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古代边疆民族政策
2018-02-22龚梦川
龚梦川 龚 荫
(西南民族大学 西南民族研究院,四川·成都 610041)
中国自古是个多民族国家,众多少数民族世世代代耕牧居处在辽阔的边疆地区。历代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其开始和发展历程大致是这样:秦汉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是:只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表示归附,即赠封“君长”“君公”“侯”“王”等称号,不过问其内部事务,对他们是“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1](卷八十六P2833)。唐宋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是,对归附的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设置“羁縻府、州、县”[2][P1119-1120),赐封民族首领都督、刺史、县令,实行羁縻之治,不过是略微管束而已。元、明、清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是,在统辖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和土府、土州、土县两种行政机构,在各级行政机构中除授少数民族首领为官,授予土官土司诰敕、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又对土官土司设置、升迁、奖惩作了规定,建立起贡赋征调制度。历代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到元代形成了“土司制度”,明代达到鼎盛,清代渐次衰落。
一、秦汉时代边疆民族政策
(一)秦代边疆民族政策
秦时,秦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即是只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小首领表示归附、忠诚,便除授“嗇夫”,赠封“君长”“君公”等称号。
秦灭六国,统治中原后,硝烟未散,马未卸鞍,即向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进军,征服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完成全国统一大业。随后根据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情况,施行各种特殊政策。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道”[1](卷八十六P3623)(相当于内地县级)行政机构,除授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之长,称“嗇夫”[3],管理该地少数民族事务。全国设有“三十二道”[4][P1640],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归附的首领,赠封“君长”“君公”等荣誉称号。史载:“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禀君蛮)为蛮夷君长。”[1](卷八十六P2842)。
(二)汉代边疆民族政策
1.西汉封赐边疆民族首领“王”“侯”“君长”
西汉王朝,对于忠顺的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小首领,封赐“王”“侯”。例如:汉高祖时,闽越首领无诸因击项籍有功,立为闽越王[6](卷一百十四P2979),丁复等五位越将因参加刘邦起义,均得封侯爵。文帝时,匈奴穨当、桀龙二人来降,汉封前者为弓高侯,后者为襄城侯[4](卷十七P635)。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受到册封,得到爵衔荣誉,自然会对中央王朝臣服、效力、安定地方。
2.东汉封赐民族酋领“都护”“都尉”“王”“侯”。
东汉王朝,对四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施行封赐“都尉”“君长”“王”“侯”政策。据史籍记载,东汉中央王朝对四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或以“抗拒匈奴”,或以“慕化内属”,或以“从征平叛”等名义,先后封赐了很多名号。例如:光武帝时,建武五年(29年),西域莎车国王康率领傍国抗拒匈奴,“河西大将军窦融乃承制立康为汉莎车建功“怀德王”、西域“大都尉”[7](卷九百六十三P11326)。据统计,东汉时共封赐四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一百零六人,其中封都护一人,都尉二人,单于三人,王八人,侯九人,君长八十三人[5](P153)。这些被封赐的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为王朝屏藩。东汉中央王朝施行的这种怀柔政策,在当时,对于稳定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不小作用。
二、唐宋时代边疆民族政策
(一)唐代民族政策
