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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

2018-02-20熊沛瑶

现代交际 2018年21期
关键词:网络谣言互联网

熊沛瑶

摘要: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为人们生活的各方面提供了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涵盖范围更广的舆论空间,朋友圈、微博、知乎等成为我们平时对一些热点事件发表自己看法的平台。但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在其发展之初总会有一些缺点暴露在我们眼前,而在舆论方面,这个缺点就是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泛滥成为互联网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谣言 刑法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1-0052-02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移动网络时代的更替,大多数互联网用户已经成为网络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具有更大规模和更快通信速度的信息交互平台已经形成并迅速发展。然而,与此同时,一些商家或个人也开始利用在线平台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在许多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制造网络谣言的商家和个人以及传播这些谣言的人的惩处力度与其造成的伤害程度不相符。一些谣言没有被及时扼制,影响恶劣,甚至会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谣言是一种人为的言论,有一个目标,缺乏事实基础,通过某些渠道传播。制造这个谣言的目的可能是混淆视听、打击报复、破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总之,这是一种十分刻意的行为。谣言的针对主体可能是一个人、一个机构或者是一类群体,甚至是特定时期的某些国家机关,涉及范围十分广泛。谣言的内容往往缺乏具体的事实作为基础,可能是全部失真的,也可能是部分失真的。互联网谣言是谣言传播中一种后果严重的特殊情况,在传播渠道上与传统的谣言有着本质的区别。换句话说,网络谣言就是一种通过网络渠道不断传播的谣言,这进一步说明了网络谣言构成具有时代性特征。

二、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

网络谣言给社会安定和人们生活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破坏。网络谣言就像是“癌症”,在沉默中破坏和摧毁人们的正常生活。在网络危害事件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网民最讨厌的是网络谣言和网上赌博。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仅是网络的快速发展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捷途径,更是网民对信息筛选的盲目性造成其的大肆传播。互联网传闻的特征与“流感病毒”非常相似。缺乏足够的重视就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社会波动,甚至产生极大的动荡。8·12天津港大爆炸事件中,在政府官方还没有作出具体的回应和发布公告时,网络谣言在网上悄然兴起。在五天之内对爆炸产生的原因就有了27个版本的谣言,包括“方圆两公里内人员全部撤离”“天津港爆炸死亡上千人”等各种不实消息,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恐慌。特别是现在的网络通信日益发达,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加入了网民大军来,一些人不能理性地分清谣言和事实,造成谣言在他们的圈子中广泛传播。特别是一些食品、养生、教育等方面的谣言更是不断滋生,各种互联网骗局层出不穷,对于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中老年人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极大损害。

三、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要求和底线

(1)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要求。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更为便捷,其危害性也更为巨大,会对治理网络、甚至对中国的国家主权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在谣言产生之初没有进行有效扼制,很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社会恐慌。

(2)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底线。坚守犯罪构成要件为刑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底线。首先,要对谣言的本质和真实性进行调查,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其次,责任要件是刑法系统治理网络谣言的必要条件,要分清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主次。最后,对涉及网络谣言的参与者进行主观调查,调查谣言产生的背后原因。也要对谣言传播者传播谣言的原因进行调查,探究其背后的社会问题。

四、网络谣言的刑法认定

(1)应受惩罚性。犯罪是刑罚的先决条件,犯罪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刑罚。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应该在界定犯罪行为方面发挥限制性作用。换句话说,从刑法的角来规定某种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可以施加相应的惩罚。在互联网谣言的传播中,传播主体是主观恶意的,并且满足“严重情况”的范畴,在刑法犯罪的处理过程中,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应当进行相应的判决,从而予以处罚。

(2)刑事违法性。在我国,制造和传播谣言是违法行为,网络谣言也不例外。网络谣言传播通常还涉及分裂国家罪、诽谤罪、侮辱罪、名誉罪、肖像罪等,是一种综合性的犯罪行为。在处理网络谣言的行为时,不应当只单单看到谣言本身,更多的是其附带的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更为严重的。

(3)社会危害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下转第51页)(上接第52页)断发展,互联网传播的传播主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对象和内容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制造的主题也向着专业化和团队化方向发展,谣言的传播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维持和一些商家个人的声誉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谣言会对商品或商业声誉、个人声誉产生影响,甚至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从而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

五、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

(1)立法方面。在刑法中,虽然没有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直接规定,但对于其他一些犯罪行为的治理也可以适用于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诽谤罪、商品声誉和商业名誉损害、虚假恐怖主义故意捏造和传播犯罪,在刑法中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這些行为都为面临着严重的刑法惩罚。对于一些扰乱社会秩序、分裂国家的行为,在我们的刑法中更是对其严肃制止,一旦犯法,将会从严处理。

(2)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法对网络谣言的控制的法律体系建设,网络谣言在刑法治理中将发挥更加强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管理网络谣言行为都进行了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并不多,但它在当前治理工作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网络中的谣言和谣言超过5000次浏览和点击,或超过500次转发,则构成刑法治理的标准。网络谣言行为已经有着明确的界限,因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将面临着诉讼。同时,它还列出了许多导致国际影响不良、损害国家形象、造成不利社会影响、引发民族和宗教矛盾、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些都是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规定的,一旦网络谣言中存在这些问题,将面临着严肃的处罚。此外,网络谣言引起闹事行为的,可以从严治理。

六、结语

我国在网络谣言治理等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信在未来我们唯有加强网络谣言刑法治理,才能真正把网络谣言扼杀在摇篮里。对于网络谣言,我们不仅仅要加强刑法治理,同时也应该进行积极的引导,引导人们对于网络上的一些文章进行有效辨别,练就“火眼金睛”,避免受到网络谣言的影响。对于网络谣言,应该堵疏结合,断掉其产生的源头,同时引导人们加强辨别能力,方能使互联网环境更加健康、绿色。

参考文献:

[1]崔好.传播网络谣言获罪和言论自由是否冲突[J].新闻研究导刊,2018,9(16):69-70.

[2]洪嘉璐.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探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5):195.

[3]陈小彪,佘杰新.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1):76-83.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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