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办学校管理 凸显广西地域特色
2018-02-26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联合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商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登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分别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监督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上述两项实施办法,除了对民办学校创办要求、申请流程、组织机构等方面作出规定外,还有以下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突出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
《分类登记办法》规定,在区内举办的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监督管理办法》指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简析】“非营利性”不得转为“营利性”,“营利性”却能转为“非营利性”。这样的制度设计,从本质上说是为了突显教育的公益属性,鼓励更多具备实力的企业和个人举办非营利性学校,从而有效缓解公办学校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拓宽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渠道,既能满足广大家长更加多元的教育选择,又能确保学校不被经济利益“牵着鼻子走”,始终沿着正确的办学理念前行。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辦学校,应该说也是基于上述理念,突出教育的公益属性,强调义务教育的义务属性,确保广大适龄儿童少年“能上学”“上好学”。
亮点二: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党组织
《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应建必建、能建快建,实现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且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简析】民办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面临不少问题,如党组织覆盖率较低,隶属关系不顺畅,党组织书记队伍不强,党员教育管理松散,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亮点三: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我区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按照学校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简析】与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相比,我区制定出台的此类管理办法,突出强调地方特色,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当前,我区正在加快推进新一轮区域经济建设,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的文章。在此背景下,我区的民办教育必将迎来一个特色发展、高水平发展的春天。
(责编 欧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