上的无约束的权力,势必会引起学生强烈的反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权威意味着一定的权力,意味着学生对教师一定程度的服从,但教师权威绝不是一种独断性和随意性的至上权力,而是必须将其限定在一整套的制度与规则内[1]。同时,将教师权威等同于泛滥无度的专制独裁,也是完全无视教师的自我道德约束,忽略在师生关系中教师作为一个理性个体的基本事实。
1.2 教师权威=个人权威
很多学生和家长将对教师的尊重建立在教师的学识涵养、人格魅力、权势地位等个人原因上,对自己推崇的教师依赖服从,对不令自己信服的教师质疑无视,这些都是对教师权威的错误认知。教师权威应是每一个教师因为其教师身份而天然被赋予的一种普遍权威,不是某些教师因为一些个人因素而获得的特有权威。教师权威作为一种群体性权威,意味着每一位教师都应该得到学生的敬重。
1.3 教师权威=知识权威+法理权威
教师权威应该包括3个层面:法理权威、知识权威和道德权威,这三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法理权威和知识权威被社会普遍认可,但道德权威常常被无视。这种对教师权威的片面认识使得很多家长把教师看作单纯的教书匠,而对教师在学生学习之外的一些管束行为视为过度行使权力。“亲其师,信其道。”教师不仅仅是文化知识的传授者,更是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引导者。教师的道德权威使其能够更好地对学生的道德进行规范和教化,对学生的人格进行塑造,因此教师的道德权威应该得到更多的认可和尊重。
2 教师权威的理性正名
所谓教育本身就蕴含着两层含义:一是“教书”,即文化知识的传授;二是“育人”,即人格品质的培养。与之相对应的,教师权威也应该兼具上述两方面的功能[2]。
2.1 教师权威之“权”——规范性力量
“权”是指支配或者指挥别人的力量,教师权威的“权”即教师职责范围内支配或者指挥学生的力量,换言之就是教师有权对学生行为和思想进行规范。不论是文化知识的传授还是人格品质的培养,教师权威的这种规范性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3]。文化知识传授者权威的建立,可以让学生更加信任传授者,使得文化知识传授更有效率;而在学生人格品质培养方面,教师权威的建立也不可或缺[4]。“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教师利用手中的“权”为学生的行为和思想立下规矩,使其不会凭着自己的喜好随意变化,从而形成良好的人格品质。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的行为和思想进行支配,设立准则对其约束,目的是让学生在遵从规范的基础上形成一种自制力,从而实现自身的超越。
2.2 教师权威之“威”——精神性内涵
威严的“威”包含了长辈、前辈、领袖等与生俱来的一种精神气质[5]。就教育而言,“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本身就渗透了审讯的特征,教师权威与教育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其蕴含了精神性特征[6]。精神的形成离不开作为土壤的文化,而在文化传播与传承过程中,个体在“吸收”的同时进行“加工”,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精神世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缺乏权威的引导,个体往往只会对文化进行“吸收”,而无法进行“加工”,无法形成自己的特色,创新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权威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在规则,更是一种对精神形成的内在价值引导,对权威天然的敬畏有利于个体实现自我成长与自我超越。
2.3 教师权威之“境”——自由性境界
自由是幸福的必然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而教育是人类追求自由之境的重要途径。自由与权威二者之间似乎是一种对立关系,不可否认的是,教师权威本身具有规范性特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应当认识到教师权威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学生的自由。其逻辑是:真正的自由不应是没有边界、没有尺度的,个人的自由不应以损害他人自由为代价,自由不等于放纵,而放纵并非人类追求的自由之境。作为个体,很少有人在学生阶段就形成了完整的自由观,因此,帮助学生形成全面、正确的自由观,就是教育的目标之一。
3 教师权威重构:探求爱与惩罚的共处和平衡
由前文分析可知,教师权威的本质是一种力量,是一种基于爱与惩罚而形成的教育力量,而如何实现爱与惩罚的相互促进和平衡,实现教师权威这种教育力量的最大化,则需要每一名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3.1 爱之有“理”,树立教师权威
中华五千年文明强调尊师重道,使得学生与教师有种天然的距离感,因此,教师权威经常与命令、刻板、专制等消极词汇划上等号。事实上,教师权威的第一内涵应该是爱,这种爱是身为人师本应具备的一种情感,是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有理有据”“有因有果”的爱。所谓“有理有据”是指师爱的科学合理,所谓“有因有果”是指师爱能给学生带来积极的、正面的影响。在我国文化中,师傅、老师经常被比作父母,因此二者的权威性应是相通的。师爱润学生于无形,学生沐浴其中,便对教师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可与顺从,这就是教师权威的本质。
