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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构建与实践——天津大学基于学术自治的改革

2018-02-26顾丽娜刘家骥蔡继红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8年6期
关键词:天津大学学位导师

顾丽娜 刘家骥 蔡继红



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构建与实践——天津大学基于学术自治的改革

顾丽娜 刘家骥 蔡继红

我国研究生导师制确立后,遴选导师的权力逐渐从中央下放至高校,形成了行政逻辑主导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在遴选实践中逐步产生了系列问题。天津大学在高校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学术自治理念和基本框架基础上,切实开展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改革:导师遴选回归学术自治,学院自主设置导师岗位;导师资格向导师岗位转变,导师选拔竞争上岗;打破导师资格僵化标准,设置独立导师、正副导师、导师团队三种上岗形式。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深化我国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 经验。

学术自治;导师制;导师遴选;天津大学

近年来,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研究生导师的责任不断强化。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强调:“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因此,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至关重要,是决定高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研究生导师遴选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从历史的视角[1]、比较的视角[2]剖析我国和英美国家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建构基于胜任力模型[3]、动态管理[4]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和管理体系。不过,已有研究较少关注遴选研究生导师过程所涉及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术自治与科层制之间的关系。而事实上,我国研究生导师遴选长期受到行政逻辑的影响甚至替代,不利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鉴于此,天津大学2014年启动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改革,通过学术自治的制度化建设,构建符合现代大学治理理念的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为了深入理解天津大学这次改革的精神实质和内在价值,本研究从我国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变革历程出发,理清行政逻辑主导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制度特征和问题,进而分析天津大学在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学术自治理念和基本框架上开展的具体改革实践,以期为我国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改革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改革的缘起

新中国研究生导师制经历了若干次改革,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从无到有、从人为到客观、从无序到规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也逐渐完善。同时,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权限从中央逐渐下放,并于1993年试点、1995年逐步推行、1999年全部实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遴选确定研究生导师[5]。此后,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校一级,并形成了研究生院主导的具有行政化色彩和事实终身制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在长期的遴选实践中,这一制度逐步表现出了一些亟须改革的问题,这也为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改革埋下了伏笔。

1.科层制下行政权力挤压导致学术权力悬置

作为当前人类社会合作的主要组织模式,科层制一直备受争议,但其在社会组织中的应用和研究却长盛不衰。韦伯根据“规则-权力-行动”分析框架设计的理想型科层制模式,建立在完全理性规则假设、一元制权力支配假设和中立人行动假设基础上,从而可以保障组织的高效率功能[6]。科层制的强大渗透能力,致使高校也深受影响。

在改革前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中,学校的研究生院与学院的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同组成了一个科层制体系,学校一级组织领导间接或直接控制学院一级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然而,这种科层制却很难达到韦伯提出的理想型科层制效果。其中,最大的问题是,高校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组织,而是具有学术品性的特殊组织。其中,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不能被看作一个简单的行政事务,更应被看成一个需要专业甄别能力的学术事务。然而,参与其中的组织和人员对此并非完全理性认识,作为行政组织的研究生院主导导师遴选工作,行政人员能够间接或直接干预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定,包括作为学术组织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往往陷入行政思维,导致行政权力过于强势,而学术权力被悬置,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导师资格从学术岗位演变为利益角逐品

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职责,是研究生导师作为一个岗位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时理应侧重思政素质与学术能力的考察。然而,由于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主要由行政人员直接参与或主导制定,其他参与制定遴选标准的大多也是拥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往往会受行政思维影响,将研究生导师遴选演变为行政事务,无法完全实现学术遴选效果。

具体而言,从研究生导师名额的分配,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的制定,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结果的审核确定,都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和参与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人员很难保证中立立场。在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学术评价时,并不能完全按照客观的学术能力标准来判断,而更多考虑自身以及与自己有关系的教师的利益。最直接的表现是,在教师的职称评定、导师资格评聘过程中,拥有行政头衔的教师往往更容易获得更高的职称与导师资格。因此,这种亲疏有别的研究生导师遴选成为利益角逐场,破坏了良性的学术生态。

