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论文著作权“乱象”及解决途径

2018-03-03

关键词:出版单位学术论文乱象

周 莉

(武汉科技大学 学报编辑部,湖北 武汉 430081)

内容是学术期刊的“生命线”,从自身而言应当重视的是其学术意识而非网络技术意识,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很多产业都面临着基于移动互联网基础的数据意识转型期。

移动互联网已成为学术论文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中基于移动端的在线交互式平台的建设对学术论文的传播起到“突飞猛进”的促进作用,学术论文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纷纷建立了微信公众号或独立开发学术APP,这不仅有利于学者、作者和读者的交流,也摆脱了旧有模式依附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基于计算机端的传统网络下载、搜索学术论文的方式,受众更渴望与志同道合的学术研究者从生活、观点和学术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交流。微信诞生虽然短短数年,但其为学术论文的交流与传播提供了丰富的应用平台,与传统网络单向传播不同,作为一款跨平台通讯工具,它以一种实时交互的方式传播信息,它既不同于微博的传播方式(字数限制在140字以内),也不同于博客(以单一博主为主,其他阅读者关注或评论),基于移动端的微信、APP等在传播学术论文时更多体现的是人们对于移动阅读的互动性、方便性、随时性和有效性的推崇,但是阅读和交流的便利也带来著作权相关权利关系的解构,这对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中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一、移动互联网中学术论文著作权“乱象”

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中的传播效率大于其在传统互联网中的传播效率,学术论文的主体传播途径进化为互联网移动端互动交流共享,同时,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产生了学术论文著作权“乱象”,对于这些无序“乱象”,很多著作权权利人选择“漠视”“忽视”,还有些非权利人为获取更多权益而频频“越位”。

(一)作者“漠视”现象

作者本是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17项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其中除4项人身权不能授予他人外,其余13项人身权可以授权转让,还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首先,在作者投稿发表学术论文并签署著作权合同过程中,很多作者都选择“漠视”著作权被转让或专有使用权被独家授予期刊出版单位这一条款,抱着作品只要发表了,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的心态,“漠视”自己已经丧失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次,在论文发表后,有些作者“漠视”自己已经失去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仍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移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自己的学术论文。再次,有些作者即便没有将著作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在自身仍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条件下,对于互联网移动端的其他非权利主体非法传播其学术论文的行为也都选择“漠视”,有些作者还认为这是免费替自己宣传了作品。

(二)期刊出版单位“忽视”现象

期刊出版单位为扩大办刊影响力,主动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协作建立回溯期刊库或者现刊库,依托网络传播学术资讯,但是期刊出版单位与学术论文作者签署协议取得学术论文的“纸质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学术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多期刊出版单位“忽视”协议内容,在没有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移动互联网上发布他人学术论文摘要或全文,这实际上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1]。就期刊出版单位本身而言,其往往只拥有期刊版式设计权,《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著作权的绝对控制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控制,而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核心内容——学术论文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取得需要与作者签订授权合同。

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取得期刊出版单位许可使用协议有严格的次序要求,期刊出版单位首先应与学术论文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然后再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但是,期刊出版单位对很多非合同对象在微信、APP等移动平台上传播期刊出版单位已发表学术论文这一个现象,由于侵权数量多,维权成本高,很多期刊出版单位选择“忽视”。

由于移动互联网出版行业存在巨大的商机,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与期刊出版单位签订排他性合同希望垄断优秀论文来源,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压榨”期刊出版单位的商业利润,一些期刊出版单位或为“反抗商业暴力”、或为利益诱惑、或因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排他性协议的约束,同时与数家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类似授权合同,如有的期刊出版单位与某家期刊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独家数字出版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期刊出版单位不能再与其他网络数据服务商签订类似合同,但期刊出版单位又与其他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独家数字出版合同,法律实践中,若这些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追责,期刊出版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三)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越位”现象

基于无线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移动终端设备及软件的发展,许多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纷纷推出自己的移动端微信公众号、APP等,其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刊载的学术论文种类多、数量大,有些还进行了再次编辑或作出专域的区分。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一方面无视期刊出版单位著作权权益,擅自引用、摘录期刊出版单位已出版纸质刊物上的学术观点,有的甚至全文刊出;另一方面,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为追求学术层次,打造专项领域品牌,依托优秀纸质期刊“按图索骥”,绕过期刊出版单位直接联系学术论文作者,非法转载已被期刊出版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学术论文。

