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变革
2018-02-24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随之“互联网+”成为社会热点和各行业关注的焦点,社会各行业均将发展的重点聚焦到了“互联网+”领域。从此,互联网和传统行业进一步结合、融合,促使传统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传统领域有了新的发展渠道、发展领域和创新渠道。“互联网+”行动计划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必将引领经济的发展,成为经济发展新的重要驱动力量。同社会其他行业一样,教育也受到“互联网+”的影响,当代网络信息科技高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和技术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教育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网络的影响,并需要依靠网络而发展。“互联网+”思维对传统法学教育领域产生了革命性的冲击和挑战,法学教育如何适应“互联网+”的要求,变革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和教育模式,促进法学教育服务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是高等法学教育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互联网+”的内涵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科技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互联网+”的提出是互联网对社会生产生活已发生深刻影响并将进一步改变生产和生活的反映。“互联网+”的表述最早出现在北京易观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杨在2012年末“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所做的演讲中,①陈丽.“互联网+教育”的创新本质和变革趋势[J].远程教育杂志,2016,(4).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7/04/content_10002. htm.于杨正确预测了互联网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力量。之后,2014年4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马化腾的文章中又一次使用了“互联网+”的概念。②张岩.“互联网+教育”理念及模式探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6,(2).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于2015年3月推出了《“互联网+”研究报告》,指出“互联网+”是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是互联网向传统行业的扩散、应用过程。李克强总理亦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由此,“互联网+”的概念真正深入到人们的意识之中,成为各行各业创新的来源和发展的路径。
国务院于2015年7月1日颁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其中认为“互联网+”是立基于互联网为发展基础,将互联网发展的创新成果与社会各领域深度结合,实现技术创新、效力提升、结构革新,提升社会各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和生产要素的实体经济发展新生态。①陈丽.“互联网+教育”的创新本质和变革趋势[J].远程教育杂志,2016,(4).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7/04/content_10002. htm.虽然如此,“互联网+”的内涵并未因此而确定、统一,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从业者从不同的角度,都会有对“互联网+”不同的认识。
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变革了网络信息传播和获取的方式,“互联网+”是网络信息技术的革命。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对互联网的参与,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不再仅是以网站为中心的单向传播模式,而是随着自媒体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主体,都可以成为独立的信息源。因此,“互联网+”不是传统互联网的一点提升,而是传统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革新,是从信息传播时代向智能感应时代的提升。②项立刚.“互联网+”是第七次信息革命[N].环球时报,2015-03-09.
从实体经济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是互联网与实体行业相融合,利用互联网为实体经济服务,互联网为实体经济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方向,创新经济模式、革新经济理念,通过互联网将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等环节打通,创造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培育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等商业模式和运作样态。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是政府联系人民,人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社会治理优良状态是合作治理,即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如此方能达到“善治”。而“互联网+”是实现社会合作治理的路径。互联网平台提升了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机会,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提升了政府工作的效力,建立了政府与民众信任关系的渠道和机制。
二、“互联网+”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挑战
(一)教学模式僵化,教学方式单一
自我国恢复法学教育后,法学教育经历40年的发展历程,法学院已扩张到650余所之多,法学本科在校生截至2008年达30余万人③法学院系数量30年增100多倍毕业生就业率最低,[EB/OL].http://learning.sohu.com/20090309/n262696815.shtml.,法学教育的数量得到前有未有的发展,法学教育的质量随着法学硕士、博士人才培养数量的增长带来的师资力量的提升而有所提高,但是这种提高并未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壁垒,并未改变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和方式。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仅是法学教育理论水平的提升,在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上,仍然没有很大的突破和发展。
关于法学教育的方向,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12月颁发《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法学教育应适应市场的需求,应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培养法科生的职业技能,使学生适应多样化的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宽口径、厚基础的教育理念,强化法律职业教育、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④史蕾.培养法律思维与“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反思[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6,(10).法律职业教育是未来法学教育的方向,是破解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务,重知识、轻技能的法学教育模式的指引。
