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的人为限度
2018-02-23周师
周 师
(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道德责任的限度问题指的是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道德责任的范围、边界或局限性的问题,从学科归属看,它是属于政治伦理、行政伦理或公共伦理中的问题。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不仅有必然意义上的“必然限度”①,而且有人为意义上的“人为限度”。人为限度指的是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还会受到来自由人造成的种种限制,人的思想观念、理性、行为等都会成为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道德责任的影响和限制因素。它内容丰富,涵盖面颇广,至少包含经济自由化的限制、经济行为个体化的限制、利润追求最大化的限制以及道德观念多元化的限制四个方面。
一、经济自由化的限制
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的人为限度首先表现为经济自由化的限制。经济自由化是人类自步入近代以来一直存在着的一种关于经济发展模式的思潮,其核心理念是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它认为,虽然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些许矛盾,但是,它们依凭市场经济内在的市场机制就可以妥善地得到解决;同时它还认为,对微观经济活动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与管制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有害的,政府越来越多的活动,一般会或不可避免地会限制经济自由,甚至还可能会威胁政治权利②。换言之,经济自由化与政府干预或管制之间是“水火不容”、“非此即彼”、矛盾对立的,它要求排除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或管制,让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一切,政府只须奉行“无为而治”的治理之道。经济自由化思潮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近代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那里。他在其成名作《国富论》中系统而详尽地论证了经济自由主义(也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相关理论。他极力推崇自由放任与自由竞争,在他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佳理念和绝妙法则。对于好政府的评判和衡量标准,斯密则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是那些管得最好的政府”。在他看来,微观经济活动本身内在地要求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对微观经济活动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或管制不仅是对经济活动主体自由权利的侵犯,而且也不利于微观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对经济活动的损害。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理念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经济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直到20世纪30年代发生大危机后才遭到广泛质疑直至动摇,并逐渐被主张政府应对经济开展全面干预的经济理念也就是“凯恩斯主义”③所取代。但这绝不是说经济自由化的经济理念就此销声匿迹,恰恰相反,即使在凯恩斯主义一路高歌猛进而“一统天下”的高潮时期,还是有不少人积极主张经济自由化,而且也最终被同样主张经济自由化的新自由主义从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手中接到“接力棒”继续“接力”。同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并无二致,新自由主义也是经济自由化的极力倡导者和推动者。新自由主义倡导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或管制经济,只不过是在经济全球化等新的时代条件下的产物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古典经济自由主义之间是一种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关系。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 “滞胀”④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人们开始广泛质疑政府干预或管制经济的有效性。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逐渐开始推行并实践经济自由化。20世纪90年代以后,政府遵循新自由主义的主张而“不加考虑地解除管制”[1],结果是,“市场失灵”问题纷至沓来,以国际金融危机形式出现的经济危机不时地爆发,时至今日,世界经济复苏仍然缓慢、脆弱。尽管如此,推崇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声音依然“拥之者众”。比如,晚近以来学术界以“政府干预是万恶之源”[2]为由展开了对政府干预或管制经济的口诛笔伐,直接把矛头指向主张政府干预经济和市场的凯恩斯主义,其最终目的就在于“彻底埋葬凯恩斯主义”。
在其本义上,自由是标志主、客体统一的生活状态的一个哲学范畴,是“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人类生活状态,是人追求其价值并能够被顺利地实现的生活状态”[3]。“不自由,毋宁死”。自由同平等和民主一样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然而,经济自由化的鼓吹者及其“拥趸”却使自由偏离了其本义并朝着两个方面发展:其一是自由被个体化了;其二是自由被工具化了,即是说,自由“异化”⑤了。前者说的是自由专属于个体,而不是主客体相统一的人类的生活状态。对于经济行为来说,自由就意味着个体可以自主支配他的一切生产资料以及自主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而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涉。后者说的是自由本身是一种价值,却被视作实现利益最大化和保护公民个体政治权利的工具或手段。“自由要么是促使效用最大化的手段,要么是保护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权的手段”[4]。质言之,这二者的真正目的就是使自由权利化,即使自由成为权利。自由一旦制度化为一种权利,对经济个体而言就意味着:其一,他在经济活动中就可以运用这种权利反对甚至抵制各种“外力”(主要是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在经济个体看来,“自由市场是不受政府或个人小团体控制的市场”[5],自由市场是完全个体化、自由化的市场。其二,他也可以运用这种权利质疑、否定、公然反对甚至抵制政府通过“二次分配”或“再分配”的机制去达成平等目标所做出的努力。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权利至上”的利己主义做过如下精彩描述:“它(指“资产阶级”——引者注)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6]如此一来,权利化以后,自由就成了最高原则和最高权利,成了不受一切社会力量侵犯却又对社会有着这样或者那样要求的东西。“自由主义的内容往往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自由主义者可以今天反对教会,明天又拥护教会;在一个时期,他们希望政府对经济事务少干预,在另一个时期又希望政府多过问”[7]。西方国家的政府普遍将“自由至上”奉为圭臬,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都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并将其作为精神支撑,特别是里根政府和撒切尔政府将这一理念提升为所谓的“华盛顿共识”,经济自由化更是得到了西方社会的普遍认同而成为不可移易的金科玉律。