在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同行竞争方面,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凭借先进的移动数字技术,游走于法律边缘,频频“越位”非法剽窃传统期刊出版单位的优质内容资源,以学术论文的网络传播迅速占领学术论文市场,获得丰厚的商业利润,这也刺激了“按规矩办事”的其他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导致学术论文网络传播秩序混乱。

(四)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失责”现象

人类对于信息的渴求是与生俱来的,移动阅读的便利性更激发了人类对信息的渴求,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上随时交流学术已经成为主流学习行为之一,这也表明社会对依托移动互联网传播科学知识的认同。以微信为例,学者在微信上获取微信朋友圈、公众号以及微信群中的最新学术论文信息,这已经成为学者青睐的新型学术交流方式。很多移动端用户只要觉得作品好,立刻就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分享、交流,有的建立个人公众号发布学术论文、有的在微信群或APP交流组中定期上传学术论文。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开发的“信息+社交+服务”综合性功能,使基于移动平台传播的学术论文数量多、层次高,但其中充斥着大量侵权行为,由于学术论文的来源未注明、权利主体不明朗并且传播主体繁杂,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没有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并运用技术措施主动屏敝、移除侵权学术论文,以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学术论文,存在“失责”现象。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困境

(一)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与移动互联网传播之间的裂痕

在学术论文的纯纸媒时期,学术论文很难摆脱期刊印刷物独立传播,同时印刷的复制成本高且传播范围和流通渠道可控,学术论文的出版发行稳定控制在诸如期刊出版单位等专业出版机构掌控中,但是,伴随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载体出现,使得学术论文得以摆脱物理载体的桎梏自由传播,传播主体多元化。权利是法律效力与专属利益的捆绑,专属利益是权利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础。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遵循作品的利用方式可给著作权人带来回报,作品使用行为的类型塑造了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依据作品的使用方式,构建了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体系。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在以往之所以能轻松“摆平”新技术的挑衅,是因为新技术没有从根基上撼动著作权“守门人”控制模式,著作权人只与少量的专业期刊出版单位合作严防侵权行为发生,专业期刊出版单位也本能地通过制止传播渠道中的侵权行为维护经济利益。著作权保护机制设立的逻辑基点存在于“守门人”自身的职业操守,基于作品传播行业的高额投资及专业技术门槛,大规模复制已出版发行作品的行为并非单个个体可以胜任,个体规避专业机构大规模地复制传播作品谋取商业利益在当时并不可行,正是这种不可行以及著作权人与“守门人”之间的利益捆绑,确保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顺畅运行,然而,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变革了作品传播使用方式,使得传播方式脱离传统期刊出版单位的掌控,独立个体之间的实时在线交流式传播成为主流,信息传递模式的变革使学术论文得以低成本、大范围传播成为现实。

在互联网移动端,学术论文的非复制性与多用户利用使得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学术论文的浏览既不需要传统复制权中的复制、下载行为,也不需要依托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在互联网移动终端体现的是一种提供学术论文网络链接的(帮助)行为。学术论文存储在服务器端,而移动端仅仅是通过点击链接使用专用软件传送需要响应的浏览行为,因此,移动端用户不论是建立公众号还是通过朋友圈提供学术论文链接的行为均游离于传统著作权的效力之外。移动互联网多源内容提供者与实际著作权人的分离裂化了版权产业与移动互联网产业,导致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以及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进而催化了新的商业模式,特别是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转型后不再寻求掌控传播市场而是转向通过广告发布、服务增值获取“延迟”收益,专业期刊出版机构充当“守门人”获取传统利益的冲动日渐式微。一方面人们享受移动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另一方面著作权保护机制设立的封闭性、专有性被打破。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和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之间角色复合变形后利益诉求的分裂注定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与移动网络传播之间的裂痕。

(二)学术论文主体权属问题

1.主体确立标准改变了传统著作权权属模式

移动互联网模式下,学术网络社群的建立与联系更为便利,“用户创造内容”的形式出现,网络用户不仅是作者、读者也是传播者和使用者。网络用户在互联网移动平台实现了作品的交互式创作与传播,与传统学术论文发表及传统网络单向传播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的是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著作权主体标准的确立,也给著作权制度在主体认定上带来了难题。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的发表优势在于时效性,如不在互联网环境中抢占学术论文的首发权,就很容易被他人占领先机。2017年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正式对国内外公布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官方平台,我国近500家学术期刊成为第一批合作出版单位,为了确保学术成果的首发权与快速传播,任何一篇文章投稿后,一经编辑部录用和审定,无需确定其后在纸质刊物上出版的时间和页码,通过电子杂志社审核,即可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中以网络中英文首发方式面向全世界出版①。目前,基于移动网络端的期刊采编系统也在积极研发中,学者只要具备一定的编辑知识,移动出版学术论文完全可行,过去的观点认为“编辑学者化”,而现在完全可以实现“学者编辑化”。

