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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研究

2018-02-22陈家全

贵州民族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教育权法规少数民族

陈家全

(西南大学,云南·沾益 400715)

一、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现状

基于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现状进行分析,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方式基本完善,从办学形式、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得到提高[1]。但在教育权政策方面,我国呈现出少数民族特有教育不全面的现象。少数民族的教育权享受不充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出于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对多个少数民族的教育权进行了保障,在地区内举办了包含特色文化的学校,学校教学内容包含民族语言、汉语教学。但此类学校的举办目前还不全面,无法覆盖所有的少数民族,因此使得其依旧存在不足的现象。

二、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不足

(一)学前教育的发展进度慢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现状中,存在对学前教育的忽视,在地区内不少达到年龄的幼儿,面临着入学困难的现象,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依旧停留在启蒙阶段[2]。学前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而言,是重要的基础教育,对于学前教育的忽视,势必会使得进入小学后,因基础较差而学习能力弱于他人。基于受教育权的角度上,这种状况是不应当存在的,但基于民族家庭原因、人口原因、校区原因,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二)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学校补助资金方面,我国为保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发展,成立了多项助学金项目,目的是能够使所有少数民族儿童,不会因为家庭经济的原因而没有学上。但对补助资金发放后,对对资金用途方面进行分析,发现不少十分贫困的家庭,在得到补助资金后,将其用于生活,使得补助资金的意义落空;对于直接发放至学校的资金,也同样存在用途上的不明,出现此种情况,就充分体现出监管机制的不足。

(三)教育质量较差

虽然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成立了汉语与民族语言的“双语学校”,但从受教育的学生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其教育质量存在不达标的现象,使得少数民族难以出现高素质的人才。而造成教学质量不足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历史遗留的问题。因之前对少数民族教育投入的不足,导致现代少数民族高素质、高学历的教师极少,因而使教育内容无法达到教育权保障的标准。

(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不足

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其教育内容包含汉语以及自身民族语言,表面上确实包含了自身特有文化与大众文化,而通过深入研究发现,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仅仅只包括了特有文化当中的语言或者其他形式的教育内容,无法全面地概括特有文化,不利于少数民族儿童的民族自豪感培养,并且在时间的推移下可能造成文化的流失。而形成此现状的原因在于,少数民族的特有文化各有差异,而且并没有被列入正式的教育系统当中,从侧面的角度上来说,此现状所带来的影响,可以视为教育保障的缺失。

三、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制度不足

(一)受教育权保障体系不完善

基于目前我国教育权法的分析,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于“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基本法”[3]。对于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法方面,我国虽然有所关注,并提出要出台《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规范,但却迟迟没有出台此类文件,这致使民族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标准与方向。现代我国主要的教育法规都是针对于大众角度而制定的,当用于少数民族教育层面,就显得十分笼统,致使民族教育开展困难,而且因法规制定的出发点,并不是少数民族,所以在执行当中,还存在许多原则性的问题,难以保障少数民族的教育发展,体现出受教育权保障体系不足。

(二)教育建设资金平衡性不足

基于现代教育体系的现状,使得教育建设的资金用途出现不平衡。在少数民族教育建设当中,出现重视高等教育,而忽视基础教育的现象,教育建设的资金流向出现问题。根据统计,全国的教育建设资金运用中,高等教育占用29.22%、初中教育占用29.57%、小学教育占用26.37%。而在小学教育占用资金当中,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建设仅有10.67%,以此可以证实资金运用的不平衡。在此前提下,就会形成基础教育质量的缺失,从长远看可能使少数民族儿童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三)“普九”目标不完善

“普九”即为九年义务教育,根据统计我国有超过100万因贫困而失学的儿童,在此前提下,国家通过成立希望工程的援助机构,帮助此部分儿童返学,但在目前努力的结果中发现,依旧存在13%的失学儿童,而此部分的儿童当中,有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少数民族地区。其形成原因在于,“普九”的概念在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度不高,使得不少少数民族家庭不重视义务教育;部分少数民族带有强烈的宗教信仰,基于此而选择将儿童送进寺庙内进行教育,进而使部分少数民族儿童无法接受正规教育体系的教育。

(四)少数民族特有文化保护不足

上述少数民族的教育情况,是需要在达标的传统教育以及少数民族特有文化中寻找平衡的教育,一方面要保障通过正规教育使少数民族的素质提高,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好少数民族的特有文化。在实际教育当中,因少数民族整体教育水平较为落后,所以通常在地区教育建设时,会以大众教育为主导,这使得少数民族特有文化无所适从。基于调查,结合四代少数民族的语言情况分析,发现第一代少数民族,多数只会说民族语言而不会说汉语;第二代少数民族,民族语言与汉语兼顾;第三代少数民族,民族语言会的不多,汉语流畅;第四代少数民族,不会说少数民族语言,而汉语与其他国家语言流畅。从这些状况,不难看出,目前少数民族教育中,民族传统文化正在流失。

(五)行政法规层面上的不足

我国国务院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曾出台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出台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给予民族地区的教学设备、教学建设等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宪法、法律法规的目的一致,但存在部分内容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因此要实行此类法规的难度极大,并不能有效地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进行保障。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主要方面,即现代法规制定对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现状有失偏颇,导致多个法规只能在较小的范畴之内进行制定,也难免导致法规内容相似的现象出现。