唐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在秦汉时代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施行政策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实行“羁縻”之治,授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小首领羁縻“府”“州”“县”官职,册封“可汗”“王”“公”“将军”衔爵,给予少数民族首领子弟及夫人以优待等等。
1.授予羁縻“府”“州”“县”官职政策。
授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小首领羁縻“府”、“州”“县”官职。例如:武德二年(620年),牂牁蛮首领谢龙羽遣使来朝,拜龙羽“刺史”[2](卷二百二十二下P6319)。至太宗时,“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2](卷四十三下P1119)此后随着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纷纷归附,便大量设置羁縻府州县和授予少数民族大小首领官职。
2.册封“可汗”“王”“公”“将军”衔爵政策
册封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首领“可汗”“王”“公”“将军”衔爵。册封民族首领虽属虚衔爵位,但往往也派专使携带诏书、赋予印信,受册封者则称臣称奴,表示作为中央王朝屏藩。例如:贞观八年(634年),突厥颉利可汗卒,“赠归义王”[2](卷二百十五上P6036)。其后,突利可汗举众来降,“授北宁州都督、右卫大将军,封怀德王”[2](卷二百十五上P6037)。
3.给予各种优待政策。
唐王朝,对待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及其子弟与头人,皆给予种种优待。例如:贞观二十一年(647年),突厥车鼻可汗,“遣子沙钵罗特勒献方物,且请身人朝。帝遣云麾将军安调遮、右屯卫郎将韩华往迎之。”[2](卷二百十五上P6041)回归时,亦派官员欢送。
综上所述,唐王朝在边疆地区设置羁縻府、州、县,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官,授予都督、刺史、令官职,这是从政治上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连成一体,维护国家统一;册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可汗、王、公、将军等虚衔爵位,这是实事求是地承认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的政治地位,明确君臣关系。给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种种优厚待遇,其目的在于联络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感情。这些政策,对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也可借助中央王朝威望,有利于其族(部)统治。
(二)宋代边疆民族政策
宋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在能够控制的南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仍是沿袭唐朝设置,在边疆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设置羁縻州、县、峒。先后在南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共计设置羁縻州二百六十三个,县二十二个,峒十一个,均是任命各少数民族大小首领为官,并世袭其职。
1.设置羁縻州、县、峒与授予官职
宋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羁縻州、县、峒,进一步注意到少数民族首领的任用,即不仅要视其部落大小、人口多少而设置,而且还要选择其首领是否“通蛮情(为蛮众信服)、习险阨、勇智可以任者以镇抚之。”[8](卷四百九十三P14172)例如:北江蛮酋最大者曰彭氏,土地广大,户口众多,设置共有二十州,“皆置刺史”[8](卷四百九十三P14172-14177)。按归附诸族“种落”大小设置,在邕州左右江地域,“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国朝开拓寖广、州、县、峒五十余所。”[9](P179)等等。
2.官职的承袭与管理
宋王朝授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小首领官职、爵位以后,对于“世袭”的“承袭”,也略有一些规定。例如:西南夷南宁州刺史、蕃落使龙氏的承袭,“(开宝)四年(971年),其国(族)人诣涪州。言南宁州蕃落使龙彦瑫卒,归德将军武才及八刺史状请以彦瑫子汉瑭为嗣,诏授汉瑭南宁州刺史兼蕃落使。”[8](卷四百九十六P14224)等。
综上所述,宋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归附的少数民族大小首领,授予刺史、县令、知峒等官职,及将军、大夫、校尉等爵位,并可世袭其官职、爵位。这种“羁縻州、县、峒”土官制度的建立,为元明清时代的“土司制度”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元明清时代边疆民族政策
古代边疆民族政策,自秦汉历唐宋,发展到元明清时代,已经形成制度,即发展成为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元代形成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臻于完善,发展达到鼎盛;清代因大肆“改土归流”,削弱势力,土司制度渐次衰落;民国时,土司不少出境任官、做事,土司制度式微。
