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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实施对策

2018-02-24李发妹陶其良

绿色科技 2018年3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特征对策

李发妹 陶其良

摘要:概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介绍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并分析了改革的必要性,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建立评估机构、建立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征;对策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8)03-0162-02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概述

1.1 保证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对林业“三定”进行完善后,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通过折股量化、承包经营、股权到户(联户)等形式明确到户(联户)或经营主体,为了保障林权证的法律效力,需要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核发林权证。

1.2 放活林地经营权

在保证集体林地用途及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并按照“依法、有偿、自愿、规范”等相关原则,采用承包、转让、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形式,鼓励有序流转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同时开展多种经营方式,确保市场经营主体以林农为主,逐渐实现林业生产的规模化。

1.3 落实林木处置权

落实林木的处置权首先就要依法落实业主的处置权益,落实明晰权属的白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集体、企业经营林木所申请符合条件的采伐许可证,要做到及时批准。在政务、村务内容中要公开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并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全面实行。林地和林木享有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等各项权利,同时也可以作为合作、合资的条件。

1.4 保障业主收益权

保障业主收益权关键要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如: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林木流转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权、森林景观经营权和林产品收益权等。打破原来经营和地区封锁的垄断现象,尽量减少中间不必要的环节,倡导林产品产销直接见面。為了减轻经营者的负担,避免出现对林农等各经营者乱收费的现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

1.5 建立健全“四大服务体系”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作为至关重要的内容。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

2.1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平等享有集

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仅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同时也是经过实践后所得到的经验总结。为了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就要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各项权利,同时还要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能够得到公平落实。

2.2 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在改革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各方利益关系能够妥善处理好,切实维护集体利益,真正实现“还利于民”,还要保证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不能打破生态保护这一重要底线,把维护生态安全要时刻放在首位。

2.3 较多关注人民利益

在改革决策中时刻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要让农民清楚的明白改革的相关政策、内容以及方案,尤其是改革方案要经过全体成员同意后才能执行,尽量保证农民对改革的结果满意,切实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真正实现民主化。

2.4 遵循客观规律进一步保证改革规范有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较复杂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从开始到结束都要严格进行科学规划,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

2.5 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作为改革中的指导核心。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使改革更具特色、更加符合实际、更加适应发展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避免一刀切的现象发生。

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3.1 少数地方认识程度仍然不高,缺乏林改积极性

一部分群众认为白已的地自己管,办证还要出工本费,不需政府发证。群众不愿申请发证,工作任务难落实。

3.2 部分集体林划分到户难度大

一是林权纠纷集中、边界争议大和难于管理的森林难于落实。二是存在部分签字手续不齐全、承包合同不完善以及大范围的联户发证、多户共证等现象。

3.3 操作不规范,部分村镇林改质量不高

有些地方重进度、轻质量;有的村级方案没有取得本地村民代表的同意,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有的林权勘界工作粗糙,群众不知情,参与不够,勾绘质量不过关,现有的林权证所记载的面积、蓄积数据与实际的资源情况相差较大,导致资源不清。

3.4 林权改革进展不平衡

据市林改办的多次督查情况表明,进度快的乡镇已基本完成林改任务,进度慢的乡镇还只完成了40%~50%左右,后续任务还十分艰巨。

3.5 遗留问题处理难

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工作不彻底,措施不配套,经营承包责任无法落实等问题普遍存在。过去的不规范流转,特别是90年代,非法转让集体森林资源,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流转农民个人的承包林地,流转价格过低、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等问题,埋下很多隐患。目前仍然没有调处的山林纠纷,大多是多年沉积下来的“老、大、难”问题,矛盾深,处理难。

4 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实施的 对策

4.1 完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产权明晰后,为了保证林权拥有者可以依法进行人股、转让、抵押等相关内容,需要加快出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流转鼓励适度扩大森林经营规模,并对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要时刻保护,维护林区的和谐稳定,实现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4.2 制定木材税费征收的优惠政策

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纳入基层林业执法人员经费。根据我省基层财力的实际情况,需要明确计划费金的征收,尽量做到日益递减,同时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纳入原来由育林基金开支的基层林业执法人员经费,加大特殊困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进一步落实中央的“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

4.3 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

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尽快将林木、森林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出来。为了尽快确保对荒山、荒地依法流转给民营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取得林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和继承等方式。加快培育林业要素市场,推进商品林产权交易。

4.4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规范森林资源转让的信息发布、资产评估、林权变更。建立健全的林业经营体系。林农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前提下,積极引导其采取多种形式,委托经营、家庭联合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创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使抗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了确保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相适应,需要建立起涉及林业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

4.5 建立林业服务体系

为了提供给林业经营主体更优质的服务,需要搭建农企、政企、银企、科企合作平台,建立完善金融、科技和产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林业发展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创建林业融资信用平台。

4.5 建立森林资源“三防”体系

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三防”组织,进一步完善森林灾害防治服务网络,保证以政府为主导的以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为主的群防群治体系逐步形成。不断探索生态保护的有效形式,确保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4.6 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系

为了在林业改革中提供更优质的行政管理服务,需要逐渐建立林权的转让交易、确认、行政审批、办证登记和信息发布等一站式的管理服务中心。

5 结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实施己成为做好林业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实施的一个长期过程。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实施作为关键内容,其不仅能够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巩固基层政权,还能逐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王 强,王 琴.集体林权改革探讨[J].绿色科技,2011(5).

[2]张清平.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发展的思考[J].绿色科技,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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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

[5]刘早花,曾昭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若干问题及思考[J].绿 色科技,20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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