法律职业教育应当兼顾法律基础知识传授和法律实践技能培养两个方面。法律基础知识传授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是法科学生培养法律思维、研究法律问题的前提。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逻辑法学和成文法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也采取了理论教学、概念教学的形式,这一教学模式和方式形成的是法学教学的死板和僵化,教师主动传授、灌输,学生被动学习、记忆,课堂互动难以真正形成,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难以得到学习和锻炼。随着案例教学的强调,虽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也会引用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但是,案例的不确定性和案例的简化和有针对性,缺乏了真实案例的复杂性和模糊性,难以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学习实务技能的作用。评价法学教育是否成功,是否达到了教育的目的,需看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是否具有基本的法学知识、适应实践的法律技能及分析问题的法律思维。然而,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未能够实现法学学生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基本法学知识的掌握也仅浮于表面,最根本是缺少锻炼职业技能的机会,缺少形成法律思维的素材,缺少深化法学基本知识的形象认知。“互联网+”时代为法学教育的变革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具有广泛性、快捷性和互动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提升法学教育的互动性,提升学生获取知识途径和机会,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聆听世界各大法学学府讲座和课程,观看法学思想碰撞的平台。当然,互联网还具有知识碎片化的特点,尤其是移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今天。人们也经历着网络暴力、网络泡沫的诱惑。当遇到社会关注、媒体报道出来的案件,如该案件与人们的传统认识有差异,人们就会用传统观念分析案件,并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用网络的力量影响判决,然而法律审理中更强调的证据规则却被忽视。因此,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观念的形成至关重要。如何实现法学教育与互联网的融合,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阻遏法律判决受普通民众思想的左右,其有效途径为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思维的培养在现有法学教育中仍未被提到应有的高度。“从本质上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毕业生人数与就业岗位严重失调,而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和滞后,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①乔宝杰.论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中国高等教育,2011,(Z3).
(二)专业建设有局限性,教学效果受制约
自1977年法学高等教育恢复招生以来,至今法学教育院校已经增加至640多所,增长100多倍。法学教育高速增长的原因是法学专业建设的粗放,法学专业只需要可以教课的教师就可以设立,法学师资没有门槛要求,只要有一定的师资即可,是否科班出身并不重要。在师资并不充足情况下,能够从事实践教学师资力量更是缺乏,学校实践教学设施也匮乏,没有专业的电子数据资源,极少有法律诊所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即使有利用率也极为有限,没有真正能够带领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老师。这些都导致法学院学生无法真正接触和参与实践教学,无法培养法律职业技能,无法培养解决实践问题的法律思维。
另外,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培养质量和数量的提高,法学师资力量有了明显提升,且有很多老师兼职从事律师,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实践技能。这些老师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既提升了理论功底,又培养了实践技能。如这些老师能够将精力用在法学的实践教学上,将其拥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传授给学生,并带领学生参与真实案件,必然能够改变法学教育的现有状态,改革法学教育模式。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法学教育并未因此而改变,原因是现有的教育制度。现行的教育制度并未为法学实践教学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更大资金支持。法学项目的资金支持相比于理工科项目非常有限,国家级项目支持资金才10万,多者也不过几十万元,省级项目则仅有几万元,厅局级则更少仅有几千元。这些远不够项目获得者发论文及著作的费用。因此,法学老师根本无法依赖项目支持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教师工资又无法满足高校教师生活需要,其只能靠在外兼职获取更好的生活状态。而在外兼职又需要充足的时间,这又导致教师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时间匮乏,教师精力有限,其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
(三)考核方式陈旧、僵化
考核方式对法学教育具有导向作用,有效的考核方式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动力,促使学生积极的学习和实践,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现行的法学教育考核方式仍然是传统的法学考核方式,期末一张试卷定终身。平时无需学习,考试前临时抱佛脚,甚至有老师为学生划定范围,学生只需要对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记忆,就能在考试中取得不错的成绩。高分的学生并非实际掌握了知识,没有对知识的真正理解,亦没有灵活运用的能力。即使是在今天,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很多学校从考过司法考试的角度进行课程设计,帮助学生具有所谓的“一技之长”,这种教学改革仍然无法改变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技能的欠缺。因为,通过司法考试的虽然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但是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亦是更多注重让适当比例的考生通过考试,可以从事法律职业。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而且拿到了高分,又有多少能够直接胜任司法实务?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的弊端也在不断的显现。②史蕾.培育法律思维与“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反思[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6,(10).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学生的学习带来了方便,当然也为学生提高实践技能提供了条件。首先,互联网引导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为学生查阅法条和案例提供了条件和便利,更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对法条的分析和对案例的研讨。其次,互联网可以提供各种虚拟案例场景、审判场景,进行人物转换,由学生在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案例的代理和审判,完成案件的研究和分析。这样的教学需要对应相应的考核方式,增加过程性考核,按照学生完成案件的结果以及代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打分。对于理论知识部分,可通过答辩的方式进行考试。互联网下的教学和考核方式,整合了教育资源,开发了多种的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能够考核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处理案件的能力。①李旭东.高校法学网络教学模式构建及实现路径[J].电化教育研究,2010,(11).