(一)元代边疆民族政策
元王朝,在前历代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政策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元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参用其土酋为官”之“土官”。文职有军民总管、土府、土州、土县等,武职有土宣慰司、土宣抚司、土招讨司、土安抚司、土长官司诸司。元代仅边远或山区长官司完全是以土人(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官。授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小首领官职后,即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土官皆世袭,其承袭、升迁、奖或惩订有规定,建立贡赋、征调之制。于是,土司制度形成。
1.“参用其土酋为官”
元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地方政权,对中上级地方政权实行“参用其土酋为官”之原则。根据史籍记载,举例如下。
文职:(1)路总管府或军民总管府土官。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四月,“以金齿归附官阿鲁为孟定路总管”[10](卷十八P383)。泰定二年 (1325年)七月,大、小车里蛮来献驯象,“置车里军民总管府,以土人寒赛为总管”[10](卷二十九P658)等。 (2)州土官。至元三十年(1293年),黔中蛮泊崖洞田万顷内附,“升泊崖为施溶州,以万顷知州事”[10](卷一百六十二P3811)等。 (3)县土官。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九月,“金竹府知府扫闾贡马及雨毡,且言:‘金竹府虽内附,蛮民多未服。近与赵坚招降竹古弄、古鲁花等三十余寨,乞立县,设长官总把,参用土人。’从之”[10](卷十八P340)等。
武职:(1)宣慰使或宣慰使都元帅。至元十八年(1281年),信苴日入觐,帝嘉其忠勤,“进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后其子阿庆袭爵,授“大理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10](卷一百六十六P3911)等。(2)宣抚使。后至元元年(1335年),平伐、都云、定云酋长宝郎、天都虫等来降,即其地复立宣抚司,参用其土酋为官。”[10](卷三十六P825-826)等。 (3)安抚使。至元十五年(1278年)闰十一月,罗氏鬼国主阿榨、西南番主韦昌盛并内附,“诏阿榨韦昌盛各为其地安抚使”,等。(4)长官。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九月,中书省臣言“……宜设管军民司,以其土人……为长官。”[10](卷十七P366)等。
2.赐予诰敕印章等证件信物。
元代以前,历代王朝对边疆地区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皆仅是赐封一个职官或爵位称号。自元朝始,授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土官土司以后,需要正式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证件信物。
(1)诰敕。“诰敕”,是元朝廷给土官土司的“任职证书”。至元十五年(1278年)十二月,都掌蛮夷内附,以其长阿永为西南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夷安抚使,“授宣敕”[10](卷十七P366)等。(2)印章。印章是土官土司权威的象征,以此号令人民。元统二年(1334年)正月,云南土酋姚安总管高明来献方物,“锡符印遣之”[10](卷三十八P820)。(3)虎符。因为边陲土官土司有保境靖边的责任,故赐“虎符”,给予“节制军马”的权力。中统二年(1261年),“赐大理国主段实虎符”[10](卷四P71)。(4)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至元四年(1267年),招谕西番诸族酋长以其民入附,以阿奴版的哥等为喝吾等处总管,“并授玺书及金银符”[10](卷六P116)。此证件与证明,起到朝廷与边疆民族地区交往联系畅通无阻的作用。
3.承袭与升迁。
元代土官土司,承袭须经朝廷允准,于王朝有功者奖励升迁,有罪者要议惩处,初步建立起各种管理办法。例如:大德八年(1304年),“以云南顺元同知宣抚事宋阿重生获其叔隆济来献,特升其官 (为宣抚使)”[10](卷二十一P457);泰定元年(1324年),广西土官黄胜许为怀远大将军,遥授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致仕,“其子志熟袭为上思州知州”[10](卷二十九P652)。
4.朝贡与纳赋
土官土司是朝廷“命官”,应向朝廷朝贡与纳赋。例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十一月,“提省溪、锦州、铜人等洞酋长杨秀朝等六人入见,进方物”[10](卷十七P368)。
综上所述,元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参用其土酋为官”的土官土司政策,又建立承袭、升迁、贡赋、奖惩等法规,使其进一步制度化,逐渐形成了“土司制度”。
