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治的“无冕之王”:休谟论公共意见
2018-02-20张源
张 源
内容提要 公共意见是欧洲启蒙时代出现的一个重要的新现象,也是现代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现代政治的“无冕之王”。大卫·休谟很早便注意到这一新兴现象,并且敏锐意识到它在政治领域的重要意义。在休谟看来,政治社会的形成意味着政府与其人民之间统治与服从关系的确立,他试图使公共意见对政府的支持更为牢固。为此,一方面,休谟指出公共意见是政府的基础,进而将人民的自由纳入基本政治秩序,使之遵守一般性的制度架构;另一方面,休谟把社会功利视为道德与政府形成的原因,描述了公共意见所认可的五种政府权威来源,区分了关于利益的意见、关于统治权的意见以及关于财产权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休谟提出要密切关注公共意见,以功利原则评判公共意见,运用经验增进有利于社会政治秩序的意见。
引 言
“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s)①是启蒙时代出现的重要新现象。一方面,对理性的尊崇要求人们对理性的运用,构成了公共意见的智识基础。另一方面,社会环境也包容和鼓励公共意见的存在和对政治的影响。启蒙时代的开明观念首先依赖于新思想的传播以及大众读者群体的形成,许多革命性的科学与新思想在18世纪以前就已形成,18世纪的主要成就之一是把已经发现的知识扩散到比以前更大的范围,使得受过教育的普通人就能明白。与之相伴的是,被称为“启蒙运动哲人”的社会评论家和文学评论家群体兴起,沙龙、俱乐部、文学研究院、互济会的分会等组织大量出现,各种主题的报刊杂志、词典、百科全书及阅览室大量出现,为新思想的传播提供了适宜环境。同时,大众读者群体也形成了。于是,人们开始谈论“公共意见”,一个日益扩大的公共领域形成了,这个领域不同于家庭,也不同于政府官方,法国作家马利舍伦斯将之称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②。
启蒙时代的英国对公共意见的宽容超越欧洲其他任何国家。然而,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为了抓取眼球,报刊舆论中充斥谎言、夸张、扭曲、言过其实和哗众取宠。18世纪英国作家、评论家约翰逊(Samuel Johnson,1709-1784)就曾严厉批评他们“为了利益编造谎言,不需要才华,不必靠勤奋,只要不知羞耻就行”。③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研究发现,早在17世纪70年代,政府就发现有必要号召人们提防咖啡馆辩论所引发的危险,咖啡馆被视为政治动乱的温床,讽刺文学和报刊都具有很强政治批判意识。④
对公共意见的关注是现代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17、18世纪以来西方伟大思想家霍布斯、伏尔泰、卢梭、托克维尔、密尔、联邦党人等都敏锐捕捉到了公共意见这一新鲜且关键的政治元素,在他们的著作中深入分析其作用和影响。18世纪下半叶的美国建国和法国大革命这两大历史事件,确立了现代政治的基本形式。而在这两场革命中,公共意见都发挥了重要作用。⑤拿破仑曾有言:“公共意见统治一切。”⑥公众意见并不像法律和制度一样“铭刻在大理石上”,或者“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可谓是现代政治的“无冕之王”。
大卫·休谟早在1741年出版的《道德和政治论文集》⑦中便论述了公共意见这一问题,后来在《人性论》和《英国史》中也一直关注,研究较成体系。19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和史学家戴雪在论述19世纪英国法律与公共舆论之间关系的名著《公共舆论的力量》一书开篇便引用了休谟的相关论述,认同休谟的研究并做出了更为现代的诠释:“确实,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制度的存在与变迁无时无刻、无处不在地依赖人类的思想与情感。换言之,人类制度生长、兴盛于社会之中,因而它依赖社会的意见。”⑧约翰·劳森(John Chritian Laursen)在其研究著作中提出,休谟“从自由学说的过度放纵中保护了自由实践的历史传统”,他提出了自由的财产规则并显示出对“公共舆论”的尊重,因此,他是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⑨《休谟的思想传记》(Hume:AnIntellectualBiography)的作者詹姆斯·哈里斯(James A. Harris)也注意到,休谟认为,“政治是由‘意见’决定的。