教师要想具备无私而浓厚的师爱,就要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喜爱”。教师应积极乐观,具备发现人类一切美好品质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发现每一个学生的闪光点,进而自然而然地对学生产生喜爱之情。二是“适应”。教师对学生而言比较陌生,而陌生人之间是较难产生爱的。为消除陌生感,教师需要主动与学生亲近,关心学生的生活与感情,促使学生积极靠近教师。三是“坦诚”。教师应时刻进行反省,如是否对学生过于苛责甚至长期故意跟某些学生过不去,是否在学生面前过于神秘或过于随意,是否对学生故作喜爱或假装友好等。教师唯有坦诚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才会赢得学生的尊重与信任。
3.2 罚之有“度”,为权威的实施提供保障
如前文所述,“爱”无疑是教师权威的首要之义,但教师权威并非等同于爱,还应包含着某种力量。这种力量如同一个家庭中父亲的权威,与生俱来,坚定有力。鉴于此,惩罚应是教育权威的重要一环,是教师树立与维护权威的重要手段。但在运用过程中必须讲究科学的方法,在不破坏师生感情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发展。
在实践过程中,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时机”,教师惩罚应抓住时机,但切记泄愤形式的惩罚。一般而言,在学生犯错误时就进行惩罚不失为一个好的时机,学生此时会充满内疚与恐惧,对教给他的道理无疑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但由于学生刚刚犯错,教师容易情绪激动而出现泄愤心理,这种泄愤形式的惩罚往往会对师生关系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学生犯错后隔一段时间进行处罚不失为一个更为明智的做法。在这段时间,教师能够冷静下来对学生所犯的错误进行较为清醒的分析,进而找到合适的处罚方式,这样不仅保护了师生关系,也使学生更容易接受。二是“尺度”,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必须把握好尺度。应当认识到,任何一种惩罚一经实施,必将产生一定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大部分是不好的,因此,惩罚必须慎之又慎[7]。譬如,教师对同一名学生惩罚的次数要适当,对整个班级所有学生惩罚次数也不宜过多,因为越是频繁的惩罚学生越不以为意;再如,惩罚本身的严厉程度也应合理,因为学生作为教育惩罚的客体,其惩罚效果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惩罚越重影响也会越弱。
3.3 爱罚平衡,维护教师权威
不可否认,爱与惩罚是相互抵触的,但作为教师权威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维度,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平衡。就教育而言,爱与惩罚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师爱是教育惩罚的情感基础,而教育惩罚使师爱更具慎重性,二者共同维护了教师权威。
实现爱与惩罚的相互促进和平衡,需要每一名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下几点可供参考:一是“严慈相济”。对学生严格要求与爱学生二者之间并不是矛盾的[8],学生作为有思想、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本身就有探求知识的需求,也有寻找温情的愿望,因此,教师在具体实践中要考虑学生的这两种需求,在爱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严格要求。二是能经得起教育惩罚考验的师爱才是真正的师爱。师爱不只意味着对学生学习上的指导与生活上的关心,不只意味着当教师给学生笑脸时才能换回学生的喜爱,真正的师爱应是对于教师的惩罚学生能虚心、欣然接受,且处罚过后学生依然尊敬并喜爱自己的老师。三是能经得起道德考验的教育惩罚才是适当的惩罚。教育惩罚虽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方式,不论其实施的初衷与选择的方法如何,其本质依然是一种惩罚措施,其后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学生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罚之前,必须明确此次惩罚对于学生而言是否必须且适当,惩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对事不对人。唯有经受住道德考验的惩罚才是适当的惩罚,是对学生负责、对教师这一职业负责的表现。
[1]袁春平.自媒体语境下教师权威的消解与重构[J].教学与管理,2017(3):64-66.
[2]宋晔,牛宇帆.教师权威:爱与惩罚的道德张力[J].教育科学研究,2016(7):19-25.
[3]宋晔,赵丽萍.后喻文化时代教师权威论[J].教育科学研究,2009(8):114-117.
[4]魏延庆.后现代主义视域下教师权威的反思与重构[J].教学与管理,2012(3):70-71.
[5]李爱梅,陈宁.从“中庸之道”论教师权威[J].教学与管理,2009(24):3-5.
[6]李广侠.教师权威的丧失与重构[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6.
[7]宋晔.教育惩罚的价值及道德阈限[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4.
[8]李远,刘杰,唐凤平,等.高职高专院校实验师资队伍建设模式探讨[J].卫生职业教育,2017,35(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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