(二)明代边疆民族政策
明朝在元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实行“参用其土酋为官”的土官土司政策而形成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明朝实施大力推行土司制度政策,对土司制度的土官土司设置、授职、衔品、升迁、奖惩、贡赋、土兵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全面地完善了土司制度。在明朝中期以前的一百多年时间,是土司制度的鼎盛时期。在明朝的末期,征讨叛乱土司、削弱不法土司势力,开始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才渐渐走向势弱。
1.土官土司设置
明朝的土官土司设置,从湖广开始,渐次向西南展开,最后在东北边远的奴儿干地域设置了大量的羁縻卫所土司。
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朱元璋与“大汉”皇帝陈友谅大战于鄱阳湖,陈友谅战死,朱元璋胜后,湖广地区施州、永顺、保靖等地,“元时所置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朱元璋“以原官授之”[11](卷三百一十P7982),隶属于湖广。
据统计,明朝先后在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大小土官六百五十六家(土官属官及无品秩者未计入),大小土司五百零六家(土司属官及无品秩者未计入)。自永乐元年(1403年)开始设置,在东北奴儿干少数民族住牧地区先后设置了五百多个羁縻卫所土司。
2.土官土司的职衔、隶属及信物
土官土司的职衔:土官的职衔,“明置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11](卷七十六P1876)
土官土司的隶属:明朝廷把土官土司分为文武职两类。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为武职,属王朝中央兵部,在省隶都司;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为文职,属王朝中央吏部,在省隶布政司。把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土官土司,完全纳入王朝统一的职官组织系统之内。
土官土司的信物:土官土司一经除授,朝廷即赐予诰敕、印章及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1)诰敕。朝廷除授土官土司的任命书。(2)印章。朝廷授予土官土司权力的象征。(3)冠带。明朝文武官员,按品级高低而授予冠带[11](卷六十七P1636-1637)。 (4)符牌。符牌[14](卷一百八P1621)是朝廷颁给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土官土司的联系证件与凭证。
3.土官土司授职与承袭及升迁
明王朝土官土司官职的授予,据史籍记载:“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11](卷三百一十P7982)“以劳绩多寡分尊卑之等差。”[11](卷三百一十P7982)“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15](卷七十九P6)就是依据的这些政策和原则授予土官土司官职。(1)“即原官用之”。洪武元年“右江田州府土官岑伯颜遣使赍印诣平章杨璟降。二年……诏以伯颜为田州知府,世袭。”[11](卷三百十八P8244-8245); (2)“以劳绩多寡分尊卑之等差。”永乐十六年(1418年)正月乙未,东北奴儿干“毛怜卫指挥猛哥不花奏,本卫千百户哈答等二十余人,每有征调,能效勤劳,今来朝请量升之,以劝将来,遂各升职有差。”[16](卷一百九十P2045)(3)“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东北奴儿干少数民族地域“羁縻卫所,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11](卷九十P2222)就是依据归附少数民族大小首领的辖地大小、人口多少而授予官职。
明王朝时土官土司的承袭,作了“皆赴阙受职”“承袭人范围”和“承袭的办法”等一系列规定。(1)“皆赴阙受职”。明朝廷规定,凡土官土司亡故其承袭人须赴朝廷请袭。例如,洪武末,云南镇南州土同知段良病故,“嫡长男段奴,备马赴京朝贺告袭……”[17](卷上P109)。(2)“承袭人范围”。明朝廷规定,“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11](卷七十二P1752)(3)“承袭的办法”。为了防止作弊假冒,明朝廷制定了一些办法,如“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故团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14](卷六P123)。如不照规定,则不准承袭。例如,永乐时,云南浪穹县箭杆场巡检司土巡检字良故,“亲男字达,备马赴京进贡袭职,为无布政司官吏保结及无宗图随缴,拟将本人发回”[17](卷上P52)。
明代土官土司升迁的途径,主要有军功、忠勤、纳米、贡献四途。(1)军功。云南永昌府南甸宣抚司土官刀贡罕子落硬,“以征有功”,正统九年“升宣抚使”[18](P75)。(2)忠勤。云南楚雄高政之妻高纳的斤,“初为同知,永乐中来朝,时仁宗监国,嘉其勤诚,升知府。”[11](卷三百一十三P8072)(3)纳米。贵州安顺州同知阿宽,“景泰二年,遇例纳米升知州”[17](卷下P142)。 (4)贡献。万历十四年(1586年),播州宣慰“(杨)应龙献大木七十,材美……,帝命以都指挥使衔授应龙。”[11](卷三百一十二P8045)。