经济自由化理论呼吁充分自由的市场制度,并且要求给予市场主体以全而广的经济自由。经济自由类别多样,内容丰富,主要包括金融自由、投资自由和贸易自由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与经济危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贸易自由。贸易自由内在地要求:其一,一国在反对他国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同时规避贸易中对自身利益的侵害,换言之,在自己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同时反对他国奉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其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市场准入人为设置障碍。其三,拒绝滥用补贴等任何形式的贸易救济举措。其四,降低贸易关税率,不得以任何借口人为提高关税的税率。这些要求实质上是经济发达国家制定并主导的贸易规则,贸易自由成为其向其他国家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倾销过剩商品的一种有力工具和手段,其结果是国与国之间经济不平衡问题日益加剧。
其次,投资自由。投资自由是“个人的基本自由之一,就是持有并独自使用个人财产的权利”[8]。投资自由内在地要求:其一,国内外的各类财产持有者均有直接投资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投资活动中各个经济活动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不受差别对待的权利。其二,私人资本可以投到经济活动主体认为合适的任何经济领域,也就是说在投资活动中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自由进入任何领域而不受行业或者领域垄断的限制。其三,政府不得干预或者控制资本投入的扩大或者集结。其四,经济活动主体有自主选择资本进入或者退出某经济领域的权利,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制约。这些要求的初衷在于加快资本的自由流动并据此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在实现利润最大化这根无形的“指挥棒”的作用下,投资自由却往往违背初衷而演变为投机,长期的投资行为变成了“见好就收”的短期牟利行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往往与不负责任如影随形。在此过程中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初衷不但根本无法实现,而且还会导致经济资源的大量浪费,不利于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最后,金融自由。金融自由要求:其一,打破国与国之间的金融限制或者壁垒,各国之间可以自由地兑换货币。其二,各国政府降低金融行业准入门槛,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其三,准许不断创新金融形式。金融自由的这些要求看上去似乎每一个都是经济自由化的体现,然而,从本质上看,金融自由无非是金融资本的持有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从国家层面上看,“保护和扩张金融资本和跨国公司的利益成为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基本逻辑”[9]。不消说这些要求会扰乱其他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规避国家对金融的合理监管,单是金融自由造成的虚假需求就会导致生产过剩并进而引发经济危机。
由上可见,经济自由化本身就是一个与政府干预或管制相对应的概念,无论是奉行经济自由化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都无一例外地推崇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反对对经济活动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或管制。在奉行经济自由化的人看来,政府干预经济是万恶之渊薮,经济领域中不应当有政府的任何立足之地或发挥作用的“用武之地”,也就是说,政府是被排除在经济活动之外的。经济危机无疑是市场经济运行因其内在矛盾而出现的恶化状态,政府合理的宏观调控缺位,任由市场发挥作用,对经济活动放任自流,最终必然会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因此,经济自由化无疑是限制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的人为因素。
二、经济行为个体化的限制
经济行为个体化与经济行为群体化相对应,是指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单个的个人、企业或者财团。其中的企业和财团属于一定个人或少数人所有,企业或者财团的生产权、经营权以及管理权等一切权力也因此归他们掌控,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完全由他们自己根据利润率的大小来决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行为个体化肇始于近代。近代以前的人类是生活在马克思称谓的“人的依赖关系”的状态中,因此这时的人类是不具有“个体”性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当时人类的力量还十分单薄,为了维持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他们唯有凭借群体的“合力”向自然索取生产和生活资料。所以,群体便是当时人类的必然的和唯一的一种存在方式,他们按照血缘或地缘的关系生活在人群共同体之中。可见,近代以前的人类是“群人”,是“族群主体”,是大写的“人”,而不是小写的“人”,即“个人”。从当时个人与群人的关系看,个人还只是族群的附属单元,族群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本,通过它,个人才能获得力量和归属,也才能构成人之为人的资格,“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10]。直到近代,尤其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完整的个人才最终形成。人类社会也由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赖关系”发展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11],也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经济行为个体化所形成的个体化的经济行为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一,自立性。即是说,个体化的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再依靠以往“族群”的共同能力而存在,而必须凭其能力实现自立。