休谟的哲学历史将其刻画为是由大规模和非个人化的社会经济力量所塑造的,而并不是由争论本身塑造的。”⑩约翰·斯图尔特(John.B. Stewart)写作《休谟政治哲学中的公共意见与革新》(OpinionandReforminHume’sPoliticalPhilosophy)一书,专门论述休谟关于传统和当下的公共意见影响革新的相关思想,进而批驳了将休漠的政治哲学界定为保守主义的定见。当代英国政治哲学家汉普夏尔-蒙克(Iain Hampsher-Monk)在他很有影响的《近代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注意到休谟对公共意见的研究,并给予了高度肯定。他认为休谟对公共意见的强调“虽然形式上很极端,但是休谟的立场与他那个世纪主要的政治思想家如孟德斯鸠、卢梭及柏克是一致的。他们都坚持认为政治的基础是‘意见’(opinion)或民众的信念(beliefs of citizens)。于是,政治哲学变得极大地专注于信念的属性和特征,按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信念的社会学。直到法国大革命后,我们才能在德斯杜特·德·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发明的“意识形态”这一术语中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休谟对公共意见的论述国内学界较少关注,因此很有必要进行深入挖掘。
休谟难题及其智识语境
“在那些以哲学眼光看待人类事务的人们眼中,没有什么比下列事实更为令人惊讶的了:多数人竟轻易地被少数人统治;而且,人们毫无保留地听任他们的情感和激情顺从统治者。我们探究这种奇迹究竟如何发生时,将会发现,由于力量总是在被统治者一边,所以统治者只能用公共意见来支持他们,除此别无其他。因此,正是在公共意见的基础上,政府才能建立;这条格言既适用于最专制、最独裁的政府,也适用于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
在“论政府的首要原则”一文中,休谟提出了一个著名的难题:“为什么多数人竟轻易地被少数人统治?”这一现象在实践中习以为常,但若置于哲学思考之中就显得非常难以理解了。很明显,“力量总是在被统治者的一边,统治者除了公共意见的支持,别无其他依靠。”那么为什么人们就能够“放弃自己的情绪和情感,而去盲目地服从(implicit submission)统治者的情绪和情感”?休谟给出的答案是公共意见。
可见,休谟对那个“令人惊讶”的现象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他意识到,数量上占优并不是被统治者的必然属性,力量上占优才是被统治者的本质属性。休谟在《论文集》中和《人性论》中都使用了“力量”(force)这一词汇,但用法各不相同,他并没有解释清楚这一词语所表示的意涵。这确实是个奇怪的现象,既然被统治者具有力量上的优势,为何要“盲目地服从”另外一小撮人呢?
人民对“服从”的理解和看法就构成了公共意见。休谟指出,正是因为被统治者在力量上占优,所以“政府只能建立在公共意见的基础之上。”这是一种描述性的分析,它清楚地展现出统治者-被统治者之间力量对比的结果:由于统治者在力量上不具优势,便必须依靠被统治者的支持,而被统治者的支持不是任何物质的支持,是意见。公共意见这一看起来没有什么力量的事物为何能发挥如此重大的影响呢?我们必须在认识论-人类心智和政治理论-政治社会两个语境中理解休谟提出这一命题的智识背景。
第一,认识论-人类心智的语境。著名历史学家彼得·盖伊认为“启蒙哲人把心理学当作一个双重出口,既由此摆脱不合情理的理性主义,也由此摆脱沉溺迷信的非理性主义。”休谟就是最典型的代表。休谟用温和的怀疑主义排除了最怪异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的狂热之后,便把注意力放在对作为人类心智自然属性的研究上。
“公共意见”就是公众关于公共事务的看法,有的宣之于口表达出来对社会产生影响,有的不说出来也能发挥影响。休谟认为人对外部世界和人类自身的理解是人们各种行为的基础,这些理解形成了观念。对事物的观念并不反映存在于事物自身的属性,而只是反映了人的心灵中的印象和观念之间的习惯性的想象的联结。既然意见并不反映事物本身属性,而产生于不同的心灵,那我们对同一事物的意见自然多种多样。在《人性论》的开篇,休谟便提出一个现象,人们思考问题总会有不同的意见,任何事物都是论辩的题材,学者们总是持有相反的意见。这是休谟展开“人的科学”研究最初问题意识的题中应有之意。所以公共意见存在分歧,这个现象的存在具有人性基础:
“两个人同在一条大马路上行走,一个向东,一个向西,如果马路够宽,两人都能够通行;但两个宗教原则相互对立的人要迎面走过而不发生冲突就不那么容易,尽管人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马路也够宽的话,人们都能互不冲突地继续走自己的路。……若观点一致便可强化心灵,而任何对立的看法都会引起心灵的震惊和烦扰。”
因此,应好好分析人们是如何持有各种观念以及它们是如何起作用的,而不应纠结于它们是否是真实的。同时代、同样关注公共意见的哲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实践和人民主权的意义上理解公共意见,将其分为“公意”(general will)与“众意”(will of all),将公共意见奠基于理性之上。而休谟显然走了不同的路径。
第二,政治理论-政治社会的语境。我们可以通过其他作者对政治的相似看法来更好地理解休谟这一观点。根据詹姆斯·哈里斯的研究,休谟对于“意见在政治中的作用”这一问题的兴趣可能是来源于两位前辈。
第一位是威廉·坦普尔爵士(Sir William Temple, 1628-1699)。坦普尔在1672年写作的“关于政府原型和性质的论文”中声称“权威产生于其拥有者关于智慧、善良和勇敢的意见。”因此,“全体人民或其中最大最强那部分的同意,是一切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意的意见可能有三个来源,一是基于对过去的反思——出于对他们及其祖先出生和成长的权威的崇敬,二是源于对当下的感受——正在享受的安逸、富足和安全,三是源于对未来的预感——对现政府的恐惧或对另一政府的希望。第二位是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霍布斯曾在《比希莫特》中指出,“强者的力量除了人民的意见和信仰之外,没有任何基础”。在《法的要素》中甚至声称“世界受意见支配”。
那么如何理解霍布斯所说的民众的意见呢?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有一个经典的描述,他将主权者和公民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喻为“人为的锁链”:
“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这些锁链就其本质来说是不坚固的,它们之所以得以维持,虽然并不在于难以折断,但却是在于折断后所将发生的危险。”
这里,霍布斯将公共意见形象地描述为主权者的“嘴唇”和公民的“耳朵”之间的关系,公民的“耳朵”对主权者的“嘴唇”所发布信息的接受情况就构成了公共意见,接受的基础是信约。那么什么是信约呢?信约就是“被信任”(Be Trusted)在未来履行契约,就是允诺、践约或守信。“霍布斯并没有将信约所需要的信任建立在理性推理上——理性的功能仅仅是在自然状态下对信约产生‘合理的怀疑’,也没有将之维系于誓言,‘同时也可以显然看出,誓言不能增加约束力’,而是不断强调,‘在自然状态下,因恐惧而订立的信约是有约束力的’。”而唯一使信约有效的只有恐惧,因为恐惧是人性中常见的激情,也是很有力量的激情。这构成了主权者-公民的关系,而这一关系正是政府的基础。并且,霍布斯也意识到公共意见是善变的,于是相应的,现代政治也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总之,关于公共意见对政府的作用,休谟与坦普尔、霍布斯有相似的结论;关于公共意见的基础,休谟的理解与柏拉图、卢梭、霍布斯则有很大区别。正如汉普夏尔-蒙克注意到的,“假设休谟拒绝形而上学且不同意道德能由理性推导出或它是关于世界的事实……但仍然有某种事实,它们不是关于外部世界,而是关于我们自己的心理;并且休谟相信道德和政治判断主要是人们心灵的现象且是可被认识的。”因此休谟关注公共意见,一方面,意见是人类心智可以把握的,另一方面,“虽然人们常常受制于利益,然而甚至利益本身以及人类的一切事务无不完全受制于意见。”意见在人类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秩序的基础:关于权威的意见
休谟所言“政府只能建立在公共意见的基础之上”的真正意涵是,每个个人对政府权威的来源和行使形成一系列的意见,这些意见影响这个人服从或反抗政府。因此当人们的意见聚集起来形成公共意见,这些公共意见就成为政府的基础。那么,我们接着来分析,人们会服从怎样的权威。
(一)政府权威的来源