4.土官土司的“贡”与“赋”
明王朝廷把土官土司是否“进贡”与“纳赋”,看作是是否忠于朝廷的标志。明朝廷对土官土司“进贡”作了贡物、贡期、人数、违例的规定。(1)贡物。所贡为方物。(2)贡期。“每三岁入贡。”[11](卷三百一十一P8031)(3)人数。规定“其三年朝觐,每司止许二人。”[14](卷一百八P1618)(多数人是到省城后留下,只少数人能够到京城,能到朝廷的只有贡使了。)(4)违例。入贡“过期”或贡物“不及数”都是违例,违例则要受罚。“容美宣抚贡马及香,礼部以香不及数,马多道毙,又无文验,命于半赏。”[11](卷三百一十P7988)
明朝廷对于边疆民族地区土官土司“纳赋”,已制定了编户、自输、赋额、蠲免、折纳等一套政策和办法。(1)编户。纳赋限于邻近汉族地区的编户之民。广西庆远、南丹、宜山等地,“其杂处溪峒,顽冥不驯,即隶版籍,输赋谓之熟僮,否,谓之生僮。”[19](P2)(2)自输。对新归附者,听其输纳。例如:洪武初,贵州思南宣慰使田仁智等来归,“赋税听其输纳”[20](P28)。(3)赋额。明朝统治稳固后,在民族地区规定了赋额征收。洪武十七年(1384年),“改乌撒乌蒙芒部为军民府而定其赋税,乌撒岁输(粮)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粮八千石、毡衫八百领。又定茶盐布匹易马之数。”[12](卷一百六十二P1)(4)蠲免。因灾荒歉收蠲免。因军功受奖蠲免。“永乐四年免播州荒田租”[11](卷三百一十二P8040)。 (5)折纳。交纳物品准许折纳。“西平侯沐春奏,丽江土民每岁输白金七百六十两,皆麼些洞所产,民以马易金,不谙真伪,请令以马代输,从之。”[11](卷三百一十五P8098-8099)
5.改土设流与众建诸蛮
土官土司势力,在明代中期以前是鼎盛时期,但封建王朝的最终目的是要政治一体化,因此一有条件和机会即实行改土设流。在明代中期以后开始改土设流,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1)对叛逆、犯罪土司改土设流。云南“鹤庆土知府高伦与弟纯屡逞凶恶,屠戮士庶,与母杨氏并叔宣互相残害。”正统八年(1443年)勘验,土知府高“伦等皆伏诛”[11](卷三百十四P8093-8094),将鹤庆府改设流官。(2)对土官土司绝嗣无人承袭而乘机改流。广西上石西州土知州“何义护印亦故,无嗣,本宗别无以次儿男……成化十五年正月题准选除流官知州彭侃讫。”[17](卷下P111)(3)“不系世袭”为理由改流。前任大万山长官司长官申世隆之孙申俊,宣慰使田文雅举保到部,永乐间除授都儒五堡三坑等处巡检司巡检。“景泰四年,三司又保嫡孙申秩承袭,本部仍参不系世袭,三月二十九日奏准发回为民。文选司缺册内查得成化十年七月除流官朱光。”[17](卷下P141)
但在当时尚未具备全面进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只能施行“众建诸蛮而少其力”之策,土司多,则势力小。例如:广西田州、思恩两土府,势力很大,凶杀不已,明朝廷派兵镇压后,采取“众建诸蛮”政策,将其原来的广阔辖地划分为若干小片,设立许多小土司,分而治之[11](卷三百十八P8243-8252)。
明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治理大力推行土官土司制度,土官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其历史作用和意义是:其一,实行土官土司制度,以招抚为主、军事征服为辅,成功地先后收降了西北、西南、南方和东北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完成了整个中国统一;其二,推行土官土司制度,获得了各少数民族上层的拥护,稳定了边疆地区的社会秩序,从而使社会生产、经济得到发展;其三,建立起朝贡纳赋之制,这不仅增加了朝廷的收入,而且密切了中央王朝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上层的君臣关系,及其民族与国家关系。
(三)清代边疆民族政策
1.边疆民族地区设置土官土司
清代的土司制度,已从明代的土司制度鼎盛时期,渐次走向势衰。
清初,为了减少阻力,尽快平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清统治者大肆招降,顺治帝曾发布谕旨,“各处土司,原应世守地方,不得轻听叛逆招诱,自外王化,凡未经归顺,今来投降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与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21](卷四十一P481)
康熙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的统治日趋巩固。随着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势力日益深入和伸展,不断有新的民族首领向清朝归附。对于这些来归者,也同样授予土司官职。例如:康熙三十九年,“打箭炉、木鸦等处番民一万九千余户归顺,请增设安抚使五、副使五、土百户四十五,以专管辖。”[22](卷三百七十六P10072)
清代,除前明归降仍袭旧职的千余家土官土司外,又新增设立几百家小土官土司。清代有文职土官四百六十八家,其中新增设土官三百一十二家;有武职土司一千三百一十一家,其中新设土弁、土屯土司三百八十九家。即清代前明归降授职的土官土司为一千零七十八家,新设的土官土司为七百零一家。
2.土官土司职衔和印信号纸
清代土官土司职衔和印信号纸,基本同于明代,只是略有变化。