首先,在“用户创造内容”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中,用户之间形成一个共同的学术范围,从学术观点到研究群体,其创作或筛选出的作品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价值。其次,用户进入数字出版环节后涉及学术论文内容及格式规范问题,现有模式下,学术论文的编辑都是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专业编辑,具备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无论是专业文字处理还是作品选题处理以及政治注意事项上都具备专业素质,在自媒体中,“学者编辑化”需要加强学者编辑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它不仅涉及发表作品自身的规范问题,还涉及文中引用和注释规范等问题。在“用户创造内容”的模式下,很多作品由移动互联网终端多个作者合作或改编,这时作品的著作权很难判断是所有网络参与创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还是分别由各个创作者分别享有,即使《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改编和修改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多终端用户共同创作作品的合作权利配置方式仍向著作权法则提出了挑战。

2.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三者权属分配

专有使用权的设定意在维护出版者的利益,确保在出版周期内出版者绝对控制作品的出版发行,实现收益最大化。专有使用权应是一项意定权利,需要出版者与作者协商获取,但作为期刊出版者即使获取了专有使用权,因为无法对作品转载作出干预,专有使用权很容易落空,不得不说这是现行立法的漏洞之一[3]。所以,期刊出版单位更应获得作者的著作权转让授权,才有利于学术论文在网络上传播及学术信息知识的利用,如果没有获取作者的著作权转让授权会产生权利主体的多元性与权利类型的层叠性,将导致学术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状态的搜寻成本增加。目前,中国知网、超星期刊等数据库服务商已经强势“垄断”学术论文的网络传播途径,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对著作权内容的控制被严重削弱。网络数据库服务商集内容提供者与传播者于一身,间接“垄断”了学术论文的网络传播渠道,造成著作权利益的分歧,作者和期刊出版单位等实际著作权人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差距较大。

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中权利主体缺失或不明的现状下,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作者、期刊出版单位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三者的权属关系,才能在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下区分权利人与使用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作品著作权约定不明的,其专有使用权归出版单位,但作品创作者享有永久追诉权等规定,造成学术论文授权合同中的瑕疵授权及授权不履行现象频发。作者和期刊出版单位是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还是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作者是否能给期刊出版单位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同样的权利,还是作者将权利转让给期刊出版单位,再由期刊出版单位进行权属分配?这些问题都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中著作权主体实施、创作、复制、传播以及保证其在私人领域利用作品的合理适用并防止著作主体界定标准失效的关键问题。

(三)客体使用手段冲击了传统著作权保护规则

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中呈现快餐式、浏览型、随意性和跳跃感等特点,还有些行为人将原学术论文内容通过碎片化处理后上传到移动阅读平台,不仅传播介质变化了,而且也改变了内容的呈现方式,带来相关的著作权争议[4]。《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以“标准+具体行为列举”的方式确定22项具体合理使用行为,其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那么,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他人作品这一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存在困扰,说其是合理使用,这一行为的确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说其是侵权行为,是由于我国微信用户数量巨大,通过朋友圈的口碑传播效应,其信息网络的传播效果并不亚于传统网络传播效果。移动互联网技术变革着“复制”和“传播”行为,学术论文的利用者也越来越多地向“个人”转移,国际上,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网络环境下个人复制不属于合理使用”。无保护期限的数据库,用户必须不断重复付费才能使用,即使属于公共财产的作品也不能幸免,社会大众无法自由使用作品必然导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减少,因此,只有确保社会大众合理使用受保护的作品,才能使该作品的构想、概念和原则等被积极利用。当然,社会大众应该享有复制、采用和传输等权利,同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随意被侵犯,这在现实中必然产生了著作权合理使用与科技保护措施之间的冲突[5]。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路径探讨

(一)界定著作权合同中易模糊事项规避侵权风险

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学术论文具有充分的处置权从而为后序开发创造条件,尽管在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是保证期刊发展的必要前提,但著作权素来的非物质性即意识属性又需在一定的传播空间中存在,公众需求及公益需求才是确保文化作品不竭创造力的前提,因此,这个传播空间不只由直接开发者决定,商业主体严格的技术保护措施与利益追逐势必导致著作权公益性与私利性的矛盾及利益失衡[6]。为更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各期刊出版单位都应当与作者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期刊出版单位获取或被许可著作权的范围,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论文多、传播范围和影响大以及权利人确定难等问题。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应明晰细则条款,有助于学术论文的合理应用及传播,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

