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初探
2018-02-22王建卿卓悼顾春卫
王建卿 卓悼 顾春卫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军工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实质性推动阶段。在国防科技工业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军工混改具有更明确的战略目的和更强的政策驱动力。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培育军工技术联合创新群落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和新军事革命交汇进行的背景下,科技创新呈现出分布式、网络化特征,产业组织呈现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新特征,武器装备远程精确化、智能化、隐身化、无人化趋势明显。新生产力要素转化应用为新质战斗力的过程越来越短,耦合关联愈加密切。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在国家科研“主干”体系外培育一批创新群落,以适应新发展形势,通过“立新调旧”的方式完善创新链布局。因此,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通过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攻克军工与民品技术瓶颈,成为军工混改可追求的目标。军工集团可依托自身人才队伍、军工能力、科研生产管理体系等优势,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探索利用民用优势资源,以实现创新能力的整合,有效推动核心技术的突破。通过混改培育军工关键瓶颈技术联合攻关的创新群落有三种主要方式:
探索以国防关键技术军民联合攻关的方式实施军工混改。对国家安全和国防科技重大战略所需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作出战略部署,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组建国防关键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用合作,这是从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出发推动军工混改的一大契机,应充分发挥民口单位中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探索军工单位与民口单位资本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合作等方面的新型合作模式。以双方或多方新设的混合所有制创新机构为联盟运作载体,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联合攻关,共同攻克制约国防科技发展的瓶颈问题,共同培育发展相关产业及特色产业。
探索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军工混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上世紀9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实践推广,具备一定的政策支持条件。1997年,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原国防科工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军工科研院所可以“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企业组建企业集团”。2015年出台的《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可以“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入股已经成为能够有效推动科研院所、高校内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机制,在我国军工科研院所改制的背景下,可以探索以此方式实施军工混改。将军工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作价为国有资本入股,同时按比例对科研院所和科技成果开发个人进行股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和单位的积极性。当然,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同样可以技术入股,两者都需要以合规、科学的技术价值评估等一系列条件作为前提,还需进一步实践摸索。
探索以员工持股方式直接实施军工混改。员工持股是军工企业直接引入非国有资本的一种特殊形式。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指出,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以此方式直接实施军工混改可以增强员工与企业发展的紧密结合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与个人利益的融合。
军工资产证券化,支撑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编制完善新一轮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调整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加快构建“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按照对全社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核心能力将由国家主导;重要能力发挥国家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竟争;一般能力则完全放开,充分竟争。除核心能力外的领域,政策上支持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非国有企业与军工集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前者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我国军工资产证券化深入推进,军工集团公司资产证券化率大幅提升,总体已达到25%左右。资产证券化成为军工央企实现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方式。近期,中船重工集团公司胡问鸣董事长指出, “对央企,特别对军工央企来说,混合所有制的最好方式就是股票市场公开发行、实行资产证券化”。在资本层面实现混合所有也是非国有资本“参军”的重要形式,军工企业应把握好资产证券化的趋势,支撑新一轮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调整。
结合军品科研生产能力上市工作推动军工混改。由于拥有完整的监管体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顺畅的资本进入退出渠道等优势,公开的资本市场成为推动混改最规范、最方便的路径。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一方面推动军工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另一方面规范相关军工审查事项。国防科工局出台的2016年、2017年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和《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就涉及这两方面的工作,为上市方式推动军工混改创造了政策条件。当然,上市方式也是多样的,2013年中国重工成功将军工重大装备总装业务及相关资产整合上市,开创了核心军工资产进入资本市场的先河。除整体上市外,也可通过存续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集团下属企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开展军工混改,进一步扩大军工企业上市数量和规模,优化军工企业的资本结构。
结合军工单位专业化重组推动军工混改。军工单位专业化重组是打破行业壁垒、优化结构布局,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深植于国家科技和工业体系之中的重要举措。2016年中国航空发动机公司的成功组建,为军工核心能力的专业化布局提供了经验。对于军工一般能力,可通过混改的方式引入优势民营企业,进行一般能力的剥离重构,在可能的情况下,组建若干专业化公司作为军工外围能力,纳入国民经济主战场。同时,可加强军工能力与民口优势能力的跨界融合,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可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优势和国有厂、所的技术研发优势,形成跨行业应用的技术专业化军工能力。国有资本可对公司实行相对控股,主导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公司技术开发、产品定位、市场推广等工作提供支持;民营资本可负责具体经营,利用民营资本、民营机制和民营企业的优势特点做大公司产业规模。
结合针对民营企业军工能力建设的国家投资改革推动军工混改。随着军工生产能力结构小核心、大协作布局的确立,越来越多的民口单位,尤其是优势民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配套范围不断扩大,层级不断提升,并由一般配套向重要分系统乃至整机扩展。这从客观上要求政府改革传统的军工投资范围和投入方式,研究推动项目主体转变、投资方式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2013年修订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非公企业均作为投资项目申报和实施责任主体,实现了对非公企业的同等对待。2016年,国防科工局印发了《关于非国有企业申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国家投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构或国有企业持有并履行相应的出资人职责”。因此,民企获得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本身就意味着股权结构的变化,在所有制上实现了与国有资本的混合。军工集团若授权持有该国有股权,则在投资方向上要结合自身能力调整和混改过程统筹考虑,同时由于涉及股权变更,需要民企股东会或全体出资人的同意。这一较为复杂的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推进国防科技转化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民经济和国家大工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承担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这个特殊的国家使命,才具有了同其它产业不同的特点,但从根本性质上看,国防科技工业属民不属军。军工领域无论是军品还是民品的生产都属于社会生产,在再生产过程中需要商业资本发挥加速流通等积极的作用,而我国传统的军工企业在这方面是比较欠缺的。因此,有必要合理、灵活引入商业服务类非国有企业促进军工混改,发挥好其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决策速度快、成本控制严、社会负担轻等优势,加快推进国防科技转化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在这一类军工混改中所引入的非国有企业不一定富含创新性的技术,但一定最贴近市场,了解市场需求,知道如何应用技术创新成果满足市场需求,甚至是主动创造需求。
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建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研究显示,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薄弱环节是在中端,即把不成熟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而科技成果转化中端的软肋在“二传手”,即科技创新服务中介陷入了国有机构体制束縛和民营机构资本不足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将国企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引入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军工集团中组建若干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中介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新的商业模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端链条。
引入技术孵化机构组建国防科技商业开发和应用支撑平台公司。随着军工技术储备的丰富和市场条件的成熟,传统的大一统、集团化发展模式在科技成果商业开发中,逐渐凸显出决策效率、资源分配合理性等方面的短板。有必要引入市场化运作的技术孵化机构,通过组建若干国防科技商业开发和应用支撑平台公司,以民用、商用需求为切入点,建立军工高新技术快速面向市场商业化开发应用的机制,通过孵化各类企业来实现差异化和创新性发展,推进军工相关的配套性、支持性技术和产业发展。
引入技术服务供应商组建军工领域技术服务类公司。为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传统军工企业在民品业务中积极推进商业模式创新,逐步从产品导向型业务模式向服务导向型业务模式转变。在混改实施过程中,军工企业可引入技术服务供应商,组建专业化的技术服务类公司,加大企业制造能力的调整力度,建立服务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