休谟1740年出版的《人性论》第三卷中论及人们能够认可的、行政长官统治权的五种来源,这五种来源是长期占有、现时占有、征服、继承及成文法。
长期占有是最强大也是最普遍的权威来源,因为所有国家的起源都建立在篡夺和反叛上,但这时的权威是可疑且不定的。时间使得这样的权威稳固下来并让人们心理起了作用去顺从权威。在没有任何政府形式因长期占有而确立时,现实占有便足以取代它并影响人们对于该服从谁的意见。譬如英国在17世纪到18世纪初,政权从斯图亚特王朝转移到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而后斯图亚特王朝又复辟。征服是对现时占有最有利的论证,因为我们所归于征服者的光荣和尊荣的那两个概念支持了这种力量,这在历史记录中到处可见。继承是指儿子继承父亲的权威就像财产的继承一样自然,这是由想象和利益观点所确认的,因为根据法律和习惯来说,继承权是不存在的,是我们的想象将父权这样的概念自然地推移到继承权上。成文法是指,当立法机关确立了某种政府形式和国王继承法时,成文法就成了权威的来源。这会影响人民对于合法权威的“意见”,譬如英国于1701年所制定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便是。
对于这五种权威来源,休谟认为,若是五种同时发生,则依此而被确立的权威无疑是最强大的,甚至是应正确地被认为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但要注意到一点,就是无论权威来源如何,都应保障和平及自由的利益,因为一旦这些利益受到侵犯,则该权威的合法性就不复存,且当然人民就有权反抗。
那么,休谟认为人们对自己认可的权威的服从是如何形成的呢?休谟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建立在对社会契约论批评的基础之上。在社会契约论的看法中,人民的服从是一种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行为,可以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也可以如洛克而言是一种默从(tacit consent)。既然是一种契约行为,则人民有遵守这一契约的义务,换句话说,就是人民要遵守许诺而去服从政府。因此,就契约论者的理解,许诺绝对是早在政府出现以前就已存在的。
但是对休谟来说,许诺也是一种协议,且这协议是基于一种对公共利益的意见而产生。这公共利益就是一种社会的安定及秩序,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就是政府所具有的功利。因此,人民之所以要服从,是因为公共利益及政府的功利,而不是许诺本身。再说,人民是否有许诺服从的问题,同时,在对历史的回溯研究中,休谟发现,许多人生来就不知不觉地会服从,这是因为习俗或习惯又或者是教育所致,而非真是认识到有这么一个许诺要去服从。
(二)关于权威的意见
那么,休谟用“意见”这一概念表达了怎样的观点,反映了政治中怎样的原则呢?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休谟认为“公共意见”包括了哪些内容。
休谟认为公共意见有两类,关于利益(interest)的意见和关于权利(right)的意见,第二类权利又可分为对权力之权利(right to power)及对财产之权利(right to property)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利益的意见”是指民众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
这个定义反映出,休谟认为“关于利益的意见”是民众意识到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即政府的社会功利,并建立起一种对政府未来持续体现这种功利的预期,进而建立起对政府功利的信念。与“私人利益”相比,“公共利益”影响更大,因为它意味着人们能从政府获得的一般性保护。这种信念支撑了民众稳定的服从。政府的社会功利主要是保障正义规则的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政府能够保障正义规则与否,决定了民众对政府的支持。不过,当民众建立起对政府功利的信念之后,他们对于政府的“关于利益的意见”则不一定源于对政府已发挥的作用的感知,而可能只是产生于对未来政府或好或坏的预期。
第二,“对权力之权利的意见”是指关于统治权的意见。
“对权力之权利的意见”也就是关于统治权在政府结构中的位置以及在公共事务中的权威的看法,它由两方面的意见组成:一方面,这一意见表现为人们对古老政府、古老家族所具有的统治权的看法;另一方面,这一意见表现为人们对于社会正义和平等社会一般规则及其实施的看法,也就是对政府统治权行使的看法。