1.与作者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学术论文的载体一般是学术期刊,为有助于互联网环境下论文的有序、健康、合理化的传播,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同每篇学术论文的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为防止将来不可期的风险及因著作权列举不全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应在合同中注明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十七)全部著作权,以此类条款作为兜底性条款[7],期刊出版单位获取身份后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使用,有利于学术论文的合理规范流通。

(2)采用电子合同格式。由于期刊出版合同的主体身份应为法人,但我国大部分高校期刊社或学报编辑部无法人身份,所以应拟定好电子合同格式,采取作者投稿时点击同意生效的形式,这既可省去加盖学校法人章这个环节,又可取得合同效力,采用网络点击合同方式签订著作权合同可有效解决授权效力问题且便于实际操作,为当前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取得方式之优选。

(3)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的转让。目前,期刊出版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强调了学术论文的整体著作权而忽视学术论文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部分的著作权。事实上随着网络移动端软件开发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二维码即可获得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甚至视频、音频资料,尤其是中国知网的学术图片知识库,就是对这类图片再次开发的新型数据库,所以,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的获取也十分重要。如果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签订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未约定图像、表格、音频及视频等著作权的授权,那么在将来第三方使用时就会存在著作权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也要授权给期刊出版单位。

(4)转让期限。转让期限过短,不利于期刊长期的著作权开发,许可使用或转让著作权的合同期限应与学术论文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如在合同中可表述为“上述权利的许可期限为论文著作权财产权的法定保护期”。

(5)授予作者部分使用权。作者权利过少既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宣传,也不利于由于合同而限定作者自身权利,对作者显得不公平,同时,让作者有时感到不解的是自己使用自己的作品怎么也会侵权?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增加作者合理利用论文的方式,可授予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权等权利,但是应当限制只限作者本人使用,如涉及商业性经营等,期刊出版单位应另行约定学术论文产生的利益分配比例。

2.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期刊出版单位主要精力放在组稿、编稿以及办刊等事务上,一般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往往未能认真对待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如无条件接受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的格式条款,会造成期刊出版单位自身权利的缺失,为避免合同内容的缺失以及防范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期刊出版单位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与多个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期刊出版单位若已与某个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排他性合同,再与其他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合同就要十分慎重。期刊出版单位尤其注意将专有使用权授予某个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专有”使用,还要注意条款中是否涉及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再次授权给第三方的条款。期刊已经转让著作权或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专有”“独家”出版合同,再进行第三方的开发,就会面临违约风险,有时,在合同中虽然没明确“独家授权”“专有使用权”等条款,但要注意涉及著作权条款明细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不能多次转让。期刊出版单位最好不要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独家授权”“专有使用权”等条款,且禁止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将代理签约学术论文的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要第三方使用开发的,需与期刊出版单位另外签订授权合同。期刊出版单位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时,期刊出版单位应要求建立期刊网站与数据库的网络链接,使期刊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有一个数字展示平台,以保护学术期刊的完整性和保持期刊的学术特色[8]。

(2)协议时效。期刊出版的许可使用合同中设置的期限过长,可能会导致期刊出版单位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无法调整最新的网络传播方式及寻找新的网络出版合作对象,所以建议签订合同有效期为3年且合同中最好不要有自动续期或顺延类的条款,应为“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需延期,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3.期刊出版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事项

(1)协议主体身份。有些期刊出版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授权期刊出版单位作为其代理人来行使相关权利,期刊出版的主办单位可出具授权书,使期刊出版单位成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2)转载说明。很多期刊出版单位在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没有对抗其他报刊转载的有关条款。现行《著作权法》则以权利人的声明以排除法定许可,所以,务必增加刊载声明以对抗第三方转载的条款,否则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便可依据《著作权法》转载,从而影响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的网络开发利用。虽然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者和期刊出版单位约定权利由期刊出版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仍建议在合同中拟定相关条款:“本刊论文作者已将著作权独家许可给本刊使用,现本刊和全体作者共同声明,未经本刊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本刊论文。”

学术论文著作权是期刊出版单位的核心战略资源,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学术期刊获取学术论文著作权的必要手段,期刊出版单位须注意著作权合同文本的完善,在认真确定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签订工作,还要根据最新法律动态随时调整著作权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文本的签订方式与网络投稿系统集成,这样能够大大提高效率且易于管理。