3.导师队伍严进宽出,不利于良性竞争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标准长期与职称、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成果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研究生导师的量化准入门槛。同时,研究生导师在事实上只要没有出现重大过错,导师资格就能一直延续到退休,成为终身身份。这使研究生导师遴选形成严进宽出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要成为一名研究生导师,必须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努力,使自己的职称、科研项目和成果都达到规定要求。当达到要求时,教师的年龄往往已经较大了。而评上导师资格的教师,由于前期过于疲劳,加上终身制的保障,致使后续科研动力不足,学术创新意识减弱。同时,能够评上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往往兼有其他社会职务,工作的重心是处理各类非学术事务,无暇顾及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相反,很多年富力强的中青年教师拥有学术理想、科研水平也不差,有能力招收、指导研究生,却因为传统的导师评聘制度的束缚而迟迟不能够带研究生,使得导师队伍无法通过良性竞争得到优化。

4.导师工作缺乏监督,无力保障职责履行

尽管高校对研究生导师也有相关考核规定,但往往对导师岗位责任规定不明晰,或者没有严格刚性的评价考核细则,致使对导师工作的监督考核不力。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存在指导方式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心不够、对学生指导不力,不关心研究生的科研训练等问题[7]。但只要没有出现严重的教学、科研事故和指导问题,研究生导师都能够保证自己的导师资格。

同时,由于研究生导师工作监督考核力度不够,导师的奖惩制度、规范措施、监督机制、处罚办法等也不够健全,研究生导师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导致研究生导师工作职责履行不力,甚至当研究生导师侵害到研究生合法权益时,都不能被及时有效地追责。这也严重破坏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不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改革的基本理路

由于高校作为学术组织的特殊属性,研究生导师遴选不是一元权力的行政事务,而是学术团体进行专业判断的学术事务[8]。所以,当行政逻辑主导研究生导师遴选时,必然会出现上述问题。为了破解行政逻辑主导研究生导师遴选产生的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自治逻辑的制度化建设,构建基于学术自治的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就十分迫切。

1.基于学术自治理念的高校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

在大学治理中,学术自治被公认为大学得以不断进步的首要动力,但是要使这种理念在制度上得以实现,就必须理清高校学术自治的权力分配和归属,建立制度化的学术自治组织[9]。

学术自治的本质,就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配。对中国高校而言,高校在大学治理上采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必须在确保党委的政治领导地位前提下,合理分配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实践层面,学术自治具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如何理清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如何在大学的内部治理中融合学术自治。从高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来讲,大学在合法办学基础上,可以不受政府干涉,具有管理和处理学校事务的自主权力。从大学内部治理来看,以高校教师、研究员为代表的学术人员具有管理和安排教学、科研等事务的权力。

同时,高校要实现学术自治,就必须在涉及学生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建立起学术自治组织。组织权力模式以学术权力而非行政权力为核心,建立“教授治学”的管理模式,以学术带头人作为教学、科研的中心,在学校、学院、学科三级分权组织模式中进行制度化建设,形成完整的学术自治体系,负责各级组织的学术事务,对专业事务进行专业判断和审核。

就研究生导师遴选而言,要实现学术自治,必须将导师资格的评价、审核和确定权力划归专业学术组织。改变计划时期的资格终身制,让研究生导师从身份回归到岗位,真正按照学术标准甄别和遴选研究生导师。另外,研究生导师遴选权力不仅要使行政权力让位于学术权力,还要从学校一级的学术组织下放到学院学术组织,按照学科岗位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研究生导师资格。

2.高校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学术自治框架

将学术自治理念融合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具体工作中,还需要在研究生导师遴选的机构设置、权力分配、制度保障、价值引导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设计,通过学术自治的制度保障,实现研究生导师遴选真正纳入到学术自治范畴。

在机构设置上,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导师遴选的学术权力组织。其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校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进行监督、批准(备案),严格控制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行政人员的比例,真正将学术权力划归到学者手中。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遴选工作,主要负责本学院各学科的研究生导师的审核遴选工作。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则做好辅助服务工作。形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评,学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管,研究生等职能部门主服务的体系构架。

