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型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与判断
2018-03-02吴加明逄政沈伟
吴加明 逄政 沈伟
摘 要: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审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熟人型强奸案包括熟人约会、网络媒介约会、娱乐场所出台等类型。此类案件发生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双方证据呈现一对一状态,且往往伴随醉酒等因素,短时间内做出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对此,应立足常识常情常理,结合特定领域经验法则,注重从聊天记录、监控录像、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入手,减少对双方言辞证据的依赖,坚持“疑罪从无”做出认定。
关键词:熟人 强奸 违背妇女意志 疑罪从无
提到强奸案,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这样的场景:在某一夜黑风高的晚上,彪形大汉从黑暗中窜出,将被害人强拉硬拽并采取暴力等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然而,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场景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暴力不明显的强奸案。[1]这类案件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成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判断的焦点。
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电视剧《守婚如玉》第25集中,“华莎伙同高志鹏设局制造强奸案将赵明齐送入看守所”的片段值得研究。高志鹏先是灌醉赵明齐并将其送至酒店房间,再用赵的手机发短信给华莎约她到酒店。后高志鹏将房卡交给华莎,还交代她进门时“要先敲一下门、酒店有摄像头”。事后,华莎故意衣衫不整、赤着脚跑出房间,在酒店走廊摄像头前步履踉跄,并且面带泪花做惊恐状,同时还故意让酒店前台服务员看到她的狼狈样。华莎与高志鹏会面时,还要求高打了她两巴掌以留下伤痕。华莎回住处后,蒙在鼓里的闺蜜看到她的情况并询问后立即报了警。警察出现了,将赵明齐从酒店房间带走,并对两个人分开做了笔录。之后,赵明齐就以涉嫌强奸罪被羁押。
[案例二]柯某于某日晚10时许与朋友到KTV喝酒唱歌,并叫了安某(女)陪侍。至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共同外出吃宵夜,之后共同入住酒店。清晨5时许,安某报警称被强奸。警方介入调查后,柯某承认发生性关系,但同时坚称对方系夜场陪侍女,当时系自愿出台,是因为价格没谈好才故意报警的。安某称当时她已喝醉,在没有意识情况下被强奸。
上述两个案例,一个发生在戏剧中,一个为现实生活中,但共同反映的问题都是——熟人型强奸案中如何审查与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关涉到行为人罪与非罪,进而关涉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及案件走向。如果查清事实后,所谓“强奸案被害人”故意报假案诬告陷害他人,则还可能衍生出新的案件。
案例一中,观众都非常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赵明齐根本没有强奸华莎,而是被设局陷害的。但整个事件过程经过精心准备,司法机关无法识破,要不是因为后来高志鹏良心发现,主动承认了事件的来龙去脉,赵明齐难免遭遇牢狱之灾。
如果说案例一是戏剧,案例二在现实中则十分普遍。在熟人之间,双方承认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面对一对一的证据状态,如何审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熟人型强奸案的审查认定
强奸罪是传统的自然犯,旨在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古今中外均将其作为犯罪予以打击。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强奸案件呈现从传统的“陌生人型”转向“熟人型”的趋势。
(一)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熟人型强奸案的特征
顾名思义,熟人型强奸案是指发生在相对熟悉的人之间的强奸案,有观点将其称为“近关系强奸”,[2]或“约会强奸”,[3]或“亲密关系强奸”,[4]或“非典型强奸案”。[5]与陌生人型强奸案相比,熟人型强奸案除了发生在熟人之间,还有以下几点特征值得关注:
一是案发地点以酒店为主,进出酒店大堂、电梯、走廊都有监控设备,这就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的证据;二是手段上无明显暴力或胁迫,且关键证据呈现“一对一”状态,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部分,行为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往往截然相反,但又没有第三人直接证明,也缺乏伤痕等客观证据印证,给案件的审查认定带来极大困难;三是多数案件伴随醉酒因素,特别是“娱乐场所型”熟人强奸案,要么是被害人处于完全醉酒或半醉酒状态,要么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无法供述完整的事实;四是此类案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被害人过错”因素,[6]如“被害人”事先同意或默许发生性关系并自愿前往酒店,有的案件中甚至是“被害人”主动提出或暗示发生性关系。尤其是在“娱乐场所型”熟人强奸案中,部分场所公开或半公开提供性服务,但为规避打击,要求其服务人员通过“场所内搭识客人再约出去”的方式分散、隐蔽卖淫,卖淫过程中因为价格谈不拢或其他原因发生争执,继而报案。
(二)熟人型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与否的审查判断
