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贸实验区洗钱风险审视与监管思路
2018-02-21任红
任 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浙江 宁波 315800)
一、我国自贸试验区面临的主要洗钱风险与洗钱方式
(一)贸易洗钱
贸易洗钱是自贸区最常见也是最具隐蔽性的洗钱方式,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组织关注。2016年中国杭州“G20”峰会公报中明确提出:虚假贸易以及错开发票等非法贸易行为所导致的跨境资金异常流动不利于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各成员国加强相关工作,并鼓励各成员国在今后加强与世界海关组织的沟通协调。贸易洗钱活动之所以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首先,自贸区贸易量大,很难对单项交易进行密切监控,这就为贸易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交易对象、交易方式、支付手段以及账户体系复杂多样,为违法资金跨境转移提供了众多渠道;[1]再次,面对巨大的交易量以及海量的交易数据,海关等相关监管部门人力、物力以及资源相对有限,据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相关研究显示,各国海关对自贸区进出货物的查验比例普遍低于5%。就贸易洗钱具体方式与手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方式一:进出口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高报或低报,以低报出口价格为主。通过高报或者低报价格可以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转移。由于自贸区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以及贸易国之间缺乏共享贸易数据的信息平台,对自贸区海关而言评估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困难重重。[2]此外,对自贸区海关而言,为了保证关税的征收以及确保进口货物的安全,其往往对进口环节把控更为严格,因此低报出口价格被贸易洗钱更多地采用。
方式二:对同一交易的多次、重复支付。通常贸易洗钱双方会采取开具多张发票的方式对同一笔交易进行多次支付。通过对同一交易的多次支付、多渠道支付增加交易的复杂性,这样即使相关异常交易被监管部门发现,交易方也能够给出合理解释,如交易条款、交易费用、支付方式的调整。这无形中加大了监管难度。
方式三:虚报商品和服务种类、数量与质量。通过虚报或者错报交易物的实际情况很容易实现商品价值的非法转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没有商品转移的虚假交易,相关金融机构也可能无意识地参与其中。
以上几种贸易洗钱方式和手段有时结合使用,使得监控与追查更加困难。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2017年人民银行金融法治工作会议强调要继续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这对自贸区贸易洗钱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此外,自由贸易区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其监管规模及监管范围相对固定,因此并不能实现对所有进出货品、二次贴牌及二次包装货品的有效监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上海自贸区进出口额高达7837亿元,但其监管部门却较少,监管人员明显不足,这种监管缺失无疑不利于各种非法活动的预防和及时发现;同时想要实现成功洗钱,犯罪分子还必须做到成功分离非法所得,为此部分犯罪人员积极成立空壳公司,在全球建立起一个庞大的金融脉络。但受区内公司设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区内执法机构很难获得相应空壳公司及其复杂交易的具体信息。[3]同时区内贸易数据分散、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整理和管理,无疑增加了执法难度,动态监控区内及全球贸易货物更是十分困难,增加了打击贸易洗钱的难度。
(二)贸易融资洗钱
贸易融资洗钱也是近年来自贸区洗钱的重要工具,不法分子通常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融资、结算,并通过金融机构转移非法所得。2012年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由于涉及贸易融资洗钱而被美国政府检控,纽约州金融服务局(DFS)声称渣打银行在2001—2010年间涉嫌帮助伊朗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隐瞒了约6万笔交易,涉及金额2500亿美元。渣打银行在与伊朗交易中存在多种问题:如伪造商务往来信息、缺乏准确的交易记录保存、阻挠政府相关机构监管,以及违背政府针对相关制裁令等。
贸易融资方式种类及形式多样,主要有信用证、保理、对销贸易、福费廷等等。贸易融资洗钱通常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短期融资及信用便利进行,例如境外机构可以同自贸区企业串通伪造贸易合同,如同自贸区企业签订一定金额(如500万美元)的商品订单合同并预付30%(150万美元)订金,剩余合同金额采用信用证付款。如此一来150万美元的订金可以进入境内并进行投资活动,投资获利后双方制造交易违约假象取消订单,从而实现订金、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的转移。又例如,在对销贸易中,贸易双方可以通过互开信用证进行商品交换。在此过程中双方先签订易货合同,然后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商品价格并开具信用证,由于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交易一方可以将价值低的商品约定高价格,对方根据约定价格开具信用证从而利用价差进行洗钱。此外,在贸易企业向自贸区金融机构申请贸易贷款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难以充分掌握商品的真实交易方以及实际交割情况,那么企业则可能通过违规转移货物以及进行虚假交易而实现违规资金的转移与出境。[4]特别是在目前的大宗商品贸易领域,其交易对象构成及背景极为复杂,往往还会涉及地区政治问题,例如有时交易对象可能是受到国际制裁的企业,如果金融机构对此缺乏了解则会陷入协助企业洗钱的嫌疑。
(三)离岸金融业务洗钱
2015年10月29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指出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支持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扩大离岸金融业务。这意味着我国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在离岸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也不容忽视,其中洗钱风险更是重中之重。2012年12月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发表了名为《发展中国家非法资金流动:2001—2010》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过去十年时间里中国遭遇最为严重的非法资金流出问题,并预计这一数额高达3.8万亿美元,这些非法资金主要流向香港、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如加勒比海的开曼群岛和巴哈马等)以及境外金融机构。