在权力分配上,一方面是将原来研究生院等行政职能部门的主导权力转移到学校和学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实现研究生导师遴选由行政权力主导转变为学术权力主导;另一方面将原来学校一级组织的权力转移到二级学院,由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掌握本单位各学科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权力,但遴选结果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主要是监督、考察遴选程序是否合规公正。具体而言,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发展需要以及研究生规模确定“岗位规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享有良好学术声誉的教授与各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成员组成,熟知本学科导师的研究能力、研究现状与研究前景,由他们来确定导师遴选的整体规划、导师遴选的标准、导师绩效考核管理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院学术委员会代表组成,负责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监督与宏观指导;研究生院等行政职能部门则做好服务工作,将主要精力放在遴选程序监督、导师培训与导师管理等方面。

在制度保障上,通过校党委代表会、教职工大会等方式形成全体教职工统一意见后,制定相应的保障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自治团体权力发挥的规章制度,推动学术自治组织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在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各学院导师遴选基本流程以及导师资格基本标准;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科发展规律和实际的导师遴选资格认定具体措施;由研究生院等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落实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监督办法,严格保障研究生导师遴选过程的清正廉洁、公平正义。

在价值引导上,将研究生导师资格从终身身份回归到学术岗位。这就要求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有竞争机制、退出机制,让真正有理想信念、学术追求,具备较强学术科研能力的教师获得导师岗位,并在岗位上发挥实际作用,切实指导和帮助研究生夯实学科基本知识、掌握学术科研方法、严守学术科研道德。同时,还要打破原来单兵作战的导师制。现在很多学科和专业都必须团队作战才能事半功倍,因而要鼓励各学科以导师团队的形式申报导师岗位,由同一研究方向的、志同道合的多位导师组成导师团整体申报研究生导师岗位,发挥团队优势,共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10]。

三、天津大学基于学术自治改革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实践

在学术自治理念和制度框架指导下,天津大学从2014年开始进行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改革的具体实践,综合考虑学术机构设置、权力分配、制度保障、价值引导等方面的基本架构,结合天津大学研究生教育实际发展需求,重点开展了以下改革:①制定完备的研究生导师遴选政策体系;②导师遴选回归学术自治,学院自主设置导师岗位;③导师资格向导师岗位转变,导师选拔竞争上岗;④打破导师资格僵化标准,设置三种导师上岗形式。

1.制定完备的研究生导师遴选政策体系

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指导下,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设计总体蓝图。在此基础上,学校先后制定《天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和《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选拔的意见》等文件,专门针对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和岗位选拔提出改革方案。除此之外,各学院也制定了符合学院发展规划、突出学科特色的研究生导师岗位遴选办法,与学校相关文件共同形成了完备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体系,为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改革提供了政策保障。

2.导师遴选回归学术自治,学院自主设置导师岗位

本次改革首先将原来由研究生院主导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改革为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院等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和服务工作。同时,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工作全部下放至学院,由各学院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相应分委员会审核)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上岗研究生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通过改革,将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工作下放到各学院,导师岗位遴选权力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放至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导师岗位选拔上的自主性。各学院更能够根据自身的学科发展规划,合理设置研究生导师岗位,促进学科发展。

3.导师资格向导师岗位转变,导师选拔竞争上岗

为了强化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天津大学不再进行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定,只进行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研究生导师不再是一种资格,而是一个岗位,所有符合申请标准的教师都可以竞争上岗。同时,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进行年度审核,实现导师岗位的动态竞争,力争按需设岗、按岗选优,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能上能下的导师动态管理和竞争上岗机制。

为了保证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廉洁公正,进一步明确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学校也制定了相应监督机制。首先,严格制定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办法,选拔办法明确具体申请标准、选拔程序及相关要求,要充分体现各学院学科特色和发展需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或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严禁上岗招收研究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选拔工作,所有教师可对选拔过程进行监督。其次,严格研究生培养程序,强化导师的岗位责任制(科研水平、教学方法、时间保证),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政教育中的作用,建立导师、辅导员和博士研究生之间的长效沟通协同机制和交流互动平台。最后,实施导师奖惩制度,形成“闭环”质量管理与控制机制。研究生院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抽检,对招生人数较多的研究生导师,将加大学位论文盲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学校将对盲审和各级抽检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及所属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打破导师资格僵化标准,设置三种导师上岗形式