四、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制度不足的原因

(一)立法的因素

少数民族受教育保障制度的不足,其形成的最大因素在于立法的不足[4]。相关的法律,是教育落实的最强保障,如立法不足就会导致一系列的缺失,基于当前我国针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分析,其中存在不少不完善的地方,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少数民族的法律保护理念有偏差。我国在民族教育方面的规范,一向以政策为主导、法律为辅助的方式进行工作,这样形成的理念,可以保障在历史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灵活性。

第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护深度不足。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基于实行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常常导致全面保障教育的无法落实,例如家庭原因、观念普及等等方面,此现状说明,当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护存在不足。

(二)教育建设资金使用过于功利

基于教育的资金使用状况,不少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使用出现功利的建设,例如建设重点学校、品牌学校等,这使得本用于全面建设的资金出现集中的状态,这对于整体的少数民族教育建设而言,会造成阶级性的差异,同时也无法实现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素质的目标。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经济条件限制。少数民族地区往往都依靠农业、牧业进行生活,所处地域相对偏僻、自然就会导致地区内交通不方便、贸易不发达、信息更新缓慢、生活观念落后等等,进而通过这些因素,使得地区经济出现不足,而进行全面教育的建设,想要覆盖完全,资金就会出现极大的问题,如此不少地区政府认为,不如建设重点学校。

第二,自然环境的限制。因少数民族所处的地区相对接近自然,地区内可能存在林木区、山区等等,在此自然条件下进行学校建设,需要考虑两个方面,即地域是否适合开辟建设学校、学校地址交通是否方便。而此两点实际上难以实现,因少数民族的交通不便,使得学生上学始终困难,而学校工程开辟,往往因为山区、牧区等原因无法进行。

(三)部分少数民族不重视教育

少数民族在观念上存在落后的现象,使得其眼光无法长远,对于教育出现几乎漠视的态度。部分少数民族,在抉择让儿童接受教育,还是让儿童放弃教育而早点打工方面偏向后者,他们认为,即使学业有成,毕业之后依旧是打工,如此则不如放弃教育早点出门打工赚钱。在此前提下不难看出,许多少数民族以为让儿童去读书是浪费劳动力的做法。

(四)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代价过大

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存在一个特点,即为越开放越不容易传承,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需要传承文化,就势必要付出非金钱的代价。要在开放的条件下传承传统文化,就需要不断地接触传统文化或人员。而如此就可能需要学生在山区与城区之间不断地徘徊,或者直接在山区住下,而如此一来一回,就要付出了巨大的精力。

五、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的执行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是保障少数民族接受教育权的标准原则,详细来说,即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应当与汉族的受教育权相等[5]。但法律上的相等标准,往往无法涉及到民生,因此关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公平性原则的问题核心在于理论平等与实际平等。理论平等主要是法律上具有平等教育的规划,而实际平则基于社会看待少数民族的眼光是否平等。通过现状可以发现,不少汉族儿童,看待少数民族儿童的眼光,并不是对等的眼光,至此也可以推断出,在现代汉族教育当中,没有对平等性进行提倡,使得汉族儿童不知道如何看待少数民族儿童。在此现状之下,为了使少数民族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应当从政策方面给予更高的对待。

(二)优先保护的原则

基于以上所述可以认为,当前少数民族儿童与汉族儿童在大众教育环境下,所接受的教育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因实际的目标教育主要是针对汉族儿童而制定的,就会使得少数民族受教育的质量大幅度下降,因此需要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少数民族采取不同优先保护措施,使得平等对待再次得以巩固。

六、前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制度完善的策略

(一)立法角度的完善

通过立法的完善,可以对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进行完善保障。基于当前立法的不完善原因,制定立法需要针对政府、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开展,可根据《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基础进行扩充,对国家、社会、个人在少数民族教育当中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在全面的运作之下,完善立法最终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完善。

(二)司法角度的完善

司法能够对法律的功能与价值进行体现,而当涉及关于少数民族的司法案件时,就需要相应的司法进行判断,在此前提下,如果司法不够完善,就会使得少数民族在案件当中,处于弱势的地位,违背司法的公正原则。因此,对于司法的完善,应当更多地朝向如何判断案件的弱势群体,针对性地对少数民族做出保护。司法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并不等于偏袒,而是需要对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结合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确认责任所属,如此才能完善地体现司法的公正。

(三)相关保障的监督

基于上述的相关法规完善,理论上是能够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进行保障的,但问题在于执行方面。想要执行相关的法规,必然会使得学校等机构存在一定的权力,在此前提下,难免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如此会导致法规完善的意义落空,为杜绝此类现象,应当通过监督,对法规执行的状况进行观察、宣传等,使得法规具备权威性,同时加强少数民族与汉族对教育的意识。

(四)教育建设资金的保障

在少数民族教育建设当中,教育资金的总额、流向、适用形式等,都决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建设的质量问题,而对于此类问题,目前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始终无法得到完善。但从理论上,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很简单,即加大少数民族教育建设的资金投入,成立资金监督机构。监督资金机构的成立,能够很好地加强资金流向的监督保障,使少数民族教育的质量,在有保障、有规范、全面性的条件下得到提高。

(五)行政法规的完善

部分模糊并且可行性不强的行政法规,不能够将优惠政策落实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的保障层面,为了完成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进行保障,应当首先基于行政法规现状的基础,在分析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规定时,以行政法规为主导作为保障,进而才能够使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制度化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在整体相关法规的层面上,一定要注重法规之间的独立性,充分考虑各项法规的不同目标上,增加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制度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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