三、“互联网+”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互联网+”引发了教育的新模式,教育与互联网的结合带来了互联网教育的新模式。
(一)慕课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慕课(MOOCs)是“互联网+教育”的表现形式之一。对于慕课,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认识,有人对于慕课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慕课是“资源+社区”的课程形态,在线学习的教育模式以及慕课的平台三个维度的特点和优势。②王永固,张庆.MOOC:特征与学习机制[J].教育研究,2014,(9).慕课是一种教育的变革,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然而慕课的真正优势是什么?很多人并不清楚。如果说慕课仅是一种低成本的共享教育模式,我国高等学校网络精品课程、我国高等教育远程试点工程及国际ORE运动,早于慕课十年前就已存在。如果仅是在线学习平台、在线讨论互动载体,网络教育、高校的在线互动平台及广播电视大学教育,也早已经存在。因此,慕课并不具有这方面的优势,也非满足这方面的需求。韩锡斌等学者就慕课提出了“联通主义学习”的概念,其认为慕课就是基于互联网分布认知过程的学习理论;基于互联网的慕课,并引入了商业模式,冲破了传统高等教育百年来的“知识产业链”。③韩锡斌,翟文峰,程建钢.cMOOC与xMOOC的辩证分析及高等教育生态链整合[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3,(6).慕课打破和冲击了我们传统认识的高等教育模式。传统高等教育模式以校园为平台,以专业为单位,面向少数人的精英教育。而慕课是以网络为平台,开放、灵活的,以课程为中心的优质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打破了校园的壁垒,可以让所有的有志学习的人,均可以自己选择课程进行学习。试想,如果改革学分制度和转化制度,通过慕课学习的人能够获取学分,学分修满可以获得所学课程所属学校的毕业证书或者相关证书,那么慕课将会成为互联网时代教育的新形势。如此,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适合的优质课程和优质大学,灵活安排自己的时间,提升自己的能力和学历水平,从而改革教育制度和开放教育资源。与传统教育体系相比,慕课下的教育模式具有个性、开放、灵活、终身的学习特点,扩展了优质教育的范围,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慕课教育模式和教育优势的实现,除了依赖互联网,还需改革现行教育体制,变革学分制度,设立教育转换制度,创新考核机制。现行慕课发展缓慢,学习者对慕课望而止步或者中途辍学的原因,就是无法获得认可,没有可持续的动机。慕课正在受传统教育的制约。“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冲击着传统教育,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必将冲破传统教育的围栏。
(二)翻转课堂改变了课堂教学的方式
翻转课堂源于2007年前后的美国,美国的两位化学老师录制视频,以帮助旷课的学生学习。后来,这两位教师录制视频给学生观看,学生在课堂上完成作业,教师就学生听课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难和重点问题进行讲解,进而发展成为后来的翻转课堂。④陈丽.“互联网+教育”的创新本质与变革趋势[J].远程教育杂志,2016,(4).翻转课堂改变改变了传统教学的课堂教学方式,其发挥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教师不在将教学的重点放在课堂上的知识传授,而是偏向于课程的设计、考核方式的创新和知识资源的丰富。翻转课堂是对教学过程中的“教、学、习”三个要素的重新组合,是对教师和学生行为方式改变。
翻转课堂就是一种信息化教学,其利用信息化资源,改变了传统教学的时空范围,变革了课程的运行机制,这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对师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翻转课堂的教学中,学生不再是单一的知识接收者,课堂也非灌输知识的场所,学生需在课前学习并提出问题,完成总结;教师需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分析问题,教师需找出重点和难点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并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总结。这种教学模式对老师和学生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翻转课堂是信息化时代的教学模式,是对传统教学的颠覆和变革。
(三)多样化教学模式的变革