长期以来,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都有名额、职称和年龄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了很多优秀教师进入研究生导师队伍,限制了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活力。在此次改革中,天津大学打破原来的僵化标准,实行学院招生计划与导师规模、导师上岗资格与职称、导师岗位与现行的“博导65岁退休”的政策“三个脱钩”,真正实现教师申请导师资格不受职称限制,无论讲师还是教授,所有符合申请标准的教师都可以竞争上岗,让更多优秀的年轻教师加入到研究生导师队伍。

同时,天津大学还创造性地设置三种导师上岗形式,即独立指导、正副导师、导师团队三种上岗形式,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可以进行相应导师岗位的申请。为此,学校对于正副导师或导师团队中的任何一名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学生本人为第二完成人的学术成果在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都予以认定,鼓励学术水平较为突出的年轻教师先行成为博士研究生副导师或进入导师团队,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提高学术水平,积累指导经验。

四、天津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改革的成效

经过三年多的改革实践,天津大学基于学术自治的研究生导师遴选体系被师生普遍接受并在实际运行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首先,导师结构得到优化,增强了导师队伍活力。一方面,导师的年龄结构趋于年轻化,天津大学博导队伍的平均年龄不断下降,由2014年的51.2岁下降到2015年的50.3岁,2016年的47.4岁,2017年的46.8岁。年龄40岁以下的年轻博导占导师队伍的比例由2014年的9.1%提高到2015年的15.8%,2016年的28.2%,2017年的30.4%。另一方面,导师指导类型更倾向于校内导师和导师团队,校内博导岗位占比从2014年的75%,逐渐上升到2015年的85%,2016年的86.6%,2017年的88.2%;校外兼职博导岗位占比从2014年的25%,逐渐下降到2015年的15%,2016年的13.4%,2017年的11.8%;博导队伍由2014年独立指导一种类型发展为独立指导、正副导师、导师团队三种类型后,独立指导导师从2015年的763人减少到2017年的751人,正副导师从2015年的187人增加到2017年的242人,导师团队从2015年的268人增加到2016年的332人。在导师结构不断优化下,导师类型更加丰富,导师队伍活力也得到了增强。

其次,竞争上岗营造竞争环境,导师岗位责任意识不断提升。2015年博士生招生中,64人没有通过博导岗位选拔,166人是新上岗的博导;2016年,85人没有通过博导岗位选拔,198人是新上岗的博导;2017年,109人没有通过博导选拔,274人是新上岗的博导。博士生导师岗位总数稳定在1100人左右。在不断增强的竞争压力下,研究生导师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否则就面临“下课”不能招生的局面,这种竞争机制激活了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责任意识,导师更加关心学生、考虑学生的需要。

最后,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工作全部下放至学院后,学校只针对导师基本条件提出意见,不再制定具体选拔细则,这就为学院制定符合本学院发展实际的导师选拔标准、开展研究生导师遴选提供了更多自主权。因此,各个学院在改革中,都依据相关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导师遴选,遴选出了质量更高、结构更优的致力于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发展的导师队伍。

[1] 刘国军. 当前我国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的思考[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6): 288-290.

[2] 林杰. 英美国家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制度管窥[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7(9): 74-77.

[3] 李露, 吕催芳, 黄学. 基于胜任力模型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模型研究[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0(7): 13-17.

[4] 田贤鹏. 研究生导师的动态管理机制研究[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6(5): 33-37.

[5] 苏兆斌, 李天鹰. 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回顾与反思[J].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1(2): 11-16.

[6] 张云昊. 规则、权力与行动:韦伯经典科层制模型的三大假设及其内在张力[J].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1(2): 49-59.

[7] 王蔚虹. 当前我国博士生教育导师指导问题分析——基于五所研究型大学的调查[J]. 复旦教育论坛, 2008(4): 66-70.

[8] 李海萍. 高校学术权力运行现状的实证研究[J]. 教育研究, 2011(10): 49-53.

[9] 姚荣. 激活学术心脏地带: 中国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自治如何走向制度化[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16(2): 72-79.

[10] 刘彩红. 建设研究生培养的导师团队模式[J]. 高教探索, 2012(5): 104-106.

(责任编辑 刘俊起)

10.16750/j.adge.2018.06.006

顾丽娜,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术质量保障科科长,助理研究员,天津300072;刘家骥,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科科长,助理研究员,天津300072;蔡继红,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副研究员,天津3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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