离岸金融业务一直被视为洗钱风险的高发领域,离岸金融业务洗钱方式主要包括利用离岸金融账户、代理机构离岸金融账户以及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隐匿资金去向;通过空壳公司的虚假投资交易、离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构造离岸公司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掩盖资金的真实动向。FATF研究专家也对离岸金融业务洗钱行为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指出,离岸金融业务洗钱往往都会出现一些共同的特点:大量的壳公司参与、一系列大额的国际往来资金交易、由专人或者中间人对交易进行管理。[5]
(四)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洗钱
2014年11月,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在一定的人民币资金净流入范围内,实现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和归集。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也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与“全国版”政策(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资金净流出额暂不设限)不同的是,“自贸区”版并未对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进行明确限制。这有利于提高跨境资金流动效率。跨国公司集团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在一定的人民币净流入范围内,实现企业之间资金的自由调配。而以前跨境资金流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模式下,跨国企业可以在一定净流入额度内按需调配而无须提供证明,这对金融机构而言,了解交易背景及资金用途变得更加困难,了解客户以及反洗钱工作面临挑战。
二、我国自贸试验区洗钱监管层面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贸易活动的特殊性造成一般监管机制的不适用与监管缺位
在恐怖融资及洗钱等问题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及地区均制定了相关规定予以预防和约束,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报送就是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预防机制。2014年2月央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200万元,个人2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跨境交易需进行反洗钱审查,并规定了其他相关的特殊审查情形。虽然对洗钱监管较为严格,但从自贸区的实际业务模式来看,仍然难以产生明显的监管效果,在贸易洗钱中交易方往往采用多次支付、多渠道支付、多账户支付等方式规避监管。
此外,现金交易为自由贸易区日常交易活动的主要方式,其也是滋生诸多洗钱问题的根源之一。现金交易不仅追踪困难,具有匿名性,且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经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受制约及监管力度小,这为其参与洗钱活动及恐怖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同时受自由贸易区监管力度差、透明度低等影响,即使区内洗钱及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涉及自由贸易区之外的金融机构,也很难被发现和掌控。受其影响,自由贸易区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正常合法活动也会受到影响,部分金融机构甚至参与到这种非法活动中来,为自由贸易区外的国家或地区提供现金渠道。
(二)自贸试验区公司设立透明度低,执法难度大
在公司设立上,自由贸易区法人设立环节相对简单。在2013年10月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中,第11条规定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这意味着在公司申请设立过程中,区内管理部门甚至可以不掌握其所有权的实际信息,这在为区域内公司发展、贸易繁荣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隐藏了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及所有权人。自贸区反洗钱相关规定就难以监控区域内真实法人及其经营活动,无形中为黑钱流入提供了便利。
此外,就一般海关管理而言,其管理工作并不能覆盖自由贸易区内所有经济活动,从监管负担层面来看,以我国上海自贸区为例,目前其范围已扩大到120多平方公里,市场主体数量超过8万个,累计开立买卖账户超6.3万个,事务涉及118个国家和地区,且还在呈高速增长态势,但政府由于编制限制,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数量与现实需求差距较大。[6]诚然,海关及相关部门在自由贸易区设立及其具体经营范围的设置中发挥一定作用,但海关等部门对自由贸易区内业务的管理难度加大,部分区域内经济活动甚至不受海关约束。受这种管理缺失的影响,监管部门无法动态掌控及监管部分商业活动,不仅供应链安全程度堪忧、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各种价值欺诈及其他犯罪现象也因此而滋生。
(三)监管主体在职能定位与信息共享层面的协调困难