强奸罪是严重的犯罪,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了被害人报案且确认发生了性关系,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公安机關往往先予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且刑拘期限往往都延长至30日。这就导致多数被告强奸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来得及辩解就要承受丧失人身自由的痛苦,对于很多具有公职身份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还要面临被开除的危险。实践中甚至出现个别“被害人”以报案告发为由,向对方勒索财物的恶劣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职责,准确认定此类案件事关重大。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是立足社会现实,客观公正地看待此类案件。当前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们的性观念已经有了较大变化,尤其是在工作节奏飞快的大都市,陌生男女之间通过网络寻求精神慰藉的现象不足为奇,在灯红酒绿的娱乐场所各种变相隐蔽的卖淫嫖娼层出不穷,在双方你情我愿的前提下,这些充其量只是道德问题或是行政违法问题。换言之,与陌生人型强奸那种人神共愤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熟人型强奸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特别是存在一定的被害人过错因素。司法机关既要打击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又要防止错误认定,甚至使司法机关成为个别“被害人”要挟、敲诈勒索对方的工具。
二是坚持“常识常情常理”的经验法则,从“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全方位审查。事前审查双方关系为何,“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的态度有无明确而具体的反对,双方前往酒店的过程是否自然,是否存在性交易或其他共识。事中审查双方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强制手段、姿势、自身反抗情况等细节,对双方陈述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矛盾之处重点审查;事后审查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方式及动机,双方是否展开商议,等等。
三是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敢于做出“疑罪从无”的认定。除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分开做笔录得出的言辞证据,还要重点对案件相关的客观证据进行审查。如网络约会中的聊天记录,酒店前台及走廊的监控录像,现场遗留物品和痕迹的勘验报告等。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犯罪嫌疑人坚持无罪辩解的,依据“疑罪從无”的精神,敢于做出否定结论。
以上是此类案件认定中的几点宏观原则,具体审查认定方法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本文案例展开。
三、关于本文两个案例的审查结论
本文案例一后来由于高志鹏的坦白而真相大白,否则赵明齐就将承受不白之冤,本案虽为戏剧,但带给我们的现实警示是巨大的——警惕以强奸为名行诬告陷害之实。当然戏剧毕竟是戏剧,本案若发生在现实中也未必完全无法审查出破绽,如高志鹏用赵明齐手机发短信留下的指纹就是最大的破绽,再如高志鹏打华莎两巴掌留下的伤痕与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所形成的伤痕的区别,再结合赵明齐的辩解,立足于“疑罪从无”的精神做“存疑不捕”是比较合理的。
以下笔者主要针对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几个关键且矛盾的事实认定展开分析,对于双方无矛盾的陈述暂不予展开:
(一)关于被害人安某是否已经醉酒
证人黄某(与被害人安某一起坐台的小姐妹)证实,安某在KTV时喝了一瓶洋酒,约十瓶啤酒,结束的时候已经有点醉,出去吃宵夜时又喝了两瓶劲酒,离开的时候已经完全醉了。证人刘某(黑车司机)证实,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回酒店的路上,被害人已经完全醉了,是犯罪嫌疑人把她拉下车的。证人朱某(酒店前台)也证实,犯罪嫌疑人开房的时候被害人躺在沙发上,后由犯罪嫌疑人将其抱进电梯。事发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进入酒店大堂、走廊、房门时已失去意识,由犯罪嫌疑人抱进房间。综上证据,可认定被害人进入房间时已处于醉酒状态。
(二)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排除
犯罪嫌疑人辩解一:是被害人和他谈好“出台”价格后同意到酒店开房的。经证人黄某证实,被害人吃宵夜的时候私下和她说:这个客人很小气,不想和他“出台”,并叫黄某等宵夜结束时送她回公司宿舍。证人刘某(黑车司机)也证实,小姐妹将被害人送上车的时交代了要将她送回宿舍,是犯罪嫌疑人柯某要求送到酒店的。上述两证言可以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证实被害人不愿意和犯罪嫌疑人“出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虚假的。
犯罪嫌疑人辩解二:进房间后因为被害人呕吐在裤子上,他才脱去被害人裤子。而被害人陈述,她是次日凌晨醒来时觉得胃部不舒服,才跑到卫生间呕吐的,并没吐在身上。公安机关现场提取被害人衣裤并检查,证实衣物是干燥的,并未提取到呕吐物残留或其他痕迹。该证据可以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又一辩解。
(三)其他细节的审查认定
对于被害人手机关机的原因,犯罪嫌疑人供述“进入酒店房间后,她的手机响了几声后就不响了,应该是没电自动关机”;而证人黄某证实,她凌晨两点多的时候打电话给被害人,但是打了几次都被按掉了没接通,再打的时候就关机了。而案发后经提取被害人手机,开机后发现还有40%的电量,这点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是虚假事实。
综上所述,经全案综合审查认定,被害人陈述为真实,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存在虚假。犯罪嫌疑人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注释:
[1]参见游春亮:《深圳罗湖法院分析近三年强奸案件发现八成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载《法制日报》2012年2月25日。笔者与司法一线办案人员交流,也有类似观点。
[2]参见宋鹏:《近关系强奸:犯罪类型与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3]参见刘淑莲:《法律视角下的约会强奸》,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
[4]参见平菁:《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解读熟人强奸》,载《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5]参见王硕:《非典型强奸案的证据审查模式研究》,扬州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6]类似观点参见刘守芬、申柳华:《强奸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 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陈童鑫:《关于熟人强奸被害人的被害性研究 ——基于A省H市五年案件数据的分析》,载《犯罪研究》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