清代文职土官职衔品级变化是:(1)清代有虚衔土官。记载“各省土官向无地方村寨管辖者”,虚衔土官“将印信咨送礼部销毁”,“袭替时,止准换给号纸”[23](卷一百四十五P1)。 (2)品级变化。土知府,明代为正四品,清代为从四品。土副长官,明代为从七品,清代正七品。
清代武职土司职衔品级变化是:(1)明代少数民族地区卫所仅是“参用土人”为官,即只有少数的民族首领成为卫所土司。清初,卫所官吏归附,仍授原官世袭,从此卫所官吏通通成了土司。例如,庄浪卫指挥同知鲁印昌,“清顺治十六年,印昌子宏归附,袭指挥使。”[22(卷五百一十七P14315)(2)设置土弁(地方土军),以绿营弁衔授予归附或立功的民族首领。例如,雍正七年维西地区“建城设兵,于旧头目七人,给土千总衔三,土把总衔四,分治其地。”[24][三一四二册P1](3)建立土屯,设官有土屯守备、土屯千总、土屯把总、土屯外委[23](卷五百一十三P14253)等。
3.土官土司承袭法
土官土司承袭,清代在明代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承袭须按宗支嫡庶次序。清规定:土官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疾请代,“准以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25](卷十二P2)清代规定较明代具体明确。
承袭年龄。清规定:“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官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承袭之人,年满十五,督抚题请承袭。”[23](卷五百八十九P1)
土官土司承袭期限。雍正三年定:“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时,即复明应袭之人,取其宗图、邻封甘结并领号纸,定限六月内具题承袭。”[23](卷五百八十九P1)
土官土司承袭禁例。土官土司犯罪革职,亲子不袭,由近亲之子袭替;罪大被杀,须择族众戴拥之人继之。[23](卷一百四十五P1)
4.土官土司交贡、纳赋与兵役
土官土司作为朝廷“命官”,就有向朝廷交贡、纳赋和服兵役的义务。
交贡。所贡物品,即各地土特产。例如:四川土司,“贡物有鸟枪、左插、藏香、贝母、黄连、金佛、银佛、腰刀、哈达、鹿茸、氇氇”[26](卷九十六P3067-3211)等。交贡时间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多是三年一贡。交通不便的和边远地区的民族,有的则是五年一贡。
纳赋。清代边疆民族地区土官土司纳赋,多是沿用明代所定赋额。缴纳赋税情况:品种有银、米、麦、稞、荞、豆、茶、布等,有的交纳实物,有的是折银。交纳实物是交当地驻军或基层政府,交纳银是上缴府库。各地土官土司交纳赋税各种各样,例如:四川,沙坝安抚司“每年认纳麦粮一十五石七斗零五合赴茂州上纳”[26](卷九十六P3094)。云南,各土官土司“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27](卷一百七十三P1)广西,庆远府所属永定长官司“岁征米折银五十五两零”,“遇润加增银四两零”[23](卷五百八十八P1)。有的土官土司除王朝征收之外,另加增派“较之有司征取正供,不啻倍徙。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23](卷五百八十九P2),更使土民百姓苦不堪言。
兵役,土官土司管辖地区的少数民族精壮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清代,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湖北、甘肃等地区有大量土兵。清代土兵,直接隶属土官土司的没有明代多,而土弁土兵、营汎属兵却是数量很多的。土兵的作用是,平时“保境安民”,有重大战事时“出征打仗”。(1)“保境安民”。例如:四川理塘地方,为了保护交通商旅,防止盗贼,设置了很多土兵,“崇喜长官司管领东路土步兵七十五名,毛丫长官司管领西路土步兵七十五名……以防堵番贼,护送擢报也。”[28](卷上P6-7)(2)“出征打仗”。例如:用土兵镇压农民起义,咸丰二年,太平军“入湖南……贼围攻长沙,(永绥协副将瞿)腾龙率苗兵千人赴援。”[22](卷四百二P11856)
5.稳定社会秩序与削弱土司势力
迨清代,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土地领主制渐被土地地主制取代。在这社会大发展大变革时期,清王朝采取首先稳定社会秩序而逐渐削弱土官土司势力的政策。
稳定社会秩序。清王朝采取了如下的政策和做法:(1)保护“官庄田亩”。清代除土弁有俸饷外,土司无俸饷,一切开支全靠“官庄田亩”供给。清乾隆四十三年复准,“广西省庆远等五府属土司,各有官庄田亩,收取租息,以资养赡……不许私相典卖。如再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23](卷五百八十九P3)(2)不准汉民重利盘剥。规定:“苗寨内外及肩挑贸易开店客民,将钱米货物借给苗民,止许取利三分。如有重利盘剥,准折田土子女者,将田土子女给还苗民,钱债追给入官。”[29](卷四P20)
削弱土司势力。清王朝采取了对土司划定疆界、限制土司权力、不许土司土民擅自离境、土司分袭等办法削弱土司势力。(1)划定疆界。如:川南,将汉、夷“分疆界”[22](卷三百七十六P11578)。(2)限制土司权力。如:“凡镇臣(流官)所驻地方,境内土司,俱应属其统辖。”(30)(卷八P143]“土府权轻,惟专巡捕,征粮而已。”[31](卷十一P9)(3)土司分袭。分后降袭:“土官嫡长子孙……如文职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县丞衔。武职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正千户衔。”[23](卷五百八十九P1)(4)改设官、改区划。如,“康熙六年,云南县改设流官知县,其知县改县丞。”[22](卷五百一十四P14259)又,云州猛猛土巡检,“乾隆二十九年,改属顺宁府”[22](卷五百一十四P14266),失职。