这是因为,面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每一市场个体都必须增强自己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和竞争能力,否则将面临被淘汰出局的结果。其二,自主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个体拥有完整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权利,企业生产与否、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完全由其自主决定。换言之,经济行为个体能够自主地分析和判断市场行情,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选择与决策,并且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三,平等性。市场经济无疑是发达的和完善的商品经济,既然如此,商品交换就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商品交换并不是无条件的,它需要交换双方在人格与交换规则等方面的平等性。“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12]。即经济行为个体无论在人格上还是在共同遵循的交换规则上都是平等的。当然,这里的平等是人格平等、规则平等、相对平等,而不是起点平等、结果平等、绝对平等。
同时,经济行为个体化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其正常运转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其一,经济行为个体化为市场的存在提供基础。市场的存在无疑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市场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正如“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市场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存在的载体和运行的平台。而所谓市场,就是有各自独立需求的个体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建立的交易场所。经济行为个体化为市场的存在提供基础,这是因为:一方面,个体化的经济行为主体本身就是具有某种特定独立需求的个体,不管这种需求是为了生产之需还是为了生活之需;另一方面,个体化的经济行为主体又要通过市场来满足自己的这种需求。其二,经济行为个体化为市场经济提供市场主体。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的经济模式,市场主体的存在无疑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逻辑前提。所谓市场主体就是市场活动的发动者或者推动者,一定的个人、企业、财团和政府往往都是市场主体。而只有让上述个人或者组织向个体转化,也就是说只有经济行为个体化,才能塑造出具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特性的市场主体。其三,经济行为个体化为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条件。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机制来正常运转的。然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也是需要条件的。市场机制就是基于盈利目的的“需求—供给”机制,简言之,就是“市场需要什么,我就提供什么”。不用说,如果没有个体化的经济行为主体,那么,就会造成市场主体中的“我”的缺位,市场机制也会因此“梗阻”而难以正常运转。
经济危机是市场经济运行因其内在矛盾而出现的恶化状态。即是说,经济危机与市场经济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并运行着,经济危机就不可能消失,市场经济内在的矛盾一旦激化,经济危机的爆发也就为期不远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行为个体化是市场经济存在和运行的前提与基础,那么,经济行为个体化也就成了引发经济危机的人为因素。之所以说经济行为个体化会导致经济危机,这主要是因为:其一,经济行为个体化造成了个别工厂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对立。众所周知,经济行为个体化意味着个体化的经济行为主体发生经济行为的动机或者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都是为了他们自己。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13]如此一来,对于单个工厂的工厂主而言,他会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高效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且不断地扩大再生产,也就是说,单个工厂内部的生产是有组织性的。但是,整个社会的生产却是无组织的因而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二者之间的矛盾一旦积累到一定的程度,生产过剩的问题也就会凸现出来,经济危机的到来也就不远了。其二,个体化经济行为的“合力”作用是诱发经济危机的人为因素。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人的活动,人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当然主体,离开了人的推动与实现,经济因素根本运转不起来。这说明,人的经济行为同经济危机二者之间必定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其实,人的经济行为是形成常态的市场经济运行状态或者非常态的市场经济运行状态的重要人为因素。所以,作为非常态的市场经济运行状态,经济危机中必定夹杂着人的主观因素。不用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化的经济行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无疑都是理性的,它们都谋求凭其理性盘算过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可结果难料,其个体化经济行为的“合力”却带来了非理性的非常态的市场经济运行状态,经济危机由此产生。可见,经济危机爆发的真正的症结就在于个体化的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行为,在于一个个个体化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关系,当它们互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突破了一定的“度”,依靠市场调节已经无力解决时,经济危机也就到来了。
由此可见,经济行为个体化是导致经济危机这一市场经济运行非常态状态的重要原因,只要经济行为个体化存在,经济危机就会一轮又一轮地反复爆发。因此,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的道德责任也就必然会受到经济行为个体化的限制。
三、利润追求最大化的限制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具有鲜明的趋利本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14]这种本性在市场经济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活动个体经济行为的最终目的就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达到此目的,经济活动个体通常会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大做文章”,而其中的每一个都会成为经济危机爆发的直接诱因。