第三,“对财产之权利的意见”顾名思义是指关于财产权的意见。
他提出,正如哈灵顿所认为的,“大家都明白,关于财产权的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政府事务。”关于财产权的公共意见对保障政府有重要作用。因为正如《人性论》和《道德原则研究》中分析的,人们更倾向于当下而非遥远的利益,克服这一心灵狭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政府并委派一个执政长官,他能够遵守“校正我们切近的利益及其对长远利益的侵犯”的法则。政府的存在并不会改变我们的天性,而只是改变我们的算计;他们并非要把我们变成利他的公民,而只是要保证我们当前对自利的意见与我们的长远利益相符合。
总之,休谟关于公共利益、统治权和财产权的公共意见的观点,建立在他对政府的责任和本质属性的基础之上。“关于利益的意见”回答了“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政府”这一问题,而“关于权利的意见”回答了“为什么我们(民众)应当服从一个权威”这一问题。一方面,政府的责任在于维护正义规则,而正义规则正是关于人们的财产及其相应契约的秩序安排,人民普遍意识到政府对他们利益的保障,这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另一方面,政府需要统治权以行使自己的权威,而人民意识到赋予政府这些权力的必要性,同时,获得一定财产权的人民也会逐渐获得相应的统治权,公众对于特定群体财产权与统治权的关系也会有一定的看法。
此外,休谟也承认自利、恐惧和爱戴(self-interest, fear, and affection)这三个原则,可以加强关于政府权威的意见。然而他明确指出,这三个原则并不能单独起作用,它们只是通过影响关于公共利益、统治权、财产权的意见而发挥作用,因此,它们只是次要的原则。
在此休谟隔空不具名地回应了霍布斯关于公共意见(信约)建立在恐惧基础之上的这一判断。他说:
“一个暴君如果没有任何权威而只是令人恐惧,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惧怕他发怒;因为,作为单个的人,他的体力所及不过数步之远,他所拥有的更大权力不是建立在我们自己的意见之上,就是建立在他人已有的意见之上。尽管对君王智慧和德性的爱戴能传布甚广,影响甚大,但此前他必须被认为具有为公的品格,否则,社会的尊重不会对他有利,他的德性也不会超出狭小的圈子。”
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权威通过上述三种意见而已经建立起来的前提之下,恐惧这一激情对于加强政府权威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
增进有利秩序稳定的公共意见
(一)增进有利的公共意见是否具有人性基础?
既然公共意见是决定政治社会秩序稳定与否的主要因素,那就需要被有效地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么多种意见,如何鉴别它们的错与对呢?事实上,古希腊以降的西方哲学史一直在以各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比如柏拉图有个著名的区分——意见与真正的知识有质的不同:
“苏格拉底:……因为那些真的意见是美好的东西,只要它们留在那里就给我们带来好事情;但是它们不能常住不迁,是要离开人的灵魂的,这样就没有多大价值了,除非把它们拴住捆牢,用推理的方法追索出它们的原因。……把它们捆牢之后,它们就开始成为知识,就留下来了。就是由于这个缘故,知识的价值要高于正确的意见,知识之有别于正确的意见就在于这根绳索。”
换言之,柏拉图认为知识源于人的理性推理,是稳固的、永恒的,而意见则是变动不居的,正如我们当下所接触到的“社会舆论”,是纷乱的、时刻变化的。但是柏拉图也补充说,就效果和影响而言,“正确意见的有益并不亚于知识。”
正如前文所讲到的,休谟并不认为存在柏拉图意义上的知识,而只承认存在意见,但他对意见和正确意见的看法与柏拉图很相似。公共意见反映了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普遍情况,而且其中的一些意见比其他意见更有利于维持政府稳定和社会秩序。必须鉴别哪些是无用甚至有害的迷信、社会流行的偏见、理性的狂热,哪些是真正合理且合宜的意见。鉴于对意见性质的判断,在休谟看来,就公共意见而言,所谓的正确的/好的意见和错误的/坏的意见,其实就是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意见和不利于公共利益的意见。