6.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逐渐显露出不少弊病,土司在其权力管辖范围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
这些情况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也影响王朝的稳固统治,迫使王朝不得不进行改土归流。自明末,朝廷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但并未大规模进行,至清朝时,土司残暴违法的情况愈加严重:云南永昌府土司,“田产子女,唯其所欲,若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然莫敢有咨叹息于其侧者。”[32][第八帙P47)四川金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33](卷二P13)。
实行改土归流。清雍正四年(1726年),朝廷委任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即展开了全国性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鄂尔泰采取招抚和镇压两手,用五六年时间,至雍正九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改土归流主要是以下列理由进行:(1)因土官土司“为乱”而改流。例如,雍正五年(1727年),乌蒙土司禄鼎坤率二子投诚,然“遣使往谕禄万钟等,缴印就质”,禄万钟却“支吾违抗,至再至三”,禄万譬又与镇雄土府陇庆侯“合谋拒命,叛逆显然”,云贵总督鄂尔泰派兵平定后,即将乌蒙、镇雄两土府改土归流[34])(卷五十五P15-16)。 (2)以“谋杀”“贪劣”“不法”等罪名改流。例如:云南邓川州土知州阿□远,“因纵贼殃民,雍正四年改流,安插江西”[22](卷五百一十四P14260)。贵州中曹长官司副长官刘氏,“雍正十一年,田兴爵以横暴不法拟流,以其地为恩施县”[22](卷五百一十五P14277)。 (3)以土官土司“纷争”而改流。例如,广西上林长官司,泗城州和广南府土官,“互争不息,清初改为西林县,设流官”[35](卷十六P15)。 (4)借口土民“请愿”而改流。例如,光绪时,云贵总督刘长佑奏,田州“土知州岑乃青病故,无子,族众支分争袭,分党仇杀,土民流离转徙,日不聊生,来营泣诉苦状,均愿归流官管辖,不愿复为岑氏土民。应请将土田州革去世职,其地改设苗疆知县一员”[36](卷一百三十六P8960)。 (5)以土官土司“自请改流”而改流。例如,东川军民府土知府,“(康熙)三十四年,永明妻禄氏因其二子被害,争杀相寻,陈请改土归流”(18)[第十册P95],于是设知府,世职遂除。
改土归流的意义。经过清代的改土归流,土官土司势力大大削弱,土司制度便逐渐衰落。因而清王朝加强了对西南部边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有利于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结语
古代边疆民族政策的发展历程是:秦汉、唐宋、元明清三个时代。
古代中国民族政策自伊始建立、发展、制度化到最后消亡,不仅是其所处的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发展变化过程的折射,亦是中华民族自古在中华大地共同繁衍生息、相互依存,携手进步的明证。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各个成员在数千年的历史中,虽然经历冲突、矛盾和斗争,但同时也在不断地彼此融入,血脉之情不但没有疏离,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深厚,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生产交往中愈加成为一个整体。这也是在后来对抗外来侵略的民族独立战争中,中华民族能够全体团结一致抗敌,最终取得胜利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多民族国家内实行相应的民族政策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必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后,在采取何种民族政策的议题上,曾面临多种选择,正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和现实决定了我们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民族政策必须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不断完善,必须随着主体需求的变化而做出即时的回应,尤其是在国家各方面事业都飞速发展、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社会急速转型的时期。以史为镜、以史为鉴,在充分了解古代民族政策的基础上,也有助于今天我们讨论、研究现行的民族政策如何增强制度适应性,如何加强制度创新使其更有效地适应时代和社会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