我国自贸区洗钱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央行、金融监管部门、海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司法机关等。虽然在《反洗钱法》以及《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对反洗钱工作中的部门协调机制有所规定。但这仍然无法彻底解决监管主体之间的隐性沟通、合作与协调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洗钱与招商引资和经贸合作之间的冲突。对于自贸区监管主体而言,其职责分工与考核机制并不相同,一些部门可能更注重招商引资与经贸合作,对这些部门而言加大反洗钱力度将影响贸易与投资,进而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强烈意识。二是情报信息渠道单一、共享程度低。《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央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反洗钱局专司反洗钱工作,其直属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监测反洗钱情报。反洗钱情报一般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现实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从自身业务合规性以及免责考虑,在情报信息提供方面往往并不积极,所提供的信息也多以“防御性”信息为主。此外,金融机构出于信息安全考虑也不愿与其他部门分享相关信息。在自贸区内,对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不仅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海关、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司法、公安等都参与其中。因此,仅依靠金融机构的情报信息难以满足追踪与调查需求。而各监管主体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低也影响着对经贸活动的监控、识别与调查。
(四)需要重点关注部分高风险货物存在着固有风险
受知识产权、货物价值、贸易额、税率乃至货物尺寸影响,部分货物更是成为高风险货物,为非法分子进行洗钱提供媒介及便利。自由贸易区贸易开放、监管放松加之上述一个或多个因素的作用,使得自由贸易区更是成为走私、洗钱、逃税等不法行为频发的场所。
烟酒及其他关税额度高的货品。这类货品往往成为非法交易及走私的重点。因为其经济收益直接受税收的影响,没有了关税负担,其经济效益显然会明显增加。集装箱体积大,不仅可容性强而且便于运输,因此其很容易运达自由贸易区并在区内实现二次包装、二次贴牌,同时由于区内监管力度相对较小,走私活动往往将自由贸易区作为其逃避税收、实现走私行为、获得暴利的平台。
知识产权等容易被侵权的产品与奢侈品。一般来讲,知识产权很难界定,因此其侵权监测及实际查证也相当困难,这就加大了洗钱风险。此外,在监管宽松甚至监管缺失的背景下,进口奢侈品后进行二次贴牌、二次包装、第三国二次销售相对简单。犯罪分子往往采用这种方式伪造货品真实来源,切断货品与其实际生产地、目的地关系等不法行为进行洗钱。
三、加强我国自贸试验区反洗钱监管的思路与对策
(一)借鉴FATF反洗钱经验,全面把握洗钱风险警示指标
FATF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系统梳理了自贸区洗钱风险指标,这些洗钱风险指标的出现可能预示着洗钱问题的发生,监管机构需要对相关交易保持足够警惕,必要时开展专项审查。尤其是我国自贸试验区正处于探索阶段,相关风险指标更需要引起当局的重视,一旦出现类似预警指标需要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调查。
第一,金融机构相关风险指标。这些风险指标主要包括:银行对自贸区内具体经济活动细节缺乏认知;交易的风险特征与客户所需支付方式存在差异性;交易过程中信用证频繁更改、展期间隔过短;交易中存在无关第三方支付行为(含现金支付);无合理交易背景的大量外汇存入等。
第二,异常经营活动相关风险指标。非经济目的的一国或多国物品转运;交易中船运模式与地域内传统贸易模式相背离;金融交易及货品在转运过程中迂回行为等。
第三,贸易洗钱相关风险指标。虚假申报服务及货物;重复开具票据或高开、低开发票;装船数量多于或少于实际装船数量;实运货品与申报货品、货品的实际价格与货品发票、金融信息(公司、目的地、地址等)与贸易单据信息不一致;运输货品价值远高于运输费用所对应的货品价值。
第四,壳公司相关风险指标。交易中存在壳公司参与现象;出口交易中涉及避税天堂的高开发票现象;存在以离岸中心及避税天堂注册的相关公司为交易场所的非典型交易,如向一国公司贷款为另一国家商业活动进行融资等。
(二)关注特殊金融交易活动,加强离岸客户身份识别
离岸金融中心洗钱交易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大量壳公司参与、休眠账户的重新使用、资金的多账户划转、一系列大额的国际往来资金交易、难以识别交易的最终受益人等。对此,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制定应对机制以识别这些重要的交易特征及洗钱迹象。具体而言,可以在相关业务操作系统中将这些离岸账户名单、壳公司名单、异常交易等具体名单及指标纳入监控系统,使得监控人员在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提醒与警示。[7]并定期对类似账户名单、公司名单以及特定主体的交易活动进行回顾与再次审核,及时识别以往未发现的潜在风险并更新业务监控系统。
资金流转是洗钱活动的不可逾越的重要一环,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流转的中介需要做好离岸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我国自贸试验区正处于探索阶段,参与主体复杂、制度建设有待提升,金融机构更要严格把控离岸客户身份识别,对异常交易和特殊交易做好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关系之初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包括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信息、最终受益人信息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实体信息。
(三)加强反洗钱监管的多维联防机制建设
为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各自贸试验区主管机构应制定自贸区反洗钱工作手册,该手册应分企业版与监管机构版两个版本。企业版应详细介绍自贸试验区内各经营实体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如何配合监管机构反洗钱工作等内容,并要求各经营实体定期参加相应的反洗钱培训。[8]监管机构版就反洗钱工作的内部管控机制予以详细阐述,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如建立交易报告、保存交易记录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针对特定洗钱行为的应对措施等。此外,还应适度限制自贸区内公司的现金交易以及与无经济业务的第三方交易。第三方交易媒介众多,不仅包括汇票及电汇还包括旅行类支票、第三方支票等。对于上述交易,公司均需做好记录工作并保存,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可疑行为,递交可疑交易报告。
必要时,自贸区当局需立足自贸区实际,将自贸区作为实际运作基地进行驻场式抽查和监督。在反恐怖融资及反洗钱相关执法活动中需多管齐下,制订合规计划、实现内部审查与独立审查相结合。设立专门机构,指派特定人员有效保证合规计划的高效实施,监督合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自贸区的经营主体也要积极配合做好交易记录保留及可疑活动报告工作,针对可疑行为及可疑交易,相应经营主体必须积极执行报告流程,采取既定报告形式、通过既定报告渠道依法上报。[9]且对于那些超过一定交易额度的交易行为,无论其具体交易方式如何均需报告,且必要时对贸易运输单据及各类型交易汇票、旅行支票及其他类型支票做好记录与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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