(二)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为契机完善著作权保护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第48条第2款规定:“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在网络上获取学术论文内容资源的使用人,一般很少再光顾纸质期刊的相关内容,《草案》调整了对抗转载的方式,《著作权法》是用权利人声明来对抗其他期刊的转载,而《草案》中则增加了用专有使用权来对抗转载。《草案》第54条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报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合同,但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推定为一年。”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和排他性权利,一般指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将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再将著作权授权给第三人使用,原著作权人也不能使用。而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力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因此这二者存在的巨大差异,所以法律要求被许可人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约定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传统期刊出版单位如没有通过合同的形式获取著作权相关权利,那么期刊出版单位对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控制会被无情架空。《草案》要求专有使用权合同形式为书面,但在现有网络资讯如此发达的背景下,更应以电子点击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而不应是在作者群体多而杂的条件下,还采取最原始的方式来确定权利,不利于学术论文的权属管理,建议应将此条修改为“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用合同形式明确”。所以,著作权人是授予期刊出版单位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即第三方在期刊出版单位使用的时候也可以同样使用),期刊出版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定是否可以由第三方使用。期刊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对专有使用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使用权的期限推定为1年的规定,其时效较短,不利于学术论文网络传播的持续性,因此,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在许可使用合同上与作者约定专有使用权期限,与作者签订的专有使用权的期限应该大于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年限(保护期为10年),最好设定为与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相同。

学术论文作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些时候也会与期刊出版单位签订非专有使用权合同,这时作者(著作权人)可以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力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对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影响都很大,在签订著作权授予合同时,必须注明使用的性质,旨在明晰权属,有利于保障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

《草案》第43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这一调整虽有利于作品的保护,维护了作品权利人的“核心内容”利益,使用人为个人学习、研究的需要复制作品的,不能全部复制,但这也间接使作品在网络上的正常传播受限。笔者并不赞同这一做法,如果只是通过增加著作权保护客体及创设新的著作权权利,造成著作权不断扩张和公众获取网络信息自由的空间不断压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若从“使用”调整到“复制片段”,影响了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为学习、研究有序交流传播的完整性。

(三)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促进著作权保护

依靠作者或期刊出版单位对侵权进行维权,成本大且费时、费力,也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提供维权帮助,所以,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依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建立联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已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不得“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并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利益的能力,学术论文相关权利人应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授权其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诉讼等项事宜,充分发挥其机构、人员专业化的优势,从而提高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水平和效益[9]。利用移动互联网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平衡著作权各方利益的一条切实可行路径。

(1)设立移动网络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指作品被未经授权个体复制进而出现大范围使用,著作权人很难实施授权许可使用以致其利益受损,从而产生法定要求某些制造商统一付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著作权人的制度。设立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即是把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应用延伸于移动互联网领域,要求移动互联网服务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等统一付费,著作权补偿金的征收和分发可由集体管理组织完成,推行移动互联网领域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可高效均衡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以及公众利益,促进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体系的发展。

(2)探索著作权信息管理组织移动互联网授权(收费)模式,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获酬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进一步加强网络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可通过开发基于移动互联网终端的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革新著作权数字许可方式,发展作品网上授权和著作权网上登记等技术和手段提升授权效率。著作权信息管理组织可依托移动互联网实现权利人基于移动端的在线注册作品、在线授权使用作品、在线收取作品使用费并支持移动端著作权查询等,这样既节省交易成本又提高效率,更好促进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

注释:

①参见《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官方平台建立》(http://www.sohu.com/a/206849823_650579)。

[1]陈凤兰.数字环境下科技期刊的版权保护与版权运营模式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4(1):42-45.

[2]张小强,赵大良,游滨.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中的版权保护与风险防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1):53-59.

[3]张慧春.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权利保护——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为视角[J].编辑之友,2016(10):95-98.

[4]向淑君.期刊内容碎片化传播的版权问题刍论[J].中国出版,2015(23):26-28.

[5]施玮.数字出版视角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科技保护措施之冲突——以美国反规避条款为参照[J].科技与出版,2016(7):59-63.

[6]朱理.著作权的边界——信息社会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52.

[7]张小强,钟紫红,赵大良,等.我国科技期刊版权协议文本存在问题与修改建议[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3(3):526-531.

[8]胡政平.传统期刊网络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出版发行研究,2010(4):52-54.

[9]谭笑珉.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6(5):77-80.

猜你喜欢

出版单位学术论文乱象
学术论文征集启示
学术论文征集启事
山西医学期刊社荣获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最高奖
——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出版单位奖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
遏止网课乱象重在落实
刘慈欣科幻作品年表
光伏招投标乱象,谁之殇?
减肥市场的乱象与坚守
中国最美的书
治超新规实施在即 深究货车非法改装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