第一,占有和控制尽可能多的经济资源。一方面,经济资源是任何经济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无经济资源的经济活动个体就如同“无米”之“巧妇”,是无法开展经济活动的。同时,经济资源也是经济个体实现利润最大化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占有和控制尽可能多的经济资源才可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经济资源的多寡也会对经济活动个体趋利的欲望产生不同程度的刺激和影响。控制和占有的经济资源越多,越会刺激经济个体,使其趋利的欲望更加膨胀或者放大。另外,经济资源永远都是有限的或者稀缺的,为了获得比其他经济活动个体尽可能多的稀缺的经济资源,个体化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必然会展开激烈的甚至是恶性的竞争,竞争的直接结果便是形成泡沫经济,并且这种泡沫会随着经济活动个体的恶性竞争而不断加重。在这一过程中,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能力降低了,这样一来,生产无限扩大趋势同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狭小之间的矛盾便会逐渐加重,成为经济危机的诱因。
第二,扩大再生产。扩大再生产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个体扩大再生产的目的不在于满足自己及其家庭的消费需求,也不在于满足消费者的日常之需,而只在于资本及其增值,也就是“资本及其自行增殖,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15]。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全社会相对的生产过剩,生产无限扩大趋势同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狭小之间的矛盾便会出现,生产出来的产品远远超出大众消费需求,经济危机迟早会爆发。
第三,经济决策依据预期利润率作出。经济决策正确与否往往决定着经济活动的成败,其衡量标准就在于是否有利润以及是否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追逐利润最大化乃是经济主体的本性,那么,其经济决策也必定会根据市场的预期利润率作出。所谓预期利润率,就是一定时期内经济主体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状况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而形成的可以预见并期待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但是,依据预期利润率来作出经济决策,会导致市场经济中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和领域出现“扎堆”的问题。比如,一旦一个时期内从事房地产业所能带来的预期利润率很高,那么,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支配下,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都会向房地产业“集结”,甚至从未涉足房地产的投资者也会趋之若鹜。这就是说,经济决策依据预期利润率作出的结果,必然使投资者将自己的资本从“不看好”的行业或领域抽出之后再“倾其所有”地投至“看好”的行业或领域中去,这不仅必然会带来资本过多“扎堆”或“集结”的问题,而且也会导致投机,最终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
总之,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个体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采取的占有和控制尽可能多的经济资源、扩大再生产以及经济决策依据预期利润率作出等措施,无一不是引发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只要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现象存在,经济危机就有爆发的可能性;而只要市场经济存在,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现象就会存在,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所以,利润追求最大化就会成为限制政府防控经济危机中履行道德责任的人为因素。
四、道德观念多元化的限制
道德观念多元化是与道德观念一元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不同的道德观念主体所具有的道德观念各不相同甚至截然对立的状态。道德观念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突出特点。不同的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文化传统、阶级或阶层立场和制度认同会形成相互区别的甚至截然对立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与道德观念多元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场经济所造就的市场主体多元化本身就为道德观念多元化提供了主体基础。因为道德观念归根结蒂离不开人,是人的道德观念多元化,不同的市场主体当然会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同时,利益也是形成道德观念的基础,不同的道德观念事实上是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观念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分化和多元化也为市场主体道德观念多元化的形成奠定了物质基础。
经济危机固然与市场经济运行有关,但同时也与道德观念多元化有关。道德观念多元化虽不是经济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但却会对经济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多元化的道德观念对经济危机爆发的推动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辩护使得经济危机的总“病根”难以被科学“诊断”。马克思主义者与西方自由主义者对资本主义制度所持有的道德观念迥然对立。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道德的制度,其固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之间的矛盾是引发经济危机的总“病根”。然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经济危机根源的科学“诊断”却遭到了来自西方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和驳斥,他们不仅否认资本主义制度的非道德性,而且还为其提供道德辩护,并形成了理论化、系统化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作为上层建筑,归根结蒂是由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套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道德辩护的道德观念从根本上说无非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这一经济基础在观念上的反映,同时又服从并服务于这一经济基础。所以,西方自由主义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观念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经济危机也因此而不可能消失。