互联网的发展与教育的结合重新解构了传统教育的教育模式和教育体制,其在构建一种全新的教与学的互动模式。与传统的课堂教学不同,互联网下的教育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根据学生的需求可向学生提供体验式学习、协作式学习、及混合学习等模式并存。互联网教育改变了传统教育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转向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模式,可以让学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多元的方式、通过多种途径从不同人那里获得教育,给学生更多的自由和发挥的空间,减少了学生传统课堂的拘束,提高了现代教育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可以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和持续性的学习服务,而不再是单纯的灌输和接受。学生成为教学的中心,教师变为教学的辅助者和引导者,而非主导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学习。互联网教育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可以跟踪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特点、学习过程和学习方式,可针对学生进行相适应的教学,提高学习的效率,提升教学的质量,达到因材施教,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①解继丽.“互联网+”引领教育改革新趋势[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5,(2).
四、结语
法学教育不应该是单向的,而应该是双向互动的。所谓互动式教学并非双方互相被动,也非一方主动另一方被动,而是双方均主动的教学。然而这种互动式教学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互联网+”为此变革带来了契机。这源于“互联网+”时代丰富的共享资源。丰富的法学教育资源使学生具有了主动学习的平台,学生可以轻松地在网上查找法律法规,为法条解读提供了方便;电子期刊和电子数据库为学生提供了查找资料的平台,学生能够查找到需要的法学资料,深化法律知识的理解,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各种案例检索平台的开设,使学生可以查找各种案例,为课堂案例教学提供了案例支撑,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并可以查找到权威判决和新判决,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和学会运用法律。
“互联网+”时代实现法学的互动教育,还需要完善的保障机制,以促动学生主动学习。首先需要创新思维,改变传统教学的被动“灌输”模式,树立全新的教学理念,理解互动教育是师生均主动教与学的教育,将互动作为教学的方式,而非将互动作为任务来完成,调动教师和学生双向的主动性,实现教学相长,双方各自受益,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其次,改革传统的考核机制。传统的考核方式是以学生出勤、上课回答问题、作业完成情况以及期末考试为内容,这些考核方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互动教学的模式。互动教学以学生课前复习、观看课程视频并完成作业为前提,课上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思考问题为核心的学生主动学习模式。这一模式的考核应当提升平时考核、过程性考核的份量,为学生制定新的考核机制,促使学生课前看大纲、观看视频并提交观看笔记和作业,激励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最后,变革考试方式。互联网资源虽然丰富,但如何引导学生充分正当地利用互联网资源,则是又一个问题。所以需要完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推动和约束学生合理正当的利用互联网资源,完成向互动式教育的变革。因此,需要改革考试制度,提高平时考核的成绩,改变期末考试决定一切的考核模式。如此,学生则无法仅通过平时不学习期末抱佛脚的方式决定胜负,甚至取得很好的成绩。这无法使学生真正掌握课程、理解法律知识,更无法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应当提升学生对网络资源利用程度的考核,明确其在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例,让学生真正学会知识。另外,应当将考核方式完全给予老师个人,由老师个人掌握给予成绩的比例,这样可以使教师把握互动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权,并具有权威,以促动学生主动学习和利用互联网资源。考试方式也可以进行改革,教师可以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期末考试,因为答辩是最考验学生真实学习情况的,其有利于考察学生对综合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考察学生组织知识的逻辑思维能力。②曹伟.“互联网+”时代的互动式法学教育[N].光明日报,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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