那么如何增进有利公共利益的公共意见呢?休谟认为流行的公共意见和哲学家的理性推理都不能为政治社会的秩序和人民安全提供基础,人的心灵中不会自然产生合宜且合理的意见,同样的,利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意见也不会自动产生。幸好,因为所有知识都是概然论断,因此所有意见都可以不断调节和校正。
“可以确定,具有确实见解和长期经验的人比起一个愚昧无知的人来,对他自己的意见应该有、并且也通常有较大的信念,而且我们的意见,也随着我们的理性和经验程度,甚至对自己说来也有不同的威信程度。……正如理证受到概然推断的审核一样,概然推断也借心灵的反省作用得到一种新的校正;这种反省作用的对象就是人类的知性的本性和根据第一次概然推断而进行的推理。”
因此,可以在鉴别的基础上运用理性和经验校正意见。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休谟注意到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意见越来越没有立足之地:
“人们的观念发生了突飞猛进、显而易见的变化。这个岛国上的大多数人已经摆脱了对名誉和权威种种迷信般的推崇。”
而他认为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知识的增长和自由的推进”。因此,休谟也更加乐观地认为,如果人们每天都能习惯地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增进经验,提高判断能力,对公共利益有更准确的理解,进而就可以提升公共精神,不容易被“无聊的谣言”和“流行的喧嚣”所迷惑:
“随着人类的经验日益丰富,人们还会发现,给予人民发言的机会时,他们也不是危险的怪物。在各个方面像对待理性动物一样引导他们,比起像对待野兽一样牵引或驱赶他们更好。”
休谟这一政治探索是否有效呢?汉普夏尔-蒙克的质疑很有代表性。他认为,休谟这样用经验主义的方法塑造理性的、合宜的公共意见的路径,在当时并不能为人们普遍接受。原因在于,在那个时代,社会中通过经验的积累而产生的自省意见,很难压倒那些社会中影响政治经济变化的因素本身所产生出的不稳定的意见。除非人们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形成的观念与怀疑主义哲学家所确认的可以支撑社会秩序的观念相一致,否则社会又会进入一种野蛮的状态。然而,对于汉普夏尔-蒙克的质疑,也必须提出质疑:一方面,这种双方力量对比的形势究竟如何,应如何评判呢?另一方面,即便经验主义方式的有效性不如休谟所说的那么强大,也并不能证明它就是无效的,更不能反过来证明那些已经被休谟证明无效的方式的合理性。
(二)增进有利的公共意见
休谟秉持评判公共意见合宜与否的标准是:判断这些公共意见对社会功利的影响。在关于实际政治实践的《论文集》和《英国史》中,休谟试图在上文所述的评判标准之下,辨识出那些不利于政府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公共意见,那些偏见、迷信和狂热,进而促使人们调整在这些问题上的看法及行为,增进有利的公共意见。休谟认为影响政府稳定的公共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历史留存下的荒谬的公共意见。休谟指出了人类历史中曾经存在的一些荒谬的公共意见,并说明了这些意见虽然曾经适用于历史上其他时代的特殊情况,但他所处的时代已不再合宜。譬如关于“一夫多妻制”的意见,曾经在某些历史时期是具有社会功利的,但是这种关于道德的意见对现代社会(休谟所处的时代)的发展并不能起到积极作用,甚至会有反作用。休谟考察历史中雅典共和国在某个时期曾因战争和瘟疫丧失了很多公民,所以一度允许一个男人娶两个妻子。另外野蛮时代的布利吞人也曾实行过这种婚姻形式,出于共同防卫的需要,十来个人形成一个共同体,他们共同拥有相同数量的妻子,无论孩子是谁生的,都被视为共同所有,因此由整个共同体抚养成人。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样对婚姻方式的意见已经不合时宜,会将女人置于男人的奴役之下,而使女人陷入相互猜忌,不利于获得独立的权利,不利于树立理性的权威。休谟获得的教益是:“大自然赋予人类以理性,却没有精确地规定婚姻契约中的每一项条款”,因此我们应当“用自己的审慎根据具体条件、具体环境来调整契约。”又比如,某些党派的意见似乎从来都是无用的,而是由头脑中荒谬的联想形成的,但却在许多公民之间以基本政治原则的方式存在,成为一种迷信。这不仅仅是破坏性的,更是“最惊人、最不可理喻的现象”。休谟在《论文集》中多处剖析了历史传下的这些公共意见,通过揭示它们的荒谬性,来消除这些荒谬公共意见对政治和民众的支配。
第二类是哲学推理导致的公共意见。延续一贯的对理性推理和哲学玄思的质疑,休谟认为,如果灌输给人民一些从哲学推理出发而形成的公共意见,将导致民众的疯狂和宗教的狂热。比如关于“不服从”的公共意见。既然人民是因为公共利益及政府的功利而去服从,则相对的,若政府不能保障人民利益,那人民就有权反抗。然而,查理一世的事件及之后英格兰历史的发展让他认识到,用激烈的革命手段来惩治暴君,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带来对政府的更大危害。
“查理的悲剧之死提出了一个问题:人民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审判和惩处其君主?……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向大众隐瞒真理竟值得称颂,那么,我们必须得承认:抵抗学说即属此例。所有玄思性的推理者都应该注意到,在各种类型的政府中,法律均对抵抗原则保持了审慎的沉默。人们之所有要成立政府,就是为了要约束和节制民众的狂暴和不义。而政府总是建基于意见,而非强力,因此,以这些抽象的思辨来削弱民众对于权威的尊重,并预先教导他们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除忠顺的义务,总是危险的。……这些事件也让我们得出另一种同样自然、同样有用的教益:民众的疯狂、宗教狂热的暴烈以及雇佣军的危险。”
政府是保障人民利益最重要的一个体制,若无政府,则合乎正义的法律规则就无法有效执行,回过头来,则人民利益就会进一步受损。因此,休谟对于反抗权的陈述是相当谨慎的,只有在违反和平及自由利益的情形下才能成立,所以他认为随便言说人民有权反叛是不负责任的,因为这只会鼓励反叛。同时,没有任何的普遍规则可以告诉我们说革命是正当的,因为政府是建立在防止他人的不义及暴怒上,且也是奠立在“公共意见”认可上的,随便削弱政府对任何人而言都是危险的。这危险就在于叛乱总是会带来内战,而之后肯定会使得统治者显得更加暴虐。因此,休谟在其《英国史》中就进一步告诉我们说,尽量多去教导人民去服从政府,至于有关革命这般激烈反叛的事件,还是少教为妙。
第三类是现代社会自身新产生出的破坏性的公共意见。休谟指出了现代社会内在的最具破坏性的公共意见:公共债务以及与之相关的英帝国的扩张,他一生一直持续关注这两个问题。
休谟认为,对于任何政府而言,正常的逻辑应是未雨绸缪:在和平时期积谷存粮以备战争之需,积累财富以备出征防御之用,而不是寄希望于额外的苛捐杂税,更不应该趁混乱动荡之机大发横财。然而17世纪以来,英国逐渐进入商业社会,社会越来越富足,而贸易的需要也陡然增强。随之而来的,一方面是政府能力增强,拥有了不受需要约束的政府抵押权;另一方面,政治家们形成一种短视的、不负责任的意见,即寅吃卯粮,采取发行公共债务的方式,既可使自己在执政期间官声显赫,又不会过分加重百姓的赋税负担,也不易招致朝野的抨击反对。因此,恣意举债几乎成为每个政府必然的做法。而休谟认为,“要是让政治家有权以这种方式,指后代为凭滥出借据,这种做法的不明智,犹如允许一个败家浪荡子在伦敦每家银行都开个户头一样。”
休谟从内政、商业、工业、对外贸易、外交等方面考察了政府举债的种种后果。总之,政府不能通过举债,既实现国家对外扩张的要求,又维护自己的以及同盟者的体面和利益,同时还能保障贸易继续繁荣兴旺。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不是国家毁灭社会信用,便是社会信用毁灭国家”。休谟反对帝国扩张,并非是为了美洲自由这种形而上学的、抽象的原因,而是因为它们会使公共债务增加。导致这两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出现的商业和贸易的激情,以及随之而来的政府借债与扩张的激情,在现代的自由政府形式下不能得到有效地约束。
总之,休谟认为,对于历史留存下的荒谬的公共意见,就放弃吧;对于哲学推理导致的公共意见,要特别审慎对待;对于现代社会自身新产生出的破坏性的公共意见,则要针对实际情况,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努力调整。
结 语
休谟提出政治的基础是公共意见,这个判断一方面指出了现代政府合法性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也是其哲学观点在政治思想上的反映,呈现了休谟对启蒙以来现代政治的敏锐观察,是休谟政治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今天的公共意见或言舆论、民意,是民众拥有的监督和制约政府的力量,而在休谟思想中,公共意见是政府可以运用的影响和制约民众力量的工具。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恰恰反映了公共意见的形成是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在休谟看来,政治社会的形成意味着政府与其人民之间统治与服从关系的确立,这是他的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结论。一方面,政府获得了它的权威、它的责任和本质属性;另一方面,人民确立了他们对于政府的效忠,而效忠则来源于人民意识到政府的社会功利,并认识到自己的效忠责任。
休谟试图使公共意见对政府的支持更为牢固。也就是说,他试图在霍布斯所说主权者的“嘴唇”和公民的“耳朵”之间建立牢靠的联系,将公共意见建立在基于激情和理性共同作用的公共功利的基础上,避免像霍布斯那样将公共意见建立在恐惧之上,或者像卢梭那样一厢情愿地将公共意见奠基于理性意志之上。为此,一方面,休谟提出“公共意见是政府的基础”这一观点,这事实上是将人民的自由纳入基本政治秩序,使之遵守一般性的制度架构;另一方面,休谟把社会功利视为道德与政府形成的原因,描述了公共意见所认可的五种政府权威来源,区分了关于利益的意见、关于统治权的意见以及关于财产权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休谟认识到公共意见之中既有有利于秩序和稳定的因素,也有破坏秩序和稳定的因素,因此,他提出要密切关注公共意见,以功利原则评判公共意见,提倡对公共精神的重视,运用经验主义的方法,调整不利的公共意见,增进有利于社会秩序和政府稳定的公共意见。休谟关于公共意见的研究对我们探索人类特别是现代社会中政府何以稳固、社会何以安定的原则和途径很有意义。
①笔者认为,从这一概念的内涵和休谟的本意出发,public opinion翻译为“公共意见”较妥。除了笔者的译法,对这个概念还有三种译法,下面分别作以考察,并说明不合适之处:(1)public opinions翻译为“公众信念”,本文愚见不太合适,因为信念与意见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2)托克维尔的同一概念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中翻译为接近当代用法的“舆论”,另有许多论者翻译为“公共舆论”或“公众舆论”。第一,这种译法忽视了“舆”一字本身包含的“众人”的意涵与“公共”或“公众”重复。第二,众人之言与public opinion中内涵的公共性还是有区别的。第三,中国传统中所讲的“舆”“舆颂”,许多时候仅指知识程度较低、社会地位较低的人的意见。第四,这一译法太过现代,其中包含了许多当代政治传播和大众传媒相关不言自明的“常识”,但这些“常识”在休谟思想中是不存在的,容易造成误读。(3)也有港台学者译为“民意”。这一译法太过强调官-民之分,不能体现公共性,不符合休谟的本意。
②参见科班《第五章:启蒙运动》,载林赛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7卷:旧制度1713-1763)》,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36-8页。
③参见B.Clarke,FromGrubStreettoFleetStreet,Ashgate,1935.转引自徐前进《1766年卢梭休谟之争》,《史林》2014年第6期。
④⑤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68、107-160页。
⑥转引自[英]戴雪《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戴鹏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2页。
⑦D. Hume,Essays,MoralandPolitical, Edinburgh, 1741.
⑧[英]戴雪:《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戴鹏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4页。
⑨J. C. Laursen,ThePoliticsofSkepticismintheAncients,Montaigne,Hume,andKant, New York: Brill, 1992, pp. 4-5, pp.7-8.