第二,对政府介入或干预市场的道德批判造成经济危机防控主体的丧失。即使在一致认同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内部对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或干预市场,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致形成了两大派别。其一是自由主义(包括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它坚决反对政府对市场采取任何形式的干预和管控,在其看来,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完全可以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获得缓解或者解决。自由主义认为,政府本性是恶的,只不过是“必要的恶”。政府对市场活动的任何介入和干预都是对经济活动主体自由或者权利的侵犯,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它认为,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政府只应充当“守夜人”,从而把政府的职能限定在防止盗窃、维持治安和保障个人权利等方面。其二是凯恩斯主义。它认为市场自身存在着“失灵”的先天缺陷,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市场经济运动中所出现的一切矛盾,经济危机正是市场“失灵”的最终结果,只依靠市场根本无力解决经济危机,所以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就应该履行相应的道德责任,依靠政府积极而有效的防控经济危机的措施就可以使经济危机得到彻底解决。在它看来,政府介入或干预市场本身是弥补市场“失灵”问题的关键,其本身就是合乎道德的。凯恩斯主义无非是资本主义调节或缓和经济危机在道德观念上的反映。它是在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前提下的“小修小补”,换汤不换药,所以它也无力根本解决经济危机。随着“滞胀”问题的日益加剧和普遍蔓延,奉行政府调控道德观念的凯恩斯主义最终被否定和反对政府调控的新自由主义所取代,后者经过“华盛顿共识”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如此一来,政府因得不到防控经济危机这一道德观念的辩护与支持而处于缺位状态,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因此受到限制。
第三,认识经济危机所形成的不同的甚至对立的道德观念使政府在防控经济危机时无所适从。“到底什么是经济危机”的问题是思考经济危机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问题的逻辑前提。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政府防控经济危机采取的措施才能持久而有效。但遗憾的是,至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依然是见仁见智,并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道德观念。在西斯蒙第看来,经济危机是消费不足;在凯恩斯看来,经济危机是有效需求不足;在哈耶克看来,经济危机是投资过度;在弗里德曼那里,经济危机是货币信用过分扩张;在林毅夫看来,经济危机是产能过剩。在有些人看来,经济危机是世界经济不断收缩的结果;在另一些人看来,经济危机是“市场失灵”特别是经济自由化造成的;还有人将经济危机归因于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而大多数人认为经济危机是生产相对过剩。这些见仁见智的道德观念带来了两个问题:其一是这些道德观念相互区别和对立,都难以站得住脚,解释力和说服力不足。其二是这些道德观念在防控经济危机上都开出了彼此区别甚至根本对立的“药方”,这就导致政府在防控经济危机中在面临作出究竟应该履行什么样的道德责任选择时感到无所适从,政府更多的是“病急乱投医”。其结果是,防控经济危机的对策何其多也,而防控经济危机的效果何其差也。可见,既然多元化的道德观念对经济危机爆发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那么,道德观念多元化也就成了经济危机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的人为限制因素,它从思想观念或者道德观念上影响和制约政府防控经济危机措施的效果。对于政府来说,经济危机中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应该这样做还是那样做,又可以做到何种程度,时刻都受到来自多样和多元的道德观念的限制。
综上所述,经济活动说到底还是人的活动,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也必定夹杂着人的价值观念、行为、理性和思想观念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并就此形成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的“人为限度”。上述四种“限制”共同作用和影响着政府防控经济危机道德责任的履行。其中,经济自由化的限制是人的价值观念对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形成限度的表现,经济行为个体化的限制是人的经济行为对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形成限度的表现,利润追求最大化的限制是人的理性对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形成限度的表现,而道德观念多元化则是人的思想观念对政府履行防控经济危机的道德责任形成限度的表现。
注释:
①这一问题我们已做过深入研究。详见彭定光、周师《论经济危机防控中政府履行道德责任的必然限度》(《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55-60页)。
②比如哈耶克和克拉克等人就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③凯恩斯主义就是那种主张政府干预经济、扩大有效需求,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进而促进充分就业与经济增长的经济学理论。凯恩斯及其追随者基于这些理论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税收理论和政策主张。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凯恩斯、罗宾逊、哈罗德、汉森以及萨缪尔森等。
④滞胀,是停滞性通货膨胀(stagflation)的简称。在经济学尤其是宏观经济学中,它是指经济停滞(stagnation)、失业及通货膨胀(inflation)同时持续高企的经济现象。据考证,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965年英国的政治家Iain Macleod在国会发表的演说中提出的。
⑤异化是一个哲学术语,指的是主体与客体关系的颠倒。马克思把“异化”(die Entfremdung) 理解为主体与客体所处的特殊关系,即主体创造了客体,客体却倒过来成了主体的统治者:“异化既表现为我的生活资料属于别人,我所希望的东西是我不能得到的、别人的占有物;也表现为每个事物本身都是不同于它本身的另一个东西,我的活动是另一个东西,而最后,——这也适用于资本家,——则表现